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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与传统文化(书院学研究专辑)]陈崇与东佳书堂
作者:张劲松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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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唐代江州陈氏东佳书堂被誉为中国书院发展史的第一个里程碑,但相关史料的抵牾让人怀疑东佳书堂在唐代创建的真实性。从新兴士绅阶层在地方事务的作用、科举制度对聚居家族的影响、陈氏家族聚居的婚姻关系等方面来看,陈崇在唐大顺元年(890)创建东佳书堂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关键词]陈崇;东佳书堂;绅士;科举;家族婚姻
       [中图分类号]G649.2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63(2008)05—0012—06
       一 关于东佳书堂的几种讨论
       在中国书院史研究尤其是关于书院起源的研究中,江州陈氏东佳书堂是一个无法绕开的话题。诸多史家根据有关史志的记载将东佳书堂作为中国书院初创时期的代表,如毛礼锐等先生据《同治九江府志》“唐义门陈衮即居左建立,聚书千卷,以资学才,子弟弱冠,皆令就学”的记述,提出“根据这些记载,可以认为在唐代私人创建的书院中已有聚书授徒的讲学活动了,虽然还不甚普遍,规模也较小,尚未形成制度,但作为教育机构的书院已经诞生了。”《中国古代的书院制度》《中国教育通史》《中国书院制度考略》《中国教育制度通史》《中国教育史》等著作中的意见大致相同;在1994年出版的《中国书院史》中,李才栋先生第一次用较大篇幅介绍了东佳书堂的办学情况,他指出:“从事教学活动,又具有学校性质的书院始于唐代……。唐代不但有前述的若干所后人比较简略记述的书院,还有当时人比较详细的记述,并保留了有关规章制度的书院。江西德安东佳书堂(亦称义门书院、陈氏书堂,唐代归江州浔阳县管辖),即是一例。”李先生确认东佳书堂出现在唐代的史料除地方志外还有陈氏的谱牒。据江西、湖南、湖北等地陈氏后裔保留下来的族谱记载,江州陈氏七世长陈崇于唐大顺元年(890)制定了一份《陈氏家法》,家法共三十三条,其中一条规定在陈氏的东佳庄设立书堂一所,以教育弟侄子姓以应科中举,期取青紫。根据这份“既非后人追述,亦非口耳相传,已被陈氏后裔世代承继刊于陈氏宗谱卷首的文献资料,足以证明在唐代已经出现了由私家举办、既藏书复教学的不同于隋唐的中央和地方官学、高于蒙学程度的新型教育机构——书院。”由此,以东佳书堂为代表,书院起源于唐代成为书院史学界得到广泛认同的一个基本观点。作为具有教学功能的书院兴起于唐代的标志之一,东佳书堂被誉为中国书院发展史的第一个里程碑。
       近年来,随着文化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相关学科的加入,中国书院研究的视野得到拓宽,研究视角也在不断转换,关于东佳书堂的讨论也间或有新观点出现,如徐梓先生在《元代书院研究》中指出,“书院的名义最早出现在唐代,这在学术界已经有一致的认识,但书院是不是已有讲学活动,是否是教育机构,也就是说唐代是否已有名实相符的书院,现在还很难判定。”“即以声名最为显赫的义门书院(即东佳书堂——作者注)而论,现有的记载不仅不能印证地方志中的说法,相反只是说明书院这一名称的向壁虚造。”徐晓望先生在《唐五代书院考略》中更认为今人引用的陈氏宗谱是有疑问的,“唐代陈崇所建的最多是书堂,而不是书院。进一步说,陈崇是否建有书堂还是可以探讨的。”“由此看来,有些学者根据不可靠的族谱史料,将东佳书院的历史上溯至唐代是有问题的。……所谓石鼓书院、东佳书院起源于唐代的说法都经不起考证。”
       如果加以细致的比较亦不难发现,陈氏谱牒与地方志书记载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相关文献在书堂的创建人及其创建时代上多有抵牾,东佳书堂兴建于唐代的真实性让人怀疑。
       二 江州陈氏聚居史实与《陈氏家法》的宗旨
       江州陈氏始祖陈旺(生卒不详),字天相,于唐玄宗开元十九年(731)年因官置产,古籍于九江郡蒲塘场太平乡常乐里永清村(今九江市德安县车桥镇义门陈村),“子孙因此居住,恪承祖训屡世同居,自是家益昌,族益盛。”陈氏聚居的特点是“合族共处,室无异财,厨无异馔。长幼男女以属会食,日出从事,不畜仆夫隶焉,”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宗法制度为保障的同姓义居的大家庭。陈氏的聚居符合封建王朝以“孝道”治国,以伦理秩序为乡村治理手段的统治思想,因而多次受到封建政府的旌表。唐僖宗乾符年间(874—876)诏旌其门,南唐升元元年(937)诏立陈氏为“义门”,入宋后包括宋太宗、仁宗等封建君王对其亦多有旌赐,江州陈氏成为唐至北宋时期较有影响的聚居大家族。值得注意的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陈氏的聚居虽对于稳定地方秩序有一定的作用,但田畴不广、供给不足,“聚族益众,家道贫困”,地方政府在给予陈氏属于奖励性质的经常性免杂差科徭、盐曲线绢外,在荒歉之岁还要拨付一定的赋贷。沉重的经济负担让地方政府无力承担,于是在权臣文彦博、范师道等人的建议下,宋仁宗嘉祜七年(1062),北宋政府以人口过于集中、朝野太盛为由,将陈氏分析为291庄,依派拈阉分迁江南、两直、川、浙、广、闽等地的路、州、镇,义居323年的江州陈氏经分析遍布各地,一时有“天下陈氏出义门”之说。
       江州陈氏在第七世陈崇主家时已初具规模,有“曾元数百人”,成为当时人口较多的同姓聚居村落。陈崇出于对家族“将来昆云渐众,愚智不同,苟无敦睦之方,虑乖负荷之理”的忧虑,于唐大顺元年(890)主持制定了《陈氏家法》,家法对陈氏聚居的各项事务作了详细的规划,“设之以局务,垂之以规程,推功任能,惩恶劝善。公私出纳之式,男女婚嫁之仪;蚕事衣妆,货财饮食,须令均等,务求和同,令子子孙孙无间言而守义范也。”通过家法的规制和导向,使家族所有子孙世守义范,从而敦亲睦族,形成陈氏义居的宗法秩序和伦理环境,维护一个“务求和同”的乌托邦社会是陈崇制定家法的初衷。家法所列示的全部三十三条无一不是为实现这个宗旨服务的。除前文所引家法对设立东佳书堂的规定外,家法还对家族的童蒙教育定有详规:
       “立书屋一所于住宅之西,训教童蒙。每月正月,择吉日起馆,至冬月解散。童子年七岁,令入学,至十五岁出学。有能者令入东佳。逐年于书堂内次第抽二人归训,一人为先生,一人为副。其纸笔墨砚,并出宅库,管事收买应付。”
       陈氏的书屋与书堂渐次递进,形成了一个颇具特色的家族教育体系。但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即陈崇只是在家法中对陈氏家族的教育作出了规划而没有实施,东佳书堂只是陈崇在家法中的一种设想,直到陈崇之子陈衮时期书堂才由陈崇的规划和设想而变成现实?我们试着从唐代社会文化发展的角度来予以分析。
       三 绅士在地方事务中的作用与东佳书堂建置的必然性
       江州陈氏从始祖陈旺定居到陈崇制定《陈氏家法》不到200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陈氏已经发展成一个经济上颇具实力的大家族。从《陈氏家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唐大顺年间的陈氏家族已有
       多个庄田及道院、筮法、都蚕院等庞大的族产。而在陈崇之前,陈氏的谱牒上并没有其他重要人物的真实功名及实际官职任用情况的记载,江州陈氏的资产可能更多的是依靠族人对土地的长期经营获得的,陈崇之前的家族管理者的身份类似于唐宋时期的“富民”阶层。“富民”虽然“富”,但其本质依然是“民”,社会地位依然不高,他们只可能勤劳致富,而不能凭特权在短期内攫取大量社会财富。据研究,唐宋时期的“富民”延聘饱学之士、兴办私塾的现象较为普遍,培养子弟科举入仕、赢得乡村社会的地位与声誉、免除身家力役等都是“富民”兴办教育的出发点,“唐宋社会乡村教育文化热潮的兴起,实则与富民阶层的崛起有着很大的内在联系。也可以说,富民是推动唐宋社会文化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江州陈氏而言,这种情况在陈崇时期发生了改变,陈崇可能是陈氏自聚居以来首位获得重要官职的“富民”,“富民”的称谓可能不再合适了,以陈崇为代表的士绅阶层已经取代富民登上了江州陈氏的历史舞台。
       “乡绅”一词早在宋代即已出现,后来的研究者对乡绅、绅士和士绅等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无论是乡绅还是绅士、士绅均有一定的功名或者官职,“将本籍的官员(无论退职与现任)与科举功名获得者视作乡绅的观点成为一个主流意见”、“中国的绅士阶层实质就是‘一个以非正规权利方式控制地方事务的权力层’,即地方精英。”
       绅士在国家控制和地方治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连接政权与乡民的桥梁,由于其特殊的身份使其发展成为同时肩负治化与教化的双重角色。张仲礼先生在其研究中指出,绅士主要通过出任政府官职、处理各种地方事务(包括宗族事务)、担任幕僚和教职等来获取收入,处理各种地方事务被认为是“绅士功能”,“绅士通常认为自己理所当然地负有造福家乡的责任,具有完善、维持地方和宗族组织的责任,而旁人对他们也有这样的期待。”具体到陈崇而言,他是否考取功名无从查考,但被唐中央政府授予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右散骑兼御史大夫,享有赐紫金鱼袋的待遇,且担任江州长史一职,官阶为从三品,确是事实。对于这个累世聚居、义不析财的大家族而言,陈崇通过家法规划了诸如蚕事衣、货财饮食的均等、和同等系列问题,为陈氏的长远发展奠定基。敦宗睦族,教化乡民,正是士绅经理地方和宗族事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又尤以兴办教育为要务。作为家族中较早获取高级官职的绅士来说,陈崇比谁都更清楚地知道“中国绅士的地位不是来自地产,而出自对教育的垄断。由功名作为凭证的教育使绅士有资格向国家和社会提供重要的服务。”
       兴办为科举业服务的东佳书堂,是陈崇——陈氏家族中的绅士——服务宗族(地方)事务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绅士这一新兴的社会阶层提高其自身社会地位,扩大其社会影响的重要途径之一,这是因为兴办书堂,培养本族子弟科举人仕出入官场不但能给本人带来利益,更能给家族带来荣耀,“官宦生涯不仅对官员本人是利益所在,对其家乡也同样有好处。如果某一地方的绅士中有人出仕,就会对这一地方带来很大的利益;官职越高,当地就会得到更高的声誉和更大的实际利益。如果地方或宗族对应试的考生提供过经济资助,并为他们赶考出了路费,此时就可以得到更多的回报。这种投资可以得到比任何其他投资更高的收益。”兴办东佳书堂是新兴士绅阶层的代表——陈崇对陈氏历史上“富民”阶层职能的继承与提升的具体表征。
       从管理家族事务的角度来看,促使陈崇兴办东佳书堂可能还有以下两种因素:一是陈崇时期陈氏家族人口的迅速增长,本族及邻里姻亲求学生徒人数也不断增多,原来依家族聚居所在地而建的家塾无法满足这种需要,故需于东佳庄择别墅建书堂,这种因为教学场馆无法满足教育需要而择地新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还需要关注的是,陈氏家族是一个累世聚居的家族,为保持家族聚居的纯洁性,避免家族成员受外界不良影响干扰,其家法对于出入家族的人员、宾客都有较为严格的管理要求。江州陈氏的情况并不是个别现象,被明太祖朱元璋称为“江南第一家”的浦江“义门”郑氏,亦是一个合族同居的大家族,郑氏制定的《浦江郑氏义门规范》对此外来宾客等也有严格规定:“亲宾往来,掌宾客者禀于家长。当以诚意延款,务合其宜。虽至亲亦宜宿于外馆”。陈氏之所以要于居之左二十里的东佳庄建书堂可能是担心外地寄止修业者与本族族人杂居一处,既不易管理,更容易生出事端,从而影响本族聚居。至于自中唐以来,进士科地位的上升,社会对诗赋在科举考试中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为提高家族子弟的诗赋水平和科举成功率,陈崇选择远离人口稠密的聚居村庄而在风景绝佳的东佳庄建书堂可能性的论证笔者已有专门的论述,不再赘言。
       四 科举制度与东佳书堂兴办的紧迫性
       “大传统与小传统在村落中的互动本身是一种文化创造的过程,是在小传统的基础上对大传统某些因素进行的选择。”科举取士制度自隋朝开创至唐代逐步完善,并日益成为影响中国士人的最为重要的一个大传统。围绕科举取士制度,逐渐形成了包含教育、经济等因素在内的科举场域,“在参与科举场域的各种力量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士人主要依靠是文化资本。而文化资本主要是通过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来获得。……最典型的是家族或者宗族对士人读书应举的帮助”,对于聚居家族而言,从维护家族稳定,促进家族兴旺的角度出发,举办家族教育的目的就是对科举这个大传统的主动适应,这是因为“一个宗族的实力常常取决于做官族人的人数和他们官职的重要性”。江州陈氏的先祖曾为显赫的皇室(南北朝时期的陈朝),“曾经依靠王族地位而享有政治特权的陈氏,(因战乱)被永远剥夺了世袭地方高官职位待遇”,要振兴家族的声威,试图恢复陈氏在历史上的影响,对于一个已经没有任何背景的家族而言唯一的出路就在于通过科举从本族中不断向朝廷输送人材,科第簪缨,获取高官,除此之外别无他法。陈崇创建东佳书堂正是迎合陈氏家族的这一迫切需要,他在家法中对陈氏弟侄子姓“稍有学成应举者”的规定明确了东佳书堂为科举服务的办学宗旨。
       事实上,东佳书堂的科举训练业取得了令人称异的成效,多有溢美之词的陈氏家族登科名录固不可全信,但徐锴《陈氏书堂记》的记载值得注意,“自龙记以降,崇子蜕,从子渤,族子乘登进士第。近有蔚文,尤出表焉。曰逊、曰范,皆随计矣,四方游学者自是宦成名立者盖有之。”“龙记”为唐昭宗年号,为889年,比陈崇制定《陈氏家法》的大顺元年还要早1年,这说明在陈崇制定家法前后,就有陈氏的子弟如陈崇之子蜕、从子渤等考中进士。“古昔盛时,虽二十五家之间巷亦有塾,闾内致仕之老,朝夕坐其中,民之出处者,必受教,教成俗善,而人人有士君子之行也,……后世虽休明之朝,亦惟郡县有学居之,远于城廓者,子弟无从而至焉。”陈氏当时选择的聚居之地由于避祸之需,远离江州郡治200余里,脚
       值甚是不便,加之唐代官学的种种限制,子弟的科举教育问题只能是依靠陈氏家族自身来解决,唯一的办法就是兴办家族学校。从《陈氏家法》制定前后即有子弟考中进士的情况来看,陈氏应该在家法制定前就有为科举服务的家塾。这个家塾还不是后来的东佳书堂,它或许就位于陈氏合族居住之地,也没有正式命名,只是当其发展到陈崇主家之时,由于家族经济发展、聚居人口和修业者日益增多及迎合科举考试需要、更好地提高科举成功率等诸方面的原因,陈崇才将这个没有正式命名的家塾搬迁至东佳庄,并在家法上称其为书堂。在此,陈崇只不过是顺应了家族和唐代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扮演了将陈氏的家族教育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角色而已,这也是我们认为东佳书堂的创建时间应为唐代的原因之一。
       五 江州陈氏的婚姻关系与东佳书堂创建的必要性
       陈崇制定家法时,陈氏已经存殁十一代,子孙众多,有曾玄数百人。要维持这样一个人数众多的聚居大家族繁衍生息,首先要解决的是家族成员的婚姻问题。“婚姻之际,人之大伦也”。古代生民虽然无法在科学上解释近亲通婚的不利之处,但已经注意到近亲婚姻的巨大危害,禁止同姓通婚几乎是所有聚居家族的共同行为。如从五代时期开始聚居的江西乐安流坑董氏在其规定中规定,“生殁葬娶,四者皆重。……婚姻一节,吾宗素严。”对违反同族不能通婚族规的家族成员,董氏将实施在封建宗法社会里最为严重的“黜族”惩罚。据研究,直到民国年间流坑董氏仍对以下三种婚姻情况实施“黜族”的制裁:1)与本村住祠堂中的外姓佃(奴)仆结婚;2)本村同姓男女通婚,尤其是不能与本姓的孝妇结婚;3)未履行请媒、送贴等正规手续而自行婚配者不予承认,且行“黜族”。清末浙江余姚兰风魏氏的宗规规定对族人同姓通婚者或娶同姓醮妇者,本房应从速禁阻。若倔强不遵,则应重办;对事前隐瞒事后发觉者,要予以斥革,不得人谱,对知情的房长也要一体重办。从封建宗法伦理的角度来看,同姓通婚最大的危害在于容易造成长幼辈份秩序的混乱,“同姓的男女,即便绝无血缘关系,要是结婚,也会被视为‘以兄妹为夫妇”’。在一个累世聚居、人口众多的家族中,房系庞杂,不同房系之间可能出现“爷孙同龄”、“姑侄同年”的现象,允许同姓通婚则极有可能出现所谓的“乱伦”情况,这是强调伦理秩序的宗法家族绝对不允许的。因此,对于聚居家族而言,与邻近异姓村落缔结良好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陈崇制定的《陈氏家法》对家族的通婚对象等内容没有较多涉及,但于陈崇之后陈氏所制定的《陈氏推广家法十五条》对此则有较严格的要求,“姻亲不可攀援。若娶妇有所攀援豪门之女,骄奢傲慢难以钳束。嫁女有所攀援豪家之子,纵横侈肆,难以交际,俱非所宜。但于门户相对,嫁娶得称。”封建家族之所以强调“子孙娶妇者,亦须择其相称,方族娶之”,其出发点在于妇道实在是维系家族发展的根本之一,“妇道乃家之所由盛衰,须详访择。……保我宗嗣,成我家业,咸托于妇,可不慎欤?”要得到其他邻近村村落在通婚及通婚对象上的支持,以维持家族的婚姻关系和促进家族稳定发展,江州陈氏认为应给予邻里一定的帮助,“宗族邻里贫富不同,富之济贫古道也。贫者窘迫称贷与我,当即与之,以济贫其急。勿责之以相偿之期,听其自来,即催之亦勿加逼迫,彼岂无敢,则不负我矣。……至于其有疾病也,扶之;有死丧也,济之;有横逆祸患,代之驱逐之;有冤抑莫伸,代为辨白之,此又宽大之仁,王者之教也,子孙不可不知。”在曾元有数百人之多、家族婚姻压力较大的情形下,我们有理由相信陈崇在主家时就兴建了东佳书堂,书堂除主要为本族子弟提供教育外,还“在子弟教育方面向邻村伸出援助之手,以示友好,这种意图富有积极意义。”从《陈氏家法》中规定东佳书堂负有“应宾客寄止修业者并延待与彼,一一出东佳庄供应周旋”的职责来看,书堂的确还负有帮扶邻里的作用,在东佳书堂求学的外来“寄止修业者”大多应该是陈氏家族的邻里姻亲。这是因为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不是所有的家族或村落都有举办为科举服务等高层次教育机构的实力,堂庑楼舍的建设、师资的薪俸、图书的购置、生徒的日常开销等巨额经费不是一般普通村落所能负担的。徐锴在《陈氏书堂记》的结尾部分介绍他为陈氏作记的原因时说,“门生前进士章毂尝从(陈氏书堂)肄业,笔而见告,思为之碣,”章毂可能是在书堂受业的陈氏姻亲中的一个。他也有一篇《东佳书院记》,记中写道“予顾东佳之名而思东佳之义,益信陈氏之长发其祥也,又何喙喙欤?义门之子曰恭、寰、东,三公自南昌来郡,而叙之话,言予心悠悠,契其庭教,想其宗旨,于是不遑乐为之记。”感激之情溢于言表。为解决家族的婚姻问题而努力搞好乡邻关系,向邻里乡族提供包括教育等在内的各种帮助,这是唐代陈崇创办东佳书堂的一个出发点。而“乡邻化其德,狱讼为之衰息”的情形也为陈崇的举措作了最好的注脚。作为维持家族聚居手段之一的书堂实施对姻亲子弟的有限开放,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文化现象,她的存在对于我们认识中国古代家族及其教育等问题提供了新的路向。
       六 两个尚待验证的假设
       从士绅的作用、科举制度影响和家族婚姻关系等三方面来看,我们认为陈崇为江州陈氏东佳书堂的兴建者。但徐锴在《陈氏书堂记》中言之凿凿,称陈衮“以为族既庶矣,居既睦矣,当礼乐以固之,诗书以文之,遂于居之左二十里曰‘东佳’,因胜居奇,是卜是筑,为书楼、堂庑数十间,聚书数千卷……”。很明显徐锴认为陈衮是东佳书堂的创建者。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徐锴将书堂创建之功记于南唐时期的陈衮名下呢?我们推测有以下两种可能:
       1)陈衮是东佳书堂大规模扩建者。据北宋中舍人胡旦于咸平五年(1002)写的《义门记》记载,江州陈氏于北宋(南唐)“开宝之末计口七百四十,咸平三年增至千四百七十八口”,胡旦写的这篇《义门记》是其“过浔阳,登庐阜,因访名家,得诣陈氏。览世谱,阅家法,询事实,具知其状,因为之记”,他的记录应该是比较准确可靠的。由此可知,较之陈崇时期的“曾元二百人”,南唐陈衮主家时的家族人口又有一个较大的增长,家族求学子弟也必然随之增加,陈崇初创的东佳书堂可能出现局狭逼仄、难以容纳的情况。如果再把由于书堂影响逐步扩大从而招至的四方游学之人不断增多的原因也考虑在内的话,书堂扩建是肯定的。于是陈衮子承父业,在其主家时扩建书院堂庑,增购图书至数千卷,并且增加了二十顷的学田作为书堂的固定办学经费,进一步完善了陈崇关于书堂的管理制度。这个推测和《义门陈氏本宗历代世系引》中“(衮)乃于居左二十五里东佳山麓增广书院堂庑数百间,聚书数千卷,割田二十顷,以资四方游学”的记载是相吻合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江州陈氏东佳书堂早期发展的一个初步脉络:早在陈崇之前陈氏已有服务于本族和姻亲子弟的家塾,随着家族聚居人口的不断增多等诸多原因,陈崇于唐大顺元年(890)兴建东佳书堂,并初创书堂学规(包括办学目标、生徒和书籍管理制度等);至南唐陈衮时期,随着家族经济实力、聚居人口的进一步增长和书堂影响不断扩大,陈衮对东佳书堂作了大规模的扩建,并对书堂的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其堂庑、书籍和求学之士达至一定规模,东佳书堂遂于北宋初期发展成为“鼎峙江东”的著名书院。
       2)徐锴的《陈氏书堂记》为请托之作,有讹误成份。徐锴的《陈氏书堂记》是在北宋(南唐)开宝二年(969)创作的,距陈崇制定家法,兴办书堂的大顺元年(890)约80余年,加之五代政局动荡、物是人非,而徐锴本人又没有去过江州陈氏家族,对陈氏的情况也不是很熟悉,在追述陈氏历史的时候可能出现笔误;此外,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写作《陈氏书堂记》仍是受前门生、进士章毂所托,“笔而见告,思之为碣”,对于陈氏家族情况的了解主要从章毂那里得到的,极有可能章毂求学于东佳书堂正是在陈衮主家之时,于是在章毂的影响下,徐锴将书堂创建之功记于扩建者陈衮名下。这同时也说明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陈崇对东佳书堂的初建,较之南唐时期陈衮的大规模扩建其影响更小。历史往往就是这样,尤其是对一个一开始尚未表现出强大生命力的新生事物而言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