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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与史学]论高校教育和谐与依法治校
作者:熊楚才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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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教育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教育法治是教育和谐的保障。面对生态、资源、环境全面恶化,社会规范的有效性正在受到怀疑,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治理乏术等问题,认为高校教育和谐与依法治校二者相制约而存在,相辅佐而发展。依法治校要回应人文关怀、构建和谐校园、导入自尊自律、对接“三个文明”,把和谐社会的主题融入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的三大职能中,努力营造和谐的育人环境,逐步实现人和校园环境的和谐,人和教育制度的和谐,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和谐、学术氛围的和谐以及教育与其他科学的和谐。最终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人和人的和谐以及人和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教育和谐;依法治校;和谐校园;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63(2007)05-0118-05
       “和谐”与“法治”其所以成为当今出现频率最高、呼声最高的词语,不外乎两种原因,一是人们向往和谐,二是不和谐的表征与隐患只有靠法治才能消除。为什么要追求教育的和谐?和谐教育的价值何在?一位专家做了朴素却有力的回答:“和谐是为了发展,发展的结果是让师生快乐,幸福,生活得更有价值。”为什么要推行法治?2005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中国组委会主席肖扬在世界法律大会法律日致辞说,法治才是世界和平与社会和谐最可靠的保障。据社会学家和法学家分析,五大社会问题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其中就有腐败问题。有三类腐败令人深恶痛绝,其中就有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虽然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的提法还有待商榷,但是学术道德失范是有目共睹的。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育的本质是净化人的灵魂,应当抵制任何污染。教育一旦腐败,受教育者所付出的成本,将变成他们步入社会后变本加厉向社会索取回报的动力。由此可见,教育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教育法治是教育和谐的保障,二者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高校只提教育和谐不行,只提依法治校也不行,二者相制约而存在,相辅佐而发展。笔者认为,依法治校要回应人文关怀,依法治校应构建和谐校园,依法治校应导入自尊自律,依法治校应对接“三个文明”。
       一 依法治校要回应人文关怀
       教育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尤其是高校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有着重要的导向及支撑作用,高校只有把和谐社会的主题融入教育之中,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育人环境,处处回应人文关怀,事事体现以人为本,才能实现教育功能。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在阐述大学理念与依法治校时说,现在企业家也在讲以人为本,但他是以能够给企业带来最大利润的人为本,并非人人为本。
       关于以人为本,中国政法大学提出两句话,一是以学生为主体,二是以教师为本位。如果一所大学能够让学生有充分的自豪感,教师有充分的尊严感,管理人员有充分的成就感,那么这所大学就是充满活力的大学。
       以学生为主体,首先是要以学生为主开设专业课程。有人打了两个比方,在专业过细划分的计划经济时代,学生被当作“矿物”,接受高等教育就是一个冶炼过程,因为在选择生源时,已经把“铜矿石”、“铁矿石”、“锡矿石”分开了,大学毕业时,这些学生就变成了“铜锭”、“铁锭”、“锡锭”,以统一规格离校。如果我们把学生当“生物”,大学四年学习过程则应该是生物生长的过程,应该允许他长成参天大树,成为栋梁,也应该允许他长成一朵艳丽的奇葩,供人欣赏。在这个生态系统中,可以保持生物的多样性,允许其生长过程中的自我选择和自我满足。如果学生在大学里面具有这样的地位,就是恢复了他的主体地位。这就是说,大学里面如果不允许学生选专业、选教师、选课程,就是没有学生的主体地位。
       其次是要以学生为主设计权利系统。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代表国家满足学生受教育权的要求,学生是宪法权的主体,而大学是满足其要求的义务主体。受教育权是学生的根本权利,决不允许轻易限制或剥夺。几年前,大学生因怀孕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事情屡见报道,用法律的观点判断,就是用小的价值牺牲了学生的最大价值,存在价值灭失问题。可见大学里面的权利生态系统的设计,应由以管理者为主转变为以学生为主,大学无权干涉学生私生活,学生因怀孕而被开除学籍的事情今后不应再发生。
       其三是要以学生为主规范管理程序。目前高校有关学生管理制度以惩罚为主,漠视学生权利。为保障学生程序性权利,体现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在学生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应有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方面的规定。正当程序应包括受告知权、听证权、公正作为的义务、说明理由的义务。同时,应确保学生受到侵犯后有完善的救济途径。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了一系列的新规则。1)明确学生权利与义务。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2)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开除学籍的理由由“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改写为“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等。3)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规定学校涉及学生权益的行为,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规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必须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4)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5)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等与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此外,取消了“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等。可见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在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方面有了较大进步。
       二 依法治校应构建和谐校园
       中科院院士路甬祥在《把握人与自然关系实质深入探讨和谐发展规律》的学术演讲中说,人与自然关系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关系……人类为了持续发展,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必须充分认识自然规律,主动调整自身行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和谐的校园环境,是无声的育人载体。高校集中了社会的精英,在构建和谐校园,确保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方面理应走在前面。和谐校园是高校内部环境的高度和谐,要求管理者根据高校特点,提高执政兴校能力,对行政管理工作应做出调整:即管理观念由依权管理向依法管理转移;管辖领域由三维空间向社会网络拓展;管理方式由集体化向个性化转变。强调管理者、教师、学生人格上的平等,建立平等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和平等的师生关系,强调
       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的平等。学校工作应围绕“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这一理念,关心学生,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以实现学生的终极价值目标为己任。总之,和谐校园包括人和自然环境的和谐、人和人的和谐、人和制度的和谐、学术氛围的和谐以及高校与社会的和谐。而在这些和谐的韵律中,人和制度的和谐是起保障作用的,没有制度的和谐就没有人和自然、人和人、高校与社会以及学术氛围的和谐。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既要体现共性,又要兼顾个性;既要维护统一意志,又要体现人文关怀。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权威报告《学会生存》指出:“应该把培养人的自我生存能力,促进人的个性全面和谐发展,作为当代教育的基本宗旨。”用教育规律指导和谐校园建设,就是要遵循教育规律,营造祥和的教育环境,使受教育者的身心和个性和谐发展,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和谐,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和谐,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的和谐,达到内部外部教育环境和学校教育各系统的良性互动。湖北省高校在构建和谐校园和精神文明建设中,适应形势变化,进一步丰富时代内涵,与保持党的先进性教育相结合;进一步丰富思想内涵,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进一步丰富道德内涵,与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相结合;进一步丰富文化内涵,与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学校呈现出和谐发展的良好态势,其经验可资借鉴(引自武汉热线>>生活频道>>武汉通>时政新闻2005—9—15 10:21:49)。
       三 依法治校应导入自尊自律
       当代大学生绝大多数是上世纪80年代后出生的,正如中发[2004]16号文件概括的,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同时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诚信意识淡薄和社会责任感、艰苦奋斗精神、团结协作观念缺乏等问题。另有研究表明,当代大学生因市场经济对价值观的双重效应、中西文化的碰撞、自身心理的不稳定性以及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失误,已导致其道德伦理状况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并且表现出与以往大学生不尽相同、也与社会普通青年有所不同的特点。不以考试舞弊和偷盗行为为耻,不以大庭广众之下与异性拥抱接吻为羞,不以剽窃他人的论文为不道德,不以损人利己为内疚这些道德缺失所引发的影响校园稳定、文明的事件乃至治安案件屡有发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可谓抓住了解决当代大学生伦理缺失问题的关键,主张从根本上加以修补,帮助大学生树立其自尊自律意识。
       自律和他律最初是由康德提出的一对哲学伦理学范畴。康德认为“任何外部立法,无法使得任何人去接受一种特定的意图,或者能够决定他去追求某种宗旨,因为这种决定或追求取决于一种内在的条件或者他心灵自身的活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切的道德规律只有通过个人的思想和行为,转化为道德的自律,才能成为实存的道德行为和道德风尚。由此可见,无论是个体道德的培养还是社会道德的要求,都只能通过个人的自律才能实现。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新出台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明确提出了“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方面的要求。同时调整了用词角度,取消了原《准则》中“不得”、“要”等外在的要求性表述。对学生日常行为要求,将原《准则》中诸如“不浪费水、电、粮食”、“讲究卫生”、“爱护花草树木”等要求改为“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仪表整洁”、“爱护环境,珍惜资源”等,并增加了理想、信念方面的要求。新出台的《大学生管理规定》在强化相关管理的同时,也导人了自尊自律意识。关于学生婚姻的问题,首先是从教育者或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的角度,承认学生有这样一种权利,在规定里面不禁止,但是不提倡,相信大学生有这种自律意识。有人对70所高校做过调查,调查表明,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之后,70所高校中大学生申请结婚的不到万分之一。事实证明大学生能妥善处理好学习和婚姻、家庭的关系。天津有一个大学生结婚,媒体做了大量的正面报道,这是违背绝大多数家长和学生意愿的。无论是从家长还是从学生来讲,都希望大学生在大学期间集中精力学习,为将来有更好的生活夯实基础。媒体如从维护学生的长远权益出发,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启迪学生培养远见卓识和自律意识。
       四 依法治校应对接“三个文明”
       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入宪,凸显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是制度文明的结晶。实践证明,只有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按宪法和法律办事,才能体现宪法和法治的精神。依法治校是高校教育和谐与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目前,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诸如竞争、价值规律、等价交换、追逐优质消费、讲究产品包装等特点已经在教育市场里充分显现出来。教育的买方市场已经形成,按教育成本收费,学生有择校的权利。办学既要讲社会效益,又要讲经济效益;既要改善办学条件,又要提高教职工的待遇,高校当前普遍面临许多现实问题。所有这些,都需要用法制的手段来加强宏观调控,而依法治校只有与“三个文明”相对接才能健康发展。
       1.依法治校应与物质文明相对接
       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基础,高校的和谐发展离不开物质保障。邓小平同志早在1983年就强调,要下决心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改善知识分子生活待遇。江泽民同志也指出,要下决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积极改善知识分子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高校是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物质文明建设任重道远。近年来,高校的物质文明建设虽然有了较大进步,但是校园环境污染、教职工子女就业难、学生住宿条件差,贫困学生欠费等导致的不和谐乃至治安问题,屡有发生。因而依法治校只有与物质文明相对接,才能确保高校的和谐发展。高校的物质文明包括校园硬件建设与环境污染的治理和防治。近几年来,有的高校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如中南民族大学每年都定期将化学实验废弃物交由省、市和区环保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校医院医疗废弃物也定期回收进行焚烧,学生食堂产生的油烟和餐饮废水都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处理,校内各种新建基建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使学校的物质文明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有的高校在学生公寓社会化管理方面注重物质文明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或银行贷款,扩建学生公寓,改善了学生的住宿条件和生活环境,使学校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教学科研和学校的发展;学生公寓实行物业管理,学校、学生、业主、物业管理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契约关系,严格按契约办事,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透明公开,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督检查,保障入住学生的合法权利,避免了浪费;把学生在公寓的表现纳入奖学金的评定和奖励,给表现好的学生以回报,同时给学生提供许多勤工助学的机会,减轻部分困难学生的经
       济负担,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2.依法治校要与精神文明相对接
       胡锦涛提出的“八荣八耻”荣辱观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精神文明的高度概括,以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为荣,无疑也是高校师生精神境界、理想追求、道德情操和价值取向的题中之义,是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和依法治校的行动指南。但高校作为播种人类文明的殿堂,精神文明建设应有个体所积累的精神财富,每一所大学都应有自己的精神文明传统,这些传统或浓缩为校训,或提炼成铭文,或融会于专业特色,无不彰显出大学的精神内涵和人文魅力。如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中国人民大学的“实事求是”,哈佛大学的“让真理与你为友”,耶鲁大学的“真理和光明”,普林斯顿大学的校训“普林斯顿——为国家服务,为世界服务”等,充分体现了名校求实崇真的宗旨、热爱祖国的热忱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感。又如北京大学的“敢为天下先”,清华大学的“厚德载物、自强不息”,南京大学的“今天我以母校为荣,明天母校以我为荣”等,充分反映了母校对学生人格的期望。诸如中国政法大学的“厚德明法,格物致知”,北京林业大学的“养青松正气,法竹梅风骨”,北京舞蹈学院的“文舞相融,德艺双馨”等校训,分别突出了法学、农林科学和艺术的专业特色,正是这种个性文明的历史积淀和现实升华,构筑了高校师生精神文明的支柱,使其身体中永远流淌着母校精神文明的血液,无论走到哪里,他们都将为母校争光,为社会创造精神财富。
       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有人感叹高校的精神家园已不再是一方静土,关于高校教授的丑闻也屡见报道。其实,类似什么剽窃、嫖娼、欺压学生,甚至搞什么权钱交易或者性交易的事情并非高校的主流。依法治校要扫除黄流,割去毒瘤,也要讲保障人权,讲正面宣传和教育。在高校周边或校内,有人要靠黄流赚钱,有人要在黄流中找点刺激,这些事要不要管?怎么管?都有依法治校与精神文明相对接的问题。延安曾发生过一起黄碟案,新婚夫妇在自己家里看三级片,经群众举报以违犯了治安管理条例为由被警察拘留。这一事件引起了法学界的热烈探讨。事件以所属机关向这对夫妻道歉而告终,他们错在擅闯民宅,侵害了公民的私生活和人身自由。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师生的私领域和自由领域,公共权力原则上是不能介入的。实践实明,高校的精神文明更多的是要从正面引导。
       3.依法治校要与政治文明相对接
       早在我国古代,就有人提出了“政通人和”,应是对古代政治文明的概括。国外许多学者也有诸多政治文明的论述。1844年11月,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就提出了“政治文明”概念,强调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实行民主,相互监督,用“政治文明”作为废除集权制的主要手段。美国学者威尔·杜兰认为:“文明是增进文化创造的社会秩序。它包括四大因素: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组织,伦理的传统,以及知识与艺术的追求。”英国学者汤因比,不仅将社会文明明确划分为经济、政治、文化三个部分,并指出“在这个整体里,经济的、政治的、文明的因素都保持着一种美好的平衡关系”。在西方有种说法,认为民法才是一个国家真正的宪法,就因为只有民法规定的全部是人的权利。如果人道主义文化可以对应社会的精神文明,那么权利文化则应该对应社会的制度文明,也就是政治文明,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需要用权利文化来滋养我们的制度。
       江泽民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是根据社会结构和社会整体文明内容提出来的,是对我国社会文明建设的补充与发展。根据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内涵,高校政治文明建设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思想建设,二是民主与法制建设。
       政治思想建设包括政治理论、法治观念、政治理想、政治道德、政治态度与政治情感等。管理一所大学,不应把教师和学生当作管制对象,而应当作权利的主体。要使教师和学生尊严最大限度地得到维护,权利最大限度地得以行使。同时也应看到,受资本主义“民主”思潮、“自由”观念、“人权”思想和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制淡漠、人际依附、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诸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家长制作风、官僚主义、以权谋私、欺上瞒下、任人唯亲等,从社会蔓延到高校,不仅直接影响着高校的政治思想建设,而且严重制约了科学的进步与人才培养。因而,政治理论教育作为培养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主阵地,必须占领。
       民主与法制建设包括政治民主、学术民主、教学民主、管理民主等四大民主。四大民主体现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个层面,贯穿于学校的每个工作环节,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高校的政治民主就是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拓宽教职工参政议政的渠道,落实教职工对校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调动教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_l…。法制建设是民主建设的规范与保证,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高校大多沿用内部规章中的一些笼统规定,习惯于按照传统程序管理,既缺乏民主传统,也缺乏法制传统。比如在考试管理方面,处理大学生的考试违规无统一规章可循,同一性质的问题处理结果轻重不一,处理程序各自为政。学生权利救济缺失,让考试者、管理者及相关人员无所适从。近年来高等学校因为对大学生的考试违规处理不当而被学生告上法庭的案例屡见于报端,这些案例应给高校不依法依规处理大学生考试违规敲响警钟。
       建设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教育在这项系统工程中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教育兴则国兴,教育和谐则百业和谐,百业和谐都离不开法制,教育法制建设的春天必将孕育一个硕果累累的和谐社会的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