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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研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生产劳动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和价值(摘要)
作者:许兴亚 王丽娜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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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首先是一种用来说明商品经济中“劳动的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形式”的理论,而不是专门的关于“交换价值或价格的量的决定的理论”,也不是专门的“收入分配”的理论和“剥削理论”。在私有制商品生产条件下,人类劳动采取了“私人劳动”的形式;私人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和关系”,采取了“劳动产品的价值性质和价值关系”的形式。私有制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就是人类劳动的这种“异化形式”。它是“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仍然是适用的,但在具体应用上应对具体事物作具体分析。劳动价值论中所说的“价值规定的内容”,是“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条件下它应当更多地用来解决生产方面的问题。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劳动价值论仍然是一元的;但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理论,则可能是多元的。应当允许和鼓励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进行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理论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