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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研究]利润三范畴新议
作者:张昆仑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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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传统政治经济学对利润范畴的定义打有浓重的阶级色彩,是狭义定义;西方经济学对利润的解释是混乱的。应给出也适用于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广义利润定义。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超额利润可以包容垄断利润,应将超额利润定名为优营利润;同时,还应给出广义的垄断利润定义:垄断利润就是指垄断组织凭借其在生产经营领域的垄断地位而获得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
       关键词:利润;超额利润;垄断利润;平均利润;优营利润;违规利润
       中图分类号:F27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8)04-0086-06
       利润是经济学的重要范畴,无论是理论经济学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还是部门经济学中的会计学都在研究它。同时,围绕利润问题展开的论战与争鸣也一直没有停止过。概括起来说,论战与争鸣主要围绕利润的源泉这一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展开。马克思认为利润只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而庸俗经济学以及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则把利润归结为三位一体公式中的资本——利息,或者用风险、不肯定性、垄断竞争、资本边际效率、创新、技术进步、服务等以及它们的综合来说明利润形成的原因。笔者认为,这一块的利润研究事实上属于价值理论研究。此外,学界的研究还涉及利润的定义、形式和分配等问题。如我国学者李孝林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利润定义的商榷,日本学者冈部孝好提出的基于实物量会计量度的利润新概念,以及学者沈建平提出的基于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三种利润概念:会计利润、计税利润和责任利润;再有,易庭源教授提出的旨在对利润进行合理分配的利润分块理论等。笔者认为,以上学人对具体利润问题的研究对于拓展利润理论具有显见的学术价值,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但此种研究显然不是理论经济学层面的利润研究,同时也缺乏学派及学科之间利润理论观点的比较分析。
       笔者认为,从理论经济学的视角审视,传统苏联范式经济学所确立的利润范畴是打有浓重阶级色彩的经济范畴,这在当今市场经济日益脱离社会制度的属性,越来越泛化的背景之下,就显得非常缺乏理论说服力和现实解释力。为此,笔者试从比较分析的角度对利润及其相关具体范畴进行新的探索,对之作出如下新的阐释。
       一、关于利润
       由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对利润的定义是:“剩余价值的一种转化形式,是资本家在销售商品后所获得的超过其预付资本的余额。”又指出:“当剩余价值不被看作是可变资本的产物而被看作是全部预付资本的产物时,它就转化为利润。”由顾海良、顾钰民二教授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给利润所下的定义是:“当资本家不再把剩余价值看成是可变资本的产物,而是全部预付资本的增加额时,剩余价值便转化为利润。”
       以上两种对利润的阐释,依据的是马克思的如下思想——马克思说:“剩余价值,作为全部预付资本的这样一种观念上的产物,取得了利润这个转化形式。”
       可以清晰地看出,以上对利润的阐释只能理解为是对狭义利润的定义,即对资本家所占有的利润的解释。因为以上论述均将利润看成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而“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当然,传统政治经济学也解释过“社会主义的利润”。比如,由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下)对社会主义利润下的定义是:“社会主义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以后的余额。”可以看出,这个定义亦打有浓重的阶级色彩,它和资本主义利润一样都不能成为一般的、抽象的、广义的利润定义。比如,用以上两类利润的定义就都无法说明小商品生产者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润。
       此外,上述对利润的阐释,尤其是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对于资本主义利润的定义,还模糊了毛利润与纯利润(或净利润)的区别。这是因为,商品的价值=c+v+m,如将其中的“m”细分的话,它起码应该由两块构成:一块是真正归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另一块是资本家上缴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而资本家上缴的各种税金及附加是不能归属在资本家个人的名下的。因而,如上阐述认定利润“是资本家在销售商品后所获得的超过其预付资本的余额”,实际上是将利润归为税前毛利润了;而在同一定义中,许涤新又强调利润是“剩余价值的一种转化形式”,是“资本家”“获得的”,给人留下的利润概念是纯利润、净利润——即毛利润减去税金及附加之后的余额。显而易见,以上这两种说法是矛盾的。
       下面,再让我们分析一下西方经济学对利润的阐释。
       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一般将利润分为正常利润和超额利润两类。其中,“正常利润是企业家才能的价格,也是企业家才能这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它包括在成本之中,其性质与工资相类似”。“超额利润又称纯粹利润或经济利润。它是指在企业利润中超过正常利润的那部分利润。”西方经济学认为,超额利润的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家创新的结果;2,承担风险的报酬;3,企业的垄断利润;4,厂商的意外收入。
       笔者认为,对于西方经济学的正常利润概念必须放在具体环境下作具体分析。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这里的企业家为企业主从经理市场上招聘的经理。此时,这种企业家得到的收入,自然显性地包括在成本之中,其性质和企业招募的蓝领工人所得到的工资没有什么区别。当然,在现实中,企业主对经理的薪酬更多地倾向于采取“底薪+提成(利润分成)”的灵活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的“提成”部分是以占有利润为特征的,从这一点来看,正常利润又似乎是明白无误的利润——不过,对于企业主来说,他的真正的净利润是在扣除各项成本、各种税金及附加等之后的余额。因此,在企业主的眼里,外聘经理的任何形式的薪酬在本质上都属于工资,属于成本。
       笔者还认为,如果将企业家界定为企业外聘经理,还将出现西方经济学所说的正常利润和超额利润相互混淆的现象。这是因为,西方经济学将超额利润界定为“超过正常利润的那部分利润”,又认为,超额利润的来源有“企业家创新的结果”、“承担风险的报酬”。其实,在企业家为“打工企业家”的情况下,企业家所获得薪酬里面必然包含“企业家创新”及“企业家承担风险的报酬”,由此一来,又怎能界定为超额利润就是“超过正常利润的那部分利润”呢?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家本身就是企业主(即企业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在企业家眼中,他的所有劳作的果实并不表现为他的工资,而表现为企业的利润。如果扣除税金及附加,则表现为企业的纯利润——这时,他对利润的解释是——企业家辛勤劳作的报酬。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经济学所说的正常利润和超额利润的区别,就统统没有了——显然,在两权合一的企业眼中,所有“企业家创新的结果、承担风险的报酬、企业
       的垄断利润、厂商的意外收入”都源于企业家的经营,源于企业家的劳作,由此,也就没有必要区分正常利润和超额利润了。
       再让我们分析一下小商品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利润观。显然,在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看来,只有他们外购的生产要素——设备、原材料、动力、租用的经营场地等才属于“成本”范围,这可以用“c”来表示;由于他们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劳动”是不需要外购的(这一点是他们与资本家的根本区别),由此,我们就不能用“v”来表示(v代表劳动力,而小商品生产者付出的是劳动,劳动不等于劳动力。马克思认为,只有劳动力才能成为商品,劳动不能成为商品)——为此,我们用“a”表示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劳动——这样一来,在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眼中的商品价值就等于c+a+m了。由此,小商品生产者将利润看作是他辛勤劳作的果实,而不将其看作工资,看作成本。
       接着,再计我们分析一下会计学中的利润概念。
       在会计学中,认为“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定义中的“费用”,是指“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包括“合规的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成本、营业税金、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所得税费用等正常费用和单独列出的非常费用及合规费用。”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比较以上四种利润定义,笔者认为,会计学上的利润定义撇开了利润概念上的阶级属性,是一个较好的广义利润概念。显而易见,会计学利润概念的基本思想就是:
       利润=总收入-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经营性的管理成本-经营性的财务成本+非经营性的利得-非经营性的损失-税金及附加
       当然,有的同志可能对会计学的利润概念的表述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成本分为两类:一类是显性成本(或称显明成本、外显成本),即厂商对所用的生产经营要素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的全部费用,如购买原材料的支出、工资支付、地租和利息的支付等等;另一类是隐含成本(又称内在成本或不明显成本),即本应计算为成本却未作货币支出的厂商本身所拥有的生产经营要素的报酬。比如一个体户经营的杂货店,房产是自己的,因而不需要像租赁房屋者那样交纳房租;个体户每天工作10小时但并不计算工资成本;同时,个体户自己拥有的货架、冷柜及其他也没计算报酬,等等。店主在期末结账,将收入减去显明成本得出的利润,实际上包含了应得的工资、房租、设备资本的利息等等——显然,如果他不开杂货店而将房屋出租,就可得到一定的房租;他到外边做工,则可得一定的工资;倘若他将店铺资本金存入银行,就有不断的利息收入……现在,他将这些生产经营要素从如上用途转移过来,便失去了这些收入,这实际上构成了杂货店经营的成本。因而主张,真正意义上的利润,应当表述为销售总收入减去显明成本与隐含成本之和,再加上利得减去损失,此时,为毛利润;毛利润减去税金及附加,为净利润。
       笔者认为,将隐含成本打入成本是不妥当的,它有两个弊端:
       其一,此类成本无法准确核算。这是因为,隐含成本价格不是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真实价格,我们无法估量其准确的价位。比如,在上例中,个体工商户的房屋可以出租,用以购置货架、冷柜的资金可以存入银行生息,但现实中房屋能否租得出去,以多高价位出租出去,即便租得出去,房客赖租不交怎么办?即便假定房客能够做到按时交租,但损坏了房屋设施又拒绝赔偿怎么办?用于购置货架、冷柜的现金当然可以存入银行生息,但在遭遇通货膨胀,收益为负时该怎么算?或者,银行倒闭不能获得本息时又该怎么算?再如,个体工商户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究竟应准确定位于多少……所有这些,都会使得隐含成本的计算陷入迷宫。成本无法准确量化,也就失去了成本核算的应有意义。
       其二,如果将隐含成本打入成本,整个经营活动就将导致利润为零。这是因为,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小商品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所有外购的生产经营资料和自有的生产经营资料的价值都转移到产品中去了(假定小商品生产经营者自有的生产经营资料价值价格也可以准确量化),此时,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劳动新创价值额和生产经营资料价值转移额之和必然等于商品的价值总额,也就是,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劳动成本加外购和自有的生产经营资料成本之和必然等于商品价值总额,由此,又何来超过成本之上的利润呢?而利润作为社会财富的增加额,是不可能没有的。由此可见,将隐含成本打入成本,所引起的结局是多么荒谬!
       事实上,在马克思的成本理论和商品价值理论中,也是有隐含成本思想的——不过,马克思是明确无误地将其列在了利润的名下的。我们知道,马克思将商品价值界定为c+v+m,认为,其中的c+v为成本价格且为外购成本,因而事实上认定c+v是显明成本。马克思说:“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生产的每一个商品w的价值,用公式来表示是w=c+v+m。如果我们从这个产品价值中减去剩余价值m,那末,在商品中剩下的,只是一个在生产要素上耗费的资本价值c+v的等价物或补偿价值。”“商品价值的这个部分,即补偿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格和所使用的劳动力价格的部分,只是补偿商品使资本家自身耗费的东西,所以对资本家来说,这就是商品的成本价格。”与此同时,马克思还认为资本家的管理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这种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本质上属于工资,但列在剩余价值(利润)的名下了。马克思说:“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eaptain of lindustry)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但是只要这些职能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殊形式……那末,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这种劳动也可以转给经理)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这就说明,马克思认为从事经营管理的资本家所获得的收入,不纯粹是剥削所得,资本家所获利润的一部分,应合理地认为是他的劳动所得。马克思又说:“利润的一部分事实上能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并且确实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或者不如反过来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一部分工资表现为利润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里,马克思所说的“利润的一部分事实上能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并且确实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其含义是说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所获收益的本质是工资所得;又说,这“一部分工资表现为利润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则是强调资本家经营管理劳动的工资成本是隐含成本,这一隐含成本在现实中是表现为利润的。
       如果将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论和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品价值观念作一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二者有
       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认为现实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商品生产经营成本只包括各类显性成本,而隐含成本一般都认为应当列在利润的名下。而会计学上的商品价值观却没有直白地表明这一点。
       至于西方经济学,如上所述,它的利润概念是含混的、矛盾的。比如,由刘凤歧主编的《当代西方经济学辞典》对总利润是这样定义的:总利润就是“企业总收益与总成本之间的差额”。可以看出,这里的总利润,实际上指的是毛利润,而西方经济学所认定的总成本,乃是显性成本加隐含成本,由此,此时企业的利润必将为零。但是,西方经济学又将隐含成本界定为利润的一类——正常利润,所以,笔者认为,西方经济学的利润概念是含混的、矛盾的。
       那么,作为利润一般的概念即广义的利润概念,应当如何界定呢?是否可以原封不动地照搬会计学上的利润定义?
       笔者认为,原则上是可以借鉴的,但必须加以改进。因为会计学上的利润概念没有明示费用中的成本项目应为显性成本;同时,会计学上的利润概念没有区分毛利润和净利润。笔者认为,作为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一般的理论经济学意义上的利润概念应当这样定义:利润就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所获得的总收入减去与总收入相关的各类外购成本及非经营性的损失后的余额,此为毛利润;毛利润减去税金及附加,即为净利润。
       二、关于超额利润和垄断利润
       由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对超额利润、垄断利润所下的定义分别是:“超额利润,又译‘额外利润’。指由商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所构成的利润,即超出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利润。”垄断利润“指垄断资本家凭借其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中的垄断地位而获得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
       可以看出,超额利润与垄断利润在含义上是泾渭分明、截然不同的。而就两范畴的定名来看,其所依据的基础也是完全不同的。超额利润的定名是基于数量上的——与同为数量概念的平均利润相比,超额利润在盈利水平上比平均利润为高。而垄断利润范畴的定名是基于利润产生的致因——指出是由于垄断的因素而产生的高额利润。由于两个范畴的定名基础(或者说出发点)不一致,从而就产生了概念上的混淆——显而易见,垄断利润在相对数量上也是超额利润——因为它同样高于平均利润——由此一来,超额利润概念就包容了垄断利润(事实上,经典作家也用超额利润表示垄断利润。比如,列宁就曾指出:“垄断地位能提供超额利润即超过全世界一般的、正常的资本主义利润的额外利润。”)。然而,垄断利润概念却无法涵盖由于非垄断因素所获取的超额利润。
       以上情况给我们经济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一个任务,这就是,应当准确地为超额利润和垄断利润定名。
       笔者认为,垄断利润的定名无懈可击,可以继续延用;而超额利润应当重新定名。
       笔者认为,在劳动者都能按照足额劳动力价值获得工资报酬的前提条件下,超额利润宜用优营利润取而代之(这里的“优营”指优化经营)。优化经营所产生的利润,也是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利润,但又不同于由于垄断地位所产生的垄断利润。因为,优化经营是不可自甚垄断的。比如,加强劳动纪律、奖惩严明、合理安排各工序之间的衔接、爱护固定设备、堵塞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在耗用上的跑冒滴漏……这些经营措施非垄断企业可以采用,垄断企业也可以采用,但各个企业在优化经营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却会有很大区别。而垄断组织所得到或所拥有的垄断条件则是唯一的,别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可复制。由此一来,优秀的非垄断企业的总利润构成就有两块,即平均利润+优营利润;而既垄断又优化经营的垄断组织获得的利润总额则由三块构成,即,平均利润+优营利润+垄断利润。
       当然,在现实中,无论是非垄断企业,还是垄断组织都可能通过克扣雇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而获取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对于这种利润怎么看?笔者认为,这种利润可以称为违规利润(或违法利润)。这种违规利润(或违法利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广泛存在的,但我们在进行规范分析时,应当将其舍弃。因为我们的分析,按照马克思的分析思路,总是假定劳动力商品的买卖是按照等价原则进行的;而且,这种违规利润(或违法利润)在微观的特定具体的企业中也是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的。
       最后,我们还需辨析一下传统政治经济学对垄断利润的定义。
       如上所述,垄断利润的定义是:“垄断资本家凭借其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中的垄断地位而获得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可以看出,这个定义只能是狭义的垄断利润。而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取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垄断组织也出现了多种形式,如私人垄断组织、公有垄断组织、国家垄断组织以及国际垄断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将垄断利润仅仅限定为垄断资本家私人占有的高额利润,就显得十分偏颇了。笔者认为,广义的垄断利润应当这样定义:
       垄断利润就是指垄断组织凭借其在生产经营领域的垄断地位而获得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
       三、简短的结语
       笔者深深感到,在政治经济学中深化研究利润及其衍生范畴的定义、定名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
       首先,科学地界定利润这一重要的基础范畴及其衍生范畴,可以使政治经济学建筑在理论元素更加准确、缜密、坚实的基础之上。
       其次,科学地界定利润这一重要的基础范畴及其衍生范畴,有利于准确描述和利润相关的经济现象、解释和利润相关的经济矛盾,提炼和利润相关的经济规律。
       再次,随着人类商品经济活动的发展和社会变迁,利润的表现形态也越来越多样化了,这就需要我们概括提炼抽象的、广义利润概念并界定新的狭义的、特指的利润概念。而现有的理论经济学(包括西方经济学)并没有广义、狭义利润概念之分。因此,深化研究利润及其衍生范畴就是理论经济学自觉追随并适应人类经济发展变化的表现,从而是这一学科有鲜活生命力的表现。
       与此同时,笔者还感到,在政治经济学中深化研究利润及其衍生范畴还具有十分突出的实践意义。比如,当我们确认垄断利润并非资本主义独有现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经济同样也存在垄断利润现象时,我们就不应延续传统思维将其看作是什么“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的表现而盲目地支持鼓励,而应在企业设立、税收政策、工资政策等等方面加以必要的限制。再如,当我们确立优营利润新概念后,就应当对其企业在税收、贷款等等方面施以优惠政策,以鼓励其走节能降耗、内涵发展之路,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之路,从而提高人类经济发展的“质”。
       以上笔者对利润及其衍生范畴的阐释分析定有不少疏漏错讹之处,诚请这方面的专家学者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