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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辛亥革命与中国政治发展的新模式(摘要)
作者:郑炳凯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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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辛亥革命具有政治发展的特征,它是传统中国政治发展的一种方式。辛亥革命造就了中华民国,从此,中国政治舞台上出现了国会、宪法和总统等西方的新制度文明,而倒下的是东方的帝王专制。辛亥革命开创了中国“宪政之治”的新传统,终结了传统中国“朝代国家”的形态。辛亥革命带来了中国政治的新发展,彻底变革了传统社会的政治结构,增强了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呈现了政治发展的新模式。政治权威的合理化、政治文化的世俗化和政治参与的扩大化是其鲜明表征。
       关键词:辛亥革命;政治权威合理化;政治文化世俗化;政治参与扩大化
       中图分类号:K258.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7)02—0144—07
       1911年,黄花岗起义、保路运动和武昌起义形成辛亥革命的历史潮流,经过八国联军侵华以来十年的曲折发展之后,历史在革命、改良、民变和清廷的自我挽救之间做出了自己的抉择,辛亥志士推翻了清帝国,打破了数千年传统政治统治,于是产生了欧洲以外第一个废除君主世袭制度的国家——中华民国。对于辛亥革命的研究,国内外的学者主要偏重于辛亥革命时期的社会心理、社会思潮;孙中山“让位”于袁世凯问题;辛亥革命中政党团体和会党;辛亥革命与其他革命的比较研究;辛亥革命的结局与影响等方面[1]108—109,而本文则从另外一个新的角度——辛亥革命与中国政治发展新模式的选择方面进行新的学术思考。
       政治学所说的政治发展,一般是与现代化这一特定的历史进程联系在一起的,它所指的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在政治上所发生的变化。所以对于政治发展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政治发展是指政治体系向着更高级形态的变迁,如社会形态的更替,必然伴随着政治发展。就狭义而言,政治发展特指现代化过程中的政治变迁。政治学家白鲁恂(Lucian W.Pye)把政治发展的定义归纳为10个方面:(1)政治发展是政治现代化,(2)政治发展是经济发展的政治先决条件,(3)政治发展是以工业社会下的政治为其模范,(4)政治发展是一种民族国家的运作,(5)政治发展是行政和法制之发展,(6)政治发展是大众动员和参与,(7)政治发展是民主政治之建立,(8)政治发展是稳定与有秩序的变迁,(9)政治发展是动员和权力,(10)政治发展是社会变迁多面向过程中的一个面向。[2]30张玉法认为政治发展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1)中央集权,(2)法治精神,(3)官僚制度,(4)民族主义的普及或民族国家的建立,(5)福利国家,(6)政治结构的分化,(7)政治文化的俗化,(8)人民对公众事务的大量参与。[3]88—89而塞缪尔·P.亨廷顿则对后三项特征十分看重,认为政治发展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1)权威的合理化,(2)结构的分离,(3)政治参与的扩大。[4]87发展作为一个普通用语,既包括政治变化,也包括经济和社会变化。总结前述诸位学者的看法,就每一前现代社会来说,政治发展的概念可界定为:为国家政治系统提供大众支持的社会化过程,同时也包括为促进更广泛的政治参与建立制度的社会化过程;还包括社会成员在价值、态度、认识和期望上的重大变化。
       由上考察辛亥革命,可知中华民国取代自秦始皇开创的两千多年的“帝国”,从而也开创了中国政治发展的新走向。它在中国新旧转化的政治发展历史进程中写下了政治权威的合理化、政治文化的世俗化、政治参与的扩大化等辉煌篇章。它突破了历代王朝的循环演进机制,打碎了传统中国整个政治体制,因此也震动了传统社会的各条政治神经,是政治制度和社会思想的一次大飞跃。这既是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的结果,也是一种前无古人的变化,是政治制度和社会思想的一大发展,从而形成了现代中国和传统政体的分水岭,也在推动中国政治发展方面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辛亥革命推动了中国政治权威的合理化
       政治权威的合理化,即由单一的、世俗的、全国性的政治权威取代各种传统的、宗教的、家族的或种族的政治权威。亨廷顿认为:“现代化首先在于坚信人有能力通过理性行为去改变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这意味着摒弃外界对人的制约,意味着普罗米修斯将人类从上帝、命运和天意的控制之中解放出来。”[4]92即从传统型权威过渡到法理型权威。
       传统型权威的统治所依靠的权威主要是种种历代相传的神圣传统,“这是被自古就有的遵从权威的影响和习惯性的观念神圣化了的习俗的权威”。[5]51人们对这种权威的遵循是基于对传统世袭规则的神圣性质的敬畏。一个统治的合法性若来自自称的、同时也为他人相信的历代相传的神圣规则和权力,那么这就是传统型统治。在中国传统社会,君主被视为天子,是神圣的权威。《周书·诏诰》说:“有夏服(受)天命”,君主是替天行事。《诗经·小雅·北山》言:“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6]150君主的命令是“奉天承运”,并建天坛,定期举行祭天大典与上帝交通。神权政治表现在地方行政中,常有地方官员带领百姓祈雨。作为人主,皇帝是世俗的权威,《尚书·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作为君父,皇帝又是伦理的权威,《荀子·王政》说:“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始则终,终则始。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夫是之谓大本。”[7]126程颢认为:“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8]77《中庸章句》中说:“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9]33一言以蔽之,朕即国家,朕即法律。皇帝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主宰着历代臣民命运的悲欢,操纵一切权力又凌驾于一切人之上。董仲舒认为:“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10]386皇帝高居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地方听命于中央,中央听命于皇帝,所谓“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11]258可见,中国传统社会是以积习相传的神圣传统为基础,属于传统型的政治权威。
       “革命,就是对一个社会居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神话,及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领导体系、政治活动和政策,进行一场急速的、根本性的暴烈的国内变革。”[4]241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初一颁布的《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久遵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12]308宣统三年(1911年)九月十三日公布的《十九信条》也明确规定“大清帝国之皇帝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12]310。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则
       明确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代表举之”。[12]312民国元年(1912年)三月十一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旗帜鲜明地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12]314可见,辛亥革命以暴力推倒了帝制而代之以中华民国,它不再是改朝换代,而是在中国大地上升起了第一面民主共和国的旗帜。辛亥革命打破了传统的、宗教的、家族的、种族的封建权威,摧毁了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模式,确立了关于政治合法性的新的政治价值准则和新的观念。黄炎培说:“社会风俗人心,从某些部分看来,辛亥革命以后和以前大大改变了,所以卑贱、颓废、放荡行为,有些少了,有些完全消灭了……总之,辛亥革命无数头颅换来的,除推翻封建帝制以外,广大民众的体格、品格相当提高了。”[13]68亲身参加过辛亥革命的林伯渠认为:“对于许多未经过帝王之治的青年,辛亥革命的政治意义是常被过低估计的,这并不足怪,因为他们没有看到推翻几千年因袭下来的专制政体是多么不易的一件事。”[14]辛亥革命是一条政治的分界线,此后,帝王、人主、天子、君父变成了人民的公敌,“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成为一种社会政治文化心理和时代意识。袁世凯称帝和张勋复辟的失败即是明证。国家元首不再祭天(只有袁世凯准备称帝时祭过天),统治阶层的人虽然有些仍很迷信,但中国政治已脱离了神权政治的影响。孙中山说:“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15]220“大总统由国民公举”。[16]78中华民国的创立标志着“主权在民”的权力合法性原则被肯定,凸显了人民大众在社会中的神圣地位。就是后来袁世凯称帝也诉诸人民主权理论:“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既经国民代表大会全体表决改用君主立宪,本大总统自无讨论之余地。”[17]127
       辛亥革命创建了中华民国,在中国开始建立法理型政治权威。法理型权威的最大特点就是确立法律在社会中的神圣地位,统治者完全按照所授权的范围来治理社会。所以,法理型权威统治所依靠的主要是非人格化的权威,即理性化的法律制度,这就是其合法性的基础。法理型统治“依靠对合法章程的有效性的信任,依靠由理性制订的规则建立起来的事务性‘权限’,也就是说,依靠履行规定义务的服从观念”。[5]52在法理型统治社会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治理的社会。无论是领袖、官员,抑或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束缚。孙中山在革命早期就把“制定中华民国宪法”[18]297作为同盟会的重要任务写进了《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对宪法的地位,孙中山认为“宪法是立国的基础”。[19]331因而他十分重视宪法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18]298“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与国之存亡相始终。盖宪法成立,国之根本,庶难摇动……宪法成,国本斯固。”[19]400孙中山又强调说:“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16]78可见,法律已上升为中华民国的政治权威。“国家治乱一系于法……约法为民国命脉,国会为法律本源。国会存,则民国存;国会亡,则民国亡。”[19]349“约法与国会,共和国之命脉也,脉不存,体将安托?”[20]281“约法者,民国开创时国民真意之所发表……违反约法,则愿与国民共弃之。”[20]284凸显出法律在中华民国政治中的神圣地位。因此,辛亥革命在中国政治发展中的意义,最主要的是在于它结束了“朝代国家”形态,而代之以一个“共和国家”形态——中华民国,这是空前的大变化。正如林伯渠所说:“这个名(指中华民国一著者)不是别的名,是民主主义的名,有了这个名,就是民主主义成了正统。过去专制主义是正统,神圣不可侵犯,侵犯了就要杀头。现在民主主义成了正统,同样取得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侵犯了这个神圣固然未必就要杀头,但为人民所抛弃是没有疑问的。”[21]554由此,中国出现了新的国会、宪法和由选举而产生的总统,以及选举制、任期制、人人平等、议会立法。孙中山还提出一切政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民党之所求者,国中无论何人及何种势力,均应纳服于法律之下,不应在法律之外稍有活动。”[22]235“总统不过国民公仆,当守宪法,从舆论。”[15]110至于“国会议员,不过国民之公仆,并非有何神圣,苟其渎职,即须受法律之制裁。”[22]645在一国之内,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人,“人人受此大法之支配”。[19]265正如孙中山所说:“国家之本,在于人民。”[15]2这是传统型权威转化为法理型权威的主要标志,也是中国传统政治形态的一大突破与创新,在中国政治发展的过程中是极重要的里程碑。
       辛亥革命是中国政治发展的一种手段,是创立新的政治组织和程序的一种方法。辛亥武昌革命爆发后,初有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召开,并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2月29日上午,孙中山以16票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旦,孙中山宣誓就职,宣告中华民国成立;3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选举临时大总统,成立内阁。继有临时参议院会议的召开,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选临时大总统,改组内阁,皆标志着共和体制的诞生。这是中国政治发展新模式的确立。如孙中山所言:“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中国之政治,中国人任之。”[16]781922年孙中山又在《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政治主权在于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尽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人民。”[23]1027
       二、辛亥革命引起了中国政治文化的世俗化
       政治文化,就是一个国家中的阶级、民族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这个国家中的成员,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关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总和。而政治文化的世俗化,“就是打破‘圣灵社会’的宿命论,对宗教意识形态的依附性较小,相信科学和技术创新可以改造世界,对新事物
       和新思想采取开放的态度”。[24]375—376
       首先是对法治精神的诉求。辛亥革命意味着中国政治统治由过去的“人治”开始向“法治”的根本性转变。《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代表举之”,“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统率海陆军之权”,“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约之权”,“得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职员,但制定官制暨任免国务各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临时大总统之下分设各部,“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一部分事务”并对其负责,“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12]312—313由此观之,临时大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国家行政权,决定一切政策,负实际行政责任。可见《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用总统制。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规定临时大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享有若干权力,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涉及内阁权限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二是“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12]317从以上条文看,虽然国务员对于总统只是起“辅佐”作用,而国家的实际政务总是通过政府各部门来推进实施的,加之“副署”权的规定,这就赋予国务院以较大的权力。同盟会的一份通电指出:“民国约法,采法国制。参议院为最高之机关,而国务院为责任之主体,总统所发布之法律、命令及一切公文,皆须国务院副署。总统虽有任免文武官吏之权,而主张此项权利,必待国务院之副署,始能发生效力,其实权握在国务员之手。”[25]54可见《中华民国l临时约法》又实行责任内阁制。人们常言,之所以由总统制到责任内阁制的变更,实是因为大总统之位从孙中山转移到袁世凯,有“因人立法”之嫌。如李剑农曾指出:“从前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时,宋教仁想把它变为责任内阁制,那些对于宋教仁怀疑忌心的代表先生们,因为要打击宋教仁的原故,拼命地反对,使责任内阁不能实现。现在所制定的约法,预备在袁世凯临时总统任内施行,又因为要抑制袁世凯野心的原故,竟把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了。”[26]348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当然是针对袁世凯而采用责任内阁制,以缩小总统权力,表面上看是“因人立法”这一传统精神之回归,但其实际上呈现出的是南京临时参议院议员们相信可以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规范袁世凯的政治行为,是他们重视制度这一现代法治精神之表征。如孙中山说:“盖以服从《临时约法》为服从民国之证据,余犹虑其不足信,故必令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矢志不贰,然后许其议和。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27]69—70宋教仁也曾言:“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迁就之,亦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束缚之。”[28]487处于政局边缘的康有为在《共和平议》中说:“吾国责任内阁之制,取之于法,慕法今制之美也,令总统垂供画诺,此为约法之意,盖以制袁世凯也。”[29]1020
       辛亥革命开创了“宪政之治”的新传统。“宪政之治”正是中国知识精英全力以赴实现中国政治发展的具体表征。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南京临时参议院自开院到结束,一年又两个月通过法律55种,而后正式国会的召开,重在立宪,这正是以一种新观念新法统替代儒家圣王传统。
       其次是社会心理的变更。孙中山认为在传统社会中,中国人“向来多有不识为主人,不敢为主人,不能为主人者,而今皆为主人矣”。[30]211在共和政治的倡导下,民权弥张,民意弥达,于是平等自由之风起矣。“君政时代则大权独揽于一人,今则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是四万万人民即今之皇帝也。国中之百官,上而总统,下而巡差,皆人民之公仆也。”[30]211“因此,辛亥革命引起了社会心理的更新,过去传统社会中的那些日常行为模式。由新行为所代替。革命革除了缠足恶习,天足在民国元年以后成为一种时尚。革命改变了称谓,以官职、先生和君替代了老爷、大人之称,其时代意义就在于用人格的平等来代替人格的不平等,它显示的是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精神对于封建主义不平等的否定。如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所言:“前代革命如有明及太平天国,只以驱除光复自任,此外无所转移。尚当与民变革,虽经纬万端,要其一贯之精神,则为自由、平等、博爱。”[18]296革命还废除了跪拜,以鞠躬之礼代替过去的跪拜、相揖、请安、拱手等旧式礼节,它反映了礼节上的尊卑等级观念已被平等的观念所否定。并且,辛亥革命之后,随之而来的服饰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用“西服”来代替长袍马褂,蔚然成为一种风气。辛亥革命不仅改革了传统的政治制度,而且改革了传统的服装、称谓、礼节等社会习尚。
       再次是社会启蒙的深化。辛亥革命开启了中国社会观念和意识转变的闸门。马克思说:“随着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历史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会发生变革。”[31]240。中华民国建立后,人民对种种事物均冠以“新”字,以显示其有别于旧时代、旧社会。社会面貌出现许多新气象:“君主之命已终,世局统统归共和。”[32]辛亥革命造成了传统制度与旧思想的解体,如李书城曾言,临时政府“扫除了中国旧官场讲排场、摆架子的恶习,也减除了一些官僚式的繁文缛节,无论官阶大小都着同样制服”。[88]199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以“红黄蓝白黑”五色旗代替了清政府的黄龙旗,以十八星旗为陆军旗,以青天白日旗为海军旗。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即电告各省都督:“中华民国,改用阳历,以黄帝纪元四千六百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为中华民国元年元旦。”[15]5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令内务部:“兹查通都大邑,剪辫者已多。至偏向僻壤,留辫者尚复不少。仰内务部通行各省都督,转谕所属地方,一体知悉。凡未去辫者,于令到之日,限二十日一律剪除净尽。”[34]32孙中山还在命令内务部通知革除前清官厅称呼的公函中指出:“官厅为治事之机关,职员乃人民之公仆,本非特殊之阶级,何取非分之名称。”他在这一命令中主张废除“大人”、“老爷”等称号,并提出:“嗣后各官厅人员相称,咸以官职,民间普通称呼则曰先生、日君,不得再沿前清官厅恶称。”[34]31这些都是与传统社会截然不同的变化,并在中华民国影响深远。
       鲁迅曾不止一次地说过,他感谢辛亥革命,就是因为从此可以不带辫子而自由自在。[35]32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定并颁行了一系列保护工商业发展的章程、则例,如商业注册章程、商业银行暂行条例等等,促进了实业的发展。据《农商部统计报告》提供的数字,这一时期所设工厂分别是:1910年有986家,1911年有787家,1912年有1502家,1913年有1378家,1914年有1123家。同时,中国近代产业工人在辛亥革命前不过50—60万人,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即达到了200万人。[35]335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还推行新式教育,培养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与国民。蔡元培在《对教育方针之意见》中指出:“忠君与共和政体不和,尊孔与信教自由相违”,[36]14—15否定了“忠君尊孔”的封建教育。可以说,辛亥革命打倒皇帝、建立共和国打破了传统中国政治,实业的发展、近代产业工人的增加、新式教育的提倡与实行,带来了社会思想文化的变更和社会启蒙的深化。毛泽东说:“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而经济是基础,政治则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这是我们对于文化和政治、经济的关系及政治和经济的关系的基本观点。”[37]663—664梁启超在发动护国战争后说;“国体违反民情而能安立,吾未之前闻。今试问全国情为趋向共和乎为趋向帝制乎?此无待我而费词。但观数日来国人之一致反对帝制已足立不移之铁证。”[38]118朱执信也曾回忆民国初“国民相信自己是主人翁,官吏自问没有什么威光”。[39]865
       三、辛亥革命促进了政治参与的扩大化
       政治参与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影响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它是政治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政治参与的扩大是政治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标志。政治参与的扩大化,在体制方面,意味着权力从君主统治者转移到人民议会手中。王室的权力和特权逐渐受到限制或废除,议会作为最有势力的机构出现。此外,就是选举权的扩大,意味着选举议会的权力逐渐从贵族扩大到上层资产阶级、下层资产阶级、农民和城市工人。再就是群众参政的组织形式——政党的出现。政党是现代化或趋向政治现代化的产物。
       首先,政治参与意识增强。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国家政治事务是“肉食者谋之”,舆论封闭,言论、出版不自由,集会、结社、请愿不允许。明代的“东林党案”、清代的“文字狱”等就是明证。孙中山指出,传统社会“集会有禁,文字成狱,偶语弃市,是人民之集会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皆已剥夺净尽”。[16]383随着西学东渐,人们在认识西方世界之际,逐渐了解和懂得了一些西方民主思想。1905年,科举制度的废除促进了留学运动的发展,国内的报刊、杂志、新式学堂的增多为中国培养了一批新式知识分子,也有助于社会文化水平的提高。而新式知识分子大多是游离于晚清政治之外的,因而他们对新生的中华民国具有较多的认同感,能够勇于参加政治。同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营业、言论、集会、通信、信教等自由和请愿、陈诉、任官考试、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孙中山认为,民权自由而发生,但关键是平等,“民权主义是提倡人民在政治之地位都是平等的,要打破君权,使人人都是平等的”。[16]723针对临时政府颁布的《暂行报律》,孙中山说:“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善从恶改,古人以为常师,自非专制淫威,从无过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弊之苦心,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使议者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复见于今,甚无谓也。”[15]198—199又由于共和政治赋予公民以选举权,因此传统社会与中华民国对知识分子来说,是两种不同的感受,通过比较有利于提高他们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政治参与意识,体认到自己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开始懂得行使民主权利。他们在组成乡、县临时议会和省、国议会的选举过程中,对国家政治生活表现了普遍的关注,出现了“任官举职,权柄恒不自上。往往司长所辟除者,地方人民辄投函或径谒司长,要求更易,甚至已易数人不能决”[40]300的情况。1911年有临时大总统的选举,1912年有省议员和参众两院的选举,1913年正式国会开幕。反对袁世凯称帝和张勋复辟。这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
       其次,政治参与范围扩大。1911年辛亥革命明显打破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系统与政制系统的高度整合,松解了政治对经济、文化的刻板控制。共和体制的建立打破了传统社会政治保守、封闭和被少数人控制的状况,极大地促进了人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范围,有利于充分吸纳和动员新的社会势力和社会资源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南京临时政府明令废除收疍户、惰户等类人的贱民身份,各种以人道主义、解放人权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纷纷成立。不仅“士大夫对于集会大有长江大河一泻千里之势”,[41]而且乡曲措大,市井鄙夫,或则滥竽工会,或则侧身政党。政党社团如雨后春笋蓬勃兴起,仅1912年问,大小各种政府团体就曾出现300多个。其中在民政部立案的有22个。[42]政党的出现,既是中国参政扩大化的直接反映,又是广大民众政治参与意识增强的具体体现,还是中国政治发展制度化的例证。传统中国政治由科举而仕,现代中国由政党而仕,传统政体没有政党,进行现代化的政体需要政党。从由科举而仕转向由政党而仕,标志着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的转型。同时,办报也成为时尚,至1913年,全国报纸达500家,许多报纸以议论时政得失、评说政府官员、监督政府工作为己任。[42]134并且工人组建自己的组织参与政治。上海江南制造局工人组织制造工人同盟会遭到当局的禁止时,工人就援引《临时约法》关于人民有集会结社自由的条款据理力争,迫使当局承认工人团体的合法性。[21]313—314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社会交融在一起,政治职能交杂混合,职能划分不清,出现职能的交叉化和任职的多重化,人们的政治参与首选在做官、在政治领域,通过出任官职来参与国家政治事务。在中华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社会等方面有所区分化,人们的政治参与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社会等各个领域,从政、经商、参军、任记者、当律师、做医生等也是首选,出现了政治参与范围的扩大化。孙中山离职大总统
       后,用心在实业建设,也是参与政治的明证。政体采用“五权分立”。孙中山认为,“必以五权宪法为建设国家底基础……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16]488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善良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16]800在政府机构的组成上,中华民国政府基于专业分化的理念,让法律、军事、行政和科学等具有专业功能的部门从传统的政治领域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单一的、专门化机构。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来行使其统治权。内阁向国会负责,内阁国务各员辅佐临时大总统组成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参议院为立法机关,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和行使立法权;法院为司法机关,独立审理民刑诉讼,行使司法权。[12]314—318同时,行政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实现分级管理。因此,与过去传统政治的封闭和低效率相比,新政权在行使其政府职能上,就更集中和具有权威性,而且更有效。
       再次,政治参与主体的多样化。传统社会是“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使一般人对于政治无权问津。因此,传统社会政治参与的主体主要是君主、士绅和地主,是一般的自然人,很少有组成团体来参政的。在中华民国,更多的人对国事政事发生了兴趣,开始将集会、结社、选举等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孙中山在《中国问题的真解决》一文中欣喜地说:“中国报纸与近来出版的书中也都充满着民主思想。”[18]252—253辛亥革命之后通过议会选举,参与国家政治的势力更多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其知识分子。过去被排斥在政治体系之外的民众现在参与了这个体系,人民群众参与政治体系的范围和深度大大地扩展了。实际上,吸收新的团体进入政治体制,意味着该政治体制权力的扩大,有利于政治稳定。民国初年政治参与的主体有这样的一些个体,如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士绅、个别资本家、工人和相当数量的官员、军人等。在此特别要提到民国初年的妇女参政问题,孙中山在给一些妇女团体的复函中提出:“天赋人权,男女本非悬殊,平等大公,心同此理……女子将来之有参政权,盖所必至。”[43]441据此,临时参议院通过了女子有参政权的议案,破天荒地宣布赋予几千年来备受歧视的妇女以参加各级政权的权利。“于是有所谓女子北伐队……女子参政团,女子自由党”,这“不特自古所未见,抑亦环球所罕闻”,[44]女子参政风潮的出现正是民国初年参政扩大化的生动写照。当时的竞选活动,已采取公开发表演说的方式,竞选者做竞选演说大多在茶馆里或其他公共场所里。[12]159从1912年底至1913年初,各省进行国会议员选举,竞选者奔走四方,发表演说,[45]527当时登记的选民达4200万人,约占当时全国人口的10%,远远超过了1908年清朝进行资政院和咨议局选举的O.4%的比例。这充分说明了民初政治参与主体的扩大。民初人们组成如商会、学会和政党等团体集体参政的,也有组织办报参政的。民国初年,“集会结社,犹如疯狂,而政党之名,如春草怒生,为数几至近百。”[46]各地报纸“风起云涌”,1913年7月之前“全国有500家”,发行总数达4200万份,当时平均每10人有1份报纸。“读报者虽限于少数人士,但报纸发表之意见,由公众的或私人议论,几乎下等之苦力,亦受其宣传。”[47]194参政扩大化最明显的表现是在体制方面,权力从君主手中转移到人民议会中,君主转变为总统。从法理的角度看是如此的。民主化本身就意味着权力从君主手中转移到人民议会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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