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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社会转型视野下的16世纪明朝财政供养率研究
作者:张殿清 王玉亮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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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财政供养率是研究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视角。不同的财政供养率会造就不同的社会财富积累模式,对社会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起不同的作用。16世纪明朝的高财政供养率阻碍了中国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型,限制了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而都铎王朝的低财政供养率则促进了英国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成功转型。
       关键词:社会转型;明朝;财政供养率;都铎王朝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8)06-0107-06
       在传统社会中,财政的主要功能是维护统治者的政权,为政权相关服务人员提供薪俸。这些由国家财政支付薪俸的人员,被统称为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率是指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率,它是探讨政府运行成本是否合理的重要视角。适当的财政供养人员规模,不仅可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还可以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过高的财政供养率会浪费大量社会财富,这必将影响社会资本的有效积累。而社会资本的有效积累又是推动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重要动力。因此,研究社会转型视野下的财政供养率更具重要意义。
       16世纪的中国处于明朝中期,是“中国市场和商业的重大变革时期”,它开始了由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变。
       本文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具体地考察16世纪中国的财政供养率,并且和处于同一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的英国都铎王朝进行比较,希望从中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在进行具体的数据分析之前,有必要澄清数据采集的原则问题。由于中英两国政治文化不同,政府机构设置亦有很大区别,其中以两国军队的规模表现得最为明显。明朝中期,国家军队庞大,是财政供养的最大群体;而都铎王朝却缺乏常备陆军。鉴于两国军队数量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本文在选取数据时,不将军卒划人中国财政供养人员之列,仅统计武官数量。同时由于本文假定16世纪中国的财政供养率高于都铎王朝,为客观起见,在选取数据时,中国各类财政供养人员的数目皆取最低值。
       一
       估算财政供养率,首先要探清财政供养人员的规模。许多学者都对16世纪明朝的财政供养人员的数目进行过探讨,但由于缺乏系统的统计资料,他们大都只做概括性描述,缺乏准确的数据分析。本文在参考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及其他相关史料的基础上,对明代财政供养人员人数按照不同类型分别估算,然后再把各项数据累加求和,以得出比较确切的财政供养人员总数。
       16世纪明朝财政供养人员主要包括文官、吏员、武官、廪膳生员、太监和宗藩。
       首先,考察文官的数量。明朝文官任命制度严格,对数目也有严格的限定,所以诸学者的估算数目出人不大。李洵认为全国文职官员大约20,000多人。严林祥认为明代官员总数为24,633人。
       下面通过史料估算16世纪明朝文官的数量。黄仁宇依据《西园闻见录》的记载,认为“16世纪早期,整个帝国文官有20,400名”。据《续通典·职官一》的记载,明代官员有24,683人。明朝嘉靖年问,兵部给事中刘体乾说:“历代官制,汉七千五百员,唐万八千员,宋极冗至三万四千人。本朝从成化五年武职已逾八万,合文职盖十余万。”在刘体乾的估算中,文官为20,000人(从10万官员的总数中减去8万武官人数可得出文官人数为2万)。综合上述三组数据,可判定明代中期文官的数量应不少于20,000人。
       在明代官僚体制中,除了这些皇帝直接任命的文官外,还有大量的吏员。吏员是指服务于各级政府部门的低级行政办事人员,包括专门经办各类文书的人员、处理具体事务的技术性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其他杂务的各类人员。这些吏员都由政府支付固定的报酬。比如,“明朝时地方衙门吏员每年的报酬银为10两,差役为7、8两,称为廪给银和工时费”。这些人不但为政府服务,还领取国家薪水报酬,应算在财政供养人员之列。
       然而,在历史上,一直没有16世纪明朝吏员的确切统计数字,不同的史书有不同的记录。据陈洪谟的《继世纪闻》记载,“正德以来,吏五万五千余”。而一些学者认为,55,000人只是地方衙门吏员的人数,若加上京吏5,000人,吏员已有6万人之多。又据《西园闻见录》记载,“16世纪整个帝国吏员总数达51000名,但既包括供职于文职衙门的吏,又包括供职军队的吏”。上述数据互有出入,差距为5,000人左右。
       为求客观准确,不妨依据其他史料,重新估算该时期吏员的总数。首先估算京吏的数目。“洪武十三年(1381)审定京城六部官员,官员和吏员共548名,其中吏443名,官员104名,吏为官的4倍”。又据《续通典·职官一》记载,明代京官人数为1,974人。如果按照洪武时期官员和吏员1:4的比例估算,京吏人数应近8,000人。
       明代地方机构中,正式官员人数很少。如县衙中,只有4名正式品位的地方官员,分别为七品知县、正七品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典史。由于正式官员少,必须雇用大量的吏员来处理各项事务,这使得地方上的吏与官的比例更高。一般为“吏员十倍于官,差役又倍于吏员”。按照1:10的地方官吏比例,一个县的吏员最少应为40人。又据《明史·地理志》记载,全国共有140个府、193个州和1138个县。假设每个县仅有40名吏员,府和州按县的编制计算,那么全国各州、府、县的吏员应至少为58,840人。这个数值应是最低值,因为一些大的府县,事务繁多,吏员必定多于40名。如据侯方域估计,明末大县有胥吏300人。E93469基于上述计算,全国吏员数目可为66,840人(58,840+8,000=66,840)。为了计算方便,本文将16世纪明代吏员数目保守地定为60,000人。
       明代的军队以世袭军为主,招募兵为辅。与世袭军制相适应,明朝武官也为世袭制。“凡军官亡故、年老、征伤,须以嫡长儿男袭替职,嫡长男早丧及笃疾残疾,则嫡孙袭替,如无嫡子嫡孙,则庶长子袭替,若嫡庶子孙俱无,方许弟侄袭替。”世袭制使军官数量一经确定,就很难减少。同时由于因军功而被提拔的武官增加以及“皇亲、宠臣及宠臣的亲戚都投充于军队之中”,更使武官的数量呈逐年上升之势。“1371年大小武官共有12,980名,洪武末年增加到了28,000人,1455年在京武职人员就有31,790人,1469年据说已经超过80,000名,1520年,增加到100,0000名。”可见武官人数逐年增加。据此可以推断,1520年以后的武官数量只能高于100,000,那么,16世纪武官人数可以保守地估计为80,000。
       下面估算廪膳生员的数量。明代的学校有官学和私学两种。官学由政府出资兴办,派员管理,它包括中央的国子监、地方的府学、州学、县学。国子监监生和地方官学的生员都由官府“日给廪膳”,所以官学生员
       也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称为廪膳生员。
       国子监鼎盛时期生员众多。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监生人数达到8,100人,永乐二十年(1422),仅南京的国子监就有监生9,900人,地方的廪膳生员有名额限制,规定府学生员为40名,州学生员为30名,县学生员为20名,应天府60名。按《明史·地理志》,以全国有140个府、193个州、1138个县为据,可计算出地方的廪膳生员为34,000多人。这个数据与下面的历史记录基本吻合。据记载,明朝正德以后,廪膳生员为35,800多。由于缺乏明朝中期国子监生员的数据,本文将34,000地方官学生员的数量充作16世纪明代全国廪膳生员的数量。显而易见,这个数值要低于实际数额。
       再来估算太监的数量。宦官是在宫廷中为皇帝及其亲属服务的人员。他们不但承担日常勤杂事务,还参与国家大事的管理,有相应的官阶和俸禄,属于国家管理体制内重要组成人员。虽然史书上没有明确记载明代的宦官人数,但从整体上讲,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明代政治的日趋腐朽,宦官的人数呈剧增之势,由明初的数百人发展到明末的近7万人。尽管缺乏详细数据,但一般学者认为内廷太监应该为数万人。本文依据郑晓的《今言》中的数据,将16世纪宫廷太监的人数估算为10,000。
       最后估算宗室人员数量。为了保证皇族凌驾于一切宗族之上,明朝从国家赋税收入中支付所有宗室人员的固定“岁禄”。由于生活条件优裕、妻妾成群,宗室成员的生殖率普遍高于常数,宗室人口增加迅速。据王世贞的《弁山堂别集》记载,“隆万(1566-1620),除去未封、未名和高墙庶人外,领岁禄的郡王二百五十一人,三将军七千一百人,三中尉八千九百五十一人,郡主以下至县君七千零七十三人,庶人六百二十人,共计二万三千九百九十五人”。隆庆五年(1571)礼部给事中张国彦说:“玉牒内见存者共二万八千九百二十四人。到了万历四十年(1612),宗室人数突破六十万。”本文认为16世纪明代宗室人员总数最低也可达24,000人。
       利用以上各组数据,计算16世纪中国财政供养人员的总数。财政供养人员总数应为228,000,即文官、吏员、武官、廪膳生员、宫廷太监及宗室人数之和(20,000+60,000+80,000+34,000+10,000+24,000=228,000)。
       由于财政供养率为财政供养人数与全国人口总数的比值,所以在计算出财政供养人员人数之后,就要估算全国人口总数。关于明代人口,大部分学者认为,16世纪末、17世纪初,明代人口达到最高峰,以这一时期的人口总数,来计算财政供养率,所得结果应为保守的数值。由于选取的基数和相比数据不一,学者们对此时期人口总量的估算不同,大体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2.3亿-2.9亿;2亿;1.97亿-2亿;1.9亿;1.5亿;1.2亿-1.3亿。对于以上几组数据,学术界大都认为何炳棣的研究成果——1.5亿较为客观、准确,本文采用该数据作为16世纪末期的人口总数。
       由此可得出明代16世纪财政供养率(财政供养人员与全国人口的比值)为1:657,即22.8万与1.5亿的比值。此财政供养率是不包括庞大的士兵人数而得出的数值,倘若加上军队,那么明代中期的实际财政供养率则远远高于此值。
       为了验证估计数值的准确性,再参考其他学者的一些成果。马大英先生依据《汉书·百官表》(汉吏员自丞相至佐史凡130225人)和《通典》中记载的两汉官吏数(内外官及执掌人150986人),计算出“西汉官吏数占总人口的2.12%(大约为1:472),而后汉占3%(大约为1:333)”。黄惠贤、陈锋计算出汉代官吏总数和人口总数的比例为1:325。这些官吏都由国家财政支付薪俸,都属于国家财政供养人员。汉代的官僚机构比较简单,官吏数目较少。如果依照“就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官吏是一代多于一代,代代相加,代代为患”的规律递推,明代的财政供养率应大大高于汉代,或至少与汉代持平,所以笔者估算的明代16世纪财政供养率应该是非常保守的数据。
       二
       明代财政供养率高低与否,只有在与参照物的比较中才能得出恰当的结论。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由传统向近代成功转型的国家,而都铎王朝时期是英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其历史为研究转型提供了良好的背景。与英国都铎王朝相比较,可以清楚地判断明代财政供养率的高低情况。英国都铎时期财政供养率为1:1,977,同期的中国财政供养率为1:657,比这个数据高得多。
       “科学的比较不能只单纯地罗列一些表面的异同现象,而要通过现象,分析原因,从共同性中揭示矛盾的普遍性,从差异性中阐明矛盾的特殊性,使我们对事物的观察更加深入”。
       下面本文试图探索16世纪中国财政供养率高于英国的原因。笔者认为明朝的财政税收制度、覆盖全国的官僚体系、庞大的宗室和常备军使明代中期的财政供养率走高。
       首先,明朝的财政制度允许其拥有较多的财政供养人员。尽管明朝的整个国家财政,在形式上存在着以皇帝为核心的皇室财政和国家公共财政的区别,但由于明朝的皇帝是享有至高无上权力的专制君主,这种区分不存在实际意义,国家财政也就等同于皇帝的私人财政。这样的体制赋予他要求臣民交纳赋税徭役来满足其财政需求的特权。财政供养人员的多寡取决于皇帝的喜好,没有制度的制约。
       与此不同,都铎国王由于受到国王自理原则的约束,其可控制性收入被严格限制,他们无力保持高水平的财政供养率。国王自理原则是指拥有王室领地的国王应主要靠其领地收入以及封建法所允许的其他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它要求英国王室财政收入划分为王室正常收入和议会授权的税收两种,还要求国王必须依靠王室正常收入来维持王室及政府的常规运行,而议会授权的税收只能在战争等特殊情况下,且须经一定范围内代议机构的协商后才能征收。
       这一原则剥夺了国王随意征税的特权,强迫国王依靠自己的可支配性收入支付官员的报酬,使财政供养人员的数量受限。国王的可控制性财政宽裕时,王室人数增加。例如,1539-1540年,宗教改革使亨利八世可支配性收入剧增,当年他就新任命了439名宫室官员和120名骑士侍卫。财政困难时,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减少王室人员就势在必行。克伦威尔将王室人数从500减至230。即便为伊丽莎白一世本人服务的人员的数量也受到限制。例如,女王将小号手的数量增加到20个,风笛乐曲谱写者增加到4个,但为了减少开支,财政大臣要求女王相应减少长笛和萨克斯管乐师的人数。
       其次,明代覆盖全国的官僚体系使财政供养人员人数增加。明代的官僚专制体系覆盖全国,将民众几乎全部纳入其政治体系。尽管16世纪中国的正式文官数量不多,但他们仅是整个官僚体系中的一部分,依附各级官员的胥吏却数倍于正式官员。而英国自诺曼
       征服后,施行的封君封臣制度,使地方贵族承担了大量的地方行政事务。都铎王朝虽然不断加强中央集权,但地方事务仍由不需王室支付报酬的治安法官、警长等人员负责,未能形成由国王直接任命的全国范围的官僚体系。这自然减少了王室财政供养人员的数量。
       再者,宗室成员众多也使明朝财政供养人员人数增加。在财政供养人员占很大比重的宗室人员数额异常庞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些人员消耗了大量社会财富,对社会发展却无多大益处。相反,英国都铎王朝,由于宗教原因,国王不可能同时拥有三宫六院,一夫一妻制有效地抑制了王室人口的膨胀。
       另外,规模庞大的常备军是16世纪中国财政供养率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军队是专制皇权最有力的武器,中国历代君王视之为统治根本。庞大的军队会产生数量不菲的武官阶层。明代中期,武官人数是文官的5倍,占到了财政供养人员总数的40%以上。在英国,由于议会的反对和财政的限制,都铎王朝不能建立起属于国王的职业军队。只有在战争期间,国王才能通过招募雇佣军、雇佣本国贵族的家丁的方式,组建临时军队。亨利八世以后,由于经常面临外敌入侵,都铎国王可以沿用征集民兵的旧制,以获得足够的兵力赴海外作战。但由于议会反对,这一体系并没有导致职业化常备军的出现。而且,在海外领兵作战的指挥官依然是国内贵族,而非专门的军官。都铎王朝虽然大力发展海军,并且在1546年正式成立了海军部(NavyBoard),但只有海军财务总管(Treasurer of the Navy)、海军审计官(Controller Of the Navy)、验船官(Surveyor of Ships)、军械官(Master of the Ordnance)、船只管理员(Clerk of the Ships)等少数官员。这使都铎王朝没有产生由财政供养的军官阶层。
       中、英两国在财政制度、官僚制度、君主的权力、军队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这是造成两国财政供养率不同的主要原因。而财政供养率的不同,又对两国资本的有效积累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三
       “一般地说,自从人类脱离原始社会以来,一个社会有机构成中,包含一定数量的政府军事管理机构以及从属他们的非生产人口,是历史的必然,也不纯粹是消极的。这里有两个关键:一是数量上有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就会成为社会的疣赘;一是对经济基础能不能起促进作用。”高财政供养率与国家职能扩展相挂钩,是现代社会语境下的产物。在传统社会中,国家公共职能简单,高财政供养率只能增加财政负担和社会运行成本。都铎王朝和16世纪中国不同的财政供养率在两国由传统向近代转型的过程中起了不同的作用。
       都铎王朝较低的财政供养率对英国的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它表明英国需要民众纳税养活的绝对人数少,臣民的赋税负担相对较轻。这使得英国产生了大量的约曼农,富裕的乡绅和骑士,这些人集合为一个新的中产阶级。他们摒弃传统的土地经营方式,将积蓄用于扩大再生产,关心羊毛和面粉的市场价格及工资水准,其收益不是来自地租,而是通过剥削雇工的剩余价值来获得丰厚利润。他们是新生产力的代表,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主力军,是推动社会转型的中坚力量。
       其次,官僚机构简单迫使国王依靠无薪的地方治安法官管理地方、征收赋税。治安法官一般为当地的富裕士绅,先由地方选出、经国王任命后便可就职。由于可支配性收入受到国王自理原则限制,国王不能为地方官员提供丰厚的报酬。这样,不仰仗国王的薪俸而主要靠自己家产过活的治安法官对国王的依赖程度就远不如官僚体制下的地方官。当中央与地方发生利益冲突时,尤其在赋税征收问题上,治安法官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更多地为地方着想。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成为民众的代言人。而且,由于他们的任免,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其辖区内民众的意愿,为了自己的前途,他们不可能过度地、像中国地方官吏那样剥削搜刮民众。这些都有利于民众财富的有效积累。
       都铎王朝较低的财政供养率避免了社会财富过多地被社会上层浪费,有效地保证了社会财富的积累,从而促进和保障了生产性资金的积累,为英国社会转型创造了有利的经济条件。
       与都铎王朝相比,明代过高的财政供养率影响了社会有效资本的积累,阻碍了中国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
       首先,明代过高的财政供养率增加了财政负担。虽然文官为数不多,但吏员、武官、宦官、宗室等人数却异常庞大,在财政供养人员中占很大比重,使俸饷成为国家费用中最大的支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宦官、宗室、部分武官人员的增多意味着高消费寄生人口的增加。1580年左右太仓库在京师的现金支出中,给武臣、贵族、文官提供禄米,折成白银328,000两,占总支出的三分之一。而宗室消费更多,“1562年,全国供应京师粮食400万石,而(宗室人员)诸府禄米却要853万石,超过供给京师粮食的一倍。山西、河南的粮食即使不供应军饷和官吏俸禄,也不够供应宗藩禄米的一半”。太监的消费也不可小视。1433年户部的报告显示,当年宦官消耗的白熟米就达120,000石。
       其次,高财政供养率使凭特权侵吞社会财富的人员增多,使国家可征税土地数量减少。明朝的财政供养权是特殊身份及特权的标志,它赋予所有者控制更多社会资源的特权。在16世纪的中国,这些财政供养人员凭借其财政供养权,被合法免除国家的各项赋税和徭役。明朝规定,现任官员和退休回乡官员、学校生员享有免除服役的特权。另外,这些人员采取“桅寄、投献、分花等种种非法手段,私自扩大荫户数量,大肆兼并土地”。这一做法严重破坏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根基。据统计,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可征税的土地为850万顷;而到了1502年,可征税的土地锐减为422万顷,几乎缩水一半。这动摇了国家的财政基础。为了弥补这部分损失,国家只能加大对社会生产的主力军——普通民众的剥削,使他们经常处于破产的边缘,无法保证社会财富的有效积累。
       该特权阶层还通过收受贿赂,敛得大量不义之财。此种行为在明朝官场司空见惯。这是因为前工业社会一般不具备建立大规模官僚机构的财力,要维系其覆盖全国的官僚体系,明朝必须得靠非正常手段来解决。明代的办法就是默许官员或多或少地受贿,这使得官员非正式收入超过他们正常收入薪俸的4倍,有的甚至高达16到19倍。这也是明代官员虽然俸禄很低,但其生活却非常奢侈的原因。
       他们还可假借皇帝名义,为自己谋利。这可从宦官替皇帝征收矿税的事例中得到体现。万历年间,皇帝派太监到各地充当矿税使,“万历二十六年至三十四年间,江南地区的矿监,解进内库白银40万两”,而宦官们实际搜刮的数目应在400万两以上,相当于万历三十一年的全国正课、杂课、额外之课等各项税收的总和。
       胥吏还可“凭借熟悉法律条文、地方民情的优势,在赋税征收,听断诉讼的过程中徇私舞弊”。就连生员也可通过“请托行私,起灭罔利;包揽钱粮、隐蔽差役”等渠道牟利。这些财政供养人员凭借以上非正常手段,聚集了大量社会财富。但他们很少进行生产性投资,而是将很大的一部分资金投入到奢侈性消费中。“用之于炫耀门第的婚丧嫁娶以及追求雕琢、新奇的珠宝美器与豪华的园林别墅;更有甚者,诸如为追求功名利禄、官场拼搏的政治性发展费用,以及满足青楼姬妾、歌舞彻夜,酒池肉林糜烂生活的费用,几乎无底之洞,非倾囊而尽绝不罢手。”“消费并不是纯粹消极的东西,积累与消费的关系,最重要的并不是互相克制,而是互相促进。”明代财政供养人员的奢侈性消费,远远超出了社会生产力的水平,严重影响了社会资本的有效积累,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
       虽然这些财政供养人员也有投资的欲望,但其投资的重要形式只是购置田产,来获取高额的地租收入。这种投资没有打破原有的地主——佃农的生产模式,只是延续了中国近千年的传统生产方式,并且进一步巩固了原有的生产秩序,因此不能推动社会的飞跃发展和转型。
       从以上对中英两国的财政供养率的比较可以看出,不同的财政供养率造就了不同的社会财富积累类型,对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都铎王朝的低财政供养率促进了其从传统向近代成功转型,而16世纪中国的高财政供养率延缓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责任编辑 阎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