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论经营性国有资产代表人分级梯次结构的建立(摘要)
作者:肖海军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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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十六大政治报告提出的“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对丰富国有企业改革理论具有重大的价值。“国家所有、分级代表”可细化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代表人分级梯次结构这一技术性的制度方案,其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产代表人的授权环节与制度要素等多方面。授权环节的顺畅与制度要素的完备,是实现“国家所有、分级代表”之制度构想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经营性国有资产;代表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董事;国有稽察监事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一1763(2003)05—0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