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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研究]关于义务教育质量公平的思考
作者:许邦兴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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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义务教育质量公平,是指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通过公正、平等地享受教育内部资源而达到的理想化效果,它是义务教育公平的高级阶段。义务教育质量公平具有非歧视性、全面性、主体性、差异性四大特点。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政府教育制度、牢固树立“质量公平”观念、建立有利于教育质量公平的质量评价标准、进一步推进课程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革课堂教学模式等措施来实现义务教育质量公平。
       关键词: 义务教育; 教育质量; 教育公平
       中图分类号: G52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4283(2008)04-0119-05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XMZ032)
       收稿日期: 2008-04-15
       作者简介: 许邦兴(1966—),男,四川仪陇人,教育学硕士,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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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把义务教育公平划分为义务教育起点公平和义务教育质量公平的话,那么,前者反映的是教育机会均等、教育权利平等、教育资源(教育经费投入、教育教学设施改善、师资力量配备)均衡分配等方面的公平,其标志是义务教育普及的实现;后者反映的是义务教育实质的、深层次的教育公平问题,是义务教育公平的高级阶段,它决定着一个社会实施义务教育公平质量的高低。但是,有关义务教育质量公平的理论研究,至今只有一些散见的提法,如“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质量公平。只有做到了上述公平,才能有教育结果的公平。教育机会和教育过程的公平相对容易做到,但教育质量的公平,……则很难做到”[1]。“在已经普及义务教育的地区,通过推进素质教育,建立以人为本的、高质量的基础教育,使人人平等地享受高质量的义务教育,追求教育质量公平。”[2]“普及义务教育是实现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基本素质各有发展的教育公平理想的实践基础,从教育流程看,主要表现在权利公平、入学机会公平、资源配置公平和管理体制公平、教育质量公平等五个方面……教育质量公平是结果的公平,是实质的公平。”[3]由于在理论上,缺乏系统的专项研究,这对义务教育公平的高质量实施将是非常有害的,因此,有必要对义务教育质量公平进行理论探索。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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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要把沉重的人口压力变成强大的人力资源,必须普及义务教育,不断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
       近几年来,通过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通过“两免一补”、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措施的落实,特别是随着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免费义务教育从西部贫困农村地区开始向全国快速推进,表明我国义务教育在教育经费、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方面的投放正朝着均衡分配的方向发展,也表明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水平有了实质性的提高。据统计,我国西部“两基” 人口覆盖率已达到98%,初中毛入学率已达到90%以上[4],这标志着我国98%的人口地区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而教育质量公平将上升为义务教育公平的主要矛盾。
       二、 义务教育质量公平的内涵
       教育质量是对教育水平高低和效果优劣的评价,最终体现在培养对象的质量上。其衡量标准是教育目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前者规定受教育者的一般质量要求,亦是教育的根本质量要求;后者规定受教育者的具体质量要求,是衡量人才是否合格的质量标准。[5]义务教育是以提高国民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的普及教育,教育目的应该是其质量的主要衡量标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教育质量被赋予了新的含义。首先,对教育质量的关注是以教育普及和教育公平为前提的。其次,教育质量是指提高人的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水平,而非单一的知识传授和学习效果。第三,教育质量包括了整体的学校办学模式乃至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教育体系与制度。[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我国现阶段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教育目的体现了这种新的教育质量观。
       义务教育质量是一个国家实施义务教育水平高低的反映,它从总体上反映了这个国家义务教育实施的整体质量的好坏,同时又具体体现为每一个完成义务教育后的个体素质。制约义务教育质量的因素众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教育的外部因素,又叫教育的外部资源,包括教育机会是否均等、教育权利是否平等、教育资源是否均衡分配等;二是教育的内部因素,又叫教育的内部资源,胡森在谈到“促使学业成就的机会平等”时,提出了“机会”的5组变量,其中,有3组变量是关于教育内部的,即学校的各种物质设施,学校环境中某些心理因素,学习机会(即教学条件)。[7]前者的责任在教育外部,主要是政府;后者的责任主要在教育内部,主要是学校。随着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的基本实现,即教育起点公平的基本达成,教育的外部因素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影响将退居其次,教育的内部因素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影响已经越来越凸显。
       根据胡森的观点,教育内部因素是与受教育者直接关联的教育内部条件的总和。每一个接受义务教育的个体,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是否能够公正、平等地享受教育内部资源,将决定着个体的发展,进而决定着整个义务教育的质量公平。
       义务教育质量公平是指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通过公正、平等地享受教育内部资源而达到的理想化效果,它是教育公平的高级阶段。理想化效果有两层意思:一是指社会对个体所设计的完美化期待和要求,具体体现为教育目的;二是指家长及个体自身希望通过教育达到的理想目标。具体体现在学生的健全发展、个性的充分发展和潜能的充分开发三个方面。
       学生的健全发展是教育质量公平的最低要求,也是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公平所追求实现的基本目标。因为义务教育是一个公民的保底教育,是任何一个劳动者应该接受的最起码的教育。人是否健全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会是否可持续发展,是否和谐发展。
       充分发展学生个性。教育不是抹杀人的心智独特性,而是发展人的心智独特性。因为个性是人格健全的标志,无健全人格的人,不可能是高素质的人;个性是创造性的前提,没有个性,就无所谓创造;个性既是教育的依据,也是教育的结果。只有尊重个性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只有充分发展个性的教育,才是理想的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公平所追求的更高目标,是在学生健全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个性的充分发展。
       人的潜能是蕴藏在人体内部的不能创造现实的价值,只有把他们诱发出来,转变成现实的能力,才有意义。要把潜能诱发出来,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诱因。提供的诱因越丰富,潜能开发的可能性就越大越充分,转变成现实的能力就可能越多越强。也就是说,“潜能”通过“诱因”作用转化为“能力”,诱因的作用过程就是潜能的开发过程。潜能能否充分地开发,主要取决于诱因的多少和诱因作用的好坏。教育就是潜能开发的重要诱因,教育的重要育人功能就是开发人的潜能。教育过程就是给学生提供诱因、开发潜能的过程;教育越全面,所提供的诱因就越多越丰富;教育质量越高,诱因作用就越好。真正好的教育,是能够使每个学生的潜能都得到良好开发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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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能开发还存在着最佳年龄期或叫敏感期、关键期的问题。所谓最佳年龄期,就是个体在某一年龄阶段对某些环境刺激(诱因作用)特别敏感,非常容易获得某方面的行为或能力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如果缺乏适当的诱因作用,个体的这些潜能就会退化,甚至消失而终身不能弥补。一般来说,年龄越小,潜能开发的敏感期越多,所以义务教育阶段应该而且必须给全体适龄儿童施予全面发展的教育,以充分开发学生的潜能。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公平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就是在人健全发展和个性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潜能的充分开发。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在《学会生存》中所说的,人们愈益要求教育把所有人类意识的一切创造潜能都能解放出来,教育最终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挖掘一个人的潜力。
       
       学生的健全发展、个性的充分发展、潜能的充分开发,是紧密联系、融于一体、缺一不可的义务教育质量的三维支点。健全发展是基础,个性充分发展是健全发展的高级表现,潜能充分开发是健全发展和个性充分发展的自然结果。这三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缺少,就不能真正实现义务教育的质量公平。
       三、 义务教育质量公平的特点
       义务教育质量公平有非歧视性、全面性、主体性、差异性四大特点。
       (一) 非歧视性
       非歧视性揭示出教育质量公平的对象特点。要实现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的公平,在整个教育教学过程中,教育者(包括管理者、任课老师)必须自始至终面向每一个学生,大到全国所有的适龄儿童;小到一个具体的教学班。班上的每个学生都应该受到每个教师同样的关注、重视,享受同样的教育权力、资源,具有平等的教育机会;任何一个个体都不应该受到任何歧视,每个人接受高质量义务教育的机会应该是公正、平等的。“义务教育完全是公共产品,具有公益性,它应该是面向全体适龄儿童,追求其实质的公正”[9]。新《义务教育法》第29条指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这要求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面向全体学生,而不是只面向少数学习成绩好的所谓升学有望的“苗子”,平等地对待每个学生。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任何少年儿童享受平等教育的权力。(二) 全面性
       全面性揭示出义务教育质量公平的内容特点。新《义务教育法》第34条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以,义务教育的整个过程,自始至终都应该是按一个人应具有的整体素质的各个方面来进行整体培养的。因为义务教育是公民基础教育,任何素质对个人来说都是必要的,无孰重孰轻之分,亦无孰主孰次之别;要充分开发人的潜能,必须提供丰富而全面的诱因。教育教学内容和学生活动是教育过程的主要诱因。这要求我们:所有学校,凡课程计划中所开设的各种课程类型、各门学科,都必须按计划开齐开足;所有教师的具体教学都必须依据课程标准,达到课程标准的各项具体目标;任何学校、任何老师都必须全面培养每个学生的每种素质,正如新《义务教育法》第35条中所指出的那样:“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义务教育完成后,在每个受教育者身上所体现的全面性特点是整体素质全面而和谐地发展。
       (三) 主体性
       主体性揭示出受教育者在争取教育质量公平过程中的地位特点。人的主体性表现为自觉性、自决性和能动性三个方面,分为独立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三种特质。其中,独立性是指自尊自信、自我调控、独立判断与决断、自觉自理;主动性是指成就动机、竞争意识、兴趣和求知欲、主动参与;创造性是指社会适应性、创新意识、创造思维能力、动手实践能力等。
       教育教学过程是教育者的主体性与受教育者的主体性相结合的双边互动过程。“应试教育”下的教育教学工作,只侧重突出了教育者的主体性,而对受教育者的主体性重视不够,甚至有所忽视。要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而健全的发展,就必须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真正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消除个性缺失教育现象。[11]学生是教育教学质量的体现者,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参与者,因此,必须使教育教学过程成为学生自己动脑、动口、动手的活动过程,成为知识产生和发展的探究、体验过程,成为个性的充分展现和充分培养过程,成为学生潜能的诱发过程,使学生成为整个教育教学活动的真正主人。教师的主导作用仅在于启发引导。能否善于启发引导学生参与到教育教学过程中来,参与过程中是否善于启发引导,是衡量教师主导作用(教师主体性)发挥好坏的核心标准
       。[12]该特点要求我们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要把以教师活动为主的教育教学过程转变为以学生活动为主的教育教学过程,充分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开发学生的潜能。
       (四) 差异性
       差异性揭示出对受教育者差异性尊重的现实特点。由于家庭的经济状态、家庭成员的职业、文化修养以及他们对教育的基本认识、所处的地理位置等代际转让机会的不同,由于智力水平、自然的个性倾向、学习能力等个人天赋提供的机会的不同,标准化、千人一面、整齐划一的同质性教育是不存在的。罗尔斯认为, 为了事实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就要被打破,而这种平等实际上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因为对事实上不同等的个人使用同等的尺度,必然会造成差距,“教育公正的根本归旨是个体发展上的公正,教育资源的分配必须以服务于个体发展的公正为目标”[9]。“同样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差异性原则,要求我们必须尊重个体的选择,鼓励个体充分开发自身的潜能,鼓励个体最大限度地使用各种机会以实现自身的价值。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李立国先生认为:“教育公平并没有否认教育差异的存在,而关键是让每一个孩子都接受合适的教育,使他们的智力和潜能得到充分开发,成为健康成长并对社会有用的人。不要认为孩子上北大、清华才是最好的,应该认识到,让每一个孩子接受最合适的教育才是最好的,这才是教育公平的真正内涵和本质意义”。[12]所以,我们在保证受教育者平等的前提之下,应进一步承认教育者之间的差别,实施差别教育。英国法学家米尔恩(A.J.M.Milne)在其“比例平等”原则中指出:“相同情况同等待遇”、“不同情况不同待遇”、“待遇的相对不平等必须与情况的相对不同成比例”。这是实现高水平教育质量公平的需要。因为只有正视学生的差异性,尊重学生的差异性,学生的个性才能得以充分的发展,学生的潜能才能得以充分的开发。新《义务教育法》第29条指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四、 实现义务教育质量公平的策略
       第一,进一步完善政府教育制度,在义务教育起点公平上实施“积极差别待遇”策略,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质量公平的快速发展。即所有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无论是发达地区学校,还是欠发达地区学校,无论是城镇学校,还是乡村学校,都应该达到共同的合格标准,允许并鼓励不同的学校可以在这些方面超出合格标准,但决不允许一所学校低于合格标准。这就要求在实践操作上,教育资源配置要优先向薄弱学校倾斜,实现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
       第二,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质量公平”观念。教育系统内部,从管理者到每一个教师,都要牢固树立“质量公平”的观念。在教育教学具体工作中,自觉地、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对每个学生都施予既全面又有差别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全而充分的发展。
       第三,建立有利于教育质量公平的质量评价标准。质量评价标准对教育质量的提高具有强力的导向、激励、纠正等功能,因此,要实现教育质量公平,必须建立有利于实施教育质量公平的评价体系,完善建立国家对不同区域义务教育质量的监测体系,加强义务教育质量管理。
       第四,进一步推进课程改革,强化课程内容的基础性,增加课程内容的本土性和丰富性。学生学习的课程不同,他们的潜能得到开发的机会就会不同。科尔曼认为,教育“机会寓于某种特定课程的接触之中。机会的多少视儿童学习的课程的水平高低而定。对某些儿童来说,所达到的课程水平越高,所获得的机会就越多”[13],因此,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改革,要遵循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的基本原则[14],强化国家课程内容的基础性,以满足全面性、非歧视性特点的要求,同时,要防止课程内容成人化、精英化,远离学生生活实际等问题,开发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突出课程内容的本土性和丰富性。
       
       第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胜任力。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也是实施教育质量公平的关键。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对在职教师的提高胜任培训,另一方面要对现有的在校学生(立志从事教师职业的准教师) 进行严格的教师养成教育,以建设一支义务教育阶段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六,改革课堂教学模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课堂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渠道,也是实施教育质量公平的抓手,因此,要改革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如传授型课堂教学模式,探索、实践新的课堂教学模式,如探究型课堂教学模式,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以满足差异性和主体性特点的要求。
       [ 参 考 文 献 ]
       [1] 汤雯.关于义务教育公平的思考[J].河北教育,200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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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吴文俊,祝贺.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看教育公平问题[J].辽宁教育研究,2005(6):1-4.
       [8]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会生存[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9] 冯建军.教育学视野中的教育公正[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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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李立国.突破认识教育公平的狭隘视野[N].中国教育报,2006-04-17(2).
       [13] 张人杰.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180.
       [14] 钟启泉,崔允氵郭.新课程的理念与创新[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9-61.[责任编辑 何菊玲]A Contemplation on the Equity of Quality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XU Bangxing
       (South Gansu Advanced Normal School, Cheng County, 742500, Gansu)Abstract: The equity of quality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refers to the ideal educational effect in which children of school age and teenagers justly and equally enjoys internal resources of education, which marks an advanced stage of educational equity. The equity of quality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is indiscriminative, comprehensive, subjective and distinctive.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equity of quality, a series of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education, firmly establish the conception of equity of quality, set up justifiable quality assessing standards, further enhance the reform of curricula, strengthen the development of teaching faculty and reform the mode of classroom teaching.
       Key Words: compulsory education; educational quality; equity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