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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国家观念”视野下的国家政治安全研究
作者:高 中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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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国家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研究体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运用交叉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家安全学界、政治学界以及国际人权研究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国家观念”作为逻辑主线,深入研究包含社会认同、社会政治意识形态、民族意识以及宗教信仰等因素在內的国家观念与国家政治安全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辩证关系,有助于开拓国家安全学和人权法研究的视野,为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提供基础理论上的支撑。
       [关键词]国家观念;新安全观;国家政治安全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63(2008)06-0125-05
       全球化进程飞速加快的当今世界,尽管仍然以和平与发展作为时代主题,但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并存与交织却使得国家安全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对迫切需要和平环境来实现文明崛起的中国而言,深入思考与理性处理国家安全问题尤显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由与安全(秩序)是法学研究中的永恒主题。本文试图采取交叉学科的研究进路,在借鉴中外国家安全学界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国家观念”作为逻辑主线和分析工具,探索国家安全体系中的政治安全法理,以期为更好地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福祉提供理论上的点滴贡献。
       一 “新安全观”维度下“国家观念”要素的方法论启示
       目前,中外国际政治学界和国家安全学界流行着国家安全因素的“两分法”:传统安全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因素。传统安全威胁因素主要是指国家面临的军事威胁及威胁国际安全的军事因素。在国家安全新概念和新安全观问世后,许多学者将军事威胁称为传统安全威胁,将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前“以军事安全为核心”的安全观称为传统安全观;而把“军事以外的安全威胁”称为非传统安全威胁,并将这种观念和学说统称为“新安全观”。可见,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是相对传统安全威胁因素而言的,指除军事、政治和外交冲突以外的其他对主权国家及人类整体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的因素。
       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首次指出“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应当“彻底摈弃冷战思维,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互信、互利、平等、合作的新型安全观”。这种综合安全观强调“多元的安全目标”,在安全主体上将“人、国家和国际”三个层次有机统一,视“人的安全”为重心,而“国家安全是实现人的安全和世界安全的载体和媒介”,世界安全则是国家安全的保证。见,中国主流国家安全观已开始突破传统的安全观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赋予了国家安全观新的内涵,是对国家安全思想的创新和发展。但这又说明,“新安全观在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民众观念中还刚刚处于萌芽和形成阶段”。
       正如国家安全学界哥本哈根学派代表人物、“新安全观”倡导者巴瑞·布赞教授所言:“随着冷战结束,军事一政治安全的比重相对下降,与此同时,安全的内涵与外延也获得了更为广阔的拓展。这样关于安全的研究有两种见解摆在桌面上:一种是传统的以军事和国家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一种是宽泛的新研究路径。”在传统的“军事一政治”安全模式中。安全往往关乎生存。新安全观则强调,安全不过是适用于一切广泛问题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政治而已。或者说,“安全”是超越一切政治规则和政治结构的一种途径,实际上就是一种所有政治之上的特殊政治。进而言之,以综合为特征的新安全观在国家安全问题的研究立场上体现为五大维度:“军事安全关系到国家武装性攻击和防御能力的相互影响以及国家对相互意图的洞察力;政治安全关系到国家、政府系统和意识形态有组织的稳定性和合法性;经济安全涉及通往资源、金融和市场的途径,以保证和维护可接受的福利水平和国家权力;社会安全涉及可持续能力以及可接受的发展条件,语言、文化、宗教、民族认同和习俗的传统模式;环境安全则关系到地方和地球生物圈的维持。”从中可见,这种新安全观已突破既有的局限,开始从政治意识形态、民族意识、宗教信仰等观念层面上来研究国家政治安全问题。在国家构成要素上,该学派深刻反思了传统国际法理论中的“国家三要素”说,在新安全观分析框架内提出了以“国家观念”、“领土和居民”、“主权与政治机构”三大要素为核心的“国家构成”理论;将传统中被人们所忽略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国家凝聚力”等国家观念要素作为国家政治和社会安全的研究对象;从政治、民族意识形态的视角出发,强调社会、政治两大要素间和谐一致在国家政治安全中的重要意义。这种新的研究路径为中国法学界从法学理论角度研究国家安全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研究思路。换言之,国家观念所包含的国家认同、政治意识形态、民族间认同、宗教自由与限制等观念性因素,涉及国家安全中非常重要的“社会”维度。将“国家观念”要素纳入国家安全视野中有助于我们将社会和政治结合起来,综合地看待国家的政治安全问题。
       二 国家观念与国家政治安全的辩证关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国际法律和国际政治实践所形成的基本共识是,具备“领土、居民、享有主权的政府”这三大要素的实体就是国家。也就是说,现代国家是由主权观念所定义的,“主权就是以被确认的领土及其人口为基础的独立政府的排他性权力”。这种国家观念是从国际社会的现实状况出发,针对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所做出的,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价值中立性”界定。但是,从一国之内来看。国家观念则远没有这么简单:在主体上,既涉及代表统治阶层的政府(含立法、行政、司法诸机关)以及执政党的国家观念,同时还包括各在野党、各利益集团、被统治阶层的国家观念;在内容上既包含着对国家存在与否的事实判断,又无法摆脱多元主体在国家存在的目的与意义上的价值判断。可以说,“如果不理解该国所演进至今的历史,人们永远将无法真正理解任何特定国家的国家观念”。
       在国家视角下,使国民聚合在一起的观念主要是民族意识和政治意识形态。光具备“领土、居民、享有主权的政府”这三大要素的国家实体,并不能充分保障国家安全,尤其是对内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大多数人的认同,国家也同样难以存在,或者说这样的国家也难以长治久安;而这种认同感又与合法的意识形态紧密相连。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国家观念塑造了国家这个实体。对国家的认同,也意味着对本国政权的合法性的认同。美国多所民间研究机构从1936年至1970年关于“人们对待包括无政府主义、纳粹主义以及工团主义等激进主义言论的态度”的大规模民意调查结果均表明,大多数美国民众对待当时美国资本主义政权的合法性并不存在强烈的怀疑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这种在立场上普遍一致的国家认同意识,成为了当时美国政府在国内实施强硬的国家安全政策的民意基础。
       国家政治安全主要指“国家政治体系具有对社会矛盾的变迁演化的调适功能,能在社会内部矛盾发生、发展和解决的过程中,维持原有基本结构和基本性质,及时有效地解
       决社会张力,消除不安定因素,防止政治动乱,保证政治运作的秩序性、规范性和连续性”。国家政治安全的内容包括主权安全、领土安全、政权和政治制度安全以及意识形态安全。在现代社会,统治阶层的安全主要指的是政党的安全,因为不同的政党所建立的不同的政权和政治制度,对政治稳定具有不同的影响。严格地说,这里所指的政党属于集合性和抽象性范畴,指在根本性质上或基本指导原则上相同或类似的政党,并非指类似于美国的民主党或共和党这样轮流执政的特定政党。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我们方可说执政党是政权的直接体现,它属于对政治稳定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政治力量。
       “包括政治、宗教、民族等因素在内的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和信仰体系,既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又是重要的社会、政治交往和互动的粘合剂。”意识形态是一个国家的精神支柱。意识形态的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内部凝聚力和社会政治稳定。在国家安全理论与实践领域存在着诸多混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对待“国家”和“政府”之间关系的不同立场而引起的。“政府是国家一般性合法的代言人。但在更为理性的层面上,政府只能在国家受到某种威胁时,方能使用国家安全话语进行辩论。如果政府主张其统治阶层及其意识形态受到了威胁,那么这个威胁只是对国家机构的威胁,而不是对国家的威胁。”不过,话虽如此,但自国家产生以来的任何一个时期,任何国家的政府无不将统治阶层的安全及其意识形态安全视为国家安全的应有之意。区别只在于冲突的形态、内容和强度不同而已。在实证意义上,包含主流意识形态、统治阶层安全在内的政府安全就是国家安全。
       毋庸置疑,政治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极为密切。在某种意义上,所有的国家安全事务都属于政治范畴。政治威胁瞄准的是国家的组织稳定性。它们的目标范围可能是给政府施压以产生一个特殊政策,从挑起分裂(或分立)主义进而推翻现行政府,从破坏国家的政治结构进而在军事攻击之前使其先遭到致命削弱。国家的观念,特别是其民族认同与组织化的意识形态,以及表达这些观念的机制,是政治威胁的一般目标。既然国家是一个基本的政治实体,那么政治威胁就可能向军事威胁一样恐怖。
       可见,复杂多样的国家观念对一国政治安全的状况具有十分深刻的影响。一国良好的政治安全状况意味着国家观念在社会中的稳定性、相对同质性和可通约性。反之,一旦国家政治安全出现了严重问题,那么该国在社会认同、民族(或国族)共识、宗教宽容或者主流意识形态方面必定出现了重大的裂痕或者激烈的冲突;换言之,这种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观念已然(或者极有可能)成为了国家统一与良性发展的离心力。
       三 国家认同意识的“社会整合”与国家政治安全
       在本文分析框架内,社会是关于认同、共同体自我观念和个体确定自己作为某共同体一员的概念。也就是说,“社会领域,最基本的概念即认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的异化现象。但这种政治国家内部形态上的国家与社会分离并不是绝对的或者完全割裂的。在一国所处的不同历史时期,社会与国家之间总是保持着和谐程度不一的互动关系。从社会认同的角度出发,可以说对社会整体构成威胁就是对国家构成威胁,或者社会安全就等于是国家政治安全。使国家聚合在一起的认同观念主要是现实社会中的民族意识和政治意识形态。人们通过质疑这些观念,就能够进而威胁到政治秩序的稳定性。这样的威胁可能是针对政府的现存结构,也可能是针对国家的领土完整性,或者针对国家自身的存在。因此,一个国家必定会对其主权以及主权乃以建立的政治意识形态予以高度关注。这是任何一个国家不可回避的客观现实。在冷战时期,西方社会总体说来,并没有对苏联作为国际体系中的一个主权国家提出质疑,但瞄准的却是它的内部合法性(即国家政体意义上的合法性),因为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一种‘缺乏善治’的流行说法使得西方干涉行为似乎合法化了。”
       正是因为作为国家观念的国家认同意识如此之重要,“社会整合”就成为了一国政府维护政治安全的必由之路。对外,国家是以固定的领土和正式成员资格为存在基础的;对内,“社会整合”则是一个更具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现象。为了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整合”的确需要政治智慧和使社会意识形态统一化的灵活的政策及法律调整机制。一国诸多社会群体的历史,既可能成为社会整合的积极动力,也可能成为统一化的包袱。这些历史因素处理不好,就可能留下祸患,成为民族极端主义言论和行为勃兴的社会意识沃土。在这方面,比较成功的典型国家是中国大陆的民族政策,而明显存在问题的国家则包括殖民地独立后的许多非洲国家、英国(北爱尔兰独立问题)、土耳其(库尔德族分离主义问题)、前苏联(白俄罗斯与其他民族关系冲突)等等。可见,基于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社会群体意识的整合不可或缺,但在整合路径和指导原则上,则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在“政治安全”形态上呈现出不同特点,导致不同的后果。
       四 宽松、开放的政治意识形态环境与国家政治安全
       意识形态指“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状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社会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对社会发展起着巨大的能动作用”。作为意识形态安全范畴中的政治意识形态安全指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观念不受侵害,使其稳定存在和健康发展。在冷战时期,以苏美为首的东西方两大阵营的对峙,实际上就是两种政治意识形态尖锐对立的表现。
       政治意识形态具有强大的渗透力,它既能抵御外来思想文化的渗透,也能瓦解他国的政治意识形态。应当承认,以和平与发展成为国际社会主旋律的后冷战时代,政治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并未减弱,反而更加复杂,更加隐蔽。在这一点上,许多研究和倡导国际人权的西方学者也不乏类似看法。
       在对内意义上,政治威胁针对的主要是政治意识形态与定义国家的其他基本观念的合法性。而“国家的合法性与经济或社会成功牢牢地维系在一起”。一国经济不发展,财富再分配结构出现严重失衡,社会保障体系羸弱,都可能会通过各种形式最终危及政体的合法性问题。当今世界各国间竞争(尤其是大国之间的竞争)不仅仅只是军事和经济实力等物质力量的较量,同时也是政治制度“比较优势”的较量。保障国民安全、社会安全的不仅仅只是来自物质文明的成果,还包含着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成果。可见,社会秩序的安全和包括执政党安全在内的国家政治安全主要靠的是“内因”起作用,牢牢把握住基本原则,不断地修炼内功,不断加大各个领域的改革力度,努力地进行民主与法治建设,集中精力推动经济发展,方能真正赢得民心。国家政治安全问题十分复杂,而新旧安全因素交织在一起,更使安全问题扑朔迷离,难以琢磨。这要求我们开拓思路,放眼向前,否则就只能在原地兜圈子,难以实现在既有历史条件下的理论创新。
       
       笔者承认,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存在着这样的事实:“为搞垮冷战时期能与美国抗衡的唯一对手(前苏联),瓦解东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用尽了各种手段,通过对这一地区的渗透,进而对政治发展了如指掌,每每在关键时刻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而加快了苏联、东欧剧变的历史进程。”但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长期以来,含前苏联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主流理论与非主流理论从未能在理性的平台上充分争鸣和相互借鉴,导致这些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总的指导思想上存在极端片面性和武断性。这样的主流意识形态势必会深刻地影响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导致人们生活水准的不断下降,民怨沸腾。而广大民众在“国家认同意识”上的分裂,又使执政党和政治运作机制丧失了民意的坚实基础。前东欧各国政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非“极左”就“极右”的大政方针,必然会导致“国家认同意识”和“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出现裂变乃至巨变的可能性。换言之,长期以来“言路不畅通”、“理论不争鸣”的事实,导致一经“开党禁”、“开报禁”(如前苏联在叶利钦主导下),就极可能形成“一边倒”的话语霸权,各种极端主义思潮就会在各种势力支持下,通过各种形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可见,在法律和政治双层机制保障(与合理限制)下“解放表达”,有利于国家安全的长远利益,也有利于执政党长治久安。开放的政治制度安全机制的有效运转,加之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变革机制,是保证国家政治制度安全的根本之所在。这种安全之保障需要激发民众在内心上的认同,因为正是这种社会各界发自内心的认同感,才能形成一种民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才能转化成一种不可阻挡的主流国家认同观念和政治意识形态,从而维护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安全。
       五 民族意识、宗教信仰与国家政治安全
       民族意识和宗教信仰是国家观念的组成要素,因而民族观念和宗教信仰自然是国家政治安全所指涉的对象。民族既是一种绚烂多彩的文化现象,又是一种纷繁复杂的政治现象。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了民族精神对国家政治安全的深层次作用。它从根本上影响着国家的发展进程和方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国族文化认同能够完全取代国内各民族对各自文化传统和文化特征的依恋、坚持和固守。”当然,民族精神的历史继承性特征并不能成为借鉴和排斥他国或他族文明的理由或借口。北美和西欧许多奉行宪政主义的民族国家遵循的是一种宽泛的“国家观念认同”理念,即主张“多样性”。不过,在兼容并蓄的同时,实际上还是存在着主次的差异。因为对主流文化和传统的呵护总是不可避免的,所谓“文化多样性”也只是在不危及主流国家观念形态安全的前提下的“多样性”。这在欧洲一体化的整个进程中都可以找到例证。民族主义是一柄“双刃剑”。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如果民族主义能够上升为爱国主义,它就成为国家统一和发展的强大聚合力量;如果民族主义表现为狭隘的民粹主义或者民族分裂主义,它就有可能成为国家统一、发展和开放的大敌。
       在此,有必要再思考与“民族自决权”的有关理论和实践。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理论与国际法文件在二战后的数十年中曾起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时至今日,它却又成为了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族分裂主义者借以合法与正当化的工具。这说明,任何理论一旦被视为超出一定历史条件的“绝对真理”,并将之作为教条来遵循,就可能会产生一些荒谬的结果。在此,西方学界部分人权法研究者的观点值得借鉴。例如,国际法学家福兰克教授(T.M.Franck)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的视角指出,“除非是在非殖民化语境下,现行国际法并不承认某一(些)民族或种族享有脱离所在国管辖的自决权,但是国际法也并未确认这些民族或种族必须承当维持国家领土完整的义务。可见,自决权享有与否的问题,属国内法范畴。只有当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时,才会涉及到国际法的适用问题。”而赫斯特翰·纳莫姆教授(Hurst Hannum)则从国际人权保障的视角出发,主张“只要一国中某个民族在实质上受到了平等的对待,不存在暴政威胁或压制等大规模的人权侵害活动,就不应当在所属国内主张所居住区域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分离要求”。即使从社会现实的角度来设想,“如果当今世界上约3000个民族都要求独立建国并付诸行动,那么整个人类社会起步时都将陷入争夺权力、领土、资源的空前浩劫之中。如此,人类文明将毁于一旦”。
       应当指出的是,《联合国宪章》只是在一定语境下肯定了民族自决权的合法性。该宪章第一章第2条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1960年,联大通过了著名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阐述了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广大被殖民或外国统治下的人民享有完全的独立和自由权利。在《独立宣言》通过后不久,联合国大会对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限制与条件:被视为拥有自决权的领土指的是其统治国不仅“在地理上与其分离,而且种族或文化上也与其不同的地域”。由此,就排除了殖民地以外地区的各种自决要求。该《独立宣言》成为了西方列强统治下的亚、非、拉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的合法武器。近年来,在并没有发生种族灭绝、歧视和隔离,甚至并没有发生大规模人权侵害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包括民主国家在内)仍然出现了严重的民族分裂问题。应该说,这种分崩离析是执政政府历来民族政策出现严重问题或者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没有妥当处理或者对分裂行径处置不果断所致。可见,只有将国家政治安全与民族安全、个人安全统一起来予以历史的和现实的解读,方可能对自决权所产生的“悖论”,形成一种实践理性上的客观立场和应对之策。
       宗教是相信存在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力量主宰万物与人类的社会意识。汤因比说:“逆境的加剧会使人会想起宗教。”“宗教既能使社会目标神圣化,以此来稳定社会现存秩序,它同时也可以提出新的社会目标并使其神圣化,促成动乱与革命,动摇和瓦解现存社会。”目前全球猖獗的恐怖主义活动无不打着“民族主义”和“宗教信仰”的旗号,以主张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西方强国针对宗教极端主义者、民族分裂主义者一贯采取内外有别的两面政策,使得宗教问题、民族问题更为复杂化。就中国目前情况来看,跨国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已然上升为影响中国领土安全的突出问题之一。新近发生的“藏独”事件和近年来在国际上比较活跃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和泛突厥主义均波及中国西北边疆地区。事实上,有关保护宗教自由的国际法律文件和相关国际、区域性法院、人权委员会的司法案例和咨询报告均强调:“宗教或者信仰自由受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者道德或者其他人基本人权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内;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者强暴者,应用法律加以制止。”
       新中国建国以来在处理民族问题上一直采取一种多元民族文化的整合策略。作为国家与民族概念的“中华民族”被理解为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多层次和多样性的有机整体。按照这种民族间整合的逻辑和历史经验,为了追求民族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运而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很好地化解了民族间的冲突,为民族共同繁荣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而西藏,新疆的分裂与恐怖活动愈演愈烈,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极端民族主义和宗教情绪的刻意弥散。因此,为了抑制分裂活动,增强民族团结,如何在原有的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以民族间认同为基本目标,以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宗教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长期任务。
       六 结 语
       处于社会大转型期的中国,如何面对非传统安全威胁对国家安全所带来的挑战,是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课题。在国家观念视野下思考国家安全问题可以给我们提供研究问题和发现问题的新思路。站在民族与国家兴亡的角度充分认识和加强“国家认同”的制度化机制,将极大地促进国民的凝聚力。在政治领域,继续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解放思想,尤其是“解放表达”,有利于营造宽松的政治生态环境,使国家政治安全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尊重与保障人权,注重社会公平,妥善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能使政治安全奠定在社会安全的坚实基础之上,从而真正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