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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研究]从博弈论的视角解读社会和谐
作者:王新莹 陈 伟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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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和谐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和谐。和谐与博弈有可通之径,社会和谐是一种博弈均衡。利益博弈中和谐社会的构建应消除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对抗情绪,建立良好的合作心态,在公正的制度规范下,“理性人”辅以“道德人”,共赢渐进。
       关键词:社会和谐;利益博弈;理性;道德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3-0036-03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是研究策略主体之间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冲突与合作的科学。博弈论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知识,更是一种新概念、新思维、新方法。目前,博弈论已超越应用数学的领域,被广泛应用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军事学和文化学等研究领域。从博弈论的视角解读社会和谐,能够使社会和谐问题得到全新的方法论观照。
       一、社会和谐与博弈
       什么样的社会是和谐社会,也就是说,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什么,欲科学地、辩证地而又客观地回答这一问题,需先剖析和谐的深刻内涵。和谐是一种关系范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关系只是对人的关系。因此,和谐可被还原为以个人为最小单元的个人身心之间、人与人之间、利益集团与集团之间,社会阶层与阶层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集体与社会之间的互动互补、协调共处的存在状态。社会是以个人为轴心所展开的丰富多样的构成,社会和谐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和谐社会的本质规定性在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均有所体现,在胡锦涛总书记对和谐社会特征的论述中得到直接、全面的阐述。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是马克思主义的必然基本结论。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社会形态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一个社会的基本架构是由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搭建而成的有机体。这其中,生产力是指人们征服和改造自然以及人类自身的能力,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劳动过程中结成的社会关系,经济基础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等。在这四大构件中,中心话语和逻辑主语是人——社会人以及人的集合体——人们。可见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人和人们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的、最能动的因子和要素,没有人就无社会可言。无论是生产力、生产关系还是经济基础亦或上层建筑,讲的都是社会人的社会能力和社会关系。就此而言,我们可以得出,马克思主义蕴含着一个最基本的结论就是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和谐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是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观的逻辑内涵。“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了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降低和减少了不和谐因素,“共同富裕”,达到了高度和谐的社会状态。可见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和终极目标的论述是建立在社会主义人民之间关系和谐这一中国共产党人的文化潜意识立场之上的。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是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应有之义。“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集中一点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个代表”旨在说明党和人民的关系,人民之间社会关系的和谐既符合党的宗旨也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在“三个代表”的理论观照范围之内。
       透过现象看本质,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大特征的论述,我们更能直接而清楚地看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人民之间、公民之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和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胡锦涛总书记对和谐社会的特征描述,这六大特征集中概括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阶级、阶层、人民、公民、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六个表现。前五个特征比较明显,直接在讲人和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第六个特征尽管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但在人和自然这对关系中,自然是被动的自在的,而人则是主动的能动的,和谐的关键在于面对自然时,人与人的相互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能动地决定着自然与人的关系和谐与否。因而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社会和谐的本质就是人们之间或者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和谐。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产生是人的活动或者说是人的实践的结果,人的活动过程是各种社会关系得以存在的前提,在某种意义上,人的活动过程也是人们彼此之间相互博弈的过程,正是不间断的多样博弈构成多种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形态,因此,以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和谐为本质的社会和谐与博弈有可通之径,社会和谐可以被理解为不同策略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尽管博弈并不必然导致和谐(博弈的结果有时是尖锐冲突、两败俱伤),但博弈可能导致和谐,和谐是博弈的一种特定状态——均衡。
       二、社会和谐是一种博弈均衡
       社会和谐的本质,侧重从“和谐”话语看,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良好状态,它是多元社会主体即两个以上社会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协调与均衡。
       强调社会“和谐”是一种博弈均衡,根据在于:第一,社会和谐的主语“社会”是由每一个有思想的能动的个体构成,每一个社会人都是不同于其他人的“他自己”,每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个体有不同的社会需要和自我特征,需要差异和个性差异,使人们在相互间的社会交往中必然表现出社会关系的不对称、不协调、不平衡来。表现为不同社会主体间的矛盾、冲突和差异。第二,从社会环境看,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相对于人的需要和需求总是稀缺的,需要的无限性和供给的稀缺性的矛盾造成人们相互的生存和发展竞争,竞争必然有输赢,因而会造成人们社会关系出现不协调。第三,从历史和现实看,人类文明的发生、发展,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呈现出不平衡是绝对规律。由这个绝对规律支配的人类社会在同一时间、不同空间中,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各有差异。而利益差异必然造成人们相互关系的绝对不协调。以上三点说明由于客观条件制约,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规律,必然造成人们社会关系发展的不平衡。但是人们不会任由自身陷入“人对人是狼”那样的“霍布斯丛林”。人类的理性必然促使和帮助人们在认识自我和自身生存环境的基础上,努力在相互间保持一种自觉的、潜在的合作本能与合作精神。不合作就会出现不和谐,合作就可能形成和谐。人们在相互间的社会交往中认识和体验到合作胜过不合作时,就会积极选择与他人和社会合作,这种社会选择是一种博弈选择,是人们理性地相互权衡利弊的产物。
       然而,人们之间必须实现有条件、符合社会发展不平衡规律的相对平衡、非绝对平均主义的差异均衡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另一种意义和层次上的绝对规律。当然这种有差异的平衡或均衡,不是与生俱来的,它要靠人们积极地争取和相互努力才能达到,即人们必须做出相应的利己不损人的社会行为,在和社会发
       生联系中延续和满足自身需要,这就是一种博弈——社会博弈,这种均衡就是博弈均衡,即通过人们自觉的、相互理性的社会行为博弈,从而达到既能保留、维持和发展自身个性特征,又能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社会关系状态。
       博弈均衡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关心他人和社会利益在为自我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时能否提供或多大程度上提供可能性。每个个体利益追求者都想尽最大可能知道他人是如何思想和行动的,换言之,博弈均衡是人们相互社会行为引致的结果,它体现着人类的计算理性。
       因而对和谐社会决不能做线性的、形而上学的、机械的理解,社会和谐是各种有差异、有层次、无序组合的复杂成分之间共同构成的一个有秩序的共同体,是建立在独奏曲基础上的协奏曲和共鸣曲。
       三、在利益博弈中实现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和谐,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各种物质生产活动中产生、形成、变动,有物质生产活动,就有对物质生产活动的结果——劳动产品的占有和分配,即物质利益关系问题。利益问题与人的生存境况紧密相联,人们之间的关系,人的基本权利,主要从他们的利益关系演化而来,利益是人的活动的原初动力。对此,马克思有言:“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它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去完成它,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一样。”人们必须获得的生活资料,作为社会化的需要,就是人们的利益。社会发展的本质是人自身的发展和人的本质的生成过程,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是指向个人生活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肯定个人利益为基础,而如果个人利益得到充分的满足,没有为利益而产生的竞争、冲突,就不存在在不和谐的语境中提出和谐、追求和谐的问题。既然和谐问题发轫于对利益的追求,在利益博弈中进行和谐社会的建构就成为必然。那么,如何在利益博弈中实现社会和谐?可以博弈经典案例——“囚徒困境”试析之。
       “囚徒困境”讲的是两个涉嫌共谋犯罪的嫌疑犯在被捕后面对“坦白”与“不坦白”的策略选择问题,两嫌疑犯都从各自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出发,不管对方选择什么策略,都以“坦白”作为最佳应对策略来获得自身最大利益,结果却得到对谁都不利的结局——锒铛入狱。显然,在此案例中,两嫌疑犯的举动是非合作博弈,在理性的不合作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事与愿违获得最差的结果。将此案例中的博弈者替换为利益冲突者,例如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企业家和工人,政府和百姓,城市和农村,东部和中西部……如果当局双方只考虑自己,以非合作的方式行事,那么他们的理性行为也只能导致理性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贫富悬殊、劳资对抗、腐败滋生、政治失语以及隐藏在这些现象背后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因此,为真正保证利益最大化,必须摒弃自私自利的非合作态度,从对方的角度出发,换位思考,在合作中达到利益均衡。而且,博弈理论研究结果显示,在一次性博弈中,当局者往往存在着侥幸心理,肆无忌惮地只为自己谋利,但在重复博弈行为中,由于从上次博弈结果中权衡利弊、揣度对方心理、预测对方可能采取的策略,更主要的是当局者须在反复行动中建立自己的社会形象,良好的社会形象以利己不损人为底线,这时,博弈当局往往走向合作,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由此,不同利益主体消除对抗心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是社会和谐的根基。
       再回到“囚徒困境”,尽管此次博弈两嫌疑犯因不合作而“双败”,但其“双败”的结果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都认为是最好的,在其中一方不改变策略的情况下,另一方决不会有所变动,由此达到博弈均衡。之所以能有此均衡,在于博弈规则的透明和可信,虽然这种均衡不是我们所要达到的和谐,但获得均衡的途径值得借鉴,即公正——规则对于当事人同等适用。在社会利益博弈中,政府无疑充当着博弈规则制定者的角色。政府在政策——博弈规则的制定、执行过程中,必然要考虑博弈双方力量的平衡。效率要讲,公平不能置之不顾;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有利于促进发展,共同富裕不能仅是愿景;强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通畅,弱势群体的权益也必须得到相应保障。政府要获得人民的信任,保持权威,政策必须公开、公正,以利益博弈主体双方共赢为目的建立科学的制度、完善的措施。在此意义上,罗尔斯曾言:“公正实际上是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是通过博弈形成一种均衡。”
       此外,博弈论以“理性人”的假设为理论前提,所谓的“理性人”即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性的要求除“理性”之外,更应该融入“道德”的成分。生活的意义在于实现自我价值,获得个人幸福。自我价值的实现与否,幸福感的有无,并不完全以利益得失为标准。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精神财富是更高的追求。中国古代哲人曾把人之为人者规定为道德,把“立德”放在“立功、立言”之先,作为圣人境界的最高体现;西方哲学家康德也把“头上星空”与“心中道德法则”作为“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的对象。博弈论尽管没有把“道德人”假设为理论前提,但在博弈实践中倡导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等原则,使博弈双方互为手段和目的,实现共同利益。和谐社会的构建更应该以伦理道德为柔性机制,在利益博弈中趋向双赢的博弈均衡。
       总之,社会和谐的实现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社会过程。在社会博弈中,决定博弈结果的主要因素有权力、权利、利益、制度或规则。其中,权力生产制度、规则,制度生产权利,权利生产利益。在和谐博弈中,政府除了作为制度和规则的生产者外,还要负责保护在社会博弈中被边缘化了的社会弱势群体,以保证他们最基本的社会生存和生活需要,避免他们沦为社会的对抗者,正是因为博弈必然产生社会剩余,那些通过竞争在新的利益格局中而出现的被淘汰者,必须要得到社会再接受,进入另一新的利益博弈格局。只有在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基础上,配以公正、合作、道德伦理,才能实现“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和谐社会形态。
       (责任编辑 辛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