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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恐怖主义犯罪客体探析
作者:许桂敏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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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俄罗斯是恐怖活动的高发区,恐怖主义造成的危害巨大。俄罗斯学界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研究带有自己鲜明的特色。俄罗斯学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利益。主要是社会公共安全和权力机关正常运作。恐怖主义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而不是单一客体,恐怖主义犯罪是类罪而不是一罪。对恐怖主义犯罪客体必须给予正确定位。
       关键词:俄罗斯;恐怖主义犯罪;犯罪客体
       中图分类号:DF0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5-0049-04
       恐怖主义是全球关注的热点。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研究多从宏观上加以解读,比如恐怖主义的概念、特点及其国际上的合作、立法规定等,但就某一国家的恐怖主义犯罪的论作甚少。在这方面,俄罗斯的相关研究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定借鉴。
       一、俄罗斯关于恐怖主义犯罪客体之界定
       在回答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是什么问题之前,首先要解决什么是犯罪客体。只有探明了犯罪客体上位概念的进路,才能寻找到恐怖主义犯罪客体的真谛。俄罗斯有关犯罪客体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社会关系说、社会利益说、犯罪对象说等三种学说上。
       俄罗斯传统观点认为,犯罪客体就是对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关系,被刑法不得不保护的社会关系,是任何犯罪所侵害的客体”。2004年俄罗斯出版的法律词典,也把犯罪客体定义为:“犯罪构成四要素之一,是被犯罪人所侵害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1996年新修改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是有罪过地实施刑法所禁止并应受惩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都表明犯罪客体就是一种社会关系。
       社会利益说和犯罪对象说都是非主流观点。前者认为: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的理论并不能永远“起作用”,不能认为是包罗万象的理论。利益是社会关系的同义语,利益应该代替社会关系。持这一派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价值、利益和财富。后者认为: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危害行为指向或影响的对象,人、物、行为等。“对之实施犯罪的人,即个别的人或者多数的某些人,他们的物质或非物质价值被置于刑法保护之下,却受到犯罪的作用,其结果是对他们造成损害或者构成损害威胁。”一句话,犯罪人行为损害的靶子才是犯罪客体。
       笔者赞同社会利益说,因为社会关系说是封闭的政治系统,在政治与法律交叉点上时,还能勉强通过犯罪客体的检验,但是无法顺畅揭示纷繁复杂的社会万象,特别是具有浓烈的刑事违法性色彩的犯罪。“犯罪客体,在犯罪的抽象的思想模型与具体的思想模型连结起来时,犯罪构成概念和犯罪概念各有自己的组成部分。”犯罪对象说对犯罪客体的理解既悖离立法者的构想,因为至今在立法上也没有找到佐证,同时也悖逆正常的健全思维。因为这种解释改变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概念,把犯罪客体等同于犯罪对象,无法划清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例如,破坏活动和恐怖主义都是针对多数人实施的,按照“对象”划分,根本无法区别出二罪,故而“把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混为一谈模糊了两者的实质差别”。
       社会利益说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声明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利益(法益),另一方面声明了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犯罪客体表现为利益,具体划分了三个层次,第一层面犯罪客体的利益表现为人的权利、自由,保护财产所有权,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俄罗斯宪政制度、人类的和平与安全等合法权益;第二层面犯罪客体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某种利益仅仅需要道德规范或者其他社会规范调整与保护,根本不需要最后的底线——刑法作为屏障,那就不是犯罪客体;第三层面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利益或者称作法益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侵犯不能只作字面上的孤立理解,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了实际侵害事实;二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了威胁或者说有侵害的危险。利益就是具有无可争议的价值。生命、健康、自由、名誉和荣誉、自然环境、社会和国家的建立及其活动,职能条件都可以遭致犯罪的侵害,都能引起现实的损害,而不仰赖于社会关系。
       因此,俄罗斯学界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客体既不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公共社会关系的侵犯,也不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的人和物的侵害,而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侵犯。也就是说,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利益的侵害,而不是其它。
       二、俄罗斯关于恐怖主义犯罪客体规定之拷问
       我国一些学者误读了俄罗斯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以为就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实则不然。俄罗斯刑法典除了单独冠名恐怖主义罪之外,还有诸多的与恐怖活动相关的具体犯罪也属于恐怖主义犯罪之列。即在俄罗斯,恐怖主义犯罪是类罪,而不是特指一个具体的犯罪。
       拷问一:如何分类?
       恐怖主义犯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利益。这是从犯罪的实质意义上的评价,接着就会出现恐怖主义犯罪侵害的到底是什么样的社会利益?一般、一类还是某个利益?反过来也可质疑: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价值何在?俄罗斯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一分为三: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客体并不是三位一体,而是错落成三个不同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有共通性,又彼此不能取代。同类客体建筑在直接客体上,是对直接客体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构建在同类客体的综合基础上,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归纳。
       按照它们之间的分类关系,笔者认为,俄罗斯刑法所规定的恐怖主义犯罪是同类客体,不是一般客体,更不是直接客体。它是直接客体的类群,在每个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上都有自己侵害的直接客体。最主要的是根据犯罪客体分类概念的界定。俄罗斯刑法所规定的恐怖主义犯罪不是一个典型的具体个罪,更不是全体犯罪的集结。通常认为,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和每一犯罪的客体,是指受刑法保护不受犯罪侵害和威胁的所有具有社会意义的价值、利益、财富的总和。一般客体是一个整体,任何犯罪都侵害或威胁它的某一部分,故而社会和国家规定了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恐怖活动犯罪自然也不例外,是属于一般客体的某一部分,但从犯罪客体的上位和下位概念不同,种和属的关系有别上,恐怖主义犯罪属于类客体更适当些。同类客体,是一般客体的组成部分,是指受刑法保护不受犯罪侵害和威胁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价值、利益、财富的某一方面或者部分范围。恐怖主义犯罪是聚合的大的概念,不符合子项下的小的概念,比如,直接客体。直接客体,是具体的单个的犯罪的客体,是每一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恐怖活动犯罪集合的大系统下分解的每个具体的犯罪,才能有直接客体。
       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客体能决定构成类的属性的客体,通览各国,立法不同。在白俄罗斯,恐怖主义分
       布在不同的章里,主要在第17章《反对和平和人类安全的犯罪》(国际恐怖主义),第27章《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的灾难)。在法国,恐怖行为排序在《危害民族、国家和社会秩序犯罪》里,俄罗斯恐怖主义犯罪主要遍布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中。
       拷问二:简单还是复杂?
       多数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某一种具体社会利益。但是恐怖主义犯罪是否也是这样呢?就具体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利益数量判断,俄罗斯刑法所规定的恐怖主义犯罪应该是复杂客体。当然,在俄罗斯学者中还存在着争论,比如犯罪客体的单一说,认为恐怖主义犯罪侵犯的客体只有一个,而且是唯一的一个。这一派观点认为,民族和民族利益是恐怖主义犯罪侵犯的客体,因为恐怖分子就是出于民族的、种族的、宗教的仇视,通过爆炸、纵火、劫持等手段,对其他民族和民族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还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的唯一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大部分恐怖主义犯罪都规定在俄罗斯刑法典的第24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里就是明证。这些观点过于强调恐怖主义行为的某一指向,而忽视了其他因素的支配作用。如果照此标准认定,很多实际上是恐怖主义的行为都被阻挡在此罪之外。以唯一客体社会公共安全为例,某总统乘专机进行国事访问的途中,不幸被炸毁在荒漠中,恐怖分子的目的很明显,就是要终止两国的政治谈判活动。在这个案例中,能因为事件发生不是针对不确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而判断这不是恐怖活动犯罪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笔者认为,俄罗斯刑法所规定的恐怖主义犯罪是复杂客体,恐怖活动犯罪客体不是单一性的,而是多重客体的组合,即恐怖活动犯罪是侵犯、威胁或者可能侵犯、威胁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复杂客体说在俄罗斯有不同阐释,比如有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说。恐怖主义犯罪不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社会上的重大财产损失,同时还带来社会秩序的极大混乱和恐慌。社会安全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所有权说,恐怖主义犯罪一方面侵犯了社会上不确定的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等安全,另一方面有时也恐吓了确定的人,侵害、威胁了作为自然人个体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所有权。这些观点都坚持恐怖主义犯罪侵犯的是多重客体,本人赞同,但在表述内容上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侵犯的客体应该是社会公共安全和权力机关的正常运作。恐怖分子为了实现自己的短期或者长期目标,采取恐吓居民,要挟政府,对权力机关的决定施加影响等行为,侵害了公共安全,干扰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说”有合理之处,也有不妥之处。不妥就在于社会秩序的理解上。秩序是一种有条理的不混乱的状态或情况,而不是某种制度和规则,秩序不能局限于社会生活。对照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方式和后果,套用社会秩序的定义,似乎已经游弋于社会秩序犯罪客体之外,因为恐慌不是来源于秩序的混乱,而是自身安全的威胁。
       “社会安全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所有权说”的缺陷在于社会公共安全是必然出现的,而公民生命、健康和所有权是隐藏在其后,有可能被侵害,也有可能不被侵害,比如恐怖分子安置炸弹在地铁附近,受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安全,而不是锁定在某个具体的人或者物上,前者的安全性一定遭到了侵害与威胁,后者往往是不确定和模糊的,把间接性、偶然性和或然性侵害威胁的公民的生命、健康和所有权的客体充当了直接性和必然性的客体。此外,社会安全自身已经含有不确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本意,再重复呓语,等于同语反复。
       笔者认为社会公共安全和权力机关正常运作是恐怖主义犯罪的复杂客体。这里,社会公共安全是基本客体,而权力机关正常运作是补充的客体。理由如下:第一,吻合恐怖活动犯罪特点。不管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定义如何分歧,都赋予了恐怖主义三个特征:
       一是复杂的目的性;二是暴力性;三是恐怖性。这些足以侵害和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据一项民众调查显示:在莫斯科地铁和电车及其他地方发生的爆炸,还有未遂的居民屋爆炸事件后,对不同的人群和阶层问卷调查,约有90%以上的人担心自己的安全或者亲人的安全。故俄罗斯刑法典和我国刑法典首先把恐怖活动犯罪归类于危害社会安全罪一章。每次恐怖活动的袭击,必然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出动更多的警力和军事力量,抗衡和压制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随时注视事态的发展动向等,全然打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运行轨道。
       第二,符合恐怖活动犯罪方式的多样性。确立客体特点不仅考虑到现实危害具体犯罪的活动,还要思量犯罪其他要素。正如俄罗斯学者所说,危害活动,不仅取决于危害客体的重要性,甚至在更多时候,决定于犯罪方式,引起危害的严重性,罪过和动机的特征,实现活动的状况。当下,恐怖活动的威胁和20世纪60、70年代比较更具有杀伤力,其范围也远远超出了最初的预想。他们完全可以采用大规模的现代高科技技术,比如,核能源、生化武器、网络攻击等,造成巨大的破坏力。恐怖分子就是用这些新的恐怖方式,制造了社会不安全的漩涡,没有比侵害和威胁社会安全的客体更为严重的犯罪客体,伴随着的是导致国家权力机关不能正常有序地工作。
       第三,从犯罪构成的视角也能辨析出复杂客体的合理性。恐怖主义是犯罪构成范畴,危害一个客体(社会安全)是通过引起别的客体——基本的客体的侵害的方式。这里,采取的方式是补充客体,辅助的行为是保障基本行为实现的,和基本的客体的行为构成复杂作用的不同形式。由此得出,复杂行为的方式是结构要素本身,也就是复杂行为部分,并在最后发挥自己的技能特性——保障完成基本行为,并从外部和基本的客体形成不可分割的一体。
       第四,科学反映了犯罪客体的复杂客体的理论。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或可能损害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利益。即具有多个直接客体,又叫多重客体犯罪。复杂客体具有同时性、复合性、普遍性的特征。社会公共安全和权力机关正常运作符合复杂客体的概念和特点,此处不再赘述。 拷问三:一罪还是数罪? 我国一些学者认为,俄罗斯刑法所规定的恐怖主义犯罪就是指俄罗斯《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恐怖行为。这是一种错误理解,其实俄罗斯刑法典还有很多归属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以冠以恐怖就认为是恐怖主义犯罪,没有恐怖词句就不是恐怖主义犯罪。
       1998年,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定义了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内容包括:恐怖主义是针对个人或组织使用恐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毁灭(破坏)或威胁毁灭(破坏)财产和其他物质客体,造成人员伤害、巨大财产损失和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的后果,目的是破坏公共安定,恐吓居民,或影响权力机关做出决定。有利于恐怖分子,或者满足恐怖分子其他非法要求;侵害国家和社会活动家生命。目的是报复,或者迫使他们停止国家和其他政治活动;袭击受国际保护的外国代
       表或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目的是挑起战争或者使国际关系复杂化。
       按照俄罗斯对恐怖主义的评价,恐怖主义犯罪分为三部分:一是单纯的恐怖主义犯罪(仅指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5条的恐怖活动犯罪);二是恐怖活动犯罪(比如俄罗斯刑法第207条规定的虚假举报恐怖信息罪);三是恐怖特点的犯罪(比如俄罗斯刑法第209条的武装匪帮罪)。其中,俄罗斯刑法典第205条被称做恐怖主义罪,中国的学者也有翻译成恐怖活动罪或者恐怖行为罪。笔者认为,还是称作单纯的恐怖主义罪较贴切,因为第205条的恐怖主义罪可以看做是普通恐怖主义犯罪,其他则是特殊的恐怖主义犯罪。二者之间是否有法条竟和关系,由于俄罗斯刑法理论没有触及,实践上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数罪并罚。
       通过以上辨析,笔者认为,在俄罗斯刑法中恐怖主义犯罪主要包括如下罪名:杀人(刑法第105条,第16章侵害生命与健康的犯罪);恐怖行为(第205条,第24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劫持人质(第206条,第24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意虚假举报恐怖行为(第207条,第24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组建或参加非法武装队伍(第208条,第24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的生命(第277条,第29章侵害宪法制度基本原则和国家安全的犯罪);破坏活动(第281条,第29章侵害宪法制度基本原则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侵害审判人员或侦查人员的生命(第295条,第31章违反公正审判的犯罪);侵害法律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第317条,第32章妨碍管理秩序的犯罪);袭击受国际保护的人员或机构(第360条,第34章破坏人类的和平和安全的犯罪)等。
       三、恐怖主义犯罪客体之定位
       从严格意义上说,恐怖主义犯罪并不是一个国际通用的刑法学概念,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中,做法迥异。概而言之,恐怖主义犯罪在刑法上不是一个具体罪名,将其解释成包括上述具体犯罪的类罪更为合适。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种类罪,其具体罪名中不必含有“恐怖”这一名称,而是以符合同类客体的要件的前提确定罪名即可。问题是,怎样归类?恐怖主义犯罪在俄罗斯刑法体系中处于什么位置?目前的零散型立法是否完善?
       笔者认为,加深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类罪的认识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各种具体的犯罪,总是隶属于某一类罪,如果法律对类罪的同类法益内容有明确或提示性规定,按图索骥,大致就可以明确具体条文所要保护的法益。尤其是在复杂客体中,刑法保护多种法益,侧重于哪个法益为主,是实现刑法目的的前提,不能本末倒置。此外,类罪法益和具体罪的法益要参照一定标准确定,这需要调动各种解释方法,分析条文之间的关系,注意刑法的协调性。
       笔者认为,俄罗斯刑法把大部分恐怖主义犯罪类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未尝不可,但是恐怖主义犯罪毕竟是刑法上的类罪,包含有很多隶属于类罪的个罪,而俄罗斯刑法的做法是不仅有多个类罪,还有很多零星分布的具体个罪分置于不同章节目中。笔者建议不要单独、分散规定,应尽可能将其集中汇合在一起。这和俄罗斯有独立的行政法规《反恐怖主义法》不是一码事。反恐法毕竟是行政法规,侧重于预防与监控。俄罗斯刑法才是细化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依据。刑法中统一恐怖主义类罪的理由是:
       第一,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的要求。在俄罗斯刑法典恐怖主义犯罪分散规定的格局下,犯罪分类混乱的缺陷较突出。而且根据社会发展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犯罪分类的零乱局面。因此,只有专设恐怖主义犯罪类罪,才可以克服种种局限。
       第二,刑事政策的需要。在俄罗斯,恐怖主义犯罪的阴影始终笼罩莫斯科的上空,恐怖主义目前已经严重破坏了俄罗斯社会的日常生活,成为俄罗斯国家社会安全和机制运行的毒瘤,现实的威胁十分猖獗。为了有力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发挥司法的效率职能,应该把不同罪名专门统归于同一类罪里。
       第三,从国际立法上例看,有的国家专设有恐怖主义犯罪编章。以法国为例,刑法典第二编专门为恐怖主义罪而设,并做了相当细致的归类。俄罗斯是强调遵守法律和规则的国家,如果在刑法典中单独设立恐怖主义犯罪一章,无疑更体现了俄罗斯刑法的时代进步意义。
       综观所述,俄罗斯对恐怖主义犯罪客体的研究是建立在刑法理论发展的基础上,也与恐怖主义犯罪的态势紧密相联。俄罗斯刑法所规定的恐怖主义犯罪是由多个具体犯罪组成的类罪,规定的内容很翔实,这是中国应该取其精华之处。
       责任编辑 朱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