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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秦汉唐文化研究]论商周时代盟誓习俗的发展与演变
作者:雒有仓 梁彦民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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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商代至西周时期盟誓习俗的变化以成、康前后为界,分为三个不同发展阶段。其中成、康时期通过盟誓将异姓宗族纳入周人宗法统治秩序,是周人与殷商等部族能够相互融合的关键。分封、朝会、祭祀、行刑,使宗法观念与盟誓习俗相互影响。这种相互影响的结果,使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民族特性发生了较大改变。
       关键词: 商周时代; 盟誓习俗; 宗法; 社会结构; 民族融合
       中图分类号: K2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4283(2007)04-0040-07
       收稿日期: 2007-03-15
       作者简介: 雒有仓(1966—),男,甘肃庆阳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安徽省文献整理与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梁彦民(1965—),男,陕西铜川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陕西历史博物馆副研究员。
       在神灵信仰观念浓厚的商周时代,盟誓是当时社会用以约束行为的重要方式。汉代学者曾把“殷人誓,周人盟”称为“当于世事,得于人理,顺于天地,祥于鬼神”的治政之道[1]《汜论训》,现代学者亦曾论及盟誓与商周政治的关系,但对这一时期盟誓自身发展演变尚未进行研究。本文拟对商代至西周时期盟誓习俗发展变化之原因、途径及其表现形式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为认识商周社会结构及民族特性变化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 商周之际盟誓习俗发展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其途径
       盟誓是一种古老的社会习俗,它是指人们在神前订约并发誓遵守承诺。从现有史料记载来看,这种习俗在商周时期先后经过两次较为显著的变化:第一次在商末周初,第二次在春秋战国之际。前者主要由于宗法等级观念的影响,后者是因神灵信仰观念的彻底动摇。由于学术界对春秋战国盟誓以及神灵信仰观念变化已进行了较多研究,因此,这里只对西周以前宗法等级观念影响盟誓习俗发展变化的情况进行考察。
       宗法观念来源于父系家长制,它与盟誓关系源远流长。传说黄帝时期,蚩尤作乱,“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2]《吕刑》。黄帝擒杀蚩尤,“箸之盟曰:反义逆时,其刑视蚩尤;反义倍宗,其法死亡以穷。”[3]《十六经·五正》这种流传于先秦两汉的传说史料表明,早在部落联盟时代,盟誓作为构建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已经与氏族及宗族关系产生了密切联系。《史记·夏本纪》载禹传位于启,“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将战,作《甘誓》”。《尚书·甘誓》曰:“予誓告汝……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所谓“赏于祖”而“戮于社”,表明誓约赏罚已经与祭祖、祭社结合,用以维护新兴王权。夏末,“汤与伊尹盟,以示必灭夏”[4]《慎大》,“伊尹从汤,汤自把钺以伐昆吾,遂伐夏桀……作《汤誓》”[5]《殷本纪》;商末,武王伐纣作《泰誓》、《牧誓》[2]《书序》,又“使叔旦就胶鬲盟于四内,又使保召公就微子开盟于共头之下”,“为三书同辞,血之以牲”,埋盟书于歃血之处,各持盟约以归[4]《诚廉》。这些记载说明,在西周建立之前,盟誓又是争夺统治权的一种政治斗争手段。但是,这一时期宗法等级观念对盟誓习俗的影响尚不明显,主要表现在立誓的神灵多为山川神而不是祖先神。如周公与胶鬲、召公与微子盟誓,均埋盟书于歃血之处,都是以当地土地神作为誓言见证的反映。
       根据史书记载来看,宗法观念对盟誓习俗产生明显影响大约始于周成王时期。《国语·晋语》载:“昔成王盟诸侯于岐阳,楚为荆蛮,置茅,设望表,与鲜卑守燎,故不与盟。”这里的“盟”指在神前歃血。楚人、鲜卑因不与周人同姓而未能参与歃血,说明宗法观念对盟誓参与者的身份有所限制。但是,异姓的楚人、鲜卑又参与了岐阳之盟的“守燎”仪式,同时说明这一时期的宗法观念并不排斥与异姓结盟。
       为什么宗法观念会在这一时期对盟誓产生明显影响而不排斥异姓?表面上看,它是出于政治需要的一种联合,事实上它与西周政权组织形式有关。我们知道,西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建立在宗法分封基础上的诸侯国联盟,其推行分封的基础是宗法制,而宗法制有两个明显的致命弱点:一是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姬姓贵族,不能将异姓贵族纳入周人宗法统治结构,因而难以解决异姓贵族的参政问题;二是随着时间推移及世代更替,诸侯与天子的血缘关系必将越来越疏远,不能保证世袭贵族的后裔忠于周王室。因此,周公东征胜利之后,鉴于管、蔡反叛教训,为了加强受封诸侯与王室联系,同时也为了加强被征服的商人宗族与所属诸侯宗室的从属关系,在大肆分封过程中周公开始利用盟誓方式让受封诸侯在神前宣誓效忠,并使之按照同样的办法让殷民分族与所属各诸侯宗室建立隶属关系。这就是所谓“及旦摄政,二叔不飨;杀鲜放度,周公为盟。”[5]《太史公自序》“周公为盟”的结果,不仅借助于神前誓言的约束增强了受封诸侯与王室联系,更重要的是将殷民之族纳入各诸侯宗室的统治结构,增强了各诸侯国统治力量。因此,司马迁指出,自周公为盟以后,“周以宗强”[5]《太史公自序》。这里的“宗”,指王室大宗及诸侯小宗。按《左传》记载:“周之宗盟,异姓为后。”[6]《隐公十一年》说明“宗盟”是周天子和诸侯分别将异姓臣民纳入各自统治秩序的主要途径。
       为何周之宗盟能够将异姓纳入其中?简言之,这是由于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盟誓所饮或所歃的牲血,具有沟通血缘的功能。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崛维孝有等人指出,盟誓时所歃之血还会成为诅咒的导体,具有制裁背盟者的功能[7]1-30。从这两方面来看,说明在当时人的观念中,一方面认为血是生命的象征,通过饮血或歃血盟誓,可以将不同血缘之人的血缘关系相互沟通,即成为异姓“兄弟”;另一方面又可以在对方违背盟誓时,通过诅咒收回所歃之血,即让神灵结束背盟者的生命。不难看出,周人的这种观念和做法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原始意义上的种族血缘观念,有利于周人与殷商等部族在宗法层面上的接触与融合,扩大西周王朝的统治基础。由此可知,周人宗法观念之所以影响盟誓习俗并将异姓纳入其中,主要是构建西周宗法统治秩序的需要。
       那么,宗法等级观念是通过哪些途径影响盟誓习俗的发展变化呢?综合金文及文献记载来看,其途径主要有分封、朝聘会盟、祭祀、行刑等四个方面。
       分封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建置活动,从宗法角度看,它是大宗分小宗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受封诸侯在接受册命时必须要向在位的周王宣誓效忠,因而它是宗法等级观念影响盟誓习俗的一条主要途径。西周宗法分封过程中的盟誓,主要有四种情况:第一,让初次受封的诸侯在册命仪式上宣誓效忠。如《克》、《克》铭文记载,周王册封燕侯,王曰:“太保,唯乃明(盟)乃鬯,享*于乃辟。余大(封)乃享*,命克侯于(燕)。”。予以标注。所谓“乃明(盟)乃鬯”,即指周王让燕侯克在册命仪式上进行宣誓并以鬯酒祭告神灵。又如《井侯簋》载周王册封周公庶子荣公为邢侯,荣公“对:不敢坠*,昭*朕福盟,朕臣天子,用典*王命。”[8]159这里的“对”即对答,金文常作“用对”、“对扬”等,
       它是指周王提出告诫之辞后,受封者根据册命要求在神前宣誓效忠。“不敢坠”是荣公受封时的宣誓之辞,即不敢坠失王命。“福”指灌酒祭神,“昭朕福盟”指荣公通过福祭形式将自己的誓言昭告于神灵。由此可知,册命仪式上的盟誓,首先由周王以告诫的形式提出册命要求,然后由受封者祭神并在神前进行宣誓。第二,册命仪式结束后,让受封诸侯与其所属“宗氏”及“分族”通过盟誓缔结上下隶属关系。见于史书记载的事例,如“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 《第三,让世袭爵位的贵族后裔向在位的周王宣誓效忠。如《蔡簋》载“王若曰:蔡,昔先王既令女(汝)作宰,司王家。今余唯重*赓*(续)乃令……对:各(恪)从司王家外内,毋敢又(有)不闻。”[9]263这类宣誓多见于西周中后期,属周初分封之后的重新册命与宣誓。第四,王臣或诸侯册封其臣属时进行册命宣誓。如《师簋》载“白龠禾父若曰:‘余今命女(汝)死(尸)我家……敬乃夙夜用事。’拜稽首,敢对扬皇君休。”[10]114这是构建西周基层政权的重要方式。上述四种情况说明,分封实际上是将宗法与盟誓合为一体的政治制度[11],盟誓在构建西周国家政权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朝聘会盟是在分封盟誓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国家管理体制。“朝”指诸侯朝王或小国附庸朝见大国之君,“聘”指天子与诸侯或诸侯之间互相遣使聘问,“会”指天子与诸侯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会,“盟”指天子巡狩时与诸侯盟于方岳之下[6]《昭公十三年》杜注。由于朝聘会盟时经常盟誓,因而金文及文献中有聘盟、朝盟、会盟等记载,如周初“鲁侯用尊*臬*鬯(聘)盟”[8]151,“康有丰宫之朝,穆有涂土山之会”[6]《昭公四年》。朝聘会盟的目的,是为了“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12]《鲁语上》,“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6]《昭公十三年》。因此,它是宗法等级观念影响盟誓习俗变化的另一重要途径。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6]《成公十三年》,“礼有五经,莫重于祭”,祭祀可行爵赏之施,明君臣之义、父子之伦、贵贱之等、亲疏之分[13]《祭统》,因而是宗法等级观念影响盟誓习俗变化的又一重要途径。《国语·周语上》载:“古者先王既有天下,又崇立上帝、明神而敬事之,于是乎有朝日、夕月以教民事君。” 朝日、夕月,即《鲁语下》所谓天子大采朝日,与百官序民事;少采夕月,与大史、司载纠虔天刑。《仪礼·觐礼》谓之“拜日于东门之外,反祀方明。”郑注:“天子帅诸侯而朝日于东郊,所以教尊尊也……退而朝诸侯、祀方明,及盟时又加于坛上,乃以载辞告焉”。由此可知,郊祭过程中的盟誓由于“尊尊”而深受宗法等级观念影响。其他祭祀时的盟誓,由此可略知一般。
       使用刑罚与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有关,由于西周时期的法律诉讼常常进行盟誓并以重新誓约结案,因而它是宗法等级观念影响盟誓并促使其世俗化发展的又一重要途径。如《亻朕》铭文载牧牛因违背誓言犯上诬告,被判定赔偿5个奴隶并与其上司重新盟誓,又鞭500、罚铜300锾使之立誓不再上告,最后让当地官吏共同参与集会,以牧牛按照指示内容再次立誓结案[8]508-509。这就是《周礼》所谓:“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14]《司盟》
       二、 商周盟誓方式的发展与变化
       关于商人盟誓,专家认为是“从”若“比”类甲骨卜辞[15]450。例如“贞:王令妇好从侯告伐尸?”(《乙》2 948)我们认为,这种看法确有一定道理,但“从”释“比”即使有联盟之义,却没有关于“盟”或“誓”的直接记载,因而难以说明其与盟誓的关系。商人盟誓的记载,主要见于“盟”类卜辞。例如“其御羌方,其下盟人羌方□。”(《合集》27 973)“丙寅卜,即贞:其它攵羊盟子?”(《合集》22 857)“□丑卜,旅贞:盟子我,王其宾……”(《合集》25 167)这些卜辞所说的人方、子、子我分别为国名、族名、人名,“盟人方”、“盟子”、“盟子我”即指与人方、子族、子我盟誓。“丁未贞:其大御,王自上甲盟,用白豕九,三示氵几牛,在父丁宗卜。”(《合集》32 330)“……自上甲盟用白豕九……在大甲宗卜。”(《屯》2 707)这些“盟”与御祭并列,应指祭祀时盟誓杀牲祭神[16]2 273。“癸丑卜,何贞:于盟?”(《合集》28 173)“……言于盟……”(《合集》21 246)。甲骨文于、与二字音同字通[17]3 437,“于盟”即“与盟”,指卜问是否参与盟誓。另外,卜辞又有“盟室”之记载,可能与盟誓地点有关。如:“……卜,出贞:大史其酉彡告于盟室?十月。”(《合集》25 950)由上述可知,商人盟誓大多在祭祀过程中进行。盟誓时首先进行占卜,然后杀牲歃血立誓,所杀之牲,有牛、豕、羊等。《文子·上义》载:“殷人誓,周人盟。”《礼记·曲礼》云:“约信曰誓,莅牲曰盟。”这是说商人盟誓方式较为简略,一般只是对神发誓,而周人盟誓较为隆重,通常要采用杀牲歃血的方式进行。从上引甲骨文记载来看,这个说法较为可信。
       西周初年,由于宗法等级观念的影响,盟誓方式开始产生了变化。首先,在册命分封的过程中,立誓地点基本上固定于宗庙之中,并以祖先神作为誓言的见证。这种情况反映在金文中,有“王立中庭”或侯伯立于“臣工之室”情况下进行册命宣誓之记载;反映在史书记载中,则有“宗盟”出现。“宗盟为同宗之盟”[6]《隐公十一年》孔疏引服虔注,它既指天子与诸侯盟誓,又指诸侯与其族属或附庸小国盟誓。这显然是大宗、小宗观念影响的结果。同时,册命与立誓的双方地位差别明显,即由原来较为平等的双方同时立誓,变为一方在神前册命宣布告诫之辞,另一方表示接受并对神灵宣誓。这种情况反映在册命金文及史书记载中,就是称之为“盟”者减少而称之为“誓”、“命”者增多。“命”有授命、任命之义,“誓”指宣誓效忠。显然,“誓命”的过程是等级观念作用与影响的结果。
       其次,从祭祀过程中的盟誓来看,立誓方式出现了由尊长直接宣布禁令的情形。如《左传》载:“先君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在九刑不忘。”[6]《文公十八年》这种情况,类似于郊祭过程中的“氵位誓百官,戒于百族”,同时又与祭祖“戒百姓、戒百官”,即由“周王以誓命重相申敕王之亲族及公卿以下百官”于祖庙内外 《类似。这是为了“尊祖敬宗”的缘故。再次,从金文所载西周中后期法律诉讼过程中的盟誓方式来看,其世俗化发展的倾向较为明显,主要表现为杀牲歃血的情况减少,立誓则由对神发誓发展到了对人发誓。如前述牧牛诬告一案中,伯杨父曾让牧牛对自己立誓说:“自今余敢扰乃小大事”。又如《攸从鼎》载“虢旅乃使攸卫牧誓曰:‘我弗具付鬲从其且(租),射分田邑,则放。’”[10]127“放”是指处以流放之刑。《散盘》载矢人割地给散人时立誓:“我既付散氏田器,有
       爽,实余有散氏心贼,则爰千罚千,傅弃之”。又说:“我既付散氏隰*田、畛*田,余有爽(乱),爰千罚千”[9]298。这些事例表明,西周中后期的盟誓已经趋于世俗化发展,当时人们已经把信守誓约的保障诉诸于人身处罚,而不是超自然的神灵监督。
       “尊祖敬宗”是周人宗法观念的核心内容,其要点在于“尊尊”和“亲亲”。从周初构建天子一统天下的宗法秩序过程来看,这种观念不仅在诸侯相互盟誓的内容中有所反映,而且对立誓方式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如《左传》载“昔周公、大公股肱周室,夹辅成王。成王劳之,而赐之盟曰:‘世世子孙无相害也。’”[6]《僖公二十六年》“赐之盟”是指在周王授意下盟誓,《国语·鲁语上》称之为“质之以牺牲”。由此可知,这次盟誓仍然采用杀牲歃血的办法进行,但在形式上是以“尊奉王命”的方式行事。类似例证又如郑武公与晋文侯“股肱周室”,周平王赐之盟质曰:“世世相起也。”[11]《晋语四》这里的“世世相起”与前例“世世子孙无相害”一样,都有“亲亲”之义,故称“王之遗命,可谓兄弟”。
       按照周人的宗法观念,天子为大宗,诸侯为小宗,因而天子与诸侯盟誓就是大宗之盟,故称“大盟”。凡“大盟,则饰其牛牲。”[13]《封人》一般由天子执牛耳,诸侯按照先同姓、后异姓的次序歃血,这就是所谓“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原则的具体体现。宗盟为同宗之盟,它既指天子与诸侯盟誓,又指诸侯与其附属宗族或小国附庸盟誓。由于宗法上有大宗、小宗之分,因而西周盟誓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
       西周盟誓的第一种方式,据汉唐学者综合《左传》、《周礼》的有关记载,是天子与诸侯盟誓。其方法是:“为坛十有二寻,深四尺,加方明于其上……朝诸侯于坛迄,乃加方明于坛而祀之。列诸侯于庭,玉府共珠盘、玉敦,戎右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赞牛耳、桃,司盟北面昭告明神,诸侯以次歃血。”[6]《隐公元年》孔疏这种设坛而盟的立誓方式,在后代见于《公羊传》庄公十三年齐鲁柯之盟,“庄公升坛,曹子手剑而从之”。又见于《晏子春秋·内篇杂上三章》载崔杼弑庄公而立景公时盟誓,“为坛三仞,其下,以甲千列环其内外。盟者皆脱剑而入。”在河南温县东周盟誓遗址周围,据说原有土台存在[18],这可能就是当时的盟坛。春秋战国时期设坛而盟的存在,应当是西周以来第一种盟誓方式的延续。
       西周盟誓的第二种方式,是诸侯相会盟誓,其方法是:“先凿地为方坎,杀牲于坎上”[12]《曲礼》孔疏,“合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敦以盛血,盘以盛耳。将歃,则戎右执其器,为众陈其载辞,使心皆开辟,司盟之官乃北面读其载书,以告日月山川之神。既告,乃尊卑以次歃,戎右传敦血以授当歃者,令含其血。既歃,乃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6]《隐公元年》孔疏这种凿坎而盟的方式,汉唐学者多认为是西周王官会诸侯而盟的办法。事实上,从《左传》记载来看,它是当时广为流行的一种立誓方式,如定公八年赵简子盟卫侯于泽,“将歃,涉佗卫侯之手,及扌宛”;昭公六年宋寺人柳“乃坎、用牲、埋书,而告公曰:‘合比将纳亡人之族,既盟于北郭矣’”。从考古材料来看,山西侯马、河南温县的盟誓遗址中均有此类盟誓之盟书出土。陈梦家先生曾将其过程分为写盟书、凿坎、用牲、盟主执牛耳、歃血、昭神、读盟书、加书牲上、埋盟书、藏盟书于盟府等10个步骤[19]271-281。从侯马盟誓遗址考古研究成果看,这一过程需要补充说明如下四点:一是书写盟书可用毛笔墨书,不一定“用血为书”;二是所凿之坎除方形为主外,还有椭圆形;三是凿坎后要在壁龛中陈放璧、璋等玉器,然后埋盟书与牲;四是所埋盟书并不一定加于牲上而埋之[20]11-32。
       总之,上述两种盟誓方式,前者“设坛”是为了体现王权,后者“凿坎”是为了巩固诚信,按照尊卑贵贱次序依次歃血,则是宗法等级观念影响盟誓方式变化的共同特征。
       三、 宗法等级观念影响商周盟誓习俗的表现
       商王朝统治时期,盟誓已涉及政治领域。西周时期,随着宗法等级观念影响的逐步深入,盟牲的使用有了严格的等级区别,盟神的选择有族属差异,盟约的书写及保存也有较严格的规范。这些方面,是宗法等级观念影响盟誓习俗发生变化的具体表现。
       商代的盟牲种类,从甲骨文记载来看,主要有牛、羊、豕等。西周的盟牲种类较为广泛,除了牛、羊、豕、犬、鸡等家畜外,还有各种野牲。《周礼·封人》说:“凡大盟,则饰其牛牲。”大盟,指天子与诸侯会盟。由于这种盟誓的目的是为了“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意义重大,故用牛牲。如《左传》襄公十年:“昔平王东迁,吾七姓从王,牲用备具。王赖之,而赐之马辛旄之盟曰:‘世世无失职。’”杜注:“马辛旄,赤牛也。举马辛旄者,言得重盟,不以犬鸡。”按《周礼·玉府》郑玄注:“古者以盘盛血,以敦盛食。合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珠盘以盛牛耳,尸盟者执之。”可知盟牲用牛,盟主执牛耳,是盟主权威及特权的象征。“宁为鸡头,不为牛后。”这个含义颇古的谚语说明,西周盟牲种类并不限于牛牲。《诗·小雅·何人斯》谓:“出此三物,以诅尔斯。”毛传:“三物,犬、豕、鸡也。民不相信,则盟诅之,君以豕,臣以犬,民以鸡。”毛传之“君”指诸侯,“臣”指“卿大夫”,“民”指国人平民。许慎《五经异义》引《韩诗》说:“盟牲所用,天子、诸侯以牛、豕,大夫以犬,庶人以鸡。”上述诸家考证均以盟牲使用与等级制度相适应而有严格区别,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宗法等级观念对盟誓习俗的巨大影响。西周时期,天子主盟,同祭祀一样,讲究六牲齐备。参加盟誓的诸侯,也要提供某种盟牲表示诚意。六牲之中,以羊最温顺驯良,故盟誓多用羊,羊就成为参盟者表示臣服的信物。如武王克商后,微子“左牵羊,右把茅,膝行而前以告”[5]《宋微子世家》,就有表示臣服的意思。《穆天子传》载穆王西征,“授河宗璧,西向沉璧于河,祝沉牛、马、豕、羊”[21]卷1;又说东征时“高奔戎刺其左骖之颈,取其清血以饮天子”[21]卷3;南征时“巨之人若奴乃献白鹄之血,以饮天子”,返回宗周“官人进白鹄之血以饮天子”,“造父乃具羊之血”以饮御者[21]卷4。这些传说,是周人饮血习俗的反映。《周礼·遂师》称:“审其誓戒,供其野牲。”说明盟牲并不限于六畜,还包括野牲在内。盟牲种类的广泛,是西周盟誓习俗普遍存在的一种反映。
       商代的盟神主要为山川之神。《左传》昭公四年载“商汤有景亳之命”,《诗·商颂·玄鸟》称“商之先后,受命不殆,在武丁孙子……肇域彼四海。四海来假,来假祁祁,景员维河。” “景员维河”指盟誓地点,《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宋州北五十里大蒙城为景亳,汤所盟地,因景山为名。”由此可知,从商汤到武丁时期的盟誓,盟神主要是景山一带的山川之神。西周时期,盟神种类增多,除山川之神外,还有日、月、司慎、司盟、先王、先公等。例如亳之盟曰:“凡我同盟……或间兹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
       群祀、七姓十二国之祖,明神殛之,俾失其民,坠命亡氏,踣其国家。”[6]《襄公十一年》《仪礼·觐礼》载天子会盟诸侯,“礼日于南门外,礼月与四渎于北门外,礼山川丘陵于西门外”。郑注:“盟神必云日月山川焉者,尚著明也。”说明周天子亲自主持的会盟,由于参与者既有同姓又有异姓,客观上要求盟神的属性必须超越姬姓界限,因而盟神多选择日月山川之神。“姬姓,日也。异姓,月也。”[6]《成公十六年》日主君道,月主臣道,故“王巡守盟神主日,王官之伯会诸侯而盟神主月”[22]《司盟》疏。“九州名山川泽,所以出财用也”[11]《鲁语上》,故“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也。”[22]《司盟》疏这类盟誓多与制定贡赋财物有关。《国语·鲁语上》说国有五种祀典,“加之以社稷山川之神,皆有功烈于民者(原文“者”后有“也”,疑衍)及前哲令德之人,所以为明质也。” “明质”即“盟质”,指同姓诸侯盟誓时所祭神灵除山川之神外,亦可为先王、先公。“周人礻帝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因此天子和诸侯与所属各宗族盟誓包括分封、再封誓命等,一般均在祖庙中进行。“诸侯聚盟,不肯先盟主之宗。”孔疏凡有异姓参与的盟誓,一般都要遵循“周之宗盟,异姓为后”的原则。
       盟誓时把彼此的约定用文字记录下来即为盟书,《左传》称为“载书”、“盟载”等。据今文《尚书》记载,商周时期的盟誓记载主要有《汤誓》、《牧誓》、《费誓》等。按照《周礼》记载,盟书起草是由“诅祝”负责完成的,所谓“作盟诅之载辞,以叙国之信用,以质邦国之剂信”。一般来说,盟书规定是日后行事的准则,涉及邦国关系的重大盟约,则具有永久约束力,故后代多称之为“前训”。由于盟誓是神前的约定,周人对盟书的收藏管理极为重视。如前述周公与胶鬲盟誓,“为三书同辞,血之以牲,埋一于四内,皆以一归。”这个记载说明,周初盟书除埋入地下外,结盟双方各有收藏。《左传》僖公二十六年载周初齐、鲁盟誓,“载在盟府,大师职之”。定公四年载晋文公为践土之盟,“藏在周府,可覆视也”。《周礼·大司寇》说:“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大史》载“凡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有约剂者,藏焉,以贰六官。”综合这些说法,可知盟书有同辞数本。《司盟》曰:“既盟,则贰之。”又说“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说明盟书副本一般是由司盟负责抄写,分别授予有关官员收藏,“以防遗失,备检勘,慎重之至也”。从金文记载来看,商周时代的盟书管理不可能如此规范,但传世文献有《汤誓》、《牧誓》、《费誓》等流传,说明商周时期有专人负责收藏管理盟书,还是较为可信的。
       四、 结 语
       盟誓是商周社会长期存在的习俗。在宗法等级观念影响下,其在分封、朝聘会盟、祭祀、行刑等方面不断发展完善,从而具有制度性特征和明显的政治含义。因此,研究商周盟誓对于认识当时的社会结构、民族特性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然而,自从《荀子·大略》提出“诰誓不及五帝,盟诅不及三王”的谬说之后,盟誓不但被视为违背王道信义的权宜之计,而且被说成是春秋乱世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所谓“世道交丧,盟诅滋彰……盖春秋之始也”。这种误解,甚至影响到当今学术界对于古文字有关材料的分析与认识。例如有学者认为“在春秋以前,盟是一种以牲血祭祀祖先的宗教仪式……而没有丝毫约束个人行为的成分”。事实上,只要翻阅《春秋》经传,240余年不绝于书的盟誓记载,不仅说明这种习俗早在春秋以前就已经存在,而且说明它是商周时代用以约束行为的一种重要方式。关于这一点,早已有学者辨明,毋须赘述。
       我们认为,商代至西周时期,宗法等级观念影响下的盟誓习俗发展变化,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商初到周公克殷践奄之前。这一时期的盟誓是争夺或维护王权的一种政治斗争手段,尚未受到宗法等级观念的明显影响。第二阶段为成、康时期。这一时期由于大肆推行宗法分封,盟誓开始与宗法结合而成为构建西周统治秩序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受到了宗法等级观念的明显影响,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朝聘会盟制度。第三阶段从昭王、穆王时期到平王东迁。这一时期由于大规模分封结束,盟誓主要作为天子、诸侯实施管理权的一种手段,在朝聘会盟、颁布誓约、调节纠纷以及封授官爵、祭祀、行刑等方面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且在宗法等级制的影响下逐渐向世俗化发展。
       盟誓在商周时代的上述发展变化,对于认识当时的社会结构具有较重要的启示作用。首先,宗法观念影响盟誓习俗发展并使之在商末周初产生了明显变化,说明商代方国联盟体制经过西周宗法分封改造已经具有集权专制的色彩。其次,盟誓在分封中的存在,又说明西周社会结构仍然具有明显的联盟性质,而朝聘会盟则是春秋盟誓兴起的制度基础。这些情况表明,王国维所言“自殷以前……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逮克殷践奄……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确为不易之论。
       宗法观念与盟誓习俗相互影响,使商周时期的民族特性也产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商代为方国联盟,宗法对盟誓尚无明显影响,说明商代虽存在不同部族之间的联盟,但彼此在宗法层面上尚未接触与融合。因此,商代的民族性质仍然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氏族结构。西周不同,宗法对盟誓产生了明显影响,分封是将盟誓与宗法合为一体的政治制度,建立在册命宣誓基础上的西周诸侯国联盟体制,使分属于各诸侯宗室的不同部族按照异姓为后的原则开始了宗法层面上的接触与融合,从而改变了当时社会的民族特性。这种民族结构上的巨大变化,专家称为由氏族封建制向宗法封建制的转化,其影响至为深远,最明显者莫过于按照“周之宗盟,异姓为后”的原则将异姓宗族纳入周人宗法统治结构。这样一来,它不仅突破了周人固有的血缘种族观念,有效地解决了异姓贵族的参政问题,同时又不违背周人的宗法精神,充分照顾了殷商等异姓宗族的血缘亲族关系,使之能够在各自大宗、小宗的分别统领之下,或迁于成周、或分配于各诸侯宗室、或在原居地通过“赐姓、胙土、命氏”的方式,逐渐融合到了以周王室和诸侯宗室为二元政治结构的宗法统治秩序之中。由此可见,周人的大宗、小宗观念,实际上已不是原始意义上的纯粹血缘概念,而是涵盖异姓在内的一种民族观念。这种民族观念,是周人与其他部族能够相互融合的关键,同时又是促进商周两个不同种族彼此认同,最终形成华夏民族共同体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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