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中国研究]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土地所有权(下)
作者:[英]理查德·桑德斯

《国外理论动态》 2007年 第04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周守吾 摘译
       七、所有权与效率
       然而,无论产权学派的知识基础是如何脆弱,也无论它的批评者已经如何强有力地证明了其假设的错误,但是研究中国经济转型的传统的新古典主义方法仍旧将如下一点视为不证自明,即成功的转型要求存在清晰的私有权。这样,很正常地,产权学派将当代中国农业中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归咎于中国土地所有权持续模糊不清,而那些受传统经济研究方法影响的学者要求实行进一步的私有化来解决这些问题。
       这些经济学家在处理环境问题时也采取了类似的观点(对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而言,环境在理论上是不存在问题的:它能够像其他任何优点一样被对待)。事实上,用科斯定理(极为有趣的是,该定理所解决的不是所有权本身,而是交易成本以及像环境成本这样的外在问题)武装起来的理论家认为,在一个以清晰界定的私有权为基础的充满竞争的世界里,将不会存在任何外部成本,因而也不会存在任何外在于私人生产者的环境成本,并且不认为这种环境成本是无法通过自由贸易和竞争的市场关系得到解决的。这样,就农村地区出现了众所周知的迫在眉睫的环境危机而言,这些学者希望强化私有权的重要性,并认为解决这一危机的途径就是在中国建立起一个土地市场,在其中农民不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拥有出售权。与这种观点密切相关的中国学者是林毅夫。在20世纪80年代,林毅夫是废除农村公社、重新引入家庭责任制的坚定支持者。最近,他转而关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并大力提倡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最大程度地将公共所有权转化成私有权。
       就像前面所解释过的,家庭责任制在中国的农业中依旧是占主导地位的组织形式,它要求在一种部分私有化的公共所有制中存在模糊的、不清晰的土地所有权(在这种所有权中,农民实质上只拥有使用权)。本文的前提性假设是,有机农业是一种在环境方面比传统的能源集中型耕作方法更加可持续的农业,从而应该得到鼓励,就此而言,所提出的问题就是那种模糊的土地所有权安排对有机农业的引入和发展是否合适:土地的私有化和土地交易市场的建立是否是鼓励有机农业发展所要遵循的正确道路,就像林毅夫和其他学者所提出的那样?或者,不那么激进的变化,即鼓励更加具有合作精神的安排形式,会是更加合适的?
       八、所有权与有机农业
       村庄
       从1999年到2003年,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对有机农业的最初研究将我带到了中国6个省的9个有机农业农场,按照从北到南的顺序依次是:位于内蒙古边境沙漠地区的磴口县磴口村、位于吉林省抚松县兴参乡的兴参人民农场(接近中国与朝鲜的边境地区)、位于北京大兴区的留民营、位于北京郊区的十八里店村、位于山东省泰安地区的济河堂村和星河新村、位于安徽省西部边远的大别山地区的岳西县的余畈村和施福村、位于江苏省溧水县共和乡的胶河村。
       本研究是以田间的直接观察以及与所有这9个村庄的农民、领导和官员进行的深入访谈为基础的。我试图借鉴那种利用现有资料进行研究的方式以及分析归纳的方法。就地点来看,5个村庄位于远离人口和工业中心的地区,这保证了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对良好和未受污染。毫不奇怪,许多早期的有机农业试点都是位于偏僻的山区,在那里,不仅环境到目前还没受到污染,而且传统的有机耕作方式也一直没有被废除。
       就经济在转向有机农业之前的发展程度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缺少工业企业加上农业的低回报将农民困在了无论是绝对意义上还是相对意义上的贫困生活中。发展有机农业之前农村经济的不可持续性使许多村子的农民偏向于考虑作为替代的有机耕作方法,但这一点确实是有争议的。这些试点中的每一个村庄在这一点上都有着不同的和独特的经历,但是,在所有情况中,采纳有机农业的意愿都受到了农民对先前经济中的不确定性认识的影响。
       土地所有权
       就土地所有权而言,在改革时期,这9个村庄中的7个引入了家庭责任制。尽管在其中的4个村庄(泰安的两个村庄和岳西的两个村庄)里,这种责任制是在一种新型的集体安排下进行运作。在第五个村子——胶河村,这一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一变化有效地导致了集体农业的重新引入,因为农民将其土地租给了一家由乡政府成立的公司并为其提供劳动以换取收入。在第六个村子——十八里店村,所存在的是一种有点类似的制度安排,尽管关键性的角色是一位强有力的领导,他根据原有的责任田将农民组织成几个小组,这些责任田是重新分配回村子而农民从村里租赁的。在第七个村子——磴口村,个体农民与磴口县签订了合同,这些农民因从内蒙古科发生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GGIM)(从事于培训、监督、管理和销售)获得了价格上的保证而被说服开始转向有机农业。在这些村庄,领导们将这种安排解释为“集体农业”。就大部分被研究的村庄维持了与家庭责任制相关的土地所有权(尽管做出了修改)而言,它们所体现的是部分私有化的公共所有制。在另外两个村庄(留民营和兴参),家庭责任制从来没有被引入,集体农业一直维持其原状。在这两个村子,土地所有权是被村民集体拥有的,村民们将该所有权委托给村领导以便于保护和提升这种权力。因此,按照布罗姆利的分类法,这两个村子接近于公共所有制。
       集体安排的重要性
       显而易见,转向有机农业存在重大的风险。在每个地方,农民们这样做所遇到的困难和风险以及付出的代价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转向有机农业进行了三年;在这三年里,农民们没有获得价格补贴,产量经常比以前更低,并且爆发了严重的病虫害。要发现最适合当地土壤和气候条件的有机作物,就需要再三试验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错误。在此期间,需要有相当大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投入。有时,缺少文化的农民必须接受有机农业验证机构对其耕作方式的频繁检查,必须填写各种详细的调查问卷并回答一些技术性的、通常是枯燥无味的问题,为了使这一切顺利进行,他们通常必须向验证机构交纳相当多的费用。他们必须迅速地从某地得到大量的有机肥料并且大宗购买生态杀虫剂。他们在农田里劳作的时间必须极大地延长并从事极为辛苦的除草工作;农业产品必须以有机的方式进行加工和销售——只有当它按照既定的方式通过验证、进行加工和销售,生产有机食品才有商业利润;只有这样,欧洲和日本的消费者才会花大钱来购买有机食品。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想象农民自己会愿意主动地转向有机农业耕作方式。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由于当代中国缺少对有机农业的目的和方式的事先了解,以及由于对技术试验和技术支持的需要,对农民而言,在他们栽培有机作物之前,绝对有必要保证其产品的销售。这样,其结果就是,在所有被研究的有机农业试点中,向有机农业的主动转向都不是由农民自身所发起的。
       但是,即使有了来自各级官员、政府部门
       和代理机构的技术和财政支持,即使也有了有机食品加工和贸易公司所提出的销售保证,但考虑到农民对自身在当代中国所处地位的认识,除非转向有机农业的风险和代价降到最低,否则,各自行动的中国农民无法真正地考虑这种转向。此外,大部分的农场规模依旧很小。根据1997年进行的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记录,超过30%的家庭所耕作的土地少于3亩,而另有50%的家庭所耕作的土地在3亩到9亩之间。同时,在1999年,中国农村家庭的人均耕地面积(包括承包的土地和家庭自留地)只有2.07亩。在如此小规模的农田上运作,农民们太贫困、太脆弱、太孤立,而无法开始充满风险的、通常是痛苦的向有机农业的转向过程。虽然规模优势经常被经济学家所夸大,但是,显而易见,事实就是,即使就那种传统上能够在规模相对较小的农田上进行运作的有机农业而言,也存在一个最小的有效规模,低于这一规模,生产就是不经济的:就有机农业而言,抗风险的和符合市场条件的经济很重要。农民所处的地点越分散,越孤立——有机农业的情况几乎就是如此,抗风险就越重要。
       在所有被研究的村庄,通过农民以各种形式的集体组织而进行的共同劳动,各种风险被降到了最低,而转向有机农业的困难也减少了。在7个村庄中的2个(留民营和兴参人民农场),在农村改革时期,农民们一开始就从来没有放弃过集体农业。这些村庄所实行的一直是布罗姆利所讲的公共所有制。在这些村庄,集体农业实行了50年,集体领导作出关键性的决策,与外部的政府和商业机构进行谈判并由此决定种植何种农作物。这里的村民,无论是否务农,对土地都享有集体所有权,并通过支持或反对其领导层的行动来伸张其权力。
       在其他的村庄,家庭责任制得到了支持,土地在改革一开始就被分割。然而,虽然每个村庄对转向有机农业做出了不同的反应,但每个村庄都出现了土地双轨制,在这一制度中,土地或者被租回给村子,而村领导负责决策,或者个体农民进行集体耕作。
       泰安的两个村庄代表了一种典型的模式。泰安泰山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与济河堂村和星河新村(以及附近其他三个类似的村庄)的领导签订了协议,村领导充当了公司和农民之间的中间人;集体领导不仅与该公司签订了向其出售有机蔬菜的合同,而且保证每家每户都拥有一块合适的土地,农户则同意支付合同地租,也同意接受有关有机作物标准化管理的指导以及同意向负责销售的村集体提供有机蔬菜。
       但是,尽管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以适应于不同的地点和历史条件,无论如何,在缺少某种集体中介的情况下,个体农民是无法将其产品直接出售给加工商或贸易商的。现存的所有制(大多数农民都在该所有制中运作)是一种部分私有化的公共所有制,它是一种允许多种安排存在其中的混合型制度。本研究的结果表明,该制度本身并不会妨碍农民转向有机耕作方式。而且,它也的确表明,只有该制度中的公共因素得到重视,各种集体行为得到支持,因而允许某种程度的集体联合与规模经济时,向有机农业的转向才有可能。本研究与肖兴基和杨永岗(他们分别是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的主任和首席农学家)的论证是完全一致的,他们认为,虽然20世纪80年代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推广点燃了农民的热情,提高了生产率……但考虑到当前国家有关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和提高有机食品消费热度的政策,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独自经营的小规模的农户发动起来,使他们参与到当地经济的市场化和发展中来……参与到小规模的农民合作社中来。
       九、结论
       有机农业在过去几年的发展几乎要完全归功于不断扩展的海外市场(以及日益发展的国内市场)对其产品的需求。农民们一直被鼓励承担起各种风险以及面对与有机农业转向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因为由有机产品的销售所保证的价格补贴确保他们能够依靠种地而达到足够高的生活水平。当然,传统的产权学派经济学家将争论说,中国从计划向市场的成功转型(以及作为转型的一部分的有机食品工业的成功发展)必然要求所有权的日益明晰和私有化,并且认为,界定明确的土地私有权的缺失,或者对它的削弱和限制将导致市场的扭曲。但是,斯蒂格利茨将这一观点称为危险的神话,“因为它已经误导了许多转型中的国家过分关注产权问题,关注私有化,而不是其他一系列更广泛的问题。我已经解释过……坚持产权问题肯定是不够的,可能甚至不是必要的”。
       虽然人们不可避免地会提出以下问题,即任意的个案分析的证据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推广到中国的整个农村地区,但是来自本文所研究的从事于有机农业转向的9个村庄的证据偏向于支持斯蒂格利茨的观点。这些村庄处于中国不同的地区,它们与城市的距离各不相同,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开始从事有机农业。一些村庄实行了家庭责任制,一些则完全是集体农庄,另一些则对集体农业做出了修改:这样,在所有村庄实行的所有制中,所有权要么是公共的,要么是模糊的。
       本研究表明,当土地所有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在一个集体村庄中被“模糊地”实行而领导能够做出集体决策时,如果其他的制度激励和市场安排是适宜的,向有机农业的转向是很容易展开的。同时,即使在实行了家庭责任制而个体农民在一种土地所有权是模糊不清的所有制中进行小规模土地耕作的地方,如果农民愿意服从通常是新型的集体安排,或者如果集体农业被重新有效地引入,向有机农业的转向是极为可能的。然而,在家庭责任制下独自经营的农民无法转向从事有机农业。
       新近通过验证的有机农业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化学产品,它代表了一种在环境方面可持续的、替代传统农业的方案,它既是劳动密集型的,也是潜在地可带来商业回报的,加上其环境方面的可持续性,它对于处于转型中的中国而言代表了一种在社会方面可持续的、替代传统农业的方案。这种可持续性是非常值得期望的,因为中国正受到结构性缺陷的困扰,尤其是从大部分被研究的个案来看,以及从中国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来看,更是如此,因为在这些地区,几乎不存在农业之外的就业机会和收入。
       这样,考虑到中国的有机农业在维持社会可持续性方面的潜力,尤其是在传统农业日益变得不可持续的情况下,显而易见,在中国转型的当前阶段,中国政府应该在采取其他措施(包括加强相关的销售安排和出口组织)的同时,在部分私有化的公共所有制范围内,尽一切可能来鼓励贫困农民之间的新型合作,而不是关注土地所有权的完全私有化,这种私有化将会进一步使许多贫困的农民边缘化,并使他们无法获得采纳有机耕作方式的机会,而有机耕作允许更多的公共社会安排。
       [周守吾:中共中央编译局]
       (责任编辑 刘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