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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究]宗教与和谐社会构建
作者:窦效民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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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在国际局势发生深刻变化和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新形势下,为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因素对和谐社会建设的特殊影响和作用,全面认识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和把握宗教自身规律,采取切实措施,把宗教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关键词:宗教;和谐社会;稳定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6—0025—03
       宗教是一种经久而普遍的社会现象,宗教既属于人的思想信仰问题,又是社会政治问题。既以特有的“神力”叩击教徒的心弦,又以特定的方式作用于政治、法律、道德、艺术、科学、哲学等社会实体和社会意识。目前,全国约有1亿多宗教信徒和30多万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85000多处,宗教团体3000多个,是一支很重要的社会力量。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涉及面极广的系统工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其中宗教对和谐社会构建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其积极方面有:
       第一,宗教是社会控制的一种重要方式,较之政治、法律、道德、习俗等形式来说,更具有感情色彩,更有自愿、自律和持久性,尤其对信教群众的思想和行为更富有控制力,能起到其它社会形式所起不到的作用。宗教都有自己的经典、教义、教规,它一方面激励教徒遵照执行;另一方面严厉惩罚违规教徒。目的在于慑服教徒,使他们乐意接受宗教控制,自觉用教义和教规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把冲突控制在一定秩序范围之内。同时,宗教自身具有宽慰人心、缓和情绪、化解矛盾的镇痛作用。在当前社会竞争激烈,人们因贪欲、困难、挫折而导致的嫉妒、烦恼、愤恨等各种浮躁情绪和社会不稳定现象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宗教能在信仰者群体中发挥镇痛剂、清凉剂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第二,宗教具有较强的社会调解功能。一是调解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几乎所有的宗教都主张泛爱。不少宗教都有“财产共有”、“人人平等”之类的政治思想和“禁恶扬善”、“济世利他”之类的伦理思想,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家庭、地区乃至国家的团结、稳定。二是调解民族关系。历史上遭到异族侵略时,信教的与不信教的,信这种教和信那种教的,都本着爱国一家的原则,结成民族联盟,共同对敌;在今天的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建设中,互相尊重,求同存异、互相交往、互相帮助、共同发展,成为党和政府贯彻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实现社会和谐的得力助手。三是调解国际关系。宗教关于反暴力、反战争、反动乱和要和平、要公平、要稳定的主张,在客观上对缓解国际冲突,淡化紧张气氛,促进国际合作,共建和谐世界,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三,宗教是凝聚社会力量的“黏合剂”。通过定期召集教徒举行节日、礼拜日或不定期为教徒举行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和剃度、洗礼等宗教仪式,通过敬同一神、念同一经、遵守同一教义和教规,使他们之间的感情分外亲切,甚至可以忘记一时的恩怨得失,把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职位、不同政治态度、不同文化水平、不同性别和年龄的人相当紧密地“黏合”在一起。把分散的智慧和力量聚成统一的强大的智慧和力量,从而大大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和谐提供必要的群众基础和物质基础。
       第四,宗教教义的解释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内容,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从宗教教义的解释来看,在社会主义社会,各教会组织,在遵守宗教的基本教义的前提下,将宗教教义中教导人们驯服、顺从解释为遵守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将宽宏仁爱解释为与其他公民和睦相处,团结友爱,将各种宗教伦理道德的许多内容解释为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相一致,号召教徒多做“荣神益人”的好事等等,这些都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的。宗教道德主张赏善罚恶,善恶有报,福祸自取。这些内容虽然带有浓厚的神秘主义色彩,但在客观上却具有扬善禁恶的效力。宗教界倡导“礼之用,和为贵”的优良传统和慈悲、仁爱、善意、同情、宽恕、互助的宗教精神,各大宗教之间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共同营造着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社会人文环境。
       在肯定宗教对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切不可忽视其对社会和谐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是:
       第一,宗教的思想体系对社会和谐具有某种消极作用。宗教的世界观和道德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人类软弱无力的观念基础之上的,宗教把神奉为世界和个人命运的主宰,把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各项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归于“神的恩赐”,把出现的各种困难、挫折和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归之于“神的惩罚”。认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是“为主争光”,“为教扬名”。从而把自己的注意力引向彼岸世界,把命运和幸福寄托在对“来世”的向往,这样就从根本上抑制了人们奋发向上的进取精神,限制了人们对自然环境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进步,并对党的领导和社会和谐产生消极的影响。
       第二,一些宗教活动特别是违法犯罪活动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信教群众及其信教动因层次较低,多数迫于客观环境的压力而不得不祈于神灵,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加之我国某些地方对宗教组织管理不严,致使宗教活动存在诸多问题。如少数传教士私设会点,或者把宗教活动搞得过频、过长,从而影响社会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甚至危害教徒的健康。还有教派之间的分歧和矛盾依然存在,各种争执和冲突时有发生,如处理不慎,就会扩大发展,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国内外反动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了一定威胁。宗教领域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利用改革开放带来的某些便利进行内外勾结。在境内宗教敌对分子积极寻求境外援助的同时,境外宗教势力也加紧向我境内渗透。上个世纪80年代末,苏联东欧剧变以后,国际敌对势力将目标转向我国,他们利用多种手段进行渗透,企图通过教会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我党让步,使中国逐渐走上“民主化”道路。这些足以说明,宗教仍然是国际敌对势力利用的一张牌,如果疏忽大意就有可能引起大规模社会动乱。
       上述可见,宗教已与社会的许多现象发生作用,特别是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与群众问题、宗教问题与国际问题等等,尽管它们之间有区别,但很大程度上是相互交叉、相互联系的,一个方面出现问题,就很可能引起其他方面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对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乃至我国
       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造成重大影响。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胡锦涛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推动宗教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既然宗教具有“两重作用”,那么我们就应当努力做好工作促使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尽可能地缩小和克服消极方面的影响,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一,坚持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坚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我国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做贡献。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努力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增进共识。要坚持以人为本,真心实意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支持他们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勤劳致富,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它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加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
       第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基层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为促进社会和谐奠定基础。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前有相当多的人借助宗教来满足精神需要。尤其是广大农村,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精神生活比较贫乏,盲目信教问题十分突出。为此,必须切实加强基层的精神文明建设。首先,要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进行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和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福祸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引导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扩大唯物主义和无神论阵地,淡化宗教意识的消极影响。其次,在信教群众中进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各种犯罪活动,为社会和谐创造良好环境。再次,充分发挥基层党团和行政组织的作用,本着信教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为信教群众组织生动活泼的文体活动,排忧解难的志愿者活动,开阔视野的参观活动,增长知识的科普活动,破除迷信的主题活动,学习技能的竞赛活动等等,以丰富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有效转移他们的注意力,抑制宗教过热发展。
       第三,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充分利用和发挥宗教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首先,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告诫我们:“对待宗教问题”必须特别慎重、“特别留心”、“注意避免伤害信教者的感情,避免加剧宗教狂热”,尤其不能武断地“取缔”宗教,更不能“向宗教宣战”,“取缔手段是巩固不良信念的最好手段”,向宗教宣战是一种愚蠢的举动。毛泽东同志也特别强调,凡属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也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我们应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这种教的和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这一政策精神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承认公民的信教自由,也就包括承认各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和活动场所在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自由,宗教组织和教徒可以在宗教场所,或者按教徒的宗教习惯在教徒中举行正常的宗教活动,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各教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刊物,印刷宗教经典等。对上述正常活动及合法权益党和政府均应给予保护,并合理安排活动场所,支持合法宗教团体实行民主自治。其次,正确引导宗教在社会控制、社会调节和凝聚力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努力把广大信教群众引向爱国、爱教、奉公守法、团结互助的正确轨道,使之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四,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作为人们的一种世界观,一种精神活动是完全自由的,但当这种信仰外化为宗教行为、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时,就会与社会发生关系,必然受到社会制约,有一定限度。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如同其他自由权利一样,公民的信教自由是相对的,即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政策,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为前提,更不能妨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必须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首先,坚决纠正在宗教问题上放任自流的倾向。要像抓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那样把宗教事务的管理列入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凡信教群众聚居的地区、乡镇,都要有专人负责宗教工作,并认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协调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利益,保证正常的宗教活动。其次,搞好调查,分类指导。搞好对宗教组织和信教人员的基础调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应查明本地区教会的种类、名称、人数、历史、现状、趋势、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的情况,查明本地区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可疑人员的情况,查明宗教中其他潜在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再次,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既严格禁止在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宣传,又反对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在宗教场所以外布道、传道、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物品,禁止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禁止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禁止任何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来我国传教,禁止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
       第五,揭露和打击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历史上,唐太宗李世民曾将僧、民、道置于朝廷的直接控制之下,并以世俗礼法制约宗教。它诏示天下寺院“依附内律,参以金科,具为条制。务使法门清整。所在官司,宜加检察”。又诏曰:“坐禅领众,谨守条章;……僧人失仪,依规示罚。”清高宗乾隆也曾严令清军统帅,对“妨害国政”的僧人,务必“彻底查明,严加惩治,使伊等各知礼法,不敢妄生事端”。古人的这些做法固然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从其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稳定的角度而言,是不无道理的,在今天也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应当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对在宗教外衣掩盖下与海外反动教会相勾结,建立非法组织,向海外教会提供情报资料、非法印刷宗教宣传品、造谣惑众、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煽动信教群众反对宗教界的爱国行动,抗拒或破坏国家政策法令等反革命行为,对利用宗教进行诈骗钱财、赶鬼治病、贻误人命、奸污妇女等刑事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由于宗教问题具有较强的敏感性、政策性和群众性,因此,在揭露和打击时应注意策略,讲究方式,防止事态扩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 辛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