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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研究]试析犹太教《塔木德》中的平等观
作者:崔 斌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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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犹太教《塔木德》中的平等观是一个神学概念,意即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种观念的历史渊源、哲学和神学依据源于《塔纳赫》,体现在犹太文化的各个方面,包括日常生活中人际关系的处理、人性善恶的哲学思辨和保持政治秩序的稳定等。平等观对于培养和巩固犹太人的族群意识、宗教虔诚、商业精神等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关键词:《塔木德》;平等观;犹太民族
       中图分类号:K38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8)05-0009-07
       收稿日期:2008-04-11
       作者简介:崔斌(1962~),男,河南禹州人,许昌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
       “塔木德”(Talmud)一词来源于希伯来语的词根I—m—d,意为“研究”(study)和“学习”(learn-ing)。它在继承《塔纳赫》思想和有关规定的同时,对其内容进行了澄清和更严格的界定,所涉及的范围也更为广泛,从而增强了《塔纳赫》的适用性,规范了犹太人的生活,,使之不仅适应于不同的外部环境,顺应了犹太社会的发展,并牢固地维系了犹太民族的生存,而且还“创造了犹太人行动和生存的世界”。《塔木德》编纂完成之后,一直是犹太人立身处世、待人接物的基本标准和依据。因此,被称为继《塔纳赫》之后犹太教的“第二圣典”。《塔木德》中蕴含着犹太人的神学、哲学和日常生活等方面的思想和原则,如上帝观、契约观、律法观、平等观以及公正思想、博爱思想等,这些内容相互印证、紧密相连,形成了《塔木德》统一的思想体系。平等观是犹太人契约观、律法观的立足点,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前提,在整个《塔木德》思想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内涵就是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地存在,平等地享受上帝所赐予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它不仅要求社会生活中人人平等,而且把这种思想纳入了神学和哲学的范畴。因此研究平等观对于理解犹太教和犹太文化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中国学者对《塔木德》的研究还很薄弱,处在刚刚起步阶段。由于受学术队伍和学术积淀的制约,国内尚无能力全译卷帙浩繁的《塔木德》,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研究专著,学术论文也较为缺乏,尤其是关于《塔木德》哲学思想、神学思想的研究尚无人涉及。本文拟以国内当前能见到的《塔木德》选读本和部分国外研究论著为基本资料,从其源流和具体实施等层面对《塔木德》平等观做一初步的梳理,进而考察其对犹太历史存续、对犹太文化发展的深远影响。
       一、《塔木德》平等观的源流
       《塔木德》的本意就是对《塔纳赫》思想的阐释,《塔纳赫》是《塔木德》的思想本源。“犹太教传授给人们的不仅仅是信奉什么是正确的,更重要的是如何正确的去做……编撰《塔木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用行动来遵从《圣经》的教导的途径来向人们阐释《圣经》。”因此在分析《塔木德》之前,须对《塔纳赫》中的平等观进行追述。
       第一,上帝造人:平等观的神学依据。
       《塔纳赫》在开篇描述了上帝创造人的过程。“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神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神又是这样创造动物的,“神说:‘水要多多滋生有生命的物,要有雀鸟飞在地面以上,天空之中。’神就造出大鱼和水中所滋生各样有生命的动物,各从其类;又造出各样飞鸟,各从其类。”“神说:‘地要生出活物来,各从其类;牲畜、昆虫、野兽,各从其类。’事就这样成了。于是,神造出野兽,各从其类;牲畜,各从其类;地上一切昆虫,各从其类。”与上帝创造动物不同,人类是上帝按照自己形象创造的,每个人都具有上帝的形象。我们再来看看上帝创造人类始祖亚当的过程,“耶和华 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名叫亚当。”人被上帝赋予了“灵”。可见,每个人不仅都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的,而且都具有了上帝所赋予的“灵”。每个人的形象和精神都达到了“神性”的统一,因此他们的地位都是重要而且平等无差别的。
       第二,契约观:平等观的哲学根据。
       “约”的观念在犹太教教义中主要指上帝与人类之间订立的协议,《塔纳赫》中数次提到了上帝与希伯来人的立约。如犹太人的始祖亚伯拉罕曾两次与上帝立约,“当那日,耶和华和亚伯兰:立约,说:‘我已赐给你的后裔,从埃及河直到幼发拉底大河之地’”。另一次是在亚伯兰99岁时,上帝对他说:“‘我就与你立约,使你的后裔极其繁多。’亚伯兰俯伏在地,神又对他说:‘我与你立约,你要作多国的父……我要与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建立我的约,作永远的约,是要作你和你后裔的神。’”在西奈山上,犹太先知摩西以犹太民族集体与上帝立约,获得了上帝赐予的“十诫”。之后,又多次出现立约的事件,如以色列人在巴比伦获释后的立约等。
       立约事件向我们揭示了犹太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并不同于其他宗教那样无条件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而是以“约”的形式互相选择对方。上帝与挪亚立约以彩虹为凭据,与亚伯拉罕立约以行割礼为凭据,与摩西立约以洒血为凭据,这些凭据正是犹太人与上帝相互选择后达成“约”的见证。既然是“约”,人作为立约的一方,便有了自由选择,可以选择立也可以选择不立;既然立了“约”,又有了见证,那么立约的双方就必须践约,忠实地来履行自己的约,用约来约束自己,否则就会受到惩罚,人如此上帝也如此。犹太人和上帝都各自承担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犹太人和上帝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种平等。
       同时,作为立约一方的犹太人,只要保证信仰和服从上帝,无论你是富人还是穷人,无论你有地位还是没有地位,都可以和上帝立约,所有立约人之间都是平等、诚信的关系,都可以被上帝视为圣民,都将被赐福。而上帝也是公平和公正的,“上帝绝不偏心,绝不遗忘,绝不势利,绝不受贿”,“耶和华的慈爱归于敬畏他的人,从亘古到永远;他的公义也归于子子孙孙,就是那些遵守他的约,纪念他的训词而遵行的人”。如果犹太人之间存在着歧视或者贬低他人的行为,违背了相互之间的平等关系,那么这就意味着歧视方僭越、破坏了整个犹太民族与上帝立的约,抛弃了上帝。可见,只要和上帝立约,立约者一方的犹太人相互之间就达成了绝对的平等关系。而且由于契约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律法性,只要与上帝的契约存在,这种平等思想就永远存在。平等思想由此得到了神圣的保证和维护。
       这种以“约”的方式把神人关系纳入了“强制化”的新型发展轨道,更重要的是赋予了人的自由权利,赋予了社会平等和公义。《塔木德》社会伦理所体现的人性独立、平等、公正、正义、诚信等的社会伦理思想,都是这种“约”的产物。正是有了“约”,《塔木德》的社会伦理才有了源泉和存在的基础。
       第三,人无完人:平等观的历史渊源。
       
       在上帝至上、上帝唯一的信念支配下,犹太人自古以来就极力否认世俗的特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即使是国王也不可以压迫他人,实行专政,而是要遵循上帝的律法,平等地对待民众。正如《塔纳赫》中所表达的那样:“神啊,求你将判断的权柄赐给王,将公义赐给王的儿子。他要按公义审判你的民,按公平审判你的困苦人……他必为民中的困苦人伸冤,拯救穷乏之辈,压碎那欺压人的……因为穷乏人呼求的时候,他要搭救;没有人帮助的困苦人,他也要搭救。他要怜恤贫寒和穷乏的人,拯救穷苦人的性命。他要救赎他们脱离欺压和强暴,他们的血在他眼中看为宝贵。”
       上帝是完善的,人在上帝的面前是不完善的。因此,在犹太史上,除了被称为“完全人”的亚伯拉罕,那些有作为而被载入史册的民族英雄们并没有受到犹太人一味的赞美和歌颂。犹太人只是把英雄们当作普普通通的人,平等地去看待他们的功过,在肯定其贡献和价值的同时,也毫不掩饰他们的缺点和罪过。这一点在《塔纳赫》中表现得极为明显。《塔纳赫》中的大卫王智勇双全、才华横溢,作为国家真正的缔造者受到人们的敬仰而名垂史册。但是他也有缺点,曾卑劣地违背自己的诺言,并做过让人不耻的行为。《圣经·撒母耳记下》第11章中记载了大卫这样一次恶行:大卫与乌利亚的妻子拔示巴有了肌肤之亲,并使拔示巴怀了孕。大卫召回了在前线作战的乌利亚,并设计企图使他同拔示巴同寝,以掩饰自己的过失,然而并没有如大卫所愿。于是,大卫又施毒计,他命令约押把乌利亚派到前线最危险的地方,借亚扪人的手杀害了乌利亚,而大卫最终堂而皇之地霸占了拔示巴。大卫的这种恶行使上帝十分恼怒,于是上帝降罪于大卫王,使大卫王与拔示巴的孩子夭折。不仅如此,上帝还在大卫家族兴起刀兵,使大卫王晚年承受丧子之痛。相比于其他民族的先民们对英雄记载的绝对肯定,在《圣经》中诸如记录大卫王因罪过而受到上帝惩罚的描述还有很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犹太民族的英雄们就恶迹斑斑,只不过在犹太先民们的思想中早就具有了平等的观念。
       二、《塔木德》中平等观的体现
       平等观作为犹太人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之一,影响着犹太人的神学、哲学、日常生活、政治观念等各个方面,在《塔木德》中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人性中“善”与“恶”的肯定。
       《塔纳赫》中有人类的祖先亚当与夏娃因违背上帝的旨意,偷食禁果犯了罪而遭到惩罚的记述。对于亚当夏娃的行为,西方基督教认为人类的祖先犯了“原罪”,所以其子孙生来便有罪,且世世代代都要受到惩罚。“原罪说”其实就是人性本恶说,人一出生甚至还没有出生就处于了善的对立面——恶的一方,人活在世上就是为了赎罪、为了弥补恶而存在,人做的每一件事要么是在赎罪要么是在增加罪恶,这实际上是对人性的贬抑。而《塔木德》对亚当夏娃行为的解释则完全不同于基督教的“原罪说”,他们否认人的原罪,认为邪恶和善良都是人性中固有的不可分离的部分,“‘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圣经·创世纪》,2:7),为什么单词‘wajjitzer’(神创造)中有两个‘j’字母呢?神圣的上帝创造了两种冲动,一种是善的,另一种是恶的。(Ber.61a)”。一个人的品性取决于他哪一种冲动占了上风。“善的冲动决定正直,就像《圣经》所说的‘我的心受到自己伤害’(《诗篇》,109:22)。恶的冲动决定邪恶,就像《圣经》所说的,‘恶人的罪过在他心里说:我眼中不怕神’(《圣经·诗篇》,36:1)。两种冲动决定人的善恶各半。(Ber,61b)”。从上帝造人后那句“神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显示出上帝既肯定了人性善的冲动又肯定了恶的冲动。在犹太人看来,邪恶只不过是人类的一种自然的本能,其本质并不是坏的,因为善和恶都是上帝创造的,因此都是好的东西。“倘若没有这种冲动,人便不会建房舍,娶妻室,生儿女,干事业。(《大创世纪》,9:7)”甚至在《塔木德》看来恶的冲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应受到肯定和感谢,“人有责任为邪恶的人祷告,甚至就像为善良的人祷告一样。(Ber.9:5)”来吧,让我们感谢我们祖先的功绩;因为要不是他们犯罪,我们便无法降临这个世界。(A.Z.5a)“用两种冲动去爱——善的冲动和恶的冲动。(Sifre Deut.32:73a)”。然而恶并不值得去宣扬,因为它会引诱人去做坏事,所以犹太教认为还是应该对其进行扼制。可见犹太教中没有“原罪说”,也没有“性恶论”,犹太人在肯定了人性中善的一面的同时肯定了人性中恶的一面,因为善的冲动做了善事,这就是善的行为,因为恶的冲动做了恶事,这就是恶的行为,同时这种恶的冲动在一定情况下还能产生善的行为。这既意味着人性在善恶中是平等的,也是对人性的肯定。犹太教拉比们认为,恶人的灵魂经过受苦磨炼净化后也能升入天堂。善与恶皆人之本性,本身并无好坏高低之分,是人的行为活动本身形成了善恶的结果。
       第二,生命的平等性。
       对生命的阐释是任何宗教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塔木德》认为“上帝创造了一个一个的人,是为了告诉我们:任何一个人,如果他毁灭了一个生命,那么他就是毁灭了一个世界;任何一个人,如果他保护了一个生命,那么他就保护了整个世界。上帝创造了作为个体的人,同样也是为了显示神的伟大。人类按照一个模具铸造了许多钱币,但它们毫无区别的都是一个样子;上帝是按照人一一亚当一个人的形体创造了人类,但整个人类中没有完全相像的两个人,人与人之间千差万别。所以,任何人只能说:‘世界因为我才被创造了出来。”因此,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而又独一无二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任何人不能歧视或者看轻别人生命,即使是犯了罪恶的人,他的恶也只是他的行为,与生命本身无关,他的生命是上帝创造的,同样宝贵、需要得到别人的尊重。生命本身都是平等的,具有唯一性和神圣性。
       《塔木德》释文《巴瓦迈齐亚》中的一个案例有助于我们理解犹太人的生命观:有两个人外出旅行,走进了荒无人烟的大沙漠,他们两个人中的一个人有一瓶水。如果他们两个同时喝这些水,他们会一起死掉。如果只有一个人喝水,他就能活着走出沙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本·派图拉比说:“拥有水的应该喝水而得以活命。”
       为什么拥有水的应该活命?这是因为每个人的生命都不应该低于他人的生命,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托付给他自己保护的,都是同样重要的。不能因为挽救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也不能为了挽救他人的生命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假如死亡必须由其中一人承受,那么就让有能力挽救自己的人获救。这体现的就是生命的平等性。
       第三,“已”与“人”的思辨。
       《塔木德》中的平等观在人际关系方面体现为对“人”和“己”的同样重视,达到人际关系的和谐与完美。
       (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人所不欲,勿施于
       己”
       《塔木德》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天,一位异教徒来到犹太先哲希勒尔面前,他一只脚站立,请求在他单脚站立的时间里把犹太教经典《托拉》的真谛传授予他。希勒尔的回答仅有一句话:“有害于己的,勿施同胞,此为全部《托拉》,其余的皆为评注。”如果用中国俗语来翻译这句话,最好莫过于孔子的那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个人利益获得的前提就是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可见犹太人非常尊重他人的利益,把他人放在了重要的位置。“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成为犹太人处理人己关系的一条准则。
       如果单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准则,我们就可以发现,“这一条准则背后似乎隐含着一种不合理的意念,即仅承认他人的优先性……承认他人的优先往往会意味着降低或放弃自我的欲念和要求。这种单向的道德要求势必导致自我人性的贬低或抑制。从伦理学的角度讲,这种道德的单行性同样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不道德的”。然而,犹太民族是智慧的民族,为了避免抑制自我现象的发生,他们在肯定“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同时,也同样肯定了自我的价值,提倡“人所不欲,勿施于己”,把自己的地位放在与他人同样重要的位置。希勒尔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不为我,谁会为我?可要我只为我,那我又成何物?此时不为,更待何时?”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我们不为自己努力,我们靠谁?如果我们只为自己,我们成了什么?如果我们现在还不明白,我们要等到何时?希勒尔把“为我”放在首句,意思就是要肯定自我、尊重自我。
       “人所不欲,勿施于己”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两个理念的结合既体现了个人的重要性,又体现了他人的重要性,成为犹太人处理伦理关系的准绳。
       (2)对他人的尊重
       为了达到人己关系的和谐,《塔木德》强调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即对他人的尊重。只有尊重别人,才能自觉不自觉地把对方放到和自己同样的地位,进而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对他人尊重的思想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尊重他人的名誉和财产。犹太人把个人的名誉和财产看得很重,因此尊重他人的重要表现就是尊重他人的名誉和财产,要像爱护自己的名誉和财产那样去爱护他人的名誉和财产。“‘对待同胞的名誉要跟对待自己的一样’(Aboth 2:15),这是什么意思呢?它教导人们,正如人都要考虑自己的名誉一样,他也必须要考虑同胞的名誉;正如他不愿意自己的好名誉被侮辱一样,他也不能去败坏同胞的名声。(ARN 15)”那么“‘对待同胞的财产也要跟对待自己的一样’,是什么意思呢?它教导人们,正如人都要考虑自己的财产一样,他也必须要考虑同胞的财产;正如他不希望对他获得的财产有恶言一样,他也不希望有侮辱同胞的事情发生。(ARN17)”
       其二,尊重他人的事业。在犹太人看来,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所从事的事业也都是平等的。“作为拉比,要‘不渴求国王之坛’,‘不鄙视贫乏之人’;作为普通人,不要认为自己比你的邻人更出色,不要认为‘你做的是伟大事业;他干的是渺小事情,’因为,他和你一样‘将心奉献给上帝’。”“没有任何行为来自上面,因为没有任何行动来自下面……地上的行动影响天上的行动。”这就意味着只要一个人的行为遵循律法和伦理道德,那么都是遵循上帝的行为,都将被赋予崇高性。从《塔木德》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受人尊敬的约书亚是烧木炭的、迈尔是抄书匠、约西·本·查拉夫塔是皮匠、约查南是鞋匠、犹大是面包师等等,作为犹太人宗教和生活指导的拉比们所从事的都是最普通的职业,有的在我们看来甚至是低贱的职业。可见在犹太教中,只要遵循律法和伦理道德,那么所从事的任何职业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人们追求生活幸福的方式,都是在遵循上帝的行,都应该得到尊重。
       第四,政治生活中的平等观念。
       随着第二圣典被毁,由于政治迫害和经济困难等原因,流亡国外的犹太人人数逐渐上升。流散中的犹太人不仅很好地保持了民族性,而且很快融入了居住地的经济社会。犹太人之所以能够在保持民族性的同时很快融入居住国,平等观起了重要作用。
       首先,犹太人政治生活中平等观念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忠诚于国家。他们认为,正是有了国家,个人的利益才能够得以保全,才能确保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犹太人才能在所寄居的国家中争取尽可能的公平待遇。“要为政府的利益而祈祷,要不是出于对政府的敬畏,人就会活生生地吞掉彼此。(Aboth 3:2)”。这是因为“经文上说‘你为何使人如海里的鱼(《哈巴谷书》,1:14)’——海中的鱼是大吃小,人也是如此,要不是因为畏惧政府,大的将会吞掉小的。”只有忠诚于国家,把国家视为与自己利益同等重要的事务,国家才能兴旺,人才能更好地生存。与此同时还要遵守国家的法律,犹太人认为“地域之法便是法”(B.K.113a),把所寄居国家的法律放在了和犹太律法同样重要的位置,只要不违背《托拉》的基本原则,甚至犹太律法也要适应并服从于所在国家的法律。这一思想同时也体现了犹太人的灵活与务实性,在散居期间对犹太民族的延续和生存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在忠诚国家的同时,犹太人追求政治生活中的正义思想。尽管要求人们遵从统治者,服从国家的律法,但《塔木德》明确地告诫人们不要卑躬屈膝,向统治者献媚邀宠,更不要因为权势而做出违背道德原则的事情。当权者只是为了一己之私而结交于人,他们貌似朋友,但在危难时刻可能弃你而去。而“宁为狮尾,不做狐首”(Aboth 4:20)的意思是,宁可在品德高尚的同伴中做卑微的一员,也不要为了出人头地而与低下的人为伍。因此《塔木德》推崇“热爱劳动,憎恶权贵,不求权势”(Aboth 1:10)。人们要时刻记得自己是芸芸众生地位平等的一员,要坚持公义和正义,不逢迎权贵,也不藐视平民。这种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思想使得犹太人在保持自身特性、保留民族传统的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与当地民众融合的作用。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不会被认为对居住国政府不忠,对当地民众不友好,这也是犹太人得以生存繁衍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塔木德》平等观的历史影响
       从《塔纳赫》的大体定型到公元70年第二圣殿被毁,巴勒斯坦地区一直处在政局动荡之中,这一时期的思想也异常纷纭复杂,各种新的思想派别不断涌现。在此形势下,犹太教内部也随之发生分化,出现了两大对立派别:一个是坚持成文《托拉》不变的代表祭司阶层的撒都该派;另一个是代表新兴民间文士的法利赛派,该派主张应针对变化迅疾的新情况而对律法作出口头解释,这极大地推动了犹太教的发展。此后在法利赛文士口传律法的基础上,犹太教进入拉比犹太教时期。拉比们经过几个世纪编定的《塔木德》,其思想体系并不是封闭、僵化的,而是带有许多灵活和务实的精神,因此它适应了罗马征服后犹太人流散各地的需要。
       
       拉比犹太教与此前古典犹太教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对救世主弥赛亚的信仰,拉比犹太教强调人人都可以期待弥赛亚的降临而无需以先知为中介,在最后被拯救的日子实现人人平等。这个转变在很大程度上是突出平等精神的结果,这使犹太教更趋向现实,更注重教徒的伦理生活。信仰犹太教不仅是一种观念形式,更是一种生活方式。在此影响下,犹太教神学信条减少、个人体验增多,对律法的解释又不断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是犹太教易于适应不同时代、不同环境的重要原因。
       《塔木德》所蕴含的平等观念在处理犹太人内部及犹太人与非犹太人的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在长达千年的中世纪,犹太人失去民族家园,散居在世界各地,却通过学习《塔木德》体验本民族独特的生活方式,维护了民族特性。《塔木德》通俗、简洁、实用,并且含有许多应付危机的良策。它反映了生活在巴比伦的犹太人的祖先们的文化,给隔离区的犹太人提供了一面镜子。中世纪犹太人面对遭敌视的环境和强行隔离的政策,只能依靠经验和回忆;他们除了继承祖先的传统之外,几乎没有其他选择。收集在《塔木德》文献中的约束生活的准则有助于发扬犹太人的特性,维护犹太人的独立。《塔木德》对平等精神的追求,不仅从犹太人内部为他们创造了稳定和安全的生存与发展环境,而且有助于犹太人争取外部世界对他们的认可,进而在四处流散的情况下保持民族特性。正如罗斯在《简明犹太民族史》中所说:“《塔木德》中如此细致地阐明和描述的生活方式,使得所有以色列人民融为了一个整体,无论他们在哪里,而且无论他们被分成多少政治派别,他们都已经无法分开了……如果说在以后的漫长的岁月里,在任何别的民族都不能克服的环境中,他们仍然能够保持自己的独特个性,那么,首先应当归功于《塔木德》。”
       首先,它强化了犹太人的社群意识。每个人在思想观念上要把群体利益放在首位。个人的所作所为与群体的得失息息相关。在任何情况下,个体不得危害群体,否则必会遭到应有的惩罚。在处理与其他民族关系时,犹太人的这种观念往往会促发一种带有报复性的心态,即任何损害犹太人生存权的势力迟早也会自食恶果。在《塔木德》中,用犹太人的话来表达就是: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上帝将以其他民族对待犹太人的方式来对待他们。正如阿巴·埃班所分析的那样:“悠久的传统以及共同的思想感情,一直紧紧地把他们联系在一起。为了应付经常的迁徙,争取平等权利,开展国际间的救援运动以及向反犹太主义的偏见作斗争。这一切都要求犹太人团结起来。所以,他们那种天生互相支持的思想感情不仅没有淡漠(薄),而且日益浓厚了。”正是这种为了争取寄居地平等对待的精神,促进了犹太人的团结,在面对反犹主义迫害时维护了民族精神与传统。
       其次,对平等的追求使犹太人的自我维护获得了一种宗教特性、一种信仰行为,它同时成为一种对上帝的认知和一种宗教义务。犹太人的生活意味着犹太教的生活,维护了一个,就意味着维护了另一个。在犹太教中,个体被赋予了极其崇高的意义,每个人都与整个社团的声誉有关。所以,犹太人的生存权利以犹太人保持自身的独特性为基础。全部《塔木德》的教育思想都指向这个目的:相异是生存的法则。这就导致犹太人成为所在地最大的离群者而遭受排斥与打击,但在犹太家庭内部,平等观念的维持使家庭成员之间最大限度地团结一致来生活。这样的家庭充满自信,无惧于任何灾难与痛苦,恒久永存。家庭情感与宗教情感进入一种虔信的契约状态。
       再次,平等观念培育了犹太人独特的商业精神。《塔木德》提倡公平竞争,把道德准则融于商业精神之中。“在贸易领域,犹太人比非犹太人占优势的另一个因素,是犹太人的法律在所有原则问题上都是一致的。比如,开罗的犹太法官们可以确信,他们的判决肯定会得到亚丁或马赛犹太当局的承认。再如,一切商约都是统一的法律或语言写成的,立约双方在每个有犹太居住区的较大城市都可以找到他们的法律。”。犹太商人的发迹史充分证明,正是这种平等精神,把一个个在地域上互相隔离的犹太社团联结在一起,组成一个个排斥异己、自成体系的庞大商业网络,有效地保证了犹太商业贸易的正常进行,从而为更多犹太同胞创造了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增强了散居地犹太人的民族认同意识。《塔木德》从实用主义立场出发,教育人们要珍惜内我的价值;并认为具有珍惜自我的人,才能玄珍惜别人,才能更好地去“爱你的邻人”。《塔木德》十分重视这种“珍惜自己、爱惜邻人”的平等理论,当然也把它融入了商业观念之中,形成了犹太人以自己利益为中心的商业观念。
       最后,它对于尊重知识、教育公平等风气的形成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犹太人看来,任何犹太人一出生都具有享受教育的平等权利。面对艰难的生存环境,为了保持民族特性,他们始终把教育作为一种至高无上的神圣事业来提倡,以提高每个犹太人的文化水平来应对恶劣的生存条件。《塔木德》认为学习是每个犹太人的终身义务,是一种至善的行为,是一切美德的本源。它强调:“如果说学习是最高的善,那么,创造有利于学习的机会与条件便是仅次于学习的善。因此,不仅每个犹太人自己有义务去学习,更要为其他人创造学习的良好条件。这种教育公平的意识,一直影响到今天的以色列国。以色列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便是《义务教育法》,为所有适龄青少年提供免费教育。这使四处散居的犹太人虽然缺乏正式的学校教育,却拥有比周围群体高出许多的文化水平,从而增强了生存与发展能力,更重要的是不会因为民族内耗而削弱凝聚力。爱因斯坦说:“为知识而追求知识,几乎狂热地酷爱正义,以及要求个人独立的愿望——这些都是犹太人传统的特征,并使我为自己属于它而感到庆幸。”
       总之,平等观是协调犹太社会伦理关系的重要思想,也是犹太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人性善恶的平等、生命的平等、个人与他人的平等,再到平等观在日常生活及政治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塔木德》把平等观具体化,落实到每一个犹太人的思想和行为上。通过对《塔木德》平等观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正是《塔纳赫》孕育了《塔木德》包括平等观在内的众多社会伦理思想。上帝造人说首先肯定了人具有上帝的“神”性,人与人之间的地位都是崇高而且平等无差别的。为了生存,古老的犹太民族与上帝建立契约。一方面犹太人与上帝立约,人和神在履行契约方面处在了相对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既然每个人只要遵行上帝言行,都可以和上帝立约,都可以享受到上帝赐予的同等的福,那么每个人都是平等地存在。《塔纳赫》中的众多事例也印证了这种平等观。平等观在宗教的框架下得以维护和发扬。随着犹太民族的不断发展,平等观已经超越了宗教的框架,成为了犹太民族精神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对于流散中犹太民族的维系,还是对于以色列国家的建立和发展都起到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而且这种平等观对于后来西方文明中自由、平等、博爱思想的发育与形成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责任编辑 阎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