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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描述、解释与方法论:国内家庭暴力定量研究十年回顾
作者:王向贤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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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1995年起至今,国内的家暴定量研究已走过十余年,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2000年以前,国内没有专门的家暴定量研究,对家暴的相关定量研究以社会学为主,散见于婚姻家庭研究之中。2000年之后,国内开始出现专门的家暴定量研究,以医学尤其是流行病学为主,社会学对家暴的专门定量研究极少。尽管国内家暴定量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如获得了最基本的数据,但无论是从对家暴的描述、解释,还是方法论上,都有巨大的提高空间。
       关键字:家庭暴力:定量研究;描述:解释;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8)03-0082-04
       通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目前能查阅到的国内最早关于家庭暴力定量研究的学术文章是徐安琪1995年发表的《家庭暴力的发端——上海夫妻攻击行为的现状及特征》。如果以此为发端的话,那么至今为止国内的家暴定量研究已进行了12年。以2000年为界,分为两个时期。2000年以前,国内没有专门的家暴定量研究,相关研究散见于婚姻家庭的社会学研究之中。2000年之后,开始出现专项研究,绝大部分是在医学尤其是流行病学领域,社会学对家暴的定量研究极少。下面就从对家暴的数据描述、解释和方法论三个方面讨论两个时期的特点。
       一、2000年前的国内家暴定量研究述评
       (一)描述:获得了最基本的家暴数据,但也较为粗糙
       直到现在,在2000年前的调查数据中,被引用最多的恐怕当属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暴力发生率在1/3左右。2000年前的数据非常宝贵,不但让人们意识到家暴的普遍性,而且也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检验数据信度与效度的最初标准。但同时,这些数据也是较粗糙的,表现在如下三方面。1.题项模糊。如,典型的题项是,您的爱人曾经动手打过您吗?但显而易见,“打”“动手”的具体方式、程度、性质和后果之间可能差异巨大。2、选项多为“是”“否”或“经常”、“偶尔”等定类变量,不但使从问卷得到的动手频率实际上不具有严格的可比性,也限制了统计技术的运用和对变量间关系的挖掘。3.忽视言语/精神/心理暴力、性暴力和除夫妻以外的其他家庭暴力。
       (二)解释:在暴力原因上,以受访者解释为主;没有完整的解释框架
       从调查问卷来看,目前国内对家暴发生原因的解释基本上可分为两种方式,暂且称为受访者解释方式和研究者解释方式。前者是直到现在,国内的家暴定量研究仍普遍使用的受访者自评方式。即,研究者根据已有研究或自己的假设,在问卷中列出家暴发生的具体原因,如,与丈夫顶嘴、孩子教养分歧、经济问题等,再由受访者选择。后者是美国家暴问卷中常见的,不直接让受访者填答夫妻冲突或妻子受暴原因,而是根据已有研究或研究者的假设,设计出尽量以客观形式出现的问题,再由受访者尽量以客观形式回答。在笔者看来,这两种解释方式的优劣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前者可能反映的多是表面原因,后者则更可能深入挖掘现象之间的深层联系。如,在研究者看来,因妻子与丈夫顶嘴而引发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实际上可能反映了男权制要求女性服从于男性的规范。其次,家暴的发生原因是复杂的,需要通过数量来细致地研究变量之间的关系,让受访者在列出的定性原因中选择显然很难取得定量分析所需的定距或定比数据。第三,让受访者在研究者列出的表面原因(如,与丈夫顶嘴)中选择,可能会在文字上形成责备受害者的印象。第四,这并不是说让受访者自己解释原因就没有用处。但这应该是定性研究的工作,或定量研究设计理论框架、提出假设、设计题项之前就应该做的前期调研。事实上在笔者看来,经过国外四十多年的研究,和国内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就开始但直到现在仍有人不断通过问卷询问受访者家暴直接原因所累积的成果,应该说,目前对家暴的定性原因是比较清楚的了,现在应该集中力量推进的是通过统计分析变量之间的数值关系来验证、推进和深化细化家暴理论。
       
       由于2000年前国内没有专门的家暴调查,都是散见于婚姻、家庭等研究中,所以问卷中也就不会有完整的解释框架。如,美国四十多年来的家暴研究有力表明,儿时暴力经历、夫妻暴力和父母对孩子的暴力之间密切相关,但2000年前的国内非专门家暴调查显然不会测量暴力之间的传递。
       (三)方法论:发现了些许现象,但未予以深究
       如,根据文献来看,徐安琪是国内第一个注意到家暴报告率上男女差异的研究者,但并未深究。但实际上,不论是从家暴数据的准确性,还是理解男女在家暴上的差异,或提高调查敏感性现象的技术等方面,家暴报告上的性别差异是非常值得深究的。另外,从问卷的设计到现场调查,家暴定量研究都有许多方法论的问题需要探讨和实际检验,但由于2000年前国内专门家暴定量研究的缺席,这方面的探讨也就几乎成为空白。
       二、2000年后国内家暴定量研究述评
       与2000年前的国内家暴定量研究相比,2000年之后出现了四个不同点。1.专门的家暴定量研究论文从无到有,但数量相当有限。根据万方数据库,2000~2006年,以家暴定量研究为主题的期刊论文只有47篇,学位论文更少,只有3篇。2.对家暴的定量研究由社会学界转为医学界,尤其是流行病学界。在万方数据库的这47篇期刊论文中,发表在医药卫生刊物上的就有44篇。3.开始出现了专门的家暴定量调查。8项较大规模的调查简介见表一。4.调查主题较丰富:包括家暴与抑郁症、精神疾病、酒依赖、妇女自杀、男性性功能障碍,子女与父母间的暴力,医务工作者在门诊监测家庭暴力情况,对家暴伤害的鉴定等。
       (一)描述
       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
       1.开始普遍细化家暴类型
       从暴力的具体形式看,2000年后的调查研究开始区分肢体、精神、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从暴力当事人的关系看,分为夫妻暴力、对妻子的暴力、父母对儿童的暴力,儿童对父母的暴力,成年子女对老人的暴力等。从暴力当事人的具体身份来看,除针对一般人群外,还包括孕产妇、人工流产妇女等多种人群。从暴力的具体动作或方式看,基本上都列出了暴力的具体动作或方式。不但大大降低了不同受访者在什么是家暴,什么是打或动手上的歧义,提高了数据的可比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明显提高家暴的报告率。美国的家暴研究已证明,每当列出一种具体的暴力时,暴力的报告率就会提高4-6个百分点。暴力的年发生率、曾发生率也开始有所区分。
       2.普遍使用暴力量表
       2000年后普遍使用的量表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美国社会学家Straus等人编制的CTS(Conflict Tactics Scale,冲突策略量表),另一个虽找不到确切出处,但从各论文所列题项的高度一致程度来看,应该是出自某个已有量表。儿童期受虐经历问卷(CTQ-SF)和父母养育方式评价量表(EMBU)也较为常用。
       
       3.获得了宝贵资料
       (1)得到了多种暴力类型的发生率。如赵凤敏等人发现,遭受丈夫性暴力的比例为17%,在过去一年性暴力的发生率则为7.7%。赵幸福等发现,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暴力相当普遍,儿童受到父母情感虐待、躯体虐待、性虐待和情感忽视的发生率分别近1/2、1/3、1/4和近100%。池桂波等的大中学生调查发现,一年内,所有受试者中父母对子女施暴、子女对父母施暴的发生率分别25.7%和20.8%;从记事起到现在,这两个比例会达到40%到60%。
       (2)发现了妊娠与丈夫施暴的初步关系。如,郭素芳等人发现,暴力并不因怀孕而停止,但略有降低,会从9.1%降至4.3%,妊娠结束后暴力基本会回到妊娠前的频次。
       (3)至少从急诊和法医鉴定来看,因夫妻暴力而肢体受伤者绝大多数为中青年女性,并勾勒出丈夫施暴时的大致现场情景。如,半数发生在家中、夜晚,受伤者以中青年居多,3/4的施暴男性徒手,1/4的施暴男性使用器械,暴力及其造成的肢体伤害多为重复发生等。
       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对家暴发生率的描述仍然偏粗;选项以定类变量为主,主观性强;重女轻男等。
       以暴力描述上的重女轻男为例。表一的8项调查都只向妻子了解丈夫施暴的情况,即使是访问了男性的第4项调查,也只是询问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这种调查研究中的重女轻男不仅忽视了男性也会受暴这一事实,而且会倾向于测量“她”的婚姻,而不是“他”或“夫妇二人”的婚姻,这对于了解婚姻首先是夫妻的互动这一事实是有影响的。另外,在对家暴的描述中还有很多其实可以避免的错误。如,任意地将精神暴力与躯体暴力合并计数,对抽样总体含糊不清,将根据样本得来的数据任意外推等。
       (二)解释
       除受访者主观解释模式仍较流行外,更重要的是,没有一项研究具备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及相应题项
       1.什么是“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
       笔者个人基本同意陈明侠等总结的国际四种观点,并认为这实际上反映了目前国际对配偶暴力解释的三个层面和一个视角,即,个人、家庭和文化社会结构是三个层面,女权主义则是理解这三个层面的一个视角。至于陈等对国内解释的总结,笔者觉得只反映了国内目前对妻子受暴原因的三种解释中的一种,即强调男尊女卑的文化;第二种是强调抽象的男权制。依笔者之见,国内的这两种观点都是有偏颇的。前者强调的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有认为男权仅仅以文化形式存在、政治经济等制度都性别中立的倾向,这种观点不能完全认识到男权制是渗透于家庭制度及生活各个方面的。后者则忽视家庭暴力的发生场景——家庭,有将男权制与家庭剥离、忽略家庭暴力是男权制在家庭生活中的反映和后果的倾向。国内的第三种解释,如,高小贤所强调的家庭暴力(当然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妻子受暴)是男权制是家庭中的反映和结果之一。笔者个人赞同国内的第三种观点。
       综合国际的三个层次、一个视角和国内的第三种解释,和笔者查阅的美国社会学家Straus等人提出的“个人与关系概览”(the Personal and Relationships Profile,简称PRP),本文所指的相对完整的配偶暴力解释框架是:以性别为视角,测量和剖析家庭成员的个人特征与人际关系,并在社会结构中理解二者;在设计用于个体受访者的问卷时,重点在于性别视角下的个人特征与关系特征,与家暴有关的社会结构特征则通过其他方式搜集。
       2.目前国内配偶暴力定量研究中解释框架明显不完整
       以一项对不孕症夫妻家庭暴力的研究为例,作者指出,造成家庭暴力的因素有年龄、婚龄、文化程度、经济收入、男性是否外出打工、男性性功能障碍、是否与公婆一起住、家庭暴力知识态度。很显然,有些至关重要的危险因子被忽略了,如家庭权力模式、家庭冲突、性别观念等。虽然该研究是专门研究不孕症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但从统计上看,至少要将上述被忽略的重要危险因子作为控制变量,才可以较可靠地研究特定变量与暴力的关系,否则不但会严重影响研究的解释力,并且还可能给出错误的结论。
       3.解释框架的不完整往往伴随的是对测量的不准确、不深入
       第1项调查在测量儿时受暴经历时,只是笼统地问,“小时是否被父母打骂”,“小时是否被男戚侵犯”。但美国的家暴研究发现,儿时是被父亲打、还是母亲打,以什么具体方式打,是轻微暴力还是严重暴力;是被打还是被骂;多大的时候被打;什么是侵犯;侵犯有哪些具体方式;是否只有男亲戚没有女亲戚侵犯;是否除了亲戚以外,就没有别的男女熟人、陌生人、同龄人的侵犯,等等,都会影响到成年后的施暴或受暴。
       (三)方法论:探讨刚刚起步
       在表一的8项研究中,只有两项曾有方法论上的讨论,但也远远不够深入。“妇女受丈夫暴力情况与认知”调查曾对CTS2的信度和效度展开讨论;但未提及该调查将CTS2的选项由定距改为定类对测量和统计分析的影响。张亚林等人进行的家庭暴力流行病学调查对暴力筛选表、家庭暴力综合调查问卷等进行了信度和效度检验,但从其文章看,所采用的两种检验方式——配对一致率、线索调查与个别面晤的一致性来看,实际上检验的都是信度。
       家庭暴力的敏感性和隐私性及其产生的调查难,是不少研究者都提及的现象,但除赵凤敏提到如何在现场填答问卷时保护受访者的隐私,和如何处理丈夫知道妻子填答家暴问卷的可能后果外,没有人提到如何从问卷的措辞、题序的安排、现场填答的技术来提高数据搜集的质量,也没有人提到如何回应填答者、受暴者或施暴者需求等伦理事项。
       迷恋随机抽样、轻视便利抽样的倾向明显。在表一的8项调查中,仅有4项可称得上是随机抽样,但几乎所有的作者都声称自己的抽样是随机的。其实,提高研究质量,一方面可以从提高样本的代表性人手,另一方面可以从提高研究手段的质量人手。所以在美国的家暴研究中,鉴于许多研究人员都无法调动开展全国性随机调查所需资源这一事实,便利抽样的使用远较随机抽样普遍,他们,她们努力通过提高量表的信度效度、完善整个问卷的理论框架、改善现场调查技术、对统计分析精益求精等方式来提高家暴研究的质量。
       调查的“客观”“工具”与干预行动。传统的社会调查一向主张客观中立,并且社会学性质的传统调查也往往强调描述、解释,而非行动干预,从而会出现将受调查者当作工具的倾向,这些在当代学术反思中都受到质疑。因此笔者理解且赞同表一中的第1、5项调查将客观调查与行动干预结合在一起,但从调查的准确性来看,似乎应该设置对照组或进行基线、终线调查,才能准确说明所测量的到底是行动干预之前还是之后的暴力情况,但这两项研究都没有如此。一点讨论
       总体而言,在十余年间,国内的家庭暴力定量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研究质量也在提高,但仍有相当多的主题亟需推进。限于篇幅和笔者目前的研究程度,下面仅对一点提出讨论意见,即,如何从描述、解释和方法论的角度进一步研究配偶暴力中的一个矛盾现象,即,调查显示丈夫受暴率并不低,但媒体报道和许多个人经验却是家暴受者以妻子为绝大多数。如何解释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呢?下面是笔者的一点建议。(1)细致深入地描述男性受暴的详情,比较暴力的性别分布,并从方法技术上精益求精。(2)除努力完善解释框架外,还应从方法论的角度考虑性别社会化、暴力性别化对暴力报告率的影响。如,是不是男性夸大了自己的受暴?男性会不会隐瞒自己的受暴?女性在暴力报告上呈现什么特点?丈夫施暴、受暴的原因、表现是否与妻子相同等。
       总之,社会性别视角指出,针对女性的暴力,包括妻子受到丈夫暴力是男女结构性不平等的结果之一,这一解释非常具有说服力,但难以解释男性受暴。所以,在笔者看来,只有在解释了男性也受暴和媒体报道中女性受害者占绝大多数的矛盾,才能更确切地了解遭受家暴最深重的女性的处境,才有可能寻找到防止普通夫妻暴力(Common Couple Violence)演变为最严重的家庭暴力——家庭中的男权恐怖主义(Patriarchy Terriorism)的措施,当然也才能努力消除家庭暴力。
       (责任编校:秋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