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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论法官为刑法解释的应然主体(摘要)
作者:刘守芬 房树新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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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刑法适用的生命在于解释。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客观上对刑法解释的需求更为紧迫。基于世界各国通行的观点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将视点主要放在审判领域内的刑法解释,提出刑法解释的应然主体是法官,并分别从我国的政治体制、刑法思想的客观说,以及社会发展变化和成文法相对稳定之间的矛盾等方面加以探讨,进而完善我国刑法解释,对促进我国的刑法建设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刑法解释;应然主体;法官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5)03—00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