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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研究]监管不完备性、国家信誉淡出与自律管理
作者:李华民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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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与监管的不完备性决定了行业自律管理的存在空间,与WTO制度接轨的“时间约束效应”以及国家信誉淡出政府银行的必然性,主导了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的发源与诞生。私人部门合作能力不强和市场惩罚主动性不足决定了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完全通过市场自然演进生成的不可预期性,也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政府主导特征。在现阶段,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的制度效率至少部分地来源于对特殊体制资源的动员和利用,来自于政府监管部门的“外生”驱动。伴随着中国金融改革与开放的纵深推进,政府驱动型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必然向以市场惩罚为核心运作机制的内生性自律管理制度演变。政府的政策应该主动催化这种替代进程。
       关键词:政府监管;国家信誉;自律管理制度;声誉效应机制;市场惩罚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07)06-0079-09
       收稿日期:2007-06-10
       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05645)
       作者简介:李华民(1967—),男,河南濮阳人,广东金融学院华南金融研究所所长、教授,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
       三纸公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协会(注:之所以要提到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因为自律管理不是仅有制度就可以自动实现的,它需要一个超越个体银行企业之上、切实代表全行业利益的、运作日常工作的实体组织形态。)[1]已从建设阶段步入了常规运作轨道并悄然提速,也标志着自律管理开始成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体系(注:政府监管、机构内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构成银行业“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制度运作效率与绩效往往受其初始条件及外部环境的制约,而发源于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存在于中国人文环境中的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及其组织形态,必然有其不同一般的发生逻辑与效率机制。正因为如此,有关合适于中国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中的自律管理的制度效率约束条件的研究,应当受到重视。本文意在探究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的生成逻辑及效率决定的现实条件,并由此推演其变迁趋势。
       一、特殊发源逻辑:一种主导型制度变迁
       (一) 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特征
       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与社会制度变迁,处处体现着政府主导特征。首先,脱胎于社会主义组织形式[2]而构建起来的国家银行或者地方政府注资的商业银行(注:在下文中,无论是中央政府注资的商业银行,还是地方政府注资的商业银行,通称为“政府银行”。),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都必须重新界定政府角色,有效还原作为出资人的政府的完整市场角色以及优化与此紧密相关的监管制度[3],这意味着需要重新界定政府对微观机构的介入边界,并规定了曾经注入到政府银行的国家信誉的淡出。次之,与WTO制度接轨的“时间约束效应”,使得政府继续向政府银行注入国家信誉会引发“反歧视性”补贴要求和冲突。鉴于此,政府亟待修正其效用偏好,收敛其对微观主体的介入边界,而政府对微观经济的介入边界的收敛需要有相应制度的替代性进入,以保证国家信誉退出后的商业银行能够保持信誉水平,自律管理作为声誉形成和积累机制应对如此需求被赋予历史使命。再者,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面对由于制度不周全所导致的市场秩序混乱状态,中国银行业内有规避恶性竞争从而为行业稳定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的迫切需求,而应对如此需求的制度供给就是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注:经济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在面对政府、客户及其他相关主体的生态环境中,中国银行业有巨大而迫切的维护行业性自身权益共性的需求,为行业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应对如此需求的制度建设则是行业维权,也构成银行业同业公会组织的另一基本职能。)
       转型背景中的中国银行业制度与结构变迁,一方面规定了行业监管的不完备性,给行业自律管理提供了存在空间(注:皮斯特(Pistor)和许(Xu)为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的产生提供了一个法律不完备性的理论分析框架。但是,监管制度同样是不完备的,以至于拥有主动立法权和被动执法权的法庭连同拥有剩余立法权和主动执法权的监管者一起,也依然不能覆盖真实世界的全部经济事件。因此,在法律不完备性理论框架中,除了监管制度作为应对法律内在不完备性所导致的恐吓失灵的反应机制外,还需要其他约束机制,作为内在不完备性的法律制度的补充,那就是自律管理制度。在华南金融研究所工作论文中,我们论证了监管制度的不完备性,并且为自律管理制度的发源和诞生描绘了一个监管不完备性的一般逻辑框架。由于篇幅所限,投稿中删节了该论证部分。)[4];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生成的特殊逻辑,即国家信誉要从政府银行淡出。由于历史原因,政府通过向银行机构注入国家信誉的方式,承担着银行机构的无限责任。与此相对应,政府对微观机构深度介入,以保证国家信誉能够获得基本回报。正因为如此,中国银行业的监管不完备性不仅表现为监管缺位,同时也表现为政府对银行业的过度介入或管制过宽。这种过度介入已经成为准入中国银行业市场的外国银行机构要挟中国政府的话柄,因此中国政府不能够再继续向政府银行实施歧视性政策援助。何况,伴随着政府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向纵深推进,伴随着资本金注入主体的多元化,中国政府继续承担无限责任既缺少理由,又得不偿失。而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的发源,正是政府从银行机构淡出国家信誉的顺水之舟,政府可以借此渠道从本不应该介入的领域中解放出来,从而使得政府监管的内涵更加收敛和凝聚。从这层意义上讲,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的诞生,是对政府监管制度的一种空间替代。这样,监管不完备性与国家信誉退出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机缘巧合地同时成为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诞生的初始条件。
       (二) 中国的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的不完备性
       自古以来,中国一直没有形成社会契约习惯,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确立后,更是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过资源命令配置方式替代(废黜)了市场契约,因此中国事实上不存在从自由市场中自然发源并发育成熟并能够覆盖全部经济事件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的社会契约习惯;中国也未曾形成独立的法制传统和完整的法制体系,同时私人部门之间社会合作意愿及合作能力相对薄弱(注:张杰提供了一个假说,即政府对经济过程的进入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总体合作能力。如果社会的总体合作能力较强,则政府就会选择少进入一些。反之,则选择多进入一些。沿着这个逻辑,我们演绎出如下循环悖论:对于中国而言,合作能力弱的状态是由于历史上一直延续的集权政治的结果,越是集体力量过于强大的领域,越是缺乏强烈的合作意识,越是难以培育高水平的合作能力;反过来,合作意识越弱,合作能力越低,政府越认为自己该进入多一些。这两方面串成合作能力提升的循环悖论,需要一个触发装置,来改变这种循环状态。当然,存在另一种情形是,没有约束的政府对经济过程的进入水平总是超过需求的。)[3],决定了中国从来就是一个政府对经济行为的进入水平较高的国度,是一个依赖政府管制才能维系社会秩序的国度,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过度介入几乎挤出了政府范畴之外的任何经济活动,“全部”经济冲突都只能在政府范畴内解决。这种社会制度环境中,行业自律没有存在的价值和空间,自律管理制度也不可能存在市场自然演变发源状态(注:也正因为如此历史的与制度的原因,使得对于经济转型过程中形成的银行业的秩序管理而言,先有政府监管,而后才有可能产生以制度形式存在的自律管理,并且至少在可预见的长期中,前者比后者更加重要。)。
       
       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直至经济改革开始前夕,中国的法律制度基本上照搬了苏联模式,其中合同法、公司法、商法等有关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缺位,法律不完备性不言自明(注: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建构商法体系,先后颁布了商法、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等,有了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体系相对完善起来。在执法得不到很好保证的情况下,法律作用很难发挥。可以说,没有执法,法律就形同虚设,法律不完备性特征显著。)。从经济运行模式而言,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形式来处理经济建设中的“资金”配给问题,这种组织形式一直延伸到中国银行业体系在20世纪80年代通过对大一统的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产权拆分(不是产权多元化)得以初始构建为止。在这一历史时期内,政府计划和严格控制的资金配给体系根本无法用“银行业”概念加以描述,以至于“行业监管”问题变得如此简单,简单到该时期的监管史几乎是一片空白。如此背景中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的确立问题,根本不存在背景条件。
       国有银行制度确立后,监管问题被提上政府程序,但兼具监管职能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中央银行,作为银行业监管者,在特殊的国有金融体制中,呈现出典型的“监管俘获”[5]特征,表现为中央银行基础货币发行中出现的“倒逼机制”[6],导致政府监管的惩罚威胁的置信度较低,监管不完备性典型存在。可以说在政府作为国有银行出资人的情况下,政府监管制度基本上缺乏效率(注:国有银行只有在出资人充当真正市场主体角色的情况下才是可以监管的,或者说,只有监管者超脱于国有银行出资人时,国有银行的市场行为才能受到实实在在的约束,也才可以保证其长期效率的增进。)。但是,此时的监管不完备性的典型存在,与其说是给银行机构留下了自律管理空间,不如说是为银行机构创造了政府主导的垄断格局下的租金机会。在政府主导的垄断银行制度中,国有银行机构各居其势力范围,利益交叉和冲突不甚严重,因此公共利益保护问题也尚未提上日程,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还不成其为银行机构维护自身利益的内在需求。
       (三) 无序竞争与自律管理制度需求
       转型时期变动不居的银行业制度与结构变迁,给银行机构带来了无限商机,但银行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才能占据先机。一方面,在所有者缺位、治理结构不健全、委托代理问题严重、又缺乏科学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的银行机构中,经营租金作为短期利益追求替代利润最大化成为银行机构经营的第一目标;另一方面,在政府主导的银行业制度中,大银行多头寡占与小银行激烈竞争并存的双轨竞争格局使得小银行机构无法与大银行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公平竞争[7],因此非常规竞争手段必然成为小银行机构争夺客户及抢占市场的理性选择(注:对于小银行机构而言,存在“智猪博弈”战略选择,因为其竞争成本相对较小,而首先放弃非常规性竞争手段的利益损失却大,因此其最优选择就是等待大银行机构首先放弃常规竞争手段,自己从中获得搭便车收益。)。各银行机构为争夺更大的租金空间,其经营者施展浑身解数扩张地盘,争夺客户,行业竞争严重恶化。作为微观主体理性选择的结果,中国银行机构不自律行为在中国经济与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成为普遍现象。
       在传统主流经济理论框架下,交易主体的充分自主权和完全市场竞争可以形成自律合约并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8],但已经陷入恶性竞争中的商业银行机构犹如困境中的囚徒,任谁都不敢也没有能力独自抽身退出恶性竞争格局。此时此际,即便每个参与者都期盼着早日结束如此恶性竞争格局,也就是说,即便是自律管理具有作为经济人的商业银行机构的利益追求基础上的内部动力,但若非有外部力量介入,非到损失惨重、两败俱伤之时,恶性竞争不会终止,私人部门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就难以建立,自律管理制度也不可能通过市场自然演进过程得以确立。
       (四) 外部平衡力量需求
       在上述竞争格局中,需要一个强势力量,来打破恶性竞争僵局。从理论上讲,这个强势力量可以是市场上最具有实力因此具有号召力的寡头银行机构。但是,(1) 在中国银行业多头寡占结构中,势均力敌且凸显“行政级别本位”的大银行机构,在经过商业化改革转变成为形式主义上的私人部门时,任谁都难以在短期内积累起足够的声誉并取得其他私人部门的信赖(注:在以“行政级别”论英雄时,各银行机构之间存在的不是交易行为基础上的信任关系,而是因行政级别高低而形成的“屈从”关系,银行机构之间如果存在合作的话,也是不对等均衡基础上的“主从”关系合作。而行政级别与市场力量势均力敌的大银行机构之间的“屈从”关系尚且难以确立,合作更不可能。),并由此形成市场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2) 在长期积淀形成的集体主义传统中,商业银行机构之间的合作意愿不强以及合作能力较弱,成为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机构单独引领整个行业走向自律与合作的阻隔。此时,市场交易主体更加容易把“信任”投向一个以公共产品供给者身份存在的政府,或者说更容易向政府“屈服”。何况,中国金融业监管部门,无论是中央银行时代还是中国银监会时代,原本就承担着银行业的维权、服务、协调(仲裁)以及自律等职能。因此,各家商业银行机构与其说花费巨额谈判费用构建一个新的市场组织而把自己置于屈从地位,不如干脆把自律管理制度的建设委托给由政府监管部门安排的组织制度,然后促使这种组织制度的市场化,并把自律管理制度建设的社会总费用及分摊费用控制到最低。经济转型背景规定了能够打破恶性竞争僵局的外部力量只能是“因权而威”的政府或者其代理机构。也就是说,在行业依赖市场力量不足以形成自律制度时,政府作为一个外部力量,更加容易促使交易主体之间达成妥协,此时保留政府对市场的一定程度的介入是有效的。
       从组织形态来讲,中央银行作为当时的行业主管机关和监管者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建构发挥了催生作用。中央银行之所以做如此选择,具有其内在动机。在当时的中央银行监管体制下,由于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与组织形态缺失,本应该由非政府自律组织承担的行业自律、维权(仲裁)、协调及服务等功能,皆由作为监管机构的中央银行来行使,致使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监管博弈关系被其他诸多关系复杂化了,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由于受到其他职能侵蚀而出现软化,甚至其监管职能无法正常发挥(注:在央行监管体制下,由于承担了过多的非监管职能,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复杂,而不再是单一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中央银行监管行为“黑”不下来。),人为地强化了政府监管的不完备性程度。在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和中国商业银行机构改革双双深化到外国资本势力影响凸显的程度时,与WTO制度接轨的“时间约束效应”越来越迫切,要求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机能必须从作为监管部门的中央银行中分离出来,作为监管制度的补充而独立存在,一方面凝聚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威,另一方面改善行业发展的生态环境,为国家信誉淡出储备可置换制度资源。
       (五) 国家信誉淡出的深层解析
       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的诞生,是中国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更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通过分解其相关机能并加以催生的结果,渗透着浓厚的行政色彩,而监管不完备性与经济转型中的政府效用函数修正所规定的国家信誉淡出机缘巧合地构成了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存在和诞生的初始背景。在此,我们有必要对政府部门通过机能分拆来驱动自律管理制度诞生给予合理性解释,这对理解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的效率逻辑大有裨益。任何形式的监管规则的存在,对于监管者而言,都意味着租金空间。自律管理制度从监管者机能中分拆出来就意味着政府部门对租金机会的放弃。政府监管部门之所以乐意这样做,是因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和银行机构产权改革大大压缩了租金收益空间,使政府监管部门继续包揽本应该由非政府组织所承担的相关职能已经得不偿失。因此,既然银行机构产权改革的深入要求国家信誉从国有银行淡出,那么政府应通过机能拆分而由多种社会部门来承担的方式,把注入到政府银行的国家信誉[9]逐步淡出。
       
       根据张杰的假说性描述,被注入到政府银行的国家信誉,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不可拆分性质。但是,如果我们把被注入到政府银行的国家信誉等价于政府对于政府银行所承担的各种责任的总和,那么这种“全部责任”可以通过“分解”“转让”给不同的社会组织来承担。因此,我们认为,张杰的资本金谜团在资本金注入主体多元化之后可以寻找一个有效解。实际上,周好文的研究已经隐含了国家信誉从国有银行淡出的拆分解决思路[10],耿同劲则描述了国家信誉拆分退出的现实可能[11]。而本文则认为,自律管理制度的组织形态向非政府组织的过渡,则是国家信誉退出的路径之一。国家信誉退出实际上就是一个淡化行政控制、恢复国有银行以市场主体地位、赋予其经营理性的过程,而自律管理恰恰成为银行机构在国家信誉退出后的声誉积累机制。包括外国资本在内的对各家政府银行资本金的非政府注入、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诸如仲裁协调服务等自律组织形态向非政府组织的市场回归以及政府自觉推进的政府银行市场主体化理念的培育,还有政府真实资本金的注入等等,使得中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所包揽的诸多职能逐渐被分离出来。(注:当然,这种责任分担后,特别是由私人部门而非政府单方面注入资本金后,国有银行还是否“纯粹国有”性质,则不是我们所考虑的问题。)而自律管理作为市场主体的声誉积累机制,正好补缺国家信誉退出后的商业银行的声誉“缺位”。由此可见,国家信誉的退出,正是政府推动自律管理制度确立的深层动机,原本属于市场潜移默化并且依赖市场规则完全可以完成的交易,应该还原给市场来处理。
       二、特殊体制资源的动员和利用:制度效率增进机制
       行业自律作为应对由于法律不完备性所导致的恐吓失灵的一种反应机制,其作用在于解决利益边界的确定与划分问题,并由此削减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市场自然演进状态下的自律管理制度,其运作效率来自于激励与约束遥相呼应的两种机制:(1) 声誉效应;(2) 市场惩罚机制。但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无论是声誉效应还是市场惩罚,都并非在短期内可以确立并奏效的,特殊体制资源的动员和利用成为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银行业自律管理的制度效率增进机制。
       (一) 市场惩罚机制的确立尚待时日
       一方面,传统集体主义的历史沉淀,致使脱胎于社会主义组织形式而建构起来的仅具形式主义的私人部门难以在短期内积累起足够的声誉,因此声誉效应机制的确立尚待时日;另一方面,在“中庸”哲学依然占据非正式制度主流地位的中国渐进转型过程中,市场惩罚谈何容易?在公共地领域,没有人会积极主动惩罚“机会主义”的害群行为,哪怕自己属于受害者之一。(注:对机会主义行为实施惩罚,是需要成本的,包括非物质成本,如人身安全威胁。因此对于自律管理制度的确立和维系而言,如何降低惩罚成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于是,有些惩罚措施要求由国家执行,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可以减少个人成本。在这个意义上来讲,适当的政府惩罚措施有助于信誉制度的建立。)一般来讲,如果受害者是个人的话,受害主体实施惩罚的积极性通常不是个太大的问题,但如果受害者是“公家”的话,或者说不自律行为造成了公有利益的损害时,要求其中某受害个体实施惩罚的积极性就成为问题了。对于受害者个体而言,与其说对机会主义行为主动实施惩罚,不如自己也选择追随不自律行为,并因此通过损害别人而把自己以前的损失找补回来。更何况,在处理“市场”公共关系的过程中,维系私人关系比坚持市场规则及为维护由“共损”而造成的不足道(注:“微不足道”是说个体利益在公共利益中所占份额较小,特别是追随型市场主体更是如此,搭便车是明智选择。)的公共的利益损失更居前位次序,而法不责众更是造就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大批追随者。如果“机会主义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惩罚,机会主义行为的追随者会在短期内风靡市场。[12]
       (二) 特殊体制资源及其优势
       政府驱动的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具体运作程序表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针对会员单位提议,出面召集会员大会或者直接代表全体会员行使权力,对违背行业规范且损害显著的会员不自律行为作出制裁性决定或者直接制止机会主义行为,必要时动员行业监管部门来实施惩罚措施。这与市场自然演进状态的自律管理具有殊途同归的效率作用机制。其核心环节依然是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制裁”或者“惩罚”,体现为会员单位通过自律组织实施对损害行为惩罚的主动性;其作用的实质在于通过改变其内部利益激励取向实现对行为主体加以约束的自律效果,并通过影响银行机构的声誉来纠正银行机构的行为选择。当然,“声誉效应”必然是由市场来完成的,尽管政府机构可以向具有良好声誉的银行机构颁发“声誉奖章”。
       与市场自然演进状态下的自律管理制度相比,作为特殊体制资源的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凭借其行政权威来纠正银行机构的负外部性行为,在政府任命银行行长的经理人选择机制中,其效率增进效果至少在短期内更加明显。(注:但由于对市场主体的这种约束不是发自内心的,因此一旦外部约束放松,自律管理不具有可持续性。关于这一点,下文有详细论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部署和督促中国银行业协会起草并组织各银行机构签订自律公约,实际上就是由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告知会员单位作为交易主体所处环境的行为标准,这些行为标准因为特殊的经理人选择机制而把行长利益同银行声誉挂起钩来,这更加容易引起会员单位对于行为标准的关注。这就等于说,中国银行业协会对于特殊体制资源的动员和利用就在于作为特殊体制资源的政府监管部门能够提供一个环境,使得行为主体更加容易认同和接受相关交易标准,并把对行为标准的遵守转化为内在自觉行为,从而促使行为主体的自律意识的形成和成熟。(注:道德规范发源的个体发生说可以为政府催生自律管理制度提供哲学解释[13]。该学说核心内容是说,从儿童道德发生的角度来看,儿童的自我道德意识主要受制于外在的权威如父母,有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不断潜移默化的过程,外在权威转化为内心的某种觉悟和信念后,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就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自觉行为。)当经常化、严密化的外力约束下的自律管理行为产生惯性并最终成为行为主体的“潜意识行为”或者“自然反应”时,自律管理就成为一种自觉行为。[13]
       (三) 特殊体制资源的现实存在
       中国银行业协会脱胎于兼具最后贷款人和监管者角色的中央银行,但由于外部环境不完善,更因为内部处于“三无”状态,中国银行业协会在2000年5月挂牌成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几无作为。直到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主管机关从中央银行转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并督促指导协会工作之后,才开始有所起色(刘张君,2006),从制度建设上开始有所建树,并进入常规运作通道。实际上,中国银行业协会并不直接在国家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框架下独立自主决策和开展活动,而是根据2004年2月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1条规定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授权以及监督下展开活动,这意味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上承担着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机关职责。上述历史渊源决定了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密切关系,决定了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具有可以动员的特殊体制资源,即具有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威。实际上,2005年10月《自律公约》的签署,本身就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部署;而签约仪式本身,又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家会员机构提出自律管理要求的动员会;在《自律公约》中所言及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基础上的投诉制度也是向政府监管机构的举报或者申诉。因此,大凡对于具有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银行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在通过发动和运作市场惩罚机制,即对违约机构通过拒绝交易进行市场制裁之外,还可以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政府监管权威督促自律管理制度的实施,也可以通过中央银行再贷款制约行为对违约机构实施约束。相对于单纯的市场惩罚机制而言,在特殊环境中,政府力量因为其行政权威而更加具有威慑力,效果也更加显著。
       
       三、特殊体制资源的最大利用边界
       与市场自然演进状态下的自律管理制度相比,政府驱动的自律管理制度对机会主义行为的惩罚主要是来自外在于交易行为主体的第三方势力,或者说对第三方势力的依赖,而不是来自于交易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内在利益保护的驱动。作为第三方势力的政府监管部门之所以驱动自律管理,自然是由其目标函数所决定的。由于构成政府目标函数的自变量变动不居,决定了可供动员和利用的特殊体制资源存在着最大边界,也规定了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的变迁趋势。
       (一) 特殊体制资源依赖与内质虚弱性
       如前所述,政府之所以推动自律管理制度的建设,一方面是为了放弃收益递减的“自律性事务成本”,另一方面把本应该由市场自身运作来维护交易规则与秩序的责任交还给市场组织,并趁势淡出注入到政府银行的国家信誉;而政府之所以介入自律管理,一方面是因为政府担心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组织,还不具有完成行业协调、仲裁与自律管理的能力,同时企图规避行业自律组织成为少数精英利益的代表或者“寻租”中介,另一方面政府依然对于完全交由非政府组织来运作的自律管理制度是否会脱离政府管理银行业的轨道,从而导致行业管理失控,有点放心不下。
       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政府监管对自律管理制度的介入,是现阶段特殊体制下的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的制度效率所在,但是自律管理制度一旦具有了独立存在形式,就必然应市场需求而追求独立内质,其具体内容表现在自律管理制度具有其承载自身的产权基础、企业管理者的长期预期、受害者实施惩罚的积极性与可能性[14]以及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意愿与合作能力,还有经过长期沉淀而形成的私人部门的声誉等等。离开了这种独立内质,自律管理制度效率就缺乏源源不断的内生根本动力。对于政府驱动的自律管理制度来说,其短期内的效率机制在于特殊体制资源的动员和利用,而其缺陷也正在于其动力来自于交易行为主体的第三方势力,甚至来自于政府监管部门的领导人素质,而不是来自于交易主体的内在利益驱动,其自身内质积淀和强化不够,尽管目前还可以依赖这种强大的外部力量遮掩其内质的虚弱。
       (二) 特殊体制资源的最大利用边界
       从根源上讲,(1) 自律管理制度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自律管理制度的作用领域,正是政府监管制度所无能为力的区间,至少政府进入这些领域对于社会福利增进而言,是得不偿失的。(2) 政府之所以驱动自律管理制度建设,是由于银行业稳定问题已经成为近期内经济持续发展以及维系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基于此,政府战略目标一旦发生位移,其自律管理制度建设的驱动力就会减弱。(3) 政府多元目标决定了政府行为经常性地引发权与利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重新分割问题,庞大的利益集团力量所引发的“监管俘获”现象已经成为政府行为理论的一道风景线,因此政府行政惩罚对市场惩罚机制的长期替代,必然会改变自律管理制度的激励取向,并反过来成为自律管理制度增强自身体质的阻碍要素。上述理由表明,监管不完备性在决定自律管理制度的最小作用空间的同时,也决定了政府部门对自律管理制度介入的最大边界。
       (三) 社会资本的个体附着特征
       中国银行业协会与特殊体制资源中的人际关系网络,即通过以往投资所积累的社会资本量决定着特殊体制资源的最大可利用边界。中国银行业协会目前之所以能够有效利用政府监管部门来驱动自律管理制度的实施,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是行业协会工作得益于中央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任领导层对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的认同和关注。一方面,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的制度建设对于行业监管大有裨益;另一方面,中国银行业协会是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继而接受中国银监会主管和指导,作为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组织者的中国银行业协会的现任领导,本来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继而又是中国银监会的从业人员,因此银行业协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得益于其“内部人经历”,这种“内部人经历”在相当程度上维系了行业协会现任领导与监管部门领导之间长期形成的非正式人际关系网络。可以预料,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人际关系网络因为难以复制因而可能会逐渐变得稀疏,这决定了政府驱动的自律管理制度必须实现其核心机制的转换,才能维持其长期效率。
       另外,政府行政目标多元化、政府个体利益偏好、政府换届周期以及不同时期的政府战略重点安排、驱动制度建设的监管部门领导人的领导魅力的不可复制特征,特别是可动员和利用的特殊体制资源的有限性等等要素,都要求政府部门针对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来讲要处于超脱状态,才不至于因政府介入而挤出自律管理制度的自身素质,造成行业自律组织对政府体制资源的深度依赖。随着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形态的成熟,关乎交易主体切身利益的以市场惩罚机制为核心的自律管理制度,才具有长期可持续的内在动力和效率增进。
       根据中国经济社会转型背景及上述初始条件分析,我们有理由演绎出如下命题:随着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必将从政府驱动型转变向以市场惩罚为核心的运作机制的制度化自律管理制度演变,这是制度变迁的逻辑必然,也应该成为各参与部门的政策导向。
       四、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变迁的政策需求
       一方面,随着各商业银行机构股份制改革的深入,作为交易行为存在前提条件的产权基础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不再构成自律管理制度建构和实施的约束条件;另一方面,随着同业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的确立,作为声誉效应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的多边重复博弈环境也已初步具备。但仅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对于加强自律管理制度的自身体质,促进中国银行业机构自律管理的自觉化而言,制度环境并不充分,因此其他必要条件的创设依然需要政策推动。
       政策建议之一:着手银行家的培育与激励,取代政府安排下的行长轮岗制度
       该政策创新的意义在于,把银行家个人收益与银行机构的市场价值进而与银行机构的声誉联结起来,并由此形成银行家的长期预期,从而激励管理者重视积累企业声誉,同时培育市场“惩罚”的主动性。根据张维迎的分析,企业声誉的培育需要四个条件,其中博弈的重复性、环境的相对稳定性和欺骗行为的及时发现特征等三个条件本身对于改制后的商业银行机构声誉积累而言,都不构成为问题的关键,但因为(1) 一方面,行长轮岗制度致使重复博弈经常性地因为经营者任期期满而遭受终止,致使企业声誉培育所需要的前三个条件也不能总是得到满足,致使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银行机构的声誉无关(注:尽管市场竞争中的银行机构的价值高低越来越依赖于其声誉好坏,但如果作为契约执行者的经营者(行长)的个人利益与银行机构的价值无关,或者说经营者(行长)并不能从维护和积累的银行机构组织信誉中获得收益,那么经营者(行长)也没有积极性去维护和积累银行信誉。此时,银行机构的所有者的责任就是设计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得经营者(行长)的行为有助于(而不是有害于)银行机构信誉的增加,这就要求银行机构所有者的真正到位。而有效还原作为出资人的政府的完整市场角色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监管制度,可能是银行机构所有者真正到位的一个重要渠道。需要强调的是,在中国行业监管部门替代政府银行的所有者来设计激励与约束制度,而监管部门不是利益索取者。这种状况阻碍了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一致性制度的确立。),因此管理层(行长)难以形成相对稳定的长期预期,“和尚”依然不能以“庙”的声誉为重;另一方面,政府行政安排的银行行长,其身份是政府官员,而不是终身制的银行家,即便存在具有责任心的行长努力工作,但因为不知道其职位将在何时被替代而不能形成其稳定预期;(2) 政府惩罚经常陷入受罚主体错位的惩罚陷阱中,其结果是前文论述的声誉效应机制难以发挥作用,致使市场主体抵制违规行为不如追随违规行为更能够获得短期收益。实际上,被动执行特征决定了政府“惩罚”机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成为市场惩罚机制的替代制度,因此依赖政府力量建构而确立的自律管理制度,如果不能转化为以市场惩罚为核心运作机制的自律管理制度的话,其基础是不牢靠的。
       
       当交易主体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于交易对手的欺骗行为进行惩罚时,不自律行为总是能够得逞而不会受到惩罚,那么自律管理制度即便在某种外生力量的推动下得以确立,也难以长期维系。不受惩罚的不自律行为对于自律管理制度的破坏性是不言自明且无法估量的。在榜样效应作用下,任何银行机构都不可能为获得不着边际的声誉投资带来的长远利益而拒绝眼前利益的诱惑,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长期利益预期。拒绝自律管理制度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追求短期利益构成其最优策略。因此培育“市场惩罚”机制以及提高信息传递效率,构成经营者(行长)提升银行机构声誉的必经之路。
       政策建议之二:行业协会的“威”“信”对于自律管理习惯化非常重要
       中国银行业协会为树立权威和信誉,要尽快组织具有权威力量的符合中国金融生态环境的银行等级评定标准和体系,掌握商业银行声誉评价和信号传递的主动权,并由此影响银行机构的市场信誉。声誉效应完全通过市场自发运作,但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有效措施促进“好银行”声誉的加速积累。要真正发挥其代表全体会员大会的仲裁功能,使得其仲裁结果具有可置信的威胁力量,并通过“停止交易”、“制裁”等渠道把仲裁结果付诸实施,以此提高市场惩罚机制的有效性。(注:当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权威得以树立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自觉化之前,政府介入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有其必要性。道德自律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一定的惩罚恐吓的结果。)多边重复博弈基础上的有组织的“市场惩罚”对于机会主义行为而言,具有“断其退路”效果的威慑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应赋予中国银行业协会自组织的权力和空间;同时体现“市场惩罚机制”的民主程序和申诉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15]
       政策建议之三:政府监管应为自律管理腾挪空间
       我们承认,监管与自律并非“非此即彼”的两种制度(注:并行作为应对由于法律不完备性所导致的恐吓失灵的反应机制,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存在着制度空间上的广泛重叠,也决定了两者之间在重叠区间内的互相替代,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意愿和合作能力的大小决定了哪种制度更加饱满一些。),在中国现实的金融生态环境中,对于维系中国银行业的稳定而言,政府监管比行业自律管理更加重要。但是,在中国转型金融背景中,从政府监管制度中孕育并诞生的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是对政府监管制度的补充、替代与创新,银行业“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从此得到完整确立。这种制度替代与创新会因为自律管理制度的“零”交易费用特征带来政府监管成本的降低和社会福利的增加,进而会得到最大程度地拓展与深化。对于政府监管而言,与其说在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中经由“市场倒逼”致使管制无效,倒不如通过刷新其介入边界,主动地放松管制,最大程度地为行业自律管理提供可以“扩充”的“剩余”制度空间,并趁机淡出其注入到政府银行机构的国家信誉。需要强调的是,放松管制并非放弃管制,而是通过监管制度的激励相容设计,凝聚政府监管内涵,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就监管制度设计而言,一方面要实现政府监管与银行业自律管理的激励相容,另一方面政府监管要能够促进在位寡头之间的有效竞争。具体而言,(1) 激励相容体现在政府监管与银行机构自律管理的目标一致性,两者的结合点在于银行机构作为微观主体的长期利益目标。因此,所谓监管制度设计的激励相容,关键在于政府监管能够使得作为微观主体的被监管者保持长期收益与短期利益的均衡,使其远期收益的贴现值不小于短期收益,这样银行机构就能够为长期目标而放弃短期机会主义行为,并因此会更加注意积累声誉。(2) 中国银行业存在着政府主导下的大银行多头寡占与小银行竞争并存的双轨竞争格局。该竞争的结果是,大银行机构因为能够获得政府设置的垄断租金而感受不到外埠市场竞争的压力,降低成本和增加收益的自律管理对于寡头银行机构而言并不急迫;而处于恶性竞争中的小银行,谁也无法只身摆脱囚徒困境,致使各家银行机构费用规模上升与业绩退化同时存在。因此,促进在位寡头银行之间的有效竞争,规范小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态势,并由此培育自律管理意识和提高自律管理水平,是政府监管制度设计的政策取向。
       政策建议之四:催化私人部门合作意愿与合作能力
       理念和信仰对于正式制度的效率增进价值不可低估。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意愿和合作能力的培育对于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的制度化而言具有强化声誉效应机制的长期意义。尽管非正式制度因为具有固化特征并非可以在短期内发生质变,但是如果面对合作意愿的缺失而不作为的话,惯性存在的非正式制度必然会与转型时期快速建构的正式制度的激励约束取向发生冲突,以至于使传统习惯成为正式制度的有效实施的羁绊。而事实上,人为地有意识的强化措施可以加快形成某种社会信念并由此聚集成为社会风气,而这正是经济内生的自律管理制度的底蕴。
       [感谢广东金融学院院长张炳申教授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给予的制度经济学领域的理论指导,广东金融学院丁俊峰博士、郑荣年博士和李湛博士在为本项研究所举行的研讨会上所提出的修改建议和中山大学行为金融与金融经济学研究所所长陆家骝教授在本文修改过程中所提出的有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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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蒋万胜]
       Incompleteness of Supervision,Desalination of Governmental Creditability and Self-discipline Administration
       ——Evolution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s System of
       Self-discipline Administration in Terms of an Immature Market
       LI Hua min
       (Southern China Institution of Banking,Guangdong Banking Institute,Guangzhou
       510521,Guangdong;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Administration,Southern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32,Guangdong)
       Abstract:The incompleteness of law and supervision determines the space of existence for self-discipline in Chinese banking,“the temporal binding effect” to become incorporated with the system of WTO and the necessity of desalination of state creditability out of the government bank and leads to the birth of system of self-discipline administration in Chinese banking.The unpredictability generated spontaneously in natural evolution totally through market and the governmental leading part characteristic of the existing self-discipline system have both resulted from the poor cooperation of private sect and shortage of market initiative in punishment.At present,the efficiency of the banking self-discipline system comes at least partly from the mobiliz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resources of the spec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intruding” drive of governmental supervising departments.With the deeper advancement of reform and opening in Chinese banking,the present government-driven self-discipline system must evolve to a market-punishment-based spontaneous self-discipline system of banking administration.
       Key Words:state supervision;state creditability;self-discipline system of administration;mechanism of reputation effect;mechanism of market punishment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