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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研究]新中国所有制结构的嬗变及其历史经验
作者:张兴茂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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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继承旧中国所有制结构的基础上,建国以来的所有制结构经历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年—1952年)所有制结构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一大二公”所有制结构的逐步确立(1953年—1978年)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制约以及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至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基本形成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三个阶段。深入总结其中蕴含的经验教训,既是历史留给我们的任务,也是我国坚持社会主义改革方向、深化所有制结构改革的前车之鉴。
       关键词:新中国;所有制结构;变迁;历史经验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7)04—0068—06
       建国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伴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迁可谓是一波三折,所有制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巨大反作用、对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乃至于政治制度的基础性作用,从中得到了全面、透彻的说明。经济史学界、政治经济学界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果的研究。经济史学界在全面研究新中国经济史的过程中,较多地涉及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但较为缺乏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导下的理论分析;政治经济学界对传统的“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体制进行了剖析,对所有制(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关系究竟“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形成一定共识,但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史的理论研究仍然鲜见,同时,对于今后应如何推进中国所有制结构改革的问题,也是众说纷纭,歧见颇多。本文试图从经济史的角度集中阐述建国以来所有制关系的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对其中蕴含的经验教训进行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理论反思,以期进一步阐明所有制关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是什么”、今后的所有制改革亦即中国经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什么”这一重大而又颇具争议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中国所有制结构的深刻变化及其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建国后所有制结构的历史演变,是以继承了旧中国的所有制结构为基础的。旧中国的经济是畸形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其所有制结构由外国资本主义经济、封建地主经济、官僚资本主义经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所组成。其中,帝国主义资本和官僚资本控制着中国的经济命脉,封建地主经济则主宰着农村经济,它们决定了旧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性质。这五种经济成分在中国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是:(1)外国资本主义经济控制了中国的财政经济命脉。在抗日战争前的1936年,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企业财产约合43亿美元,其中帝国主义工业资本约占当时整个工业资本的41%,垄断了生铁产量的80%,原煤产量的56%,发电量的76%,棉布产量的64%,卷烟产量的57%。到1946年,在全部工业总资本中,帝国主义在华资本(不包括东北地区和台湾)占32.8%。(2)官僚资本主义经济直接掌握了国家的主要经济部门。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即指帝国主义在中国培植的、和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以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为主要代表。到解放前夕,四大家族官僚资本控制的银行达2448家,占全国3489家银行总数的2/3。官僚资本在全国的工业、交通的固定资产总额中占82%,它掌控了全国钢铁产量的90%,煤的33%,电力的67%,水泥的45%,石油和有色金属的全部。(3)封建地主经济占有农村的大部分土地。在旧中国农村,占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70%,而占人口总数90%的中农、贫农和雇农,只占有土地的30%。农民为了租种地主的土地,必须把50%以上的收获物作为地租缴纳给地主。(4)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始终没能成为中国工业经济的主要形式。在1946年的国民党统治区(不包括东北地区和台湾)的中国工业资本总额中,民族资本主义只占32.7%,而且主要是在轻工业和纺织工业中。(5)劳动者个体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处于从属地位。它包括农村的个体农业,城市和乡村的个体手工业、个体商业。由于旧中国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在个体经济中,实际上包括宗法式的,很大程度上是自然经济的农村个体生产者和出卖自己部分和大部分产品的小生产者个体经济这样两个不完全相同的部分。
       受这种腐朽落后的生产关系的束缚,中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落后西方发达国家在百年以上。因此,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的首要的和繁重的任务就是变革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打破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和政治制度对生产力发展的羁绊。
       应该说,在新中国成立后要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的问题上,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认识是清醒的和谨慎的。早在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已科学地预见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所建立的“以中国无产阶级为首领的中国各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刘少奇也正确地分析了在推翻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统治之后新中国经济所应包含的五种经济成分: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小商品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并且指出:“除开那些投机操纵的经营及有害于新民主主义的国计民生的经营而外,都应加以鼓励,使其发展。”他还在建国初期进一步提出了确立新民主主义新秩序的重要思想。他们的这些思想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得到了’较好的贯彻。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于没收了官僚垄断资本包括它们在抗日战争胜利后接收的日、德、意等帝国主义在华财产,国家控制了经济命脉;继续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一切封建制度,从而使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1)国营经济发展壮大,并确立了自己的领导地位。建国后,国营经济在革命根据地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取消帝国主义的特权、没收官僚资本企业,国营经济空前壮大。1949年底,国营工业在全部工业总产值(包括手工业)中的比重为26.7%,在全国大型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达41.3%,拥有全国发电量的58%,原煤产量的68%,生铁产量的92%,钢产量的97%,水泥产量的68%,棉纱产量的53%。国营经济还掌握了全国的铁路,绝大部分银行业务和对外贸易,控制了全国的经济命脉。国营工业三年增长287%,平均每年递增51%,国营工业的比重增长了41.5%。(2)个体经济有了一定的变化,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集体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中国由于生产力水平低,经济落后,细小分散的个体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一直占有很大比重。1949年,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约占3/4。经过三年的经济恢复,中国个体经济发生了以下变化:首先是个体经济的比重有所下降。解放后,个体经济在国营经济的扶助下,发展较快,农业总产值增加了
       48.4%;手工业(除生产迷信品等少数行业已被淘汰外)总产值增长1倍多,接近解放前最高年产值,从业人员增加到713万人。但由于现代工业恢复和发展速度更快,1952年,个体经济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下降到2/3左右。其次,个体农民的互助合作运动积极而稳妥地开展,集体经济初见端倪。为了改善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也为使农业的发展同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国共产党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号召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据统计,到1952年,全国组织起来的农户约占全国总农户的40%左右,比1950年增加3倍。其中常年互助组803万个,初级合作社近4000个。个体手工业者也是如此,到1952年,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3280个,从业人员21.8万人,占手工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产值2.46亿元,占手工业总产值的3.4%。(3)在中国共产党“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指导下,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由于国营经济发展的速度更快,资本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大大下降。私营工业产值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不包括手工业)中的比重,由1949年的63.3%下降为1952年的39%。在一些重工业部门,私营工业比重下降更大。1952年与1949年相比,电力由36%下降为6%,煤由28%下降为12%,生铁由8%下降为3%。私营商业批发额的比重由1950年的76%下降为1952年的36%,私营零售额比重由83.5%下降为57%,私营进出口额的比重由33.5%下降为7%。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加工订货将其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创造了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到1952年,加工订货、包销、收购的产值已占私营工业总产值的56%,商业方面也已出现批购、经销、代销等形式。公私合营的工业企业共有907家,其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5%。
       经过三年多的经济变革,中国在所有制结构上彻底打碎了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及封建主义的所有制关系,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国营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合作社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这说明,中国社会已经走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泥潭,但它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社会。历史事实表明,这种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是适应当时生产力水平的,它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二、“一大二公”所有制结构的逐步形成及其历史教训
       经过国民经济的三年恢复,中国社会进入了新民主主义社会。但是,总的说来,新中国的主要领导人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过渡性质的社会,新民主主义革命后应该不停顿地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以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这就使得以刘少奇为代表的确立新民主主义秩序的正确主张没能实现。相反,在紧接着的、当然也是必要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严重脱离中国生产力不发达的现实国情及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仅用了不到一个五年计划就完成了原来准备用三个五年计划完成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1952年底,中共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其核心是“一化三改”,即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当然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事情,但在改造过程中严重脱离了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存在着步骤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在所有制结构上简单划一,在公有制规模上追求过大等一系列问题。从1953年至1957年,随着中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加速,“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初步形成。其具体表现是:首先,在国民收入中,1956年同1952年相比,国有经济的比重由19.1%上升到32.2%,集体所有制经济由1.5%上升到53.4%,公私合营经济由O.7%上升到7.3%,私营经济则由6.9 9/6下降到O.1%以下,个体经济由71.8%下降到7.1%。前三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达93%。其次,在工业总产值中,1956年同1952年相比,国营工业的比重由41.5%上升到54.5%,集体所有制工业由3.2%上升到17.1%,公私合营工业由4%上升到27.2%私营工业由30.7%下降到0.04%,个体手工业由20.6%下降到1.2%。前三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工业已达98.8%。再次,在商业领域中,以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例,国营经济所占比重由16.2%上升到34%,合作社经济由18.2%上升到30.1%,国家资本主义及合作化经济由0.4%上升到28.3%,私营经济由65.2%下降到7.6%。前三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达到92.4%。以上数据表明,中国已从过渡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变为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所有制结构。此后,随着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左”的指导思想的不断加剧和对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的日益夸大,就更是把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看成是社会主义的异己物和不稳定因素,超越生产力的水平及其发展的客观要求,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形式。一方面,片面强调全民所有制的优越性,低估集体所有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混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界限,搞所有制的“升级”、“穷过渡”和“合并”运动,将“一大二公”作为判断所有制形式先进与否的标准,即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范围越大越好,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另一方面,完全排斥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连农户搞的一些少量的家庭副业也被当作滋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温床,不断地加以挞伐。据统计,至“文革”结束前的1975年,中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在工业总产值中,国家所有制占83.2%,集体所有制占16.8%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国家所有制占56.8%,集体所有制占43.0%,个体所有制占0.2%,非公有制经济基本消失。这种公有制基本上一统天下、国有制又占绝对优势的所有制结构,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否定市场机制的作用,微观经济主体无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经济失去了协调发展的动力与活力。到了“文革”后期,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
       三、所有制理论上的拨乱反正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问题进行了大胆的和艰苦的探索,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所有制理论。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带领全党恢复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
       生产力标准,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所有制结构。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定位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重申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互关系的原理,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存在一种固定的模式,我们的任务是要根据中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每一个阶段上创造出与之相适应和便于继续前进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提出“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在论述了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重要性的基础上,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和发展进行了理论展开和初步的政策设计。报告认为,“由于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还需要各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已经被作为指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载入史册。其中,在所有制问题上具有意义的是,它指出:“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广泛发展全民、集体、个体经济相互之间灵活多样的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有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还以租给或包给集体或劳动者个人经营。”并就外资在中国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定位:“利用外资,吸引外商来中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至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理论已具雏形。这是在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问题认识的初步展示,它在极“左”的所有制理论的坚冰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为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问题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开辟了航道,并对推动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随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认识的深化和政策的调整,在农村普遍推行了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一大批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专业户和重点户,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经济联合体大量涌现,出现了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发展的局面。以1981年至1985年的工业产值的年均增长率为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农村国业产值平均每年递增分别为8.1%、18.2%和20.5%,个体工业更是平均每年递增1.1倍。
       1987年以前,党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发展持一种不提倡、不宣传,也不取缔的态度。1987年党的十三大在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把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理论的认识,首次把私营经济当作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写进党的文件。1992年党的十四大则明确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概括起来,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多种经济成分论。这一理论从根本上突破了追求单一公有制模式的理论与实践,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的重大发展。
       此后,私营经济也像个体经济一样,得到了蓬勃发展。以1995年6月底的数字与1987年相比,私营企业户由22.5万上升到56.3万,注册资本由680.3亿元上升到2460.2亿元,其资本总额占全国工业资本总额的比重由3.8%上升到13.71%。
       十四大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进一步深化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元的所有制结构和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认识。十五大审时度势,郑重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对所有制理论认识的新突破,也是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方针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首先,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由过去长期使用的“方针”提高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还是首次,反映了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的更为清醒的认识。方针与制度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指在某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的某个特定时段上,针对某一或某些具体问题所要采取的指导思想和政策措施;而制度则是指在整个历史时期内都必须坚持的最为基本的东西。这意味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权宜之计,而是同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始终的基本制度。其次,十五大还进一步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进行了界定,不再单纯强调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量的优势,而是强调其质的优势。再次,在理解“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时,突破了将非公有制看做是公有制的“有益补充”的观点,反对人为地划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数量界限。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任何社会所有制的数量结构最终是由生产力水平及其结构所决定的,而不是由任何先验的比例关系决定的。作为发展生产力的手段,作为与生产力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非公有制与公有制在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共生共荣。这已为十五大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所证实。据统计,至1999年,在中国的工业总产值中,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分别占28.5%、38.5%和33.0%,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三者的比重分别为24.3%、18.2%和51.5%。可以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六大再次重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且认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当然,必须看到,这里的共同发展决不会是平行发展或同比例发展;由过去的公有制一统天下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必然是公有制的比重逐渐下降、非公确制经济的比重不断上升的过程,而且随着中国所有制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与完善,这个过程并没有完结,这是正常的。可以预计,随着公有制经济规模的进一步收缩、质量上逐步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的不断增强和私有经济的继续发展壮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将充满生机与活力。
       四、新中国所有制结构的历史嬗变留给我们的经验教训
       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在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基础上,社会主义与私有制是水火不相容
       的。为着尽快建成社会主义,必须迅速根除私有制经济,并消灭其再生的土壤。当我们怀着对美好理想的向往,并充满热情和干劲地把这一理论付诸实践的时候,受到了历史的惩罚;而当我们摆脱了对马克思主义教条式的甚至是错误的理解,根据本国国情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候,就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业绩。其中蕴含的经验教训是深刻的。
       第一,所有制关系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消逝的内在规律,人们不可能任意地去创造它或消灭它,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只有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力。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仅在于自觉地发现和实行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应该注意到,并不存在我们惯常所持有的判断所有制关系高级或低级的标准。它的判断标准,同样也只能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任何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都是高级的;否则,就是低级的。过去,我们曾认为,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于是盲目地搞所有制升级,急于消灭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不具备条件的纯而又纯的所有制结构,实践证明,这只能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和做法。
       第二,我们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这是毫无疑义的。否则,如果放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在指导思想上搞多元化,对于一个民族众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必然导致人心大乱,天下大乱,给国家和民族带来灾难。但是,如果死守经典作家的书本教条,缺乏创新意识,不能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和不断变化的实际发展马克思主义并用于指导自己的建设实践,而是把思想停留在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的甚至错误的理解上,并把它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东西而僵化地固守,名为坚持马克思主义,实则是阉割和窒息了马克思主义。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把“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的所有制结构奉若圭臬,不能有丝毫更易,严重阻滞了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改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我们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所有制理论上锐意进取、大胆创新,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新境界,带来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勃勃生机。生动的历史教会了我们应当对马克思主义采取正确的态度。
       第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不能动摇。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最为本质的东西,放弃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只能是“假冒伪劣”的社会主义。确实,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犯了“三急”(急于求纯、急于求快、急于实现社会公正)的历史性错误,但这绝不意味着要放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行全盘的私有化。近年来,张五常等资产阶级学者大肆鼓吹只有私有化是中国进一步发展的“独步单方”,国内部分学者与之遥相呼应,提出了各种直接的或间接的、公开的或变相的、明确的或暧昧的私有化观点。果真如此,按照私有制市场经济的内在必然性,国家将无法驾驭和调控全国经济,我国的东西部经济差距必然演变为尖锐的东西部矛盾,现有的贫富差距必然发展为两极分化。事实上,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不断凸显、收入分配差距严重拉大、农村基层选举时唯“财”是举的现象屡有所闻,这些当然都是前进中的问题,需要靠发展的办法来解决。但毫无疑问,它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第四,怎样看待和处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有经济,对此必须正本清源,给出马克思主义的凹答。马克思主义与空想社会主义的区别在于,后者对私有制的批判建立在公理、正义的基础上,而前者则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建立在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认为,私有制是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但仍然不够发展的产物,另一方面它又不是永恒的,它必将随着生产力的更高程度的发展而消亡。但这个过程足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它需要高度发展的客观物质条件特别是生产力条件及其建立其上的人与社会高度和谐一致的社会关系为条件。正如恩格斯所说:“只有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发展到甚至对我们现代条件来说也是很高的阶段,才有可能把生产提高到这样的水平,以致使得阶级差别的消除成为真正的进步,使得这种消除可以持久巩固,并且不致在社会的生产方式中引起停滞或甚至衰落”。尽管马克思、恩格斯为时过早地做出了“资本主义的外壳就要炸毁了”的论断,但后人所关注的应该是他们在消灭私有制问题上的基本思想而不是这个或那个具体结论。我们恰恰在这个问题犯了“左”的错误。在历史条件尚不具备时,采用超经济手段强制地消灭私有经济,天真地以为这样就可以消灭剥削阶级,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并向共产主义过渡,因而没能达到解放、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初衷。当代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巨大增长,社会主义国家强制消灭私有经济的经验教训,都向人们昭示了马克思主义“两个决不会”论断的正确性。理论和实践都已经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经济不仅没有面临穷途末路,而且仍有广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