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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究]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土地所有权(上)
作者:[英]理查德·桑德斯

《国外理论动态》 2007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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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守吾 摘译
       美刊《当代中国》2006年2月号刊登了英国北安普顿大学中国与转型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理查德·桑德斯题为《中国的有机农业:与产权是否相关?》的文章。针对主张中国土地全面私有化的观点,作者以个案分析为基础指出,在当代中国,国家应该在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鼓励贫困农民之间的新型合作和提倡新的集体安排,而不是关注土地的完全私有化。新型合作化和新集体安排将使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而私有化将使贫困农民进一步边缘化。文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导言
       中国的“转型”所具有的那种历时长而显拖沓的特点已经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这一争论围绕着为了维持未来充满活力的经济发展,何者是最合适的产权安排而展开。虽然其中许多的争论与工业和企业领域中的产权有关,但是,土地所有权也开始日益成为被关注的焦点,其原因是,主要由家庭责任制的引入所带来的农业产量和农村经济的最初增长已经走到了尽头,并且农业部门中存在的结构性缺陷也已经日益凸显。这些结构性缺陷包括情况严重且日益加剧的小规模耕作、零碎的土地持有权、频繁的土地再分配、不完备的社会保障体制、低水平的机械化、可耕种土地的流失、低水平的物质回报、不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以及资金获取途径的缺乏等。它们威胁到中国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考虑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带来的国外竞争,情况尤其如此。
       在关于土地所有权的争论中,来自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家学派(通常被称为产权学派)的支持者(他们在改革后的中国经常代表着强有力的声音)认为,只有对中国农村目前的土地所有权进行彻底的改变——包括所有权的明晰与私有化,上述缺陷才能得到成功的解决。处在争论另一方的学者虽然承认与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安排有关联的那些问题确实存在,却主张这些问题可通过那些不包括完全的私有化的政策得到更好的解决。他们担心,在当代中国的这种背景下,私有化过程将只会增加导致社会和政治不稳定的新的因素,进而威胁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
       上面所讨论的这些不同的结构性缺陷不仅与那些危害中国农业的环境可持续性(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的因素混合在一起,而且加剧了这些危害因素。对环境的可持续性的危害部分是由一系列造成环境恶化的做法所导致的,包括砍伐森林、在并不肥沃的土地上的过度耕种以及对化学肥料、杀虫剂和除草剂的过度使用。所有这些做法在各种改革之前就已开始,但这些做法一直持续下来并在各种改革之后变得变本加厉,因为在农民发现自己受到上面讨论的各种结构性缺陷导致的后果所威胁的情况下,他们有着充足的理由来使自己的产量和收入最大化,而无需顾及环境方面付出的代价。许多的论著已经论述了中国农村环境污染和环境恶化问题的严重性。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为,中国政府一直没有忽视这种严重性,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政府一直支持一系列的创新行动来鼓励各种对环境更友好因而是可持续的农业耕作方式,其中包括生态农业、绿色作物和有机农业。但是相对而言,人们很少关注这些创新行动的成功与土地所有权问题之间的关系,这一局面是令人吃惊的,因为这些创新行动的成功引入和实施并不是与制度环境无关的,它们的出现会受到现有土地所有权安排的影响。
       本文的目的在于研究中国的所有权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该研究将在如下情况下完成,即通过对中国的9个有机农业试点的个案研究来考察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安排与目前有机农业的推广之间的各种关系。研究表明,有机农业减少了那些破坏环境且价格高昂的化学产品的使用,它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但却保证以极佳的价格获取极大的收益。
       因此,对土地所有权问题的研究是建立在如下两个假设的基础之上的:(1)假如合适的加工和交易体系得到发展,有机农业就能够使一些贫困的中国农民有希望在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安排范围内,从事在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都是可持续的农业,从而其结果就是(2)依靠它们,有机农业的发展就是一件大有裨益的事情。这并不是说有机农业不能或者不应该依靠富有的农民得到发展:事实上,在上海和其他中心城市的郊区已经成功建立起了有机农业园。然而,贫困的农民通常居住在中国的边远地区,还享有着干净的自然环境,有机肥料依然在以由来已久的方式被使用,对于这些农民而言,化学肥料和杀虫剂的价格尤其是他们难以承受的。
       关于土地所有权,本研究力图发现什么样的土地所有权安排对于成功采用和转向有机农业是最合适的。特别是,它力图发现与家庭责任制相关联的“模糊的”土地所有权对于转向有机农业的希望是否构成障碍,如果是,那么对家庭责任制作出什么调整才是合适的。研究的结论认为,一方面,与家庭责任制相关联的土地所有权的模糊性不会在根本上阻止向有机农业的转变,另一方面,个体农民必须参与各种形式的集体安排以保证这种转变的成功。这些安排能够使农民(通常是贫困的农民)在从事环境方面可持续的耕作的同时可以对土地进行经济上可行的利用,就此而言,本研究认为这些做法应该得到鼓励,而不是去采用那种把土地全面私有化的更加激进的做法,这种私有化将会破坏他们从事有机农业的机会。
       二、问题:能源密集型农业与可持续性
       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认识到20世纪60年代政府认可的粮食作物的单一种植加上“绿色革命”技术(该技术或多或少消除了中国农业在过去数千年里所形成的有机栽种传统)的采用使中国农业依赖于化学肥料、杀虫剂和除草剂的投入,从而也就依赖于能源的进口以将其投入到能源严重短缺的农村地区。而在改革时期,化学产品的使用持续增加,其直接后果就是:中国农村地区所使用的化学肥料在1978—1984年期间翻了一倍,而在1984—1994年期间又翻了一倍。
       化学产品的这种投入恶化了能源短缺的情况,但这决不是惟一的问题:这些化学产品的使用给自然环境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与化学肥料,尤其是氮的使用相关联的首要的环境问题是硝酸盐向地下水的渗透;其他问题包括湖泊受到海藻污染以及土壤的退化。与此同时,伴随着化学肥料的使用日益增加而来的是有机物质使用的减少。结果,植物充分利用这些养料的能力被减弱,作物产量下降,而为了维持产量,不得不进一步增加化学肥料的使用:这是收益递减的典型例子。同时,化学杀虫剂和除草剂的使用导致了进一步的问题。问题之一就是害虫对杀虫剂的抵抗力不断增强。另一个问题就是土壤、水和食物中的有毒残留物质对人体产生的毒害,这与它们的使用直接相关。
       三、中国的生态农业和绿色食品
       正是认识到了中国农村对化学肥料和杀虫剂的使用日益增加所带来的危害,中国的政府
       官员在改革时期率先采取了新的农业创新行动,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国生态农业、绿色食品以及有机农业。
       其他的论述已经对中国的生态农业所含括的内容进行了解释。这里我们只要说清以下几点就足够了:中国的生态农业力图发展一种以正确的生态原理为基础的农业,它重视传统的耕作方法,如轮作、间作以及有机肥料的使用,它也鼓励直接有利于环境的耕作方法,包括植树造林、阻止土壤侵蚀、保护能源、采用对环境友好的各种能源产生形式(如太阳能和沼气)、减少对碳氢化合物的依赖以及对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在环保原则被摆在首要位置的同时,中国的生态农业力图在中国现有的条件下展开,允许有限制地使用化学肥料和杀虫剂。就像其他论述所指出的,20世纪80年代,政府自身在劝说农民从事生态农业方面所取得的成功是极其有限的,原因在于家庭责任制的引入导致了现有耕作方式具有规模小和个体化的特点。土地所有权极大地影响了农民采纳生态农业的能力:个案研究中的证据表明,只有在那些家庭责任制从来没有被采用或者这种责任制已经被放弃而允许实行集体农业的村庄,生态农业才会被成功地采纳。推广生态农业鲜有成功的其他原因还包括这样做在短期内很难获得回报。
       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农业部通过对“绿色食品”的提倡而提出了解决后一个问题的方法。一方面,生态农业所推销的是生态原理,另一方面,绿色食品所推销的是产品。被证明是使用生态农业方法所生产的食品(尤其是使用了较少化学产品的食品)被标识出来并贴上可辨识的商标得到推销,它们也开始要求享受相当程度的价格补贴。农民第一次看到由采用对环境友好的耕作方式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收益,这样一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
       四、有机农业
       在中国,生态农业和绿色食品的创新行动自然会带来对有机食品的宣传。与绿色食品相比,有机农业对耕作方法的要求更加严格,尤其是要放弃使用一切化学产品并按照通行的国际标准(就像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所规定的标准)来实行。但是,其回报则是可观的:绿色食品几乎只限于在中国国内市场进行销售,而有机产品能够在世界市场销售,其价格是一般食品国内价格的三倍。即使有机产品在有限的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它们也能享受健康价格补贴。
       尽管长期实行粮食作物的单一种植和绿色革命,在中国——主要在那些化学肥料价格昂贵而很难买到的边远山区——仍然存在着许多有机农业耕作的事例,但是那时人们普遍认为,对于有机农业的发展而言,我们有必要按照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的要求形成基本的标准,有必要建立新的试点以及负责检查、监督、质量控制和验证的机构,并且推动交易和分配体系的发展。尽管中国有着悠久的有机农业发展的历史,但一直到1994年才提出这一策略,所以如果中国想要认真对待有机农业的发展,就必须从零开始迅速建立起各种新的体制。
       1994年之后新的有机农业试点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这部分是因为在新的耕作方式能够开始之前,农田必须返回到完全不使用化学产品的状态(有机食品的国际标准通常要求,在获得有机产品验证之前,土地必须长达三年不使用化学产品)。因此,不可避免,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最初的成功都局限在那些有机耕作方式在过去时期一直保留了下来的边远地区,但是,随后局面一直在改进。
       有机食品出口在1990年时还是一片空白,到1999年,其总价值达到了1200万美元,覆盖了50种不同的产品。尽管有机食品的生产有了明显的大幅度增长并且获得了政府支持,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投入有机农业的农民和土地面积的绝对数量依旧非常少,显而易见,对于农民支持有机农业而言,还存在着明显的困难和障碍。本文所关注的是,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安排在何种程度上导致了这些障碍。
       五、所有权与所有制
       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背景之下,关于所有权概念存在诸多争论,一些学者偏爱现代民法中的所有权概念,将其视为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权力。尽管如此,因为一种最高的权力能够被分解成各种具体的组成部分,而这些组成部分能够通过习惯和惯例被彼此独立地运作,并且任何时候都可能被社会或政治行为所削弱,所以本文将依靠那种更加灵活的所有权概念,这一概念暗含着“各种权力的混合”(尤其是使用权和出售权之间的区别),它还与各种社会关系相联系。
       首先,沿着布罗姆利(Bromley)的思路,本文将证明,我们最好不要将所有权理解为某种目的,而是理解为一种涉及收益流(benefitstreams)、权力拥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三维的社会关系。对于那些政府或“社会”同意通过规定其他人有义务不得干涉来加以保护的未来的收益流,所有权的拥有者对其享有占有权。这样,土地的所有权就不只是涉及一种某个所有者与被论及土地之间的关系;而是涉及那块土地、该所有者和其他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因此,只有在社会规定了其他人有义务不得干涉权利所有者的收益流并且动用各种社会机制来保证他们遵守其义务时,所有权才能存在。
       所有权这一概念有两种重要含义。第一,它暗含了社会的优先存在以及所有权必须嵌入在某种形式的康德式的社会契约中。它与洛克式的观点以及宽泛意义上的自由主义的观点是截然相反的,前者认为所有者优先于政府而拥有“天然的权力”,后者沿袭着前者的观点而认为私有权是抵御政府干预的一个重要堡垒。第二,它暗指所有权是各种工具性的变量:它们不仅与政治有着重大牵连,而且为了其延续,它们还依赖于社会的立法。所有权不是永恒不变的(即使是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最不经意的观察者也会意识到这一点)。
       与财产相关的各种权力、收益流和义务通过不同的机制得以确立和维持,而不同的机制构成了不同的所有制。布罗姆利认为所有制在一种四重分类中能得到最有益的理解。
       (1)在国家所有制中,对土地的所有和控制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有权力制定用来规定土地的使用和获取的法则,而个人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则。(2)在私有制中,个人(或公司)所有者却同时拥有权利和义务:有权利使用土地,但有义务以社会认可或合法的方式来使用。(相反地,非所有者有义务不阻碍社会认可的使用,同时他们有权利期待所有的使用都是社会所认可的。)(3)布罗姆利所界定的第三个范畴是公共所有制。在这种所有制中,土地由一群所有者拥有,其成员数量有限,拥有某些共同的利益和社会准则,这些所有者作为个人,在与非所有者的关系中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中(通常由群体的领导者实施),既拥有权利,又拥有义务。(4)这种公共所有制必需清楚而明确地与第四种所有制范畴——开放式体制(open access regime)区分开来。在这种所有制中,本身根本不存在财产,因为所有的
       收益流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因而也不存在相关的被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所有制通常与“公地”(the commons)这一概念联系在一起,并困扰着有关经济和环境的论述。
       六、所有制和中国
       根据上述讨论以及使用布罗姆利的分类法,显而易见,当前中国表现出了各种不同的所有制,具有某种混合的特点。
       1949年以前,主要存在的是私有制,相应地,无论这样做会给农村的无地者带来何种牺牲,地主的权力都被国民党的法律认定为合法而受到保护。而1949年的解放代表着所有权的一个震撼世界的转变,在对部分私有土地进行了暂时性试验后,大规模的国家所有制被引入到中国农村,这一所有制的基本原理一直保持到了20世纪80年代早期。
       20世纪80年代早期的农村改革瓦解了大部分的农村公社并引进了家庭责任制,宣告了家庭耕作的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虽然土地的所有权在形式上仍掌握在国家手中(在法律上仍然实行国家所有制),但对土地的使用权实际上已转移给家庭。我想要将这里引入的所有制归类为一种混合的部分私有化的公共所有制。虽然家庭没有(关键性地)获得出售土地的权力,但大部分家庭都获得了为期15年的租借抵押使用权,随后,该租借会每30年更新一次,有些情况下是50年。
       虽然观察家们一直关注的是20世纪80年代早期农村公社的解体以及(在家庭责任制范围内)部分私有化的家庭农业的引入,但是,记录下如下事实也是重要的:极少数村庄拒绝划分土地而继续实行集体农业(尽管这样做承受了相当大的来自上面的压力),与此同时,许多已经划分了土地的村庄很快又重新采用了集体农业。这些村庄很典型地实行着一种公共所有制:土地归村民团体联合所有和管理,村民将各种关键性的决策,如土地如何使用、谁来耕种(以及谁不耕种)等委托给村领导。
       这样一来,一些旧的国有农场继续存在,与此同时,中国的其他地区展示着开放性的特征,就此而言,在农村改革10年之后,中国的所有制的多样性是极为明显的:国家所有、混合的部分私有化的公共所有、完全意义上的公共所有以及开放性所有,所有这些形式在中国农村的不同地区同时存在着。
       而又一个10年过去后,即在新世纪的开端,关于家庭责任制的安排甚至变得更加复杂。在中国农村许多较贫困的地区,人们所能找到的与农业无关的工作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各家各户依旧倍加珍惜地捍卫着对责任田和口粮田或自留地的权利,但所有制中私有化因素仍旧力量强大。然而,在较富裕的地区,乡镇企业或城市郊区的企业中存在着工作机会,土地使用权日渐被人所忽视,因为个人和家庭已经放弃了他们的责任田,在一些情况下,将其移交给了其他村民(“专业农民”),从而改变了所有制中私有化因素的本质,在另一些情况下,将其移交给了从其他更贫困的农村地区移居过来的农民,还有一些情况下,则是将其交回到集体村庄的手里。
       与家庭责任制相关联的部分私有化的公共所有制所发生的这些变化反映了一种变化中的“二元土地制”(dual-land system),在这种制度中,其二元性在最近这些年甚至变得更加复杂,其形式更加多样,“模糊”所有权在这一制度范围内变得具有地方性。考虑到中国目前实行的所有制的多样性(及其混合特征),也考虑到有见地的观察家所面对的是如此模糊的所有权,以至于会促使他们提出“谁拥有中国的土地”这样的问题,这样就毫不奇怪,人们会要求将所有权的问题置于显著位置并要求对清晰的所有权进行重新界定。在那些将中国农业中的结构性缺陷以及错综复杂的环境问题归结为所有权缺少明晰性的学者中,情况尤其是如此。(未完待续)
       [周守吾:中共中央编译局]
       (责任编辑 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