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政治学研究]论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及社会条件
作者:铁 锴 王振亚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 第06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摘要:协商民主可以说是对西方传统民主模式的反思和修正。协商民主的当代复兴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超越既有政治模式的意义及多维价值。政治平等、能力平等和社会自由仅仅是协商民主论者站在西方现实民主的基础上,从公民个体进入协商的视角得出的协商得以有效进行并取得实质性结果的必不可少的前提。而在根本意义上,有效运行的宪政和积极负责的公民社会才是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制度性保障)和社会条件(社会支撑)。中西协商民主发展的不同理路决定了中国协商民主的进路只能是:通过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和协作型公民社会的培育不断夯实民主基础,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拓展新领域,创建新形式。
       关键词:协商民主;宪政;公民社会;社会主义宪政;协作型公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7)06-0080-06
       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西方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在21世纪初期开始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2003年,林尚立教授在《学术月刊》第4期上首次发表了有关协商民主的文章《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2004年7月,陈家刚博士选编的《协商民主》一书出版,将协商民主理论呈献给国内读者。从2005年起,更多的学者从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目的出发,开始为协商民主鼓与呼。2006年6月,中央编译出版社推出俞可平教授主编的“协商民主译丛”系列译著,再一次促使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升温。协商民主无疑已成为当前国内学术前沿的一大热门话题。协商民主的价值、中国协商民主的可预性和可行性是当前国内学者研究的方向和主要任务。但对于建设协商民主所需要的政治基础及社会条件这一根本性问题,在学术界却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笔者认为,对协商民主价值层面怎么推崇也不为过,但如果忽视了协商民主所需要的政治基础及社会条件而来奢谈协商民主无异于空中楼阁。只有在明确地了解了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背景的条件下,探寻可预性协商民主在当代中国的可行性的根基,才能为推进协商民主找到进路,这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才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
       一、协商民主的复兴及其价值
       简单地说,协商民主就是在公共协商的过程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对话、讨论,审视各种观点和需求,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一种合法的治理形式,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空间的民主政府”。协商民主的观念“绝非是一种创新,而是一种复兴,这种理念与实践几乎和民主的概念本身一样久远,都来自公元前五世纪的雅典”。“追溯古代雅典民主的起源,我们可以发现其民主制度体现了协商民主的形式。雅典为许多关键的职能而使用了由民众选举的公民协商微观组织(deliberative mieroeosIn)”。在古希腊的城邦政治中,500人大会制度、陪审团制度等都是协商民主的具体形式的体现。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协商民主的价值进行辩护的理论家;柏克、密尔、杜威等都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做出过贡献;毕塞特首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其后是曼宁和科恩赋予其动力,罗尔斯和哈贝马斯赋予其威望,到了20世纪90年代,协商民主理论逐渐形成一股重要的民主思潮。
       协商民主的当代复兴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首先,协商民主理论是对当代西方多元主义文化和普遍冲突的现实回应。在市场经济发展和新科技革命的推动下,两方的社会利益和社会阶层日益分化,社会价值观念和利益追求的异质性进一步加大。利益冲突和礼会分裂的危险性加剧。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民族、种族之间的迁移和交流日益广泛,种族和文化的多元性日益明显,其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价值取向乃至宗教观念的差异加大。面临这种多元主义文化的困境和公民社会分裂的现实,西方国家迫切需要加强公民和团体问的对话、合作,消除社会分歧的产生,推进政治共识的形成,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和发展。其次,协商民主理论足对当代西方政治冷淡主义的现实回应。当代西方国家的选举民主容易被私利所主导,难以真正展示公民意愿。当许多公民感到自己的投票行为“无效”时,他们就容易疏远政治。近年来,西方国家选举的投票率持续下降,人民缺乏应有的政治参与的热情,西方民主面临危机。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协商民主理论强调通过公共协商的形式,发挥公民在公共决策和政治建设中的作用,从而增强公民的政治效能感、政治信任感和政治责任感,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实现民主的基本价值。最后,协商民主理论是直接反映了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协商制度化的实践。现代科技文化的高度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为代议制民主向新的更高级的民主形式的过渡创造了科技文化条件。在此基础上,作为交往形式和政治运作手段的协商开始了制度化的实践。例如,英国工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通过互联网与其成员和党外人士进行对话,他们的这种实践使公民的参与过程与政治决策过程相联系,形成公民协商和政治系统内协商的互动,促使现代民主进一步向实质性民主转化。“民主走向协商,表明人们在持续关注着民主的真实性:在多大程度上,民主控制是实质性的而不是象征性的,而且公民有能力参与其中”。
       作为一种对传统民主反思和修正的民主范式,协商民主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具有超越既有政治模式的意义和多维价值。第一,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决策的合法化。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基于公共利益的诉求,以说服而非强制的协商平等地参与决策的过程,形成超越自我利益的公共理性。因此,通过公共协商形成的决策可以得到参与者的普遍遵守。第二,协商民主能够控制官僚的自由裁量权。官僚的自由裁量权的日益膨胀是当今行政机构存在的一大问题,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只有用协商的模式才能规范、建构现代的公共行政。因为,公共行政只有在讨论和决策中,才能把公开性、平等性和包容性最大化,所有政策协商的参与者都有确定问题、列举证据和形成议程的同等机会,协商过程能够包容各种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第三,协商民主对公民的塑造意义重大。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维护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培养出民主公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性格。协商民主通过理解和尊重他人的需求和利益,培养人们具有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的素质与能力。协商民主能够使人们形成集体责任感,能够有效地促进具有不同文化的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从而成为参与持续性合作行为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第四,协商民主是对传统民主模式的修正。自由民主存在着试图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利益而不考虑后果的狭隘的个人主义的危险。协商民主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又尊重国家与社会的规范。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渊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以修正传统民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总之,“协商民主作为当代西方一种新的民
       主理论与实践形态,极有可能形成西方民主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及社会条件
       协商民主理论的复兴及其价值是对其可预性的充分注释,但协商民主的可行性除了合理制度的建构和具体方式方法的选择外,最关键的是实行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和社会条件。如果忽视这一前提而来奢谈协商民主则无异于空中楼阁。
       协商民主论者是在继承、超越自由主义理论和批评理论的基础之上来探讨协商民主的。他们认为,协商民主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协商。协商民主的协商,并不是因为参与者的形式参与而仅仅给此种民主赋予表面的合法性,协商民主能在承认公民实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来自各个方面的声音,照顾和协调各个阶层、集团乃至每一个个体的利益诉求,并在相互妥协中达成最大限度的宽容和理解。协商得以进行的最低限度应该通过公民的权利和能力来进行界定。这样,政治平等、能力平等和社会自由就成为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
       民主意味着人民的统治,而人民是多维层面的异质性要素,因此民主要求必须平等考虑不同公民的偏好差异。耐特认为,协商民主的先决条件是程序性保障,即在确定议程与决策阶段保证人们平等地参与相关的协商领域。但协商民主更需要实质性的“平等地获得政治影响力机会”。平等的政治影响机会涉及权力与资源的非对称分配,它影响着协商的方式,它包括两个重要部分。首先,平等的影响机会要求这种非对称性公平地对待每个参与者;其次,平等的影响机会要求非对称性不能使任何人处于不公平的劣势地位,没有人会因为权力与资源的缺乏而无法参与这种作为民主协商核心的协商过程。德雷泽尔看中的则是能力的平等,“真实民主的唯一条件是要求人们在交往中对偏好的考虑是非强制的,这相应地要求排除因权力运用而形成的支配,以及控制、灌输、宣传、欺骗、纯私利的表达、胁迫(有些讨价还价的特征)和进行意识形态同化的企图。如果政治参与者有平等的协商能力,他们就可能抵消这些扭曲行为”。博曼也认为,能力平等不但要积极强调公民权以及有效参与公共生活的意义,而且还要承诺调解多样性和平等要求之间的潜在冲突。能力平等能够使公民充分利用程序所赋予的机会,利用掌握的资源消除政治贫困,实现追求成就的自由。但博曼更强调有效的社会自由平等,它们被理解为促进公共职能的平等能力。“机会和社会认可的平等是有效政治参与或者完全的公共职能的最低条件”。
       以上的协商民主论者都是在西方现实民主的基础上,探讨了协商得以有效进行并取得实质性结果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如果转换视角,回溯政治平等、能力平等和社会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和社会支撑的理论发展史,我们就不难发现,协商民主所隐含的政治基础和社会条件便是有效运行的宪政和积极负责的公民社会。
       (一)宪政是协商民主的制度根基
       任何形式的民主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必备条件就是非暴政的法制(non-tyrannous rule of law),在这种情况下,交往和协商的实践才是可能的。宪政就是确立这种非暴政的法治的规则和公认的制度。宪政通过确认公民的身份和限制公权而赋予公民平等的权利,包括使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权利和获得基础教育的权利,以及使公民享有一定水平的物质福利的权利,从而维护公民的人权和参与政治的权利。宪政使公民们获得了“自主”的感觉,似乎只有宪政才能提供协商民主需要的政治基础。一个国家,尤其当这个国家庞大而且复杂的时候,公民自治不是天然就存在的,“公民自治的实现是通过引进各种防范措施来制约少数人企图建立对多数人统治权威的倾向”。不尊重宪政的国家,大多都会压制公民自治。公民自治的建立需要宪政的保护,宪政成为民主政治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宪政的最终目标不在于民主,而在于民主所承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等实质性正义价值。
       约翰·罗尔斯认为,“作为协商的立法机构的宪政民主制度框架”,是“协商民主所必需的三个本质要素”之一。要使个体能享有免受公共入侵的私人生活,宪政是最为重要的保障,宪政在创造协商的公共领域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个领域是由政府机构组成的,尤其是那些执法机关和立法机关,这些机构只有接受真正的协商才被看成是有效的、理性的与合法的政府机构。制宪本身就是协商的过程。“一个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应该“被理解为协商民主”。罗尔斯认为,受公共理性指导的协商与基本正义(basic justice)相关。基本正义是指机会和物质产品分配的平等。在公共理性指导下,在每个人都把它看做正义的政治概念的框架中,即在正义基于我们能合理预期其他人会认可的价值的框架中,公民们将开展基本讨论。最终,“宪法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基于共同的人类理性而能接受的原则和思想,我们可以合理地预期这是所有公民认可的必要条件之一”。尽管批评家认为,“要把协商民主完全和自由宪政主义融合在一起是不令人向往的”,但宪政制度对于协商民主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却是无法否认的。宪法就协商而言,修正和调整的权利是宪政民主的关键,这种民主因为其利用政治权利创造“重构秩序本身”的可能性而显得尤为突出。
       (二)公民社会是协商民主的大场域
       从广义上讲,公民社会是指存在于国家之外的自愿成立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团体、网络。关于对公民社会的角色的认识,存在有微观协商理论和宏观协商理论的不同观点。协商民主的微观理论家认为,公民社会各部门在愿意且有能力参加一些有组织的协商论坛的情况下,应该参与协商政治,公民社会通过与国家的合作而被赋予交往的形式;而宏观协商民主理论家则强调公共协商的非正式性、非组织性。公民社会在非正式的政治活动中的关键作用是形成公共舆论,并将其传达到制度性决策层面的论坛。基于协商民主的这种描述,公民社会的各部门,如利益集团和公民,就能通过对话或参与社会活动而广泛地参与协商。在笔者看来,微观协商理论和宏观协商理论之间的分歧,其实反映出的是对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协作或反抗的不同关系的认识。这反而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了公民社会有利于民主的发展。一个繁荣的公民社会不仅为未来的国家民主化提供资源,而且也能对国家的民主承诺的逆转进行控制。规范的发展的公民社会能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的运作,培养和提高社会组织的自主意识和自治能力,它不仅可以为个人的成功提供更多的机会,而且在政府的作用相对薄弱的领域中产生很大的能量。公民社会是除国家以外的推动民主化尤其是推动协商民主进程的主要行动者。
       1 协作型公民社会是推进协商民主化进程的大本营。按照雅尼克功能主义的方式界定,公民社会就是旨在对政府失灵和经济失败作出回应的公共行动。公民社会的这种功能主义的定义表明:公民社会不仅能够进行“廉价的对话”,而且它本身也能够采取行动解决问题。所以,公民社会不只是能够对
       政府的一些表面行为产生影响,它还能够采取一些“准政府”的行为。公民社会可以成为推进民主化进程(尤其是协商民主化进程)的大本营。因为,在公民社会中,人们可以选择自己想要的公共生活来解决他们共同面临的问题。公民社会因受到相对较小的限制而通常显得比国家更有吸引力。在德雷泽尔看来,公民社会是协商民主的真正场域。因为,在政治化的意义上,公民社会是由自限性的政治组织组成的,这些政治组织致力和国家建立一定的联系,但不寻求任何国家权力。“在这些公共组织内部机制中体现出来的是相对的平等主义以及真正的话语民主”。首先,公民社会是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公民社会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它是突出个体公民的民主社会,每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其次,公民社会将提供公民参与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的平台。因为,在公民社会的组织、团体中,由于整个公民社会不可逆转的个体化的进程,使得个体与团队的关系不再是前者对后者的依附、从属的关系,个体成员也不再是团队的工具,恰恰相反,团队成为个体的工具。最后,公民社会还会提供公民参与活动的“公共领域”的平台。公民社会与协商民主的互动关系在帕特南的社会资本理论中得到了阐述,他将社会团体、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参与网络活动界定为社会资本。他指出,在一个共同体中,公民参与的网络越密,其公民就越有可能为了共同利益而进行合作。公民参与网络的宗旨之一,就是要求人们更多地选择直接的民主参与途径,使公民关注社会共同的事务,通过彼此的对话和协商,对社会公共政策产生影响。在公民参与的网络的社会资本丰裕的地方,大多数民众普遍都能吐露心声,这将有助于促进公民之间的团结;并努力引导每个人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对话和协商,创造公共对话的氛围和环境,最终促进协商民主的实现。而协商民主的充分发展,则能培育积极的公民参与意识与公共精神,加强公民的相互信任和合作,提升社会资本的存量。
       2 反抗性公民社会对民主化的发展至关重要。民主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团体的积极认知和包容的过程。民主化的压力和运动几乎总是源自反抗性的公民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反抗性公民社会,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对内对外发挥影响。首先,公民社会的政治活动可以改变政治话语,进而影响公共政策的内容。其次,通过赋予诸如静坐等特殊形式的集体活动以合法性以及为公共问题建立稳定的反映机制等方式,公民社会可以对政治文化产生持久的影响。第三,旨在影响政策的协商论坛可以在公民社会内部生根发芽。第四,公民社会的抗议活动会引发当局对政治稳定的忧虑,进而促使当局作出回应。除此之外,公民社会还可以从国家和经济中重新获得权力。由于国家与公民社会存在着内在的张力,政府通常很少会采取什么积极措施来推进公民社会的联合。但民主宪政国家对言论和结社自由等基本的公民权利进行的法律保护,也对公民社会起到了保护作用。
       综上所述,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和社会条件是一种双向互构的关系:一方面,宪政民主通过确认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壮大。通过疏通、开放多样的协商路径不断完善民主制度,激发民众参与协商的热情,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协商能力,促进协商民主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得到宪政民主保障并成熟发育的积极的公民社会又不断开拓协商的新领域,创造协商民主的新形式,在与国家和各团体之间的博弈和协商中推进宪政民主的发展。正如瓦尔策指出的那样:“只有民主的国家才能建立一个民主的市民社会;也惟有一个民主的市民社会才能支撑起一个民主的国家。”
       三、中国协商民主的进路
       协商民主的复兴虽有西方独特的语境,但在现阶段,协商民主对于推进政治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却具有特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发展协商民主有助于改变传统的顺从型臣民文化;培养现代参与型公民,有利于改变过去那种动员型的被动式的政治参与的弊端;发展协商民主有助于协调好社会各阶层日益分散化、复杂化而引发的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与西方协商民主发展理路不同的是,中国的选举民主制度尚待完善,协商民主亦将成为民主建设的重要议题,这就决定了中国协商民主的进路必须是不断夯实民主建设的基础,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拓展新领域,创建新形式。
       (一)推进社会主义究政建设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宪政是以社会主义宪法为前提,以人民当家做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石,以切实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实质性正义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建设社会主义宪政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建设社会主义宪政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第一次从宪政的高度确定了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当家做主的地位,即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确定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地位,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和授权,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宪法同时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掌政权的党,是国家的执政力量,共产党执政的实质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能否真正做到这一点关键取决于党的执政能力。中国共产党完全有能力通过加强自身的建设和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舰范党与国家权力中心的关系,从而把党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变成国家意志。同时,通过推行依法治国的方略,把党依法执政与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使党取得执政的最佳效果。
       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高度中国化的政治文明成果,是与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后发展的国情相契合的,其整个制度构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根据,蕴涵着人民民主的基本精神。但也应该看到,在政治体制的具体构造和现实运行方面,还存在着种种背离民主和法治精神的缺陷和弊端,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程度。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一是确立人权在国家宪法中的地位,将人权保障作为国家权力设置、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以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成为首要内容,以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目标,不断丰富、提升人权的内涵,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二是通过理顺党政关系,加强执政党的自身建设,提升党的领导权威和执政能力。三是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责任型、服务型的政府,保障国家的繁荣发展与社会公正。四是实现民主制度的建没。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内,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政治制度,创造出丰富多彩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在这方面,浙江等省近年来探索出协商民主的新经验,如人大立法过程中的协商、公民参与的政协协商、地方行政决策的听证会、村民的民主恳谈会以及互联网上的官民对话等,这些协商民主形式能否得
       到巩固与发展,要靠民意自由、平等的表达,要靠政府的及时回应与积极作为,要靠公民与国家权力与责任规制下的良性互动所产生的社会信任作保障,说到底,最终要靠社会主义宪政作保障。
       (二)培育协作型公民社会
       由于中国是一个国家主导型社会,以国家权力特别是以行政权力来支配社会是个根深蒂固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政府对社会团体的全面控制造成了公民社会一直处于弱小的甚至是缺位的状态。公民社会的弱小使得公民的政治经济利益的诉求处于弱势,从而助长了政府过度干预和政党越俎代庖的行为,导致国家侵吞社会、以党代政、权力失去监督等现象的发生,影响了社会发展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市场化的推进引发了社会结构和社会阶层的分化,多元化的社会基础开始出现,公民社会得到了发展。但正处在从生长发育到初步成长壮大时期的公民社会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某些组织的行政化、等级化和依附性倾向明显,其自治和桥梁功能尤法独立发挥;在公民社会内部的关系中,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规则还很不健全,外部关系缺乏法律制度环境的有效保障,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对社会发展不利,而且从长远来看,它还将对政治的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处于自发发展状态中的中国公民社会如果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处理得不顺,就会形成一个社会的破坏性能量。相反,一个自发发展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的中国公民社会是一股有序的社会能量,这股能量越大,反国家、反政府、反执政党、反公民社会的非法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能量就会越小,所以,合法的公民社会是执政党、政府与公民之问一道‘防火墙’、‘过滤器’,是21世纪中国社会稳定发展的一股最大、最可靠的社会力量。”
       中国呼唤一个积极负责、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它能够担当平衡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中介,能动员和集中大量的社会力量和资源来参与国家建设,发挥社会治理的重大作用,成为协商民主的大场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政府培育这样一个协作型的公民社会,其路径是:首先,通过宪政建设,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基本权利,确保公民能以平等的公民身份进行公共协商。其次,完善法律和法规体系,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提供制度保障,扩展协商民主的领域。再次,通过增设市场经济平等的理念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宣传教育,培养具有共同理想和信念的社会主义公民,从而为进行民主协商提供所需的公共理性。最后,通过制度创新,积极动员与吸纳最广泛的民众参与剑开放性的公共商谈中。
       小结
       协商民主把协商从政治手段的层面提升到制度安排的层面,把协商主体从精英扩展到广大公民,促使现代民主从注重偏好的聚集型转向注重偏好的具体形成过程,使其成为一种更具有实质性民主意义的新型民主形态。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协商民主决不是对选举民主的替代,而是对选举民主有益的补充,其发展的根基是宪政的制度性保障和公民社会的支撑。中国既有“和合”文化的传统,又有政治协商会议的制度设计,更有基层的协商民主的有益实践和创新,中国发展协商民主的优势明显。在协商资源丰富、不存在竞争性政党且利益主体日益多元的今天,中国的协商民主价值更加彰显。伴随着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和协作型公民社会的成熟发育,中国将锻造出越来越多的现代公民,创制出越来越完善的制度体系,从而推进协商民主以更多样式、在更深层次和更宽领域中不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