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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研究]我国旅游企业融资合作问题研究
作者:张正国 汪宇明 朱 璇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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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由于自身内部融资能力不足和外部融资渠道不畅,我国的旅游企业面临着比较突出的融资难问题,这也为旅游企业开展融资合作提供了可能。根据合作的内容与目的,目前旅游企业融资合作的方式主要分为实体模式、联盟模式和偶发模式三种,具体包括企业型、参股型、项目型、交换型和契约型等合作形式。组织形式的选择对于融资合作的成败影响重大,为了保证旅游企业融资合作的顺利进行,相应地需要从政策支持、制度建设和技术保障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关键词:旅游企业;融资合作;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3-0065-04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其他投资为补充的多元化旅游投融资体制,旅游企业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举足轻重。然而,面对我国丰富多样的旅游资源和快速增长的旅游需求,国内旅游企业却经常因为资金缺乏而错失良机,在与拥有雄厚资金和管理经验优势的国外旅游企业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在短期内难以改变这种资金短缺局面的情况下,国内旅游企业联合起来进行融资合作不失为一个实际而有效的解决方法。
       一、我国旅游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由于目前国内旅游企业的单体经营规模普遍比较小,绝大多数的旅游企业在完成企业自身的内部再投资之后,可用于对外投资的资金就所剩无几。而资本市场不发达、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不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又造成旅游企业的外部融资渠道发挥受到极大限制。
       首先,从旅游企业内部融资条件来看,国内多数旅游企业的资本结构不合理导致企业自身的资本积累能力不足。资本结构是旅游企业全部资本来源的构成与比例关系,它不仅包括负债与权益资本的构成与比例,而且包括全部负债中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的构成与比例以及权益资本内部的构成与比例。目前,我国旅游行业整体的资产负债率和产权比率偏高。据有关抽样调查显示,2004年外商投资旅游饭店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8.5%,国有旅游饭店平均为76.9%,旅行社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78.5%,旅游行业总体负债规模偏大。而且,大多数旅游企业的启动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或负债(尤其是投资规模比较大的旅游饭店和景点),而企业自有资金比例比较低。与此同时,旅游行业企业债务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也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长期负债是企业负债的主体,长期负债来源单一,流动负债内部结构不合理。因此,企业所有者权益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比较低,影响潜在投资者对旅游企业的投资积极性,造成再融资的困难。
       其次,从旅游企业目前的市场环境来看,旅游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国内旅游企业赢利能力下降和资本规模趋减。随着旅游业竞争日趋激烈,旅游市场总体上供过于求,旅游企业为争夺客源纷纷以降价作为经营策略。价格竞争是一种初级形态的竞争方式,以削价作为竞争手段是正当的竞争。然而,“薄利多销”演变为“无利多销”或“亏本多销”而不顾及企业成本时,正当竞争就会转化为不正当的恶性竞争,这种竞争使旅游企业利润下降,减少了企业权益资本。与此同时,当前有些旅游企业不执行“先收费、后接待”制度形成过多的企业问债务关系,也严重影响了旅游行业的经济效益。近年来因为我国旅行社发展速度超过客源增长速度,致使旅行社接待能力出现供大于求,客源地旅行社依仗其买方市场的优势地位,迫使旅游地接社放弃“先收费、后接待”的行业惯例,而是先接待后收费,导致我国旅行社行业发生大量欠款。地接旅行社如果再不能及时付清其他接待单位的接待费用,就会形成更为庞大、复杂的债务关系,迫使很多旅游企业的财务状况更加恶化。
       最后,就旅游企业外部的融资环境而言,外部融资渠道的缺乏以及诸多障碍造成企业的融资规模受到很大限制。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与服务并不成熟和完善,目前旅游企业间接融资基本依赖于银行贷款,但国内旅游企业经营规模普遍偏小且效益不尽如人意,因此银行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投入比例很小,且大多投向国有旅游企业。此外,国内信用担保制度不健全,使旅游企业的信贷担保不足,而一般金融机构对旅游企业的金融服务完全建立在商业性金融之上,同样受到旅游企业经营规模和信贷担保的限制。相对于间接融资,旅游企业直接融资的途径则更为不利。由于资本市场不成熟以及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限制,大量的旅游企业被拒绝于资本市场之外。如我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审批条件之一是“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对资产规模不大、资本金有限的众多旅游企业而言,难以达到此要求。而创业板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能建立,绝大多数旅游企业仍然被排除在资本市场之外。
       二、旅游企业融资合作的可行性
       从上述分析可见,我国旅游企业在融资方面的种种弱势很大程度上主要是源于其“小”的性质,如创立时间短、资产规模小、现金流量少等。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来看,旅游企业又正是由于其“小”才具有发展的前景、成长的潜力、灵活的适应性和快速反应的能力。辩证地认识和利用旅游企业“小”的特点,则可化不利的融资条件为有利条件,在大与小的辩证中寻求解决其问题的有效途径。单个的旅游企业固然规模小、资本少,但其联合起来就具有了与大企业类似的优势。特别是在融资方面,旅游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形式的动态联盟,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通过相互之间的合作互助来消除由于其小而产生的融资不利因素,通过合作互助来改善自身的融资条件,在融资方面聚小为大、联弱为强,通过合作互助战略从根本上壮大融资的力量、拓展融资的途径。
       以银行贷款为例,由于资金的安全性是银行放贷时考虑的第一要素,目前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在对旅游企业放贷时不仅条件严格、手续繁杂,而且提供的基本都是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数量极少。然而,旅游企业普遍存在着固定资产少,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可作抵押的资产不足(旅游饭店除外),流动资产在生产过程中易变,无形资产又难以量化等特点,加上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以及担保机构数量和担保能力也远远不足,使得担保困难已成为国内旅游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就可以结合动态联盟的思想组建一些区域性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联盟,合作解决企业共同面临的融资担保问题。
       因此,我国的旅游企业进行融资合作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和可行性。首先,旅游行业企业具有天然的内在关联性,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饭店等企业为了共同的客源市场和利益,可以通过纵向一体化的方式组成旅游合作联盟,以联盟的名义和形式共同融资;其次,共同的资金需求成为旅游企业融资合作的动力,由于旅游融资合作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参与各方都能从中获得自身单独所不能取得的效益(例如优惠的贷款利
       率),由此形成共同进行旅游融资的内在动力;再次,参与区域性融资合作的旅游企业通常具有相同的地缘,在空间上具有融资合作的便利性,便于旅游融资合作各项活动的开展;最后,虽然单个的旅游企业经济规模有限,但是联合起来的相关旅游企业和机构却蕴藏着巨大的潜在资金供应市场,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合作有效激活、运作这笔庞大的资金。
       三、旅游企业融资合作的组织形式
       由于不同的旅游企业在进行融资合作时所涉及的内容与目的各不相同,其融资合作的方式与形式也有明显差异,而合作组织形式的选择也事关融资合作活动的成败。根据合作密切程度以及所采取的组织方式,旅游企业融资合作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1)实体模式。当参与合作的旅游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比较庞大且持续时间较长、合作的要求比较高时,例如联合投资旅游景点开发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比较适合采取组建关系紧密而稳定的合作实体模式,以相对独立的实体组织为载体进行融资操作,参与合作的旅游企业共同为其提供原始资本或融资担保。(2)联盟模式。这主要是具有合作关系的旅游企业为了在联盟内部融资或进行外源性融资的方便而采取的一种常规维持、松散型的融资合作形式,是旅游企业之间为了表达彼此在融资方面相互支持的承诺和意愿而形成的一种联盟性质的合作关系,例如联盟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或互相担保。(3)偶发模式。在经营过程中,旅游企业如果发生资金短缺,可以向其他旅游企业临时性进行借款或寻求贷款担保,这也是旅游企业融资合作的一种形式,但这种合作通常缺乏固定的合作对象和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偶然发生的性质,是一种比较低级的合作形式。
       旅游企业融资合作的上述三种模式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组织结构基础之上,但是它们对于组织的依赖程度差别甚大,由此也决定了旅游企业融资合作的具体形式各不相同。概括而言,目前旅游行业主要有以下几种融资合作形式:(1)企业型合作。即由多个旅游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以提供投融资服务为主要功能的独立核算的经济主体,它实际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它不仅为发起人企业提供更强有力的融资保障,也作为一个独立经济实体开展其他经营业务向发起人企业提供收益,例如合作建立的旅游财务公司或旅游投资基金。(2)参股型合作。这是旅游企业一种比较典型的融资合作形式,通常是企业为了加深与合作对象企业之间的资本关联,单方面持有对方的股份或相互交叉持股。这种以股权安排为主的合作形式具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和程序,合作各方之间的资本关联性与依赖性取决于彼此所持有股份的多少。(3)项目型合作。通常是相关旅游企业为共同完成某一特定的合作任务,以项目组的形式进行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由此产生的合作成果由合作各方共享,项目纽带创造了合作各方之间融资协作、资源共享的平台,它比企业型合作具有更大的灵活度,项目完成之后,合作关系即告解除。(4)交换型合作。在各自拥有可进行交换的金融资源的基础上,参与融资合作的旅游企业通过彼此相关资源的共享与交换,能够获取更为便捷、强大的融资能力,例如贷款联合担保或互为担保,一般都发生在具有较稳定联盟关系的旅游企业之间。(5)契约型合作。在这种融资合作中,关联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更类似于借贷双方的关系,即合作双方或多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合同,由借方企业根据要求向贷方企业提供所需的资金,贷方支付相应的费用或补偿。相关各方的合作关系一般只在合约有效期间续存,一旦合约到期或失效,双方的合作关系也基本随之结束。
       由此可见,如今的旅游企业融资合作在组织形式上表现出丰富的多样性,它对于组织的依赖程度与其所采取的组织模式之间密切相关(图1)。其中,企业型合作最接近科层结构,组织间的依赖程度最大,而契约型合作则非常相似于标准的市场交易,组织间的依赖程度最小。
       
       总的来看,由于实体模式的组织柔性弱以及合作契约的完全性,使得来自同一行业领域的旅游企业一般趋向采用企业型或参股型的融资合作形式,而当合作各方来自不同行业领域时,更适合采用项目型或交换型的合作组织形式。因此,国内的旅游企业在进行融资合作时,必须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才能发挥出合作的最大效用。
       四、我国旅游企业融资合作的措施与建议
       适当的合作组织形式可以为旅游企业融资合作的成功提供组织结构的保障,但并不能解决其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因此,还必须针对当前我国旅游企业融资合作所面临的诸多束缚,采取切实可行的、系统性的解决措施。
       (一)政策性措施
       为了给国内的旅游企业融资合作创造良好的外部宏观环境,必须在相关的政策引导与支持上有所突破和创新,这包括:(1)实行重大旅游项目的企业合作承担制度。为了使旅游行业相对有限的资金得到更为充分、有效的利用,以及实现旅游企业之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国家和中央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制定并实施重大旅游建设项目企业合作承担的政策,例如规定一些大型的旅游项目必须进行旅游企业合作竞标来完成,以此改变过去各地区、各企业为争投资、争项目而单打独斗所造成的资金低效使用局面,使融资合作建立在密切、坚实的经济联系基础上。(2)建立区域性旅游共同发展基金。该基金可由地方政府部门与旅游企业按比例共同筹措,主要用于国家鼓励扶持或跨行业的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旅游教育和就业岗位培训等,资金的基本来源可以包括按地区的人均收入征收特别税、财政拨款以及社会捐款等。(3)实施旅游企业投资补贴政策。欧美发达国家对落后地区的援助大多采取中央政府投资补贴的形式,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对在落后地区投资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提供大约1/3的投资补助。为此,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安排从中央财政或旅游共同发展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对在国家划定的政策区域内新扩建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旅游企业提供相应比例的投资补贴,帮助旅游企业启动新项目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制度性措施
       除了国家和政府要为旅游企业融资合作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之外,参与合作的旅游企业自身也需要积极创造适宜的微观发展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合作运行的机制:(1)成立区域性旅游融资担保联盟。鉴于担保难已成为目前我国旅游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可以结合动态联盟的思想建立区域性旅游融资的担保联盟。若干旅游企业可以组成一个信用担保联盟,一次评估信用可以较长时间享用,且质量和规模相近的旅游企业互保可以节约担保费用,降低融资成本。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因此既消除了对这些旅游企业贷款的坏账之忧,同时又能减少贷前调查的成本支出,只需要对担保联盟的资信进行考察即可,从而大大提高了旅游企业融资支持的实效性。(2)建立旅游企业融资合作的内部协调机制。旅游融资合作必然涉及众多利益相关的旅游企业,而不同的旅游企业通常存在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冲
       突的利益诉求,必须在合作中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其中的关键在于遵循合作收益索取权与企业资源控制权平衡配置的原则,即在进行融资合作收益的分配上,对拥有主要资源控制权和贡献的“优先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给予更多的重视,使其利益要求得到更多的实现,因为他们往往最有动力和能力来关注融资合作所带来的收益。(3)建立有效的旅游企业融资合作监管制度。为了防止旅游企业融资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建立对所有合作成员企业的行为活动具有约束力的监管制度,首先是制定旅游企业融资合作的章程或协议,明确规定相应的行为准则和合作条款,从法律层面确保合作的权威性及其对成员的约束性。除此之外,可以通过提高加入合作的门槛、增加成员退出合作的壁垒以及成立统一的合作协调管理机构等内部制度措施予以补充和完善。
       (三)技术性措施
       从具体实施的角度来看,旅游企业融资合作更多的是技术操作层面的工作,它对于合作的成功与否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具体而言,相关的技术性措施主要有:(1)优化融资合作之后的投资模式。相比于单个旅游企业的投资效益,合作融资所得到的资金必须具有更高的投资回报,才能保证未来融资合作的延续。这就要求参与合作的旅游企业共同密切关注市场的需求来选定投资项目,并逐渐丰富共同投资的方向和内容,采取“滚动式”投资经营策略安排各投资项目的时间序列,针对不同阶段设计不同的收益项目,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回收投资,确保合作融资效益的可持续性。(2)采用合适的方式包装、推介融资方案。在旅游合作项目的融资方案设计上,尽可能聘请熟悉旅游行业的投资银行对项目进行包装,采用公开融资的流程进行操作,组织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为合作项目提供相应的履行诚信义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投资分析报告等规范的信息资料,并通过媒体推介、活动推介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项目融资宣传活动。(3)打造联合招商引资的资本平台。由于旅游行业良好的前景,众多的资本都对旅游项目有着浓厚的投资兴趣,但是旅游行业的高风险也让他们不得不有所顾虑。如果众多的旅游企业联合建立一个配备了旅游行业专家服务的旅游资本、产权交易平台,推出多种类型的合作融资项目,就能够为不同的资本找到一个最适合它们的风险收益最佳介入点,同时为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提供了通道。(4)建立统一的旅游投融资信息中心。区域性的旅游投融资信息主要包括:投资需求信息、投资决策信息、投资供给信息、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信息、旅游产权交易信息、投资政策信息等。建立统一的区域性旅游投融资信息中心,便于旅游企业了解整个地区的旅游经济发展动态和投资动态,以便于正确进行投资和融资分析,进而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及融资合作对象,这也有利于各地减少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的失误。
       (责任编辑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