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社会学研究]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劳动力转移途径分析
作者:程建平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3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摘要:新农村建设是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途径是:树立大农业观念,拓宽农业内部的就业渠道;重点发展小城镇为农业劳动力提供充分空间和载体;跨地区跨行业劳务输出;非正规就业等。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劳动力转移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3-0039-03
       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增加农民收入,而在影响农民收入的诸多因素中最主要的是两个因素:一是如何扩大农产品市场,二是如何转移农民的就业,使农民能从非农产业中、从城镇中获得更多的收入。因此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实现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是新农村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历史任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劳动力由隐性剩余向显性剩余的转变,理论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的思考,实际工作部门对剩余劳动力如何消化吸收的探索就一直没有停止。本文重点分析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途径。
       一、树立大农业的观念,拓宽农业内部的就业渠道
       在传统农业生产中,农业并非完全意义的产业,而仅仅是一个生产部门,农业再生产的各环节——产前、产中、产后的内在联系被截断,农业的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相脱节。这种模式不仅造成农业比较利益低,而且也使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就业的渠道局限于农业生产,大大降低了农业吸收劳动力的能力。而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打破这种格局,通过“龙头”企业把市场和农户连结起来,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一体化经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因此,推进农业产业化,既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又能为劳动力转移广开门路,是一条减轻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
       立足于农村、农业,树立大农业的观念,积极在农村创造条件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延长农业产业链,把农产品的产、供、销联结起来,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形成农村劳动力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多部门就业的新局面,不仅可以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浅层次转移,而且能为最终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域跨职业彻底转移创造条件。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转移成本低,就业风险小。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如果都由大城市来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国家首先会遇到资金的问题。目前每增加一个就业岗位,国家需交投资5000元~10000元。进城后,还需要对农民工花大量的教育训练成本,并要付出由于农民工进城所带来的交通、治安、环境污染等成本。从农民的角度来看,转移不仅要花费直接的费用,还包括流动和寻找工作花费的时间成本,以及脱离原生活环境和社会关系等心理成本。因此内部转移所花费的经济成本、心理成本、教育成本、投资规模最低。
       第二,这种转移有利于缩小农民在技术上的跨度。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程度比较低,加之现代工业部门对劳动力素质、文化、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要想一步到位,显然不太现实。随着农业技术的不断提高,农村工业不断发展,农业劳动力运用技术的能力也不断提高,为进一步的转移提供技术保障。
       第三,可以促进农村各要素的重新配置,从整体上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使大量剩余劳动力“脱农而出”,为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提供可能,从而实现最终的转移。
       第四,可以有效地锻炼劳动力素质,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质量,为高层次转移、彻底转移创造条件。转移出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要真正、完全地融入现代城市生活需有一个过程,不仅仅是地域和身份的转移,还有一个人的观念、文化、行为是否真正实现了现代化的问题。人的现代化是一个不断提高、不断发展的过程。只有先实现现阶段农村剩余劳动力内部转移,再随着农业内部的不断发展继续转移,才能最终实现地域、职业、人的素质真正意义上的转移。
       二、重点发展小城镇,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充分空间和载体
       按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城镇化要与工业化发展相适应,但实际上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一直落后于工业化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两者差距虽有所缩小,但农村城镇化进程依然缓慢。目前,农业内部的就业压力在不断积蓄,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内在冲动愈来愈强烈,农村劳动力过多,主要是从事种养两业的劳动力过多。据统计,这两个产业的剩余劳动力达1~1.5亿,今后15年可能达2.3亿以上。单靠在农业、农村内部转移消化空间有限。这么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从土地上转移出来,转化为非农业人口,不实现这个转化,就谈不上国家的工业化和经济社会的现代化。靠乡镇工业和劳务输出只能转化其中一小部分。解决的办法就是发展小城镇。
       我国大型城市和超大型城市的人口数量已经达到相当规模,人口密度很高,接纳新增人口的设施和能力严重不足,不可能在短期内吸收大量农村人口。中小城市受种种条件限制,人口和就业压力也非常大。通过农村城镇化、发展小城镇来转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极为有效的途径。因为通过农村城镇化后形成的小城镇,地域分布广、数量多,新建扩建都有潜力,农民实现身份转移的难度和风险较低,其经济技术结构、职业结构同目前农村劳动力的文化技术状况比较接近,容易协调和在发展中同步提高。
       但城镇化的进程还受现行的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制约。首先,我国现行的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居民在社会地位、身份、就业、住房、补贴、劳保、福利等方面仍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农村劳动力流入城镇后,在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约束下,无法取得与当地市民平等竞争的权利和平等待遇,在吃、住、就业、加薪、小孩上学等方面面临许多困难。这一方面使农村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成本加大,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在城镇不能长期稳定地就业,致使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城镇干几年后又回流到农村,形成逆向转移。其次,农村土地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不仅土地面积是按人头平均,而且土质也是按肥瘠搭配的,只要是农村人口,无论是做工的还是经商的,不管是否愿意接受,都平均分得一份土地。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的非流动性,决定了乡镇企业和城镇布点只能局限在原社区范围,制约了乡镇企业的相对集中、城镇的合理布局及其规模的扩大。必须改革农村的产权制度,降低农村居民的进城成本。农民进城,可以出售、转让土地的经营权,保持自己土地资产的收益权,同时为将来在城市遇到就业、养老等困难时留一条后路,以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三、跨地区跨行业劳务输出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基本手段
       我国农村人均资源很低,因此,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在于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跨行业跨地区转移。高度重视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区域跨行业就业能力培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是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增加农民收入,保持社会安定的必然选择。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为外出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等制度,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务工农民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将务工农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探索适合务工农民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办法”。
       加强农民工跨区域跨行业就业能力建设重点是建设好三个服务系统:
       一是建设农民工就业信息服务系统,要遵循以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源为主、增量配套投入为辅的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在试点县市依托现有主要面向城镇就业再就业的各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采取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办法,扩充、完善农民工跨区域就业信息服务系统。使整个服务网络延伸到试点县市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农民工维权机构也能充分借助这个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农民工与本地各县市职业培训机构、用工企业、农民工维权机构之间的沟通。
       二是建设农民职业技术培训系统,要依托现有培训质量较高、有特色的职业中学、成人技术培训学校、技工学校,以改善办学条件、实现招生、培训、就业输送有机衔接、增强其对市场适应能力为重点,建成一批农民工就业综合服务基地。政府引导资金要重点用于添置更新符合市场需求的有关培训专业技能项目的教学设备,改造、建设实习操作场所、实习基地,积极引导培训机构根据就业信息服务系统提供的用工信息和市场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培训方向,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培训质量。将招生、培训、就业输送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有的放矢的订单式职业技术培训服务,提高就业率。
       三是建设农民工维权服务系统,要依托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系统、法律援助系统、劳动争议仲裁系统,增加投入,改善必要的硬件条件,扩大其履行职责的范围。完善现有就业预警监控信息网络,并与配套建设的农民工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实现互连互通,提高维权工作效率。
       四、非正规就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基本路径
       非正规就业指广泛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中有别于传统典型就业形式的就业。一是非正规部门里的各种就业门类。这里的非正规部门指在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之外的规模很小的经营实体单位。包括三类:一类是由个人、家庭或合伙自办的微型经营实体,如个体经营户,家庭手工业户的个人独资企业等;二类是以社区、企业、非政府社团组织为依托,以创造就业机会为主要目标的生产自救性和公益性劳动组织;三类是其他自负盈亏的独立劳动者。二是正规部门里的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工人等,即正规部门里的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转型期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就业模式转变的基本方向。在现阶段,我国面临着就业的巨大压力,大量过剩的低素质劳动力无法通过有限的正规部门来充分吸纳,而非正规部门具有经营方式灵活,对劳动技能要求较低,资金投入较少,经营条件要求简单等特点,正逐渐成为我国主要的城市就业渠道和新增就业岗位的来源。
       农民工的素质不高,并且其流动具有季节性、兼业性的特点,而非正规就业模式可包容农民工的这些特点,所以,非正规就业成了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主要模式。现阶段,我国非正规就业的发展还存在种种障碍,政府应本着发展的目标,制定有利于非正规就业的宏观政策,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条件:第一,从法律、政策上确定非正规就业的地位;第二,打破大部分行业的国家垄断和部门垄断,降低市场进入门槛,鼓励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第三,增加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从业者获取资金、技术、信息、培训、场地、市场准入等资源的机会和能力;第四,加强对就业者权益的保障,降低劳动力就业的成本和流动的风险。
       五、现代社会管理机制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根本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要求在城乡关系上采取的是“一国两策”即对城市和城市居民是一套政策,对农村和农民是另外一套政策。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城乡有别的政策作了一些调整,但是并没有改变其城乡分割的本质。“农民工”问题是改革开放后而出现的社会现象。农民工在为城市做出了许多贡献的同时,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对等的权利,处于社会的边缘。从社会学视角来看,农民工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弱势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风险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当前社会管理制度改革滞后,进城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具体表现为:一是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歧视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二是农民工在劳资关系上处于弱势地位,侵犯其劳动权益的现象严重;三是城市的发展并没有把农民工的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需求纳入公共设施建设的规划之中;四是农民工转变为市民的机制还未形成;五是社会保障极少覆盖农民工;五是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城市基层社区尚未完成由封闭到多元开放的进程;六是农民工在城市没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缺乏表达利益要求的渠道。在社会管理领域存在许多损害农民工权益的问题,影响农民工转化为稳定的产业工人和城市市民,对工业化、城镇化不利,对农业、农村发展也不利。应抓住时机,推进社会管理改革,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地方政府作为承接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和直接联系市场、劳动者和企业的特殊角色,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因角色错位、职能不确定性出现了一系列不规范行为,其中,地方政府及官员对私利的追求或受血缘和地缘因素的影响,导致法律或政策失去事实有效性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此,我们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在就业、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确保对农民工的保护和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农民工真正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我们必须从国情出发,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正确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
       (责任编辑 辛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