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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学研究]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
作者:周宇豪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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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在先进的传播技术手段上,其主要功能就在于促进社会正义、公平、公正与合理,具有影响效果大、威慑力强、覆盖面广的独特优势。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统领新闻舆论监督,做到在监督过程中坚持正确的原则和方向,采取一定的措施,真正解决在新闻舆论监督认识上及监督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新闻;舆论监督
       中图分类号:J2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5-0160-03
       新闻舆论监督和其它监督如党内监督、人大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及司法监督一样,都是目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是社会政治生活中一种必不可少的社会政治现象。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这表明舆论监督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在先进传播技术手段之上,相对于其它社会监督而言,它具有影响效果大、威慑力强、覆盖面广的独特优势。它的功能在于促进社会正义、公平、公正与合理,而不是激化社会矛盾、挫伤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为社会和谐发展、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开展责任性、有效性的监督,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和谐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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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变化。首先,大众新闻传播媒体不断加大了对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调查及批评性报道的力度。具体体现在不仅强化了对公共领域的舆论监督,而且对于有损公共领域的私人领域包括政府官员的监督也迈上了新台阶。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和渎职、官员的腐败、涉及公共领域政策制定的黑箱操作以及对黑社会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揭露等都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新闻舆论监督的重点对象。其次,新闻舆论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成为新时期舆论监督的重要特征。除了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承担新闻舆论监督的传统大众媒体之外,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和普及已经极大地提高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实效性、快捷性,扩大了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和影响范围,老百姓可以通过BBS、博客等方式对社会不公正现象进行揭露和抨击,从而使互联网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进行舆论监督不可缺少的生力军。再次,党和政府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关注和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为新闻舆论监督的良性运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宽松环境和理想平台。这使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具有更强的影响力,同时也赋予了新闻舆论监督更强的教育和诱导功能,担负起更大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体现了把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心声相结合的要求和期望,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新闻舆论监督强烈的政治性和鲜明的时代性,以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稳步发展和有序的公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最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和完善,由新闻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诉讼”也在不断增多。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公民意识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显著提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从事新闻舆论工作的个别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对法律的无知。同时也表明,以大众新闻媒介为主体的新闻舆论监督与监督对象之间的由过去的单向监督转变为双向监督和制约,即新闻媒介的监督行为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制约。
       由于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剧烈的过渡期,人们在长时期形成的思维定式给思想创新带来了困难和一定程度的混乱,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构筑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和谐新闻舆论监督难免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和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自身在转型过程中的浮躁和对社会转型的片面理解造成了自我监督不严。具体体现在,以为唯有揭露和曝光才具有舆论监督的战斗力,以致造成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的“自我造假”的恶劣后果。如2007年7月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栏目以调查性新闻的形式播出的“纸馅包子”事件,就表明了个别新闻从业人员低劣的职业素质以及媒体本身责任意识的淡薄和缺失。这个假“纸馅包子”事件告诫我们,如果将新闻舆论的导向片面理解、惘顾虚假监督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和负面影响,那么就必然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从而对构筑和谐的新闻舆论监督形成人为的社会障碍。和谐社会的舆论监督是建立在以事实为根据、以尊重被监督对象人格和基本人权为前提的监督,而不是以追求轰动效应为目的,自己创造“闭门造车”式的假新闻,来达到个人不可告人或个别媒介自身为了“监督”的私利目的而“制造假监督”的舆论新闻。这不仅破坏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严重扰乱了和谐社会的有序性,更是对广大社会公众的亵渎,甚至辱没了我们的国家形象。
       第二,个别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存在着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从而造成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混乱。由于目前我国尚未有一套完整的新闻法,而与之相应的法规又不完善,这就给个别新闻舆论监督者走入“以媒介代替法律审判”的误区创造了条件。个别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没有摆正自己作为观察者、记录者和传播者的位置,而是以自己的情感发泄对监督对象进行盲目的法律分析并做出法律结论,利用煽动舆论的方法影响司法审判,形成事实上的“媒介法庭”。这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新闻人起码的职业道德。所谓错位和缺位,就是在需要舆论监督的关键时刻却找不到新闻媒体的身影。如2007年4月发生在山西的黑砖窑事件,最初是由群众监督发现,继而转求于媒介,然而令人失望的是,最初接到这个信息的几家媒介却默然待之,造成了事件的拖延。令人欣慰的是,网络媒体在这件事情上最终发挥了舆论监督的有效作用,使得事情在此之后得以迅速解决。
       第三,个别新闻舆论监督主体本身缺乏接受其它形式监督的勇气和力量。作为新闻舆论监督主体的个别媒体在监督过程中对于群众、知情者和见证人的意见和建议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为了片面追求“独家新闻”效应而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对监督对象做出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主观臆断,这也是造成近年来“新闻官司”不断的主要原因。个别新闻从业者和媒体在实践中为了做所谓的“无冕之王”,或将手中掌握的话语权和舆论权看做所谓的“第四权力”,从而造成其监督过程中的思维混乱,并由此导致与实际不相符合的监督结果。追根溯源,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社会转型过程中,个别媒体不自觉所形成的“媒体特权”。他们将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与在特定情况下应该使用的“特殊手段”进行了本末倒置的变换。没有正确理解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自我调节、自我制约、为现代社会公民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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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构
       建和谐社会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和实惠。新闻舆论监督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发挥着其它监督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因为: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公民的法制意识逐步提高,通过舆论监督的手段影响政府的决策,反映社会公众的呼声,预防腐败等都是新时期公民越来越重视的问题;第二,党和政府的重视及社会公众公民意识的增强为舆论监督提供了较为理想的平台;第三,社会公众及其它社会监督将对舆论监督产生深远的影响,法制、公平和正义将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对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开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此,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绝对不是随心所欲的,它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指导,以党的基本路线、各项方针和政策为原则,在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端正态度、规范行为,把握和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新闻舆论监督必须与我国国情实际相符合,既不能生搬硬套西方的新闻舆论监督模式,也不能忽视新闻舆论监督所发挥的独特社会作用。首先,目前我国和谐社会和全面小康社会正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显著特征就是公众的个性张扬还不太成熟、没有形成理性化,这就要求现阶段的舆论监督必须避免仅仅关注极个别的不公正事件而陷入普遍的“悲情”式的舆论宣传之中;其次,我国目前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法制还不太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要有一定的是非辨别力,不能人云亦云、必须有舆论宣传主体自身鲜明的态度和观点。再次,要正确认识西方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也就是说,要认识到西方社会新闻舆论监督的两面性:既要认识到其对社会发展的正面效果和积极作用,也要认识到其为了特殊集团利益而进行监督的虚伪性和欺骗性。
       第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要将新闻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自觉考虑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影响,揭露问题要具有建设性,不从个人和小团体利益出发,而从改进工作、解决问题、扶正祛邪、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出发,引导积极、正确的舆论监督方向;不为追求轰动效应而猎奇、炒作或渲染甚至无中生有。由于社会转型过程中会出现利益多元化以及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必须秉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避免监督主体在批评过程中出现自身倾向性问题。
       第三,必须把握好新闻舆论监督的度。新闻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批评性报道。因此,在实践新闻舆论监督时要掌握平衡,把握好监督的尺度和力度。这就要求在批评对象的选择上必须慎重,把握好舆论监督的内容,不能以偏概全。在舆论监督的新闻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单篇批评报道的片面性和总体批评报道的失衡。单篇批评报道片面性指批评的对象和问题没有被完整、全面地调查,或者报道虽反映了部分事实,但由于报道时机或报道角度没有从整体上选择好,从而导致报道的负面意义大于正面意义。对此,媒体要加强对事件的调查取证,做到从总体上分析事件的典型性,防止夸大、疏漏和偏激。同时,要想办法做到既揭露问题、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又避免因报道不当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总体批评报道的失衡,主要表现为媒体在对被监督对象连续的批评报道中,过分集中地报道某一现象和问题,没有从本质上揭露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忽略主要矛盾和主要方面,从而造成新闻舆论监督主题混乱,产生以偏概全的错误影响,使读者对社会现象产生误读。例如对一些群体性事件的报道,舆论监督报道如果选错报道时机和角度,就容易出现负面影响,给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错觉。解决总体批评报道失衡的问题,关键要确定好选题、报道领域和报道角度。
       第四,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法律、政策规定和社会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构建和谐社会虽然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但是必须防止将舆论监督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尤其是媒体,不能滥用手中的话语权。和谐社会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与新闻舆论监督进行互动,这是新闻舆论监督产生实质性效果的一种表现。但是,新闻舆论监督主体不能越俎代庖,国家权力的运行,尤其是法律程序的运行都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进行,舆论不能代替法律,也不能影响政府部门的正常运作。近年来之所以会出现“舆论监督代替法院宣判”的案例,不能不说是个别新闻工作者利用舆论监督的话语权进行自身情绪的宣泄。这样做不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舆论监督,实际上是在损害舆论监督的正义性和严肃性。总的来说,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和公民意识的觉醒既是必然的,又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为此,新闻舆论监督主体一定要尊重自己手中的话语权,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使新时期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舆论监督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五,新闻舆论监督本身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其中主要的就是要做好自身的清廉和公正。古人说,“廉生威,公生明”,由于和谐社会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而市场经济产生的利益多元化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个别公民及社会团体的核心利益,所以新闻舆论监督本身应该具备较强的腐败免疫能力。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非法的利益诱惑不仅要坚决排斥,还要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借助于公民意识的觉醒及对法制、公正等要求的优势,及时将那些利益诱惑者置于阳光之下。此外,新闻舆论监督对于社会公众监督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应该时刻保持自身倾向性不被监督对象的表象所迷惑,始终明确自身所承担的对社会、国家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及义务。
       责任编辑 郑良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