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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视野]论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和谐社会意蕴
作者:罗志发

《国外理论动态》 2007年 第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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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批判理论的困境是理性与自由的矛盾,对此韦伯竟悲观地把自由装进了理性的“牢笼”。但哈贝马斯认为,韦伯陷于二难困境的原因在于他将“工具理性”与合理性一般等同起来。所以,哈贝马斯仍然高举理性的旗帜,力图通过重建理性以拯救自由。哈贝马斯的理论目标是通过批判“工具理性”,同时重建“交往理性”来达到自由。而“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建构交往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认真解读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我们可以品味出其中丰富的和谐社会意蕴。
       一、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
       1 “公共领域”与“危机”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指的是“一个社会生活的领域,在那里人们可以讨论有关公共利益的事情,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和争议而不必求助于传统、教条及强力,可以通过合理的争论来解决观点的分歧”。①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存在,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则发生于18世纪,由于市场经济的扩张以及由此引发的个人从封建桎梏下的解放,公共领域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当时,各种公共讨论场所如俱乐部、咖啡馆、杂志与报纸等迅速涌现。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同时具有公私双重特征。他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这种公共领域代表着私人来反对公共权力本身,从表达私人的意图而言,公共领域是属于私人的;公共领域的公共性质则表现在交往是受社会规范所限制的,而且交往的主题是公共利益。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要求平等的交往,这种平等不是要求地位的平等,而是要求不同社会地位之间的人交往的平等,因此地位不应成为交往的障碍。正是这种不以地位为前提的公平交往,使个人成为公众。同时,公众讨论的问题应该具有一般性,或者共同性,这样,问题才对公众具有意义。哈贝马斯认为,这种公平而又公开的讨论使公共领域发挥着两个层次上的社会整合功能:第一个层次的整合可以避免“动机危机”。所谓“动机危机”就是行动者不能利用文化符号去获得社会生活的意义。由于公共领域使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彼此认同,从而获得了生活的意义和价值。第二个层次的整合可以避免“合法性危机”。所谓“合法性危机”就是政治缺乏公众的认同,公共领域由于在政治过程中保证公众的参与和讨论而使政治获得了合法性。
       哈贝马斯看到,随着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的到来,由于国家权力的膨胀和市场规则的盛行,理想的公共领域开始衰落:一方面,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经济日益失去了其私人的性质。另一方面,公共领域受到市场经济越来越多的侵蚀,即公共领域日益商业化和利益化;科层制的扩张使专家话语替代了公共领域的自由讨论。各种政治问题被理解为纯技术问题,公众的讨论被冷落,公共领域日趋衰落。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的衰落造成了一系列严重后果。首先,出现“合法性危机”:国家成为各种矛盾、冲突和斗争的焦点,国家与公众的矛盾加剧。其次,出现“动机危机”:社会文化失去了表达社会生活意义和价值的作用,人们因此变得孤独、冷漠。哈贝马斯认为以科学为核心的工具理性的过分扩张是造成上述危机的主要原因,因此,“交往理性”的重建要求批判科学。
       2批判科学理性
       哈贝马斯认为人类有三种旨趣:在生产领域存在的技术旨趣,在理解领域存在的实践旨趣以及在追求自由发展领域的解放旨趣;与此相应,知识被分为经验分析型知识、历史解释型知识和批判型知识。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的衰落是因为历史解释型知识和批判型知识被经验分析型知识即科学逐出了应有的地盘。哈贝马斯把社会科学中的实证主义看作是分析型知识,并把实证主义视为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工具,认为科学已成为一种意识形态;哈贝马斯认为,科学的意识形态化是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危机的根本原因。科学意识形态化具有以下后果。第一,科学成为国家实现其特定目标的手段,科学技术于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任何人、任何领域都不能摆脱它的控制。第二,工具理性的有效性成为国家用来作为调节社会各阶层间相互竞争的标准。第三,科学为辩护立法,即属于文化意义领域的理性被科学理性所取代,文化评价的标准被工具理性化。第四,“决策权完全授予计算机,以此来寻求最合理最有效的行动路线。”②哈贝马斯认为,科学的意识形态化最终导致了“去政治化”过程,即导致政治问题的非政治化。于是,一切问题都成了技术问题,一切标准都成了技术标准,一切关系都成了技术关系,社会生活的意义因此而丧失。所以,哈贝马斯认为,要恢复公共领域,要重建交往理性,首先必须要批判科学。
       在理论发展的过程中,哈贝马斯批判理论的重点开始转向对特定过程的分析,目的是在这些过程中寻找理解或意义的领域。于是,行动者之间的交往过程便成了他批判理论的焦点。
       3重建交往理性
       哈贝马斯将行动分为四种类型:目的性行动、循规性行动、剧作性行动和交往性行动。目的性行动是按目标寻找和选择手段的策略性行动,即哈贝马斯所说的工具性行动。但哈贝马斯否定了把工具理性等同于理性的观点,主张真正的理性存在于交往理性之中。循规性行动也可被理解为规范性行动,指行动者按照群体规范采取的行动。剧作性行动指行动者的印象控制行为,它以自我为中心,同时又是社会性的。哈贝马斯认为,只有交往行动才同时体现了自我、社会和客观世界的要求。因此,交往理性最具理性的特征。
       哈贝马斯认为,只有通过公共领域,重建交往理性,才能解决科学理性所造成的现代社会的危机。在哈贝马斯看来,世界是由相互独立的领域构成的:自然世界、社会世界和人格世界。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理性要求,自然世界要求科学理性,社会世界和人格世界则要求交往理性。因为社会是由主体人构成,社会规则具有主体间性,人具有通过沟通和互动达成共识的本能追求,而且由群体共识所达成的规则同样具有真理的意义,即主观真理。哈贝马斯认为,传统理性只是科学意义上的理性,是个体意义上的工具理性,这种理性处理着人与自然的关系,不适用于社会与政治领域;只有交往理性适用于政治与道德。至此,哈贝马斯开辟了自己的理性空间,走出了韦伯意义上的理性的“铁笼”。
       但哈贝马斯必须找到交往理性通往自由的现实途径,具体而言,就是交往理性如何通过社会规范来实现自由的目标。哈贝马斯的观点是,通过交往理性实现了规范的有效性和现实性的统一。规范的有效性指的是某种规范的逻辑目标、应该怎样或者理想的状态。现实性指的是规范事实怎样。哈贝马斯认为,传统的规范的有效性与现实性因理性化的发展而发生了分离。传统的规范具有某种神圣的性质,其合理性是不容质疑的,人们对规范只有无条件遵守;由于理性的发展,人们的世界观发生了变化,被传统尊为神圣的规范被理性所怀疑乃至被推翻(即韦伯所称的“祛魅”),加之社会分化为不同的文化领域,人们的世界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所以很多规范在失去其有效性的同时也失去了其现实效力而得不到执行。规范的有效性与现实性的分离必然引起社会的整合问题,即现代社会的整合危机。哈贝马斯认为,解决危机的途径就是沟通,通过人与人之间的沟通、理解达成共识,重新融合规范的有效性和现实性。哈贝马斯认为,沟通具有“有效宣称”(validity claims)的特点。有效宣称是指沟通者在表达时所隐含的一种预设,即自己的表达是真实的,是可以接受任何有根据的质疑的,所以是希望获得认同的。这一有效宣称具有两项功能,一是有效性功能,即希望获得他人的认同;二是事实功能,即沟通是直接的、具体的互动过程和人际互动,这些互动是受客观层面的社会事实制约的。哈贝马斯还认为,沟通的有效性和事实性是一对矛盾,矛盾的发展要求制度的制约,他认为有效的制度就是法律。有效性与事实性的矛盾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知识和信念都可能被质疑,所以沟通者获得共识的难度增加,这对沟通者的沟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工具理性的发展使得沟通成为一种策略博弈,博弈则增加了沟通有效性的不稳定;其三,沟通者要求认同的预设,会引起更加理性沟通的可能,人们对沟通的理性要求越高,沟通就越有可能引起异议,即越存在共识危机。哈贝马斯认为,理性化使得沟通在现实性上越来越难以达到要求,因为无限理性化的发展所导致的共识危机会越来越难以解决,沟通将会因脱离现实而失去有效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哈贝马斯的视线转向了法律。
       
       4法律:交往理性通往自由的机制
       在阐述了交往理性之后,哈贝马斯论述了法律的沟通本质。哈贝马斯认为,法律的事实性与有效性是相关联的。法律的有效性指法律的实在性和法律的合法性。事实性指的是法律的现实性或强制性;法律的有效性或合法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律的立法程序是否合理,二是法律的目标是否能维护每个人的自由和公平。因此,法律本身就体现了两个方面,一是其现实性,二是其目的有效性,所以,法律将有效性和事实性融合到一起。哈贝马斯认为,法律之所以能将有效性和现实性融为一体,在于立法程序本身就是一个沟通过程。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又是法律的实施对象,同样,法律的实施对象又是立法者。作为立法者而言,法律必须能为法律的实施对象所接受,或者说,法律的有效性和事实性必须达到统一,原因就在于法律的产生过程就是平等和自由交往的过程,是交往双方达成共识的过程。所以,法律既能体现交往双方的现实利益,又能反映交往双方的理想目标。法律的这种特质,使得它既保持了交往的理性,即保证了自由和公平原则,又保证了这种自由和公平具有现实基础。因此,法律是交往理性通往自由的理想中介。
       二、哈贝马斯交往理论中的和谐社会意蕴
       实际上,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是为了在现代资本主义的背景下寻求人类自由的出路,从根本上说,他的批判立场带有过多的假设成分和浓厚的保守色彩。这是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局限所在。但是,作为一种理论假设,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蕴涵了丰富的社会和谐思想。
       1国家与社会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虽然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以欧洲社会为背景来建构的,但他对公共领域的关注表明了公共领域在社会整合中的重要地位。通过理性的交往和自由、公平的讨论,公共领域可以独立确立自己的理性标准,依照这一标准,公众可以达成共识和获得认同,使社会生活充满意义和价值;同时,以公共领域为基础的政治也因此获得了被委托权力而避免了合法性危机。然而,公共领域的培育和成长是以国家—社会的分离为条件的,只有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才能给公共领域提供生存的空间。无论是国家权力膨胀还是国家权力不足,都不利于公共领域的发展。所以,社会是否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否和谐。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特别是市场化的发展,理性化越来越明显地主宰着人民的社会生活,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区别也日益明显。尤其是以网络为特征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我国公共领域的生长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推动力。但中国的公共领域还相当不成熟,公共领域与国家之间的界限还相当模糊,因此,和谐社会的建构还要努力处理好公共领域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哈贝马斯看来,公众的参与、自由的交往和传媒的相对独立性等是公共领域发展的重要条件。所以,要培育我国的公共领域,也应该着眼于创造这些条件。
       2阶层间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体现了群体和谐思想。哈贝马斯在论证其公共领域时,特别强调公共领域具有的双重特征:一方面,公共领域是属于私人的,它要求每个主体参与讨论公共利益问题;同时,公共领域要求其中的成员不受社会地位的影响,每个成员都必须平等地讨论他们所关心的公共问题,而且这种讨论是自由的,不受强力和个人的私欲所左右。可见,公共领域的这种双重属性实质上就是不同群体表达思想和利益诉求的机制。从现代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社会和谐的基础是社会结构的合理,而社会的阶层分层构成了社会结构的框架,所以阶层间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阶层和谐从根本上表现为不同阶层群体间的利益和谐,在机制上就是不同群体间利益能得到充分表达和被尊重。尤其对弱势群体而言,对公共事务能否有平等地表达自己利益的机会,他们的利益能否得到尊重,将最终决定他们的处境和他们与其他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弱势群体如农民群体以及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农民工群体等的利益一度被忽视,他们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群体缺乏与其他强势群体公平地进行“讨价还价”的机会。同时,公共领域的理论还有其更深层次的内涵,即在公共领域中,只有具备公平的讨论机会的公众,才能真正实现公共领域的公平和公正。所以,要实现不同群体间的和谐,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提高弱势群体表达自身利益的能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充分发展弱势群体的组织能力。
       3人际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体现
       哈贝马斯所讲的交往理论体现了人际和谐的思想。哈贝马斯所讲的交往有三个效度要求:一是真实性,即符合客观事实,在语言表达上,对目标的实现必须是有效的;而公正性和真诚性则突出了哈贝马斯的人际和谐理想。公正性指的是不受外在压力和强力的干预;而真诚性要求交往者真实地表达自己内心的感受以及真实地展现自己的目的,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平等和自由。虽然哈贝马斯提出的“日常生活世界”只是一种假设,但却是社会发展的共同要求和价值目标。社会和谐在本质上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和谐,在微观层面上则直接体现为日常的人际和谐。其内涵就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交往,人们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尊重,以对话的方式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和矛盾。
       公正性是从社会层面对人际交往提出的要求,有两层含义:首先是人际交往必须以符合社会的要求为标准,必须符合社会的规范,包括道德的、法律的、习俗的等等,而不能超越和破坏这些规范。公正的第二层含义指的是人际间的公平,即无论社会地位的高低,人与人之间都有平等对话和表达自我愿望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凌驾于他人之上。真诚性要求人与人之间坦荡和不欺骗,它以真实的自我人格为前提。而人格与公正的交往是互相建构的,自由公平的公共领域才能培养出健康的人格,而健康的人格又有利于公共领域的发展。因此,社会和谐的产生,需要社会文化环境与个体社会化的良好互动。一方面必须为社会成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同时,又要注重用优秀的文化去塑造每一个社会成员。
       4健全的法制是社会和谐的保障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认为法制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哈贝马斯之所以把理性的重要尺度交给法律,是因为在他看来,法律是交往理性的结晶,体现了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法律所实现的有效性与事实性的统一,既解决了传统社会规范的理性危机,又克服了交往理性潜在的无限理性化与现实相脱节的矛盾,从而把交往理性限制在现实的基础上。哈贝马斯认为,立法过程应是一个商谈的过程,法律是商谈的结果。在这个立法的商谈过程中,立法者本人也即法律的实施对象,法律的实施对象也即立法者本人,双方以现实为基础,按照理性的要求,进行自由平等的商谈。因此,法律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最有效的社会规范。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法律不断完善,健全法制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健全法制,一方面要求依法治国,完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求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以提高社会的立法水平。无论是完善法律制度,还是提高社会的法制观念,都应该体现民主原则,坚持民主商谈,平等对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性。所以健全法制必须发扬民主。
       注 释
       ① 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下),邱泽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页。
       ② 同上,第245—246页。
       [罗志发:广西百色学院政法系]
       (责任编辑 周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