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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与传统文化研究(简帛学研究专辑)]从“公室告”与“家罪”看秦律的立法精神(摘要)
作者:于振波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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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秦律中,当父家长的侵害对象是家庭中的卑幼时,这种行为属于:家罪”或“非公室告”,禁止卑幼控告,但不禁止家庭成员以外的人控告;当父家长的侵害对象超出家庭卑幼的范围时,这种行为就属于“公室告”,家庭卑幼也有义务和责任举报,甚至可以将其捉拿归案以免自己受到株连。“公室告”与“家罪”的有关规定,源自法家之君权高于父权、官方利益高于家族利益的政治理念,明显带有限制父权的意图,是法家伦理观念和法律思想的体现,并不符合先秦儒家的家国观与忠孝观。
       [关键词]睡虎地秦简;公室告;家罪;立法精神;法家
       [中图分类号]D9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63(2005)05—003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