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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公民教育学的基本范畴探析
作者:王东虓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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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民教育学基本范畴应是反映和概括公民教育学科所研究的特殊领域中各种现象之间最本质、最稳定、最普遍的特性和关系的基本概念。公民教育学内涵的客观性、唯物性与外延的发展性、辩证性,构成了公民教育学范畴研究的基本特点。民族与国家教育、权利与责任教育、道德与文明教育、民主与法治教育、平等与公正教育者对基本范畴所具有的对立统一的辩证特性,决定了公民教育学的基本范畴具有对偶性。
       关键词:公民;公民教育;公民教育学
       中图分类号:B8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3-0021-04
       公民教育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研究学科,它是以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为主的、跨越各学科领域的边缘性学科。公民教育学旨在强化公民意识、促进公民能力、提高公民素质。首先,公民教育的核心概念是促进公民的社会性发展和社会责任感,所以,公民教育学科的灵魂在于它的“社会性”。公民教育学以社会现象为研究条件,以促进公民的社会化、培养责任公民为目标。它必须面向社会,立足于提高公民的社会实践能力,有效地认识和解决现实社会生活问题,促进个性和群性协调发展。其次,公民教育以造就良好人文精神和人文素养的公民为宗旨,以提高公民传承先进的人类文明成果和选择优良的人文价值观念为任务,所以,公民教育学的核心内容在于它的“人文性”。通过对公民的人文精神的培养,提升公民的以人为本意识与文化的归属意识。再次,公民教育学又是一个研究公民社会行为的科学,必然涉及人与自然、人与生态环境以及人的心理领域等相关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并成为学科知识支撑。
       公民教育学基本范畴应是反映和概括公民教育学科所研究的特殊领域中各种现象之间最本质、最稳定、最普遍的特性和关系的基本概念。所谓范畴是指某一学科或领域的最高概念。各门具体学科通过对其范畴的把握,可以使该学科的理论体系简单化、条理化,使之变得清晰和容易理解。公民教育学基本范畴是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是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概括反映,因而其内涵是客观的、唯物的;同时,公民教育学的基本范畴又是随着社会生活内容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变化的,它需要在接受社会生活的检验中得到丰富和发展,因而其外延又是发展的、辩证的。内涵的客观性、唯物性与外延的发展性、辩证性,构成了公民教育学范畴研究的基本特点。需要突出强调的是,公民教育学基本范畴所反映的不仅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反映了相关的各种社会领域的类别关系,这是公民教育学基本范畴的本质涵义所在。因此,公民教育学的基本范畴就是对各种社会矛盾关系的概括和抽象,它们是从不同的侧面揭示公民教育的矛盾性,从而使公民教育具有的对立统一关系更加清晰、生动地体现出来。对立统一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理应也是公民教育学基本范畴的实质和核心。因而,公民教育学基本范畴所具有的对立统一的辩证特性,决定了公民教育学的基本范畴具有对偶性,即每对基本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都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至于其它单个范畴可列入核心范畴、一般范畴或者其它具体操作范畴。
       立足于公民教育学的基本范畴是对各种社会矛盾关系的概括和抽象的观点,笔者认为公民教育学的基本范畴应包括以下方面:
       1.民族与国家教育。鉴于公民是在特定的国家和民族中生存的人,民族情感与国家意识是萌发和养成公民意识的基础。所以,世界各国的公民教育都离不开民族精神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在公民教育中存在着既有统一性,又有矛盾性的特性。人们容易看到两者的相辅相成、互为支撑的统一性关系,而往往忽略它们的矛盾性一面。
       宽厚的民族意识必然推动爱国精神的深化,促进国家各民族问的团结统一;强烈的爱国情感又必然鞭策民族意识的升华,强力维护国内各民族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和祖国的统一。相反,狭隘的民族意识可能导致完整统一国家的分裂;失去爱国主义精神养护的民族意识,必然导致国内各民族间的纷争。爱国精神越强烈,各民族团结越坚固;民族意识越宽厚,爱国精神越升华。世界上哪个国家能处理好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民族就团结、国家就稳安;反之,就可能导致族群分裂、社会动乱。可见,民族与国家教育关系的辩证统一性,是公民教育学不可回避而又必须解决好的课题。
       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形成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支撑着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可为推进公民教育提供深厚的动力资源。通过倡导各民族的团结和睦、平等互助、共同发展的精神,增强公民命运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统一,反对族群分裂,以形成团结统一的国家意识。通过弘扬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流传的“家和万事兴”的发展观,“和为贵、泛爱众”的处世哲学,“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和合”价值观及“厚德载物”的宽容精神,增强民族和睦相处、共荣共辱意识。通过弘扬中华民族勤劳勇敢、独立自主、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增强公民敢于迎接各种挑战,经受任何风浪考验,开拓创新,奋发图强的民族自尊自强意识。通过培育民族气节,维护民族尊严,增强公民以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的民族荣辱意识。
       公民教育学科是一个培养公民对国家忠诚感的学科,立足于公民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各国公民教育的共识。把弘扬和培育爱国主义纳入公民教育范畴,才能进一步强化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归属感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增强公民自觉将个人的利益得失与国家盛衰强弱紧密结合在一起,自觉维护国家统一的国家意识。爱国主义作为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华各民族人民和海外华人共同的精神支柱,是激励全体公民团结统一、艰苦奋斗、奋发向上的光辉旗帜,也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中处理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爱国主义精神要求每个公民以国家主人的姿态自觉维护祖国的利益,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祖国。只有公民明晰了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身份,才能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提升爱国责任感,处处以“爱国无小事”的理念规范自己的言行。
       2.权利与责任教育。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是公民的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教育,这是世界各国公民教育形成的一个共识。由于公民是集权利与责任于一身的社会主体,所以,公民教育中公民权利主体意识教育和公民责任主体意识教育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既然公民是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因此,公民教育学理应把权利和责任辩证统一的理念作为公民教育学的基本范畴。
       提高公民责权统一价值观的关键在于公民能否自觉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和履行自己的公民责任。影响公民责权统一价值观形成的因素十分复杂。首先表现为责权教育的形而上学。目前,既存在着片面强调责任教育而忽略权利教育的思想因素影响,也存在着人
       们诉诸权利的凸现而淡化责任意识的因素影响。现代公民教育,如果单纯强调个体公民所必须担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教育,而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的获得,这种教育是苍白无力、很难奏效的。因为,公民之所以履行公民责任是因为他拥有相应的公民权利,如果他不能享有公民的权利,就不会自愿去履行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单纯诉诸权利也是不科学的,因为任何公民都生活在一定的国家和社会关系中,国家社会能够保障公民的权利是因为公民的行为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因为他在尽一个公民的责任。如果公民不履行其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社会处于动乱、分裂之中,也就不可能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
       其次,影响公民责权统一价值观形成的因素还涉及国家对公民权利的确认与实现以及公民对自身责任的自觉与奉行这两个方面的统一。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公民权利和责任关系上,国家对公民权利的确认与实现以及公民对自身责任的自觉与奉行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从国家对公民权利的确认与实现方面来看,宪法确认公民的各项权利,诸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赔偿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男女平等的权利、私人财产所有权等。但是,公民的生命、健康、劳动、自由、公平、安全、个人尊严、机会平等、保护隐私等基本权利的实现,都需要有一个得以实现的到位措施和运行过程。在公民权利确认与权利实现的关系问题上,既然公民各项权利宪法业已确认,那么,二者统一的关键就在于公民权利的实现问题。在公民权利的确认和实现问题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将权利与责任作为公民教育学基本范畴的依据之一。再从公民对自身责任的自觉与奉行方面看,责任自觉和责任奉行又是公民教育学研究的两大对立统一的课题。没有责任自觉这一前提,谈何责任奉行问题?在诸多公民责任中,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以及依法纳税、服兵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都有一个责任自觉和责任奉行的统一问题,或日公民责任的知行合一问题。从公民责任的自觉与奉行上的对立统一关系看,也是将权利与责任作为公民教育学基本范畴的依据之一。
       3.道德与文明教育。这里特指公民个体道德教育与社会整体文明建设两个方面的教育。公民教育学科不应以知识教育为中心来定位,而应以现实的社会问题为中心来定位并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而道德与文明教育恰恰是一个非常现实的社会问题。由于公民教育是面对全体公民的教育,也是实现“个体公民”向“社会公民”转化的教育,理应包含公民个体道德教育与社会整体文明建设两个方面。所以,世界各国的公民教育都将个体公民的道德教育与社会整体的文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甚至是核心内容来对待。围绕道德与文明教育引申出公民道德与社会文明、个体道德与群体道德、道德观念与文明行为等一系列辩证统一的关系,是我们将其作为公民教育学科建设的一个基本范畴的依据。
       首先,公民道德与社会文明既存在相辅相成性,又存在着不同步性甚至相悖性。一般讲公民个体道德素质高,社会文明程度就高,高度的社会文明又促进公民个体道德素质的提升。但是,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实也告诉我们,公民个体道德素质与社会文明程度有时也显现出二律背反的情况,即在社会文明程度相对低下的社会中,人际关系纯朴,容易形成诚实朴素的淳朴民风民俗,能够体现出人性真善美的特性;相反,在社会文明程度发达的社会中,由于强大的利益驱动力及现代化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会出现人们在人际关系、公德公心、社会责任、环保意识等方面的道德危机,导致薄情寡义、追求腐朽、善恶不分、美丑不辨、荣辱颠倒等道德滑坡现象。公民个体道德与社会整体文明的不同步性甚至相悖性,是现代社会现实中的一个不得不正视的课题。公民教育在奠定公民个体道德基础和引导现代社会文明方面,有着一身二任的价值和功能。跟踪公民日常生活发展的“公民道德”教育,以及与整个社会的文明体系相关的“社会文明建设”,都必须通过公民教育来完成。
       其次,由公民道德与社会文明衍生出的个体道德与群体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也是公民道德教育中不可回避的课题。个体道德是提升群体道德的基础,群体道德又反过来极大地影响着个体道德的发展。“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中国传统古训,恰恰是对后者的强调。因为个体道德之“砖”是奠定群体道德“大厦”的基础,但还不足以决定群体道德的性质。相反,群体道德“大厦”的耸立或者倾斜则决定了个体道德之“砖”的存亡与善恶走向。在当前社会道德生活中,突出的道德问题往往表现在群体“道德缺失”上。众所周知,生态环境的破坏污染、人际关系的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等种种不道德现象,已经超出了个体所为和个体道德责任的范围,而是群体“道德缺失”的凸现。个体的“道德缺失”仅仅表现在一个人身上,而群体的“道德缺失”则表现在一群人身上。群体的“道德缺失”对整个社会文明建设的危害日益凸现。因此,公民教育既要注重公民个体道德教育,狠抓个体品德的培养,实现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的道德要求,奠定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石,更要突出抓好群体道德建设,以强化群体道德教育为突破口,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形成社会整体道德对个体道德的反射力,促进个体道德和社会整体道德之间的良性循环。力戒公民个体良好的善性不被群体“道德缺失”所湮没,是社会道德生活凸现的现实课题,它也要求将道德与文明作为公民教育学科研究的基本范畴。
       再次,从个体公民来看,公民的道德观念与文明行为也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般讲,道德观念支配文明行为,二者具有同一性,但是,在现实道德生活中,道德观念与文明行为的不同步性,甚至出现“有观念、无行动”的现象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道德观念向文明行为的转化过程中,一些中介因素是需要加强和改善的。从主观方面分析,个体公民的道德态度、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等中介因素的缺位,会导致道德观念与文明行为的脱节。从客观方面分析,道德教育与现实生活道德不合拍、道德知识教育与道德行为养成不合辙等情况,也是导致道德观念与文明行为分裂的一个原因。可见,只有知识,没有行动,不是成功的公民道德教育,促进道德观念向文明行为转化,提高公民的文明行为能力,其中介因素的研究任务是很重要的。另外,以往的公民道德教育,出现的就“高”不就“低”的实践道德理论,导致公民只懂得“大道理”,而不知约束日常生活小节的道德教育的“倒置现象”,也是加强道德与文明统一性教育的突出要求。公民道德教育学科建设的思路应该抓住道德与文明这些带有整体的、本质性
       的研究范畴,才能从指导思想上实现教育观念的现代化。
       4.民主与法治教育。公民教育与民主法治教育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看,民主与法治是一种社会状况,是社会发展进步达到的程度,公民教育也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公民教育的性质来看,公民教育是维护民主权利、推进法治进程的教育,加强民主与法治教育理应是公民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公民教育的实质内容上看,公民教育强调国家主人意识,否定臣民意识,说到底是对法治的肯定、对人治的否定;而民主是相对于君主而言,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民主与法治教育说到底也是对法治的肯定、对人治的否定。从教育功能上看,两者同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器,具有异曲同工的作用。因此,公民教育的本质规定性决定,应把民主与法治教育作为公民教育学科的基本范畴。
       民主与法治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也是其成为公民教育学科基本范畴的重要支撑。首先,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规范着民主。真正的民主必然是法治民主,离开法治,就无所谓民主。加强公民教育,推动民主法治的健康发展,基础性的任务是消除封建君主专制意识,培养公民民主意识。深化性的任务是依法引导公民的民主行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应是对国家和社会负有法律责任的独立主体。公民教育就是要提升公民“法律至上”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成为遵守法律、捍卫法律、维护安定有序社会的合格公民。由于民主不是漫无边际的一种抽象的许诺,而是意味着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法律作为平衡社会的主要杠杆,是防止民主走向极端的一种有效工具。只有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理性地、负责任地参与社会管理活动,才能防止因民主脱离法治的规范,而走向民主泛化的道路。其次,民主又是法治的政治基础,离开民主的法治只能走向专制。如果民主不复存在,公民国家主人的身份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法治也就荡然无存。公民教育是培养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只有把民主和法治结合起来,并从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强调民主与法治的辩证统一,才能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政治法律保证。最后,从实现民主与法治相统一的重要内容看,进一步推进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深化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些都是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体现,也是公民教育学科研究的重要范畴。
       5.平等与公正教育。平等与公正教育是制度文明视角上的公民教育,也是公民教育学诠释的核心价值内涵。平等与公正教育涉及一系列辩证统一关系,都是将其作为公民教育学基本范畴的依据。首先,平等与公正教育的关系表现在理想与现实的辩证统一关系上。平等是一种对制度文明的不断追求,具有理想性,诸如天下大同、天下为公等社会理想。公正则是实现平等这一理想的手段和途径,起着平等推动器的作用,所以总是处于现实运作状态,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但是,公正中又蕴含着平等,因为公正在为不断实现平等的调节过程中,已经实现了过程平等的成果。随着公正调节的积淀,过程平等的成果就可以不断地显现出来。在平等成果的实现形式上存在着目标平等与过程平等之分,这是平等与公正充满着辩证统一性的一个表现形式。
       其次,平等与公正问题又表现在绝对与相对的辩证关系上。公民教育学研究的最基础的问题是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定位问题。平等是公民地位定位的关键所在,即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具有绝对性和不容怀疑性。但是,平等又总是在与不平等的比较中相对存在的,又具有相对性。特别是在追求和实现公民平等法律地位的过程中,更需要社会公正手段的介入并不断调整、调节才能使之不断向相对平等的状态发展。离开公正的调节也就失去了平等实现的前提,而缺少平等的价值导向,公正的调节也就失去了方向。
       再次,平等与公正的关系还表现在公民政治权利的平等性与经济权益的公正性这一对立统一关系中。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分性,两者谁也离不开谁。离开了公民经济权益的公正性,其政治权利的平等性也就失去了支撑。反之亦然。失去公民政治权利的平等性,其经济权益的公正性更是无从谈起。但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的实现又确实存在着不同步性。一般讲,社会变革中公民政治权利的平等性总是先于公民经济权益的公正性。一旦公民政治权利的平等性得以确立,公民经济权益的公正性就必然作为社会变革的主要矛盾成为中心工作被提到突出高度。因此,笔者主张在民主政治建设中不能空谈平等问题,而应把注意力集中在公正的实现上。只有加大公民经济权益公正性的实现力度,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公民文化等项权益的公正实现,才能切实奠定公民政治权利的平等性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实现公正就是追求平等,解决平等的一切问题在于实现公正。只有实现公正才能推动和谐,社会和谐又是维护平等和公正的保障。
       公民教育学的诸对基本范畴,都有着各自侧重的研究领域,如国家与民族教育侧重于社会历史领域,权力与责任教育侧重于政治生活领域,道德与文明教育侧重于道德社会领域,民主与法治教育侧重于政治法律领域,平等与公正教育侧重于政治经济领域。但是它们之间又不是截然分离而是互相交叉渗透的。正是因为它们有着本质上的共同性和相互联系性,才能起着共同支撑公民教育学科支柱的作用。探讨公民教育学基本范畴是一项基础性的研究工作,是构建公民教育学科体系的基石,也是完善学科理论体系的必要条件。通过对它的不断深化研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公民教育学的内涵、特点和规律,寻求学科建设的思维共性。鉴于公民教育学科突出的社会性、人文性等特征,以及它以现实社会实践生活提出的课题为条件,公民教育学的基本范畴研究应考虑不同社会环境和文化语境下的差异性,使之沿着具有现代价值和民族特色的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 辛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