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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作者:庞加兰

《国外理论动态》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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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用担保的产生与发展 
       担保是指对某一特定事项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担保的实质是当事人的风险防范和分解,是伴随着商品交换及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中介性经济活动。信用担保则是指信贷活动中的信用保证,是融资活动中担保机构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而约定的保证债务的履行和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项法律措施和手段
       信用担保产生于20世纪20、30年代的工业化国家,担保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目的是为本国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贯彻实施国家中小型企业政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简称SBA)是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专门为美国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经营咨询业务,在美国本土设有2000多个分支机构。日本则有52家信用保证协会,全日本半数以上中小企业通过信用保证协会融资,担保融资金额占融资总额的7.5%。除此之外,其他所有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均有类似的政策性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可以看出,信用担保不是一种过渡性手段,而是一种长期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
       国外信用担保业务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性质大部分都属于政策性信用担保,目的是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不以赢利为单一目标。为了保障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政府每年都要为担保机构注入部分资本金,担保项目的最终赔付由政府承担,对于担保机构,政府也通常按照相关政策减免担保机构的税收。二是法律体系健全。在诸如企业信息披露、经营状况公开、财产抵押及处分、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多样和完备的法律和诉讼渠道,这就为担保机构进行项目评估、保证业务的安全运行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在立法方面,如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奥地利的《担保法》、《关于贷款担保的一般性商务条件》等,使信用担保业务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证,促进了担保业务的持续发展。三是良好的信用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使得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企业之间容易形成风险共担的机制,担保业务的风险相对比较容易控制。类似日本的信用补全制度加保险制度在很多国家得到实施,信用担保风险通过再担保得到很大程度的分散。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国际经验
       建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需要借鉴国际经验,日本、韩国的制度由于其带有东方色彩的管理特征更适合我国的发展要求。
       (一)日本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安排
       日本主要依靠信用保证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信用保证协会根据《信用保证协会法》设立,作为特殊的法人组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实施公共信用保证,因此带有很浓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征,其宗旨就是通过信用保证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并促进其健康发展。由于信用保证协会主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因此并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如果单纯以收取保证金维持协会的整体运作,也显然无法实现良性循环。为此,政府建立了一套科学完备的支撑系统,保证信用担保制度的正常运转,概括起来说该系统包括一项基础和三大支柱
       1.基本财产制度
       信用保证协会的基本财产由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摊款及累计收支余额构成,以此作为信用保证基金承担信用风险保证,承保金额的最高限额为基金财产的60倍。对于基金来源国家通过立法进行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当地信用保证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给协会补充资本,其支出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金融机构则参照担保金额和风险因素支付捐助金,在财务处理上将其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开支。通常金融机构的捐助金在基金财产中占有较大比例。
       2.三大支柱
       三大支柱包括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融资基金制度和损失补偿金制度,它们确保了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业务有效运作、收支平衡并实现良性循环。
       (1)由于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较大,偿债能力有限,信用保证协会往往不可能根据风险损失率来确定保证费率,保证业务收支时常倒挂。为了保证信用保证协会正常运转,日本于1958年由政府出资107亿日元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险。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实行信用保证时,按一定条件自动取得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协会向保险公库缴纳相当于保证费收入40%的保险费,当保证债务实际代为偿付时,再由保证公库向信用保证协会支付代偿金额70%的保险金,如果代偿后债权最终收回,信用保证协会则将其中的70%交还给保险公库。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的实行,大大提高了信用保证协会的收支平衡能力。信用保证制度和信用保险制度的配套制度统称为“信用补全制度”。
       (2)信用保证协会的经营资金中除基本财产外,还有从中央和地方政府筹措的借款,借款由信用保证协会存入相应的银行,由于金融机构派生存款的放大功能,按一定乘数效应为银行作担保放款提供了资金来源。实行融资基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了信用保证协会的收支平衡能力。
       (3)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是指对于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后取得求偿权而不能回收的损失最终由政府预算拨款给予补偿。根据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的安排,保险公库已经对各项代偿部分支付了70%的保险金,信用保证协会实际损失额为总代偿金额的30%,政府对代偿金额补偿的总额度同样不能超过30%的比例限制,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的实施从制度角度承担信用保证业务的风险,保障了国家和金融机构对信用保证协会投入的资金的安全。
       简而言之,日本的信用保证基金制度和融资基金制度解决了信用保证的实力、资金规模和来源问题,并通过存款业务提供业务运转所需要的经费;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和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则分担并最终承担了信用保证风险,保证了信用保证协会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的极强的公共保证。
       (二)韩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安排
       韩国信用保证基金组织是韩国全国性的信用保证机构,它是依据《信用保证基金法》建立并以专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的公共信用保证机构。从基本性质、法律地位、宗旨和业务操作层面来对比,韩国与日本十分相似。按照法律规定,基金组织的总资本由政府、金融机构和累计结转利润组成,对外担保的总额为基金组织总资金规模的15倍。从出资来看,政府出资额由国会批准后列入预算;金融机构出资方式和数额则按照各自贷款余额的0.3%向基金组织缴款。
       基金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四项:信用保证、信用咨询业务、信用信息的管理、延伸服务等。为了使基金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由基金
       组织出资控股、合资组建了兴勃投资公司和兴勃租赁公司,形成了有担保、创业投资、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多种金融手段相配套并综合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综合支持系统。兴勃投资公司通过筹集和管理基金,主要从事初创期的项目投资业务,用创业投资的方式购买中小企业股权或采取杠杆收购,在此过程中提供临时贷款和金融中介服务等;兴勃租赁公司则主要为地方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备和装备的融资租赁服务业务。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从国际经验来看,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借鉴国际信用担保体系的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信用担保业务必须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它的有效运作应以政府支持为后盾,以金融机构配合为基础,不断建立担保体系和再担保体系。
        (一)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的担保机构分为政府出资的机构、民营资本出资的纯商业机构及国外再担保公司(如欧盟在我国设立的再担保机构)几种类型,从业务量来看,由于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不相匹配的收益与风险原则,担保业务总量规模很小。
       担保业务不同于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可以通过统计学的方法精确计算出风险损失的概率,从而确定保费以弥补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成本,并从而获取可预测的利润。担保则有着本质区别,由于被担保项目的金额各异、期限不同以及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千差万别,造成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出准确的担保费率,从而造成担保业务的经营风险较大。90年代以来,国外一些金融机构开展了商业性贷款担保,但1992年瑞典一家世界著名的信用担保公司因贷款担保而破产,自此各国基本停止了商业性贷款担保。
       从国内情况来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应带有明显的政策性,这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担保资金的来源也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与其他国家担保基金来源类似,由政府、金融机构等共同承担担保基金的出资。国家经贸委提出的“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赢利为目的,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助”的原则,充分体现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导向,并以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基准。政府应当对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并加强管理,但同时要避免担保机构成为政府另外一个领域的“出纳”,出现的资产损失仍然由政府承担,应当采用“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原则,防止过多的行政干预。
       (二)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是指担保机构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备金,用于冲抵代偿支出以及弥补呆帐和坏帐损失。担保行业的高风险特征如果仅仅依靠微薄的担保费率收取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业务成本和承担相应的业务风险,并由此导致担保机构的破产。如果担保机构承担担保失败风险,受资金减少的影响,其他业务必然萎缩。对于政府性担保机构来说,财政应建立制度化的资金补偿机制,确保担保机构在代偿损失后继续保持稳定的经营状况。
       在代偿行为结束后,如果实际债务人确实无力再行支付,或因其他因素导致实际债务人难以偿还债务,应建立这样的制度:担保公司提出申请、主管机构审议批准后核销、核销后的代偿资金应全额或按一定比例由财政给予补偿。财政为担保机构出资补偿担保机构的部分损失看起来增加了财政支出,实际上通过担保机构的商业化运作经营,支持了众多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增加的财政收入远远超过财政代偿支出。
       (三)建立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制度
       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较高,仅仅依靠担保机构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抵偿和有效运转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并难以独立支撑巨大的业务风险代偿金支付,支付危机的出现意味着担保机构自身的破产和倒闭,从而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因此风险的防范、控制、分解和化解及风险补偿机制是担保机构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在实际操作层面应当由政府支持,或者由政府、银行和企业联合支持,建立风险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将信用保证基金定位为非赢利的财团法人,符合保证对象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银行直接利用信用保证基金的保证服务。
       (四)完善中小企业资信评估制度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估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资信评级制度和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为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以信用等级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信用作为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基础一直以来得到社会的重视,但同时又是制约民营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根本所在,暂不考虑重复博弈的最终结论,企业自身的社会信用将是最为根本的竞争力之一。对于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而言,完善市场化的民营中小企业资信评估制度是为关键所在。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实施优惠贷款条件,甚至可以给予无抵押和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对于信用差的企业,不予贷款或者提高贷款条件。
       注释
       ① The Role of Market Forces in Assuring Contractual Performance,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klein.1981/88/P 615-64l.
       ② 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stiglitz,Andrew Weiss 1981/71/P 393-410.
       ③ 曹风岐,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J],金融研究,2001.5
       ④ 尹惠芳,郑艳丽,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J],日本问题研究,2005.1
       ⑤王召,借鉴国际经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N],上海证券报,2006-6-l
       ⑥ 张海鹰,全国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状况和政策建议[J],中国经贸导刊,2004.7
       ⑦ 李健,论加强社会信用的基础建设[J],财贸经济,2002.5
       [庞加兰:西安外国语大学商学院]
       (责任编辑 吴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