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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史学与少数民族史料(笔谈)]大晟府与教坊关系考辨
作者:卫亚浩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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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教坊是两宋时期最重要的俗乐机构,北宋中前期先后分属宣徽院、太常寺管辖。大晟府成立于北宋末年,是朝廷正式的音乐管理机构。关于大晟府成立期间教坊的归属问题,学术界一直未有定论。本文认为,北宋末年的教坊确为人晟府的属下机构之一,而这一结论之所以被质疑,其原因主要在于:教坊主理的音乐为俗乐性质,与宋代王朝的宫廷内部的娱乐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样,大晟府所行使的对教坊的管理权就难免会为宫廷内侍机构所分享。
       关键词:宋代;大晟府;教坊
       中图分类号:12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1-0129-03
       关于大晟府与教坊之关系,有《宋会要辑稿》“大晟府”条之“其所辖则钤辖教坊所及教坊”为据,似乎足可证明:自崇宁四年大晟府成立之后,教坊即随原太常寺所属其它音乐机构改归大晟府管辖。然而,一旦具体接触大晟府与教坊两者发生关系之事实,则发觉情况并不如此之简单,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对此似有同感。岸边成雄在《唐代音乐史的研究》中论述:
       继元丰年间教坊由宣徽院移管太常寺,其次
       为有关徽宗期间大晟府之设置与教坊有关之问题。如宋会要辑稿第七二册职官二二所载:“大晟府,国朝礼乐掌于奉常。崇宁初,置局议大乐,乐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礼乐始分为二府,在宣德门外,天街之东,隶礼部序列,与寺、监同在太常之次。……其所辖则钤辖教坊所及教坊。……崇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诏曰:……‘新乐宜赐名大晟。其旧乐勿用。’”即大晟府系徽宗崇宁年间所新设,接管原属太常寺太乐署掌管之礼乐,教坊亦受其管辖。宋史乐志教坊条所载:“政和三年五月诏,比以《大晟乐》播之教坊,嘉与天下共之,可以所进乐颁之天下。八月。尚书省言:‘大晟府宴乐已拨归教坊,所有诸府从来习学之人,元降指挥令就大晟府教习,今当并就教坊习学。’从之。”是则大晟府并未管辖教坊;反之,大晟府之教习者政和三年业已在教坊实施,大晟府似系临时制定者。宋史卷一四六职官志四太常寺条所述宋会要之大晟府条“(崇宁)五年二月,因省冗员,并之礼官;九月,复旧。大观四年,以官徒廪给繁厚,省乐令一员、监官二员,吏禄并视太常格。宣和二年,诏以大晟府近岁添置,冗滥徼幸,罢不复再置。”即系设置后未及二年于裁撤冗官时,其在形式土复归太常寺管辖者。
       在上述文字中,岸边成雄首先根据《宋会要辑稿》有关大晟府情况的记载,认为“教坊亦受其管辖”。后又据《宋史。乐志》“教坊”条所载之材料推断“大晟府并未管辖教坊”;相反,在政和三年,大晟府宴乐在教坊教习以前,“大晟府似系临时制定者”。最后又根据《宋史》卷一四六《职官志》四得出结论:教坊在大晟府“设置后未及二年于裁撤冗官时,其在形式上复归太常寺管辖者”。
       那么,岸边的结论正确吗?首先,据岸边所引的《宋史》卷一四六《职官志》四,在大晟府于“(崇宁)五年二月,因省冗员,并之礼官”之后,九月又“复旧”了,所谓“复旧”当然是指又恢复回到原有的状态,这自然也包括“教坊亦受其管辖”这一因素在内。其次,徽宗在恢复大晟府的诏书中说得很清楚:“乐不作久矣!朕承先志述而作之。建官分属,设府庀徒,以成一代之制。而近者省废,并之礼官。夫舜命夔典乐,命伯夷典礼,各分所受。大晟乐名可复旧。”“复旧”的目的就是把“典乐”和“典礼”重新分作两个机构,“各分所受”。既如此,又怎么可能使教坊“在形式上复归太常寺管辖者”呢?皇帝的诏书自然是不可能被违背的,所以岸边的结论是不对的。
       岸边另一个质疑教坊与大晟府隶属关系的证据来自于《宋史·乐志》“教坊”条。他根据此段材料中所描述的诸府习学大晟府雅乐之人,先令“就大晟府教习”,后又令“就教坊习学”的情况推断:大晟府与教坊是两个不存在隶属关系的机构;大晟府只是大晟府宴乐的临时制定者,在拨归教坊之后,大晟府就不再有管理宴乐的职能,宴乐与大晟府之间只存在一种暂时的关系。而事实并非如此。实际情况是,在政和三年之后,宴乐仍属大晟府管辖。《宋史》卷一百二十九:“(政和)四年正月,大晟府言:‘宴乐诸宫调多不正,如以无射为黄钟宫,以夹钟为中吕宫,以夷则为仙吕宫之类。又加越调、双调、大食、小食,皆俚俗所传,今依月律改定。’诏可。”又同书:“(政和六年,)又诏:‘《大晟》雅乐,顷岁已命儒臣著乐书,独宴乐未有纪述。其令大晟府编集八十四调并图谱,令刘昺撰以为《宴乐新书》。’”可见,大晟府并非只是宴乐的临时制定机构,在政和三年大晟府宴乐被拨之教坊之后,大晟府依然对宴乐的演奏(使用的宫调)和(宴乐八十四调的)整理等负有领导职责。就这一点来看,作为宫廷宴乐的演出机构的教坊,也自然不可能不与大晟府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隶属关系。
       岸边之所以基于此段材料,把大晟府与教坊确定为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机构,还有另一个原因,那就是从此段材料的叙述中,似乎能让人察觉到教坊相对于大晟府有着相当的独立性,不像存在有一种隶属关系。例如,由尚书省下令变更“诸府从来习学之人”的教习场所等,这样一种行政方式似乎让人觉得这种变更是发生在两个不相干涉的机构之间的事情。其实这一情况的出现并不说明教坊不归大晟府管辖,这是教坊的工作性质造成的特殊现象。教坊作为一个服务于宫廷俗乐机构,它的职能是在宫廷礼仪和娱乐活动中参加演出,可以说,一直以来它的管理权就是由它所隶属的政府机构与宫廷中的内侍部门分担的。无论是在它最初归属宣徽院,还是以后隶属太常寺,或最终又归属大晟府期间,这一情况都未曾改变。从现有材料看,早在教坊隶属于宣徽院的大中祥符年间,教坊的人事权就由宫廷内部掌握。《宋会要辑稿》“教坊”条:“(大中祥符)六年正月,诏教坊人内祗应,委副侯提辖不得妄有陈乞。例进儿男,许于使、副处陈状,具所习曲调精通及好人才,即开析体例,实封于内东门,以通覆验。使、副并同严断。今后祗应及十五年以上,艺事精通,即许经使、副陈状,按试责同色人连名委保,闻奏,侯同人内祗应,及别具闻奏,当议改转,或加服色。使、副不为行遣,许于登闻鼓院投状。”按照《宋会要辑稿》的记载,教坊选用乐工的程序是,先由教坊使、副使推荐,然后“实封于内东门,以通覆验”所谓“实封”乃给皇帝所上奏状之一种,即密封之奏函。而“内东门”乃为内东门司的简称。内东门司属内廷机构,隶人内内侍省。可见,教坊使、副使推荐的乐工的程序是先以奏章的形式将所荐乐工的情况报送内东门司,最终要经内侍机构的审定,才可能获准通过。而如果教坊乐工若要晋职或升迁,也要“闻奏”即奏知最高当局,而这些工作的完成也必须通过内廷机构。从教坊的人事管理体制来看,教坊人员的任用、晋职、升迁等事项都与宫廷内侍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作为当时教坊的主管部门,宣徽院在此间却并没有扮演任何角色。
       内侍机构与教坊的主管机构宫廷分享教坊的管理
       权的另一个最为明显的例证是钤辖及钤辖教坊所的设置。《宋史》卷一百四十二:“教坊本隶宣徽院,有使、副使、判官、都色长、色长、高班、大小都知。天圣五年,以内侍二人为钤辖。”仁宗天圣五年“以内侍二人为钤辖”实际上是宫廷内部为加强对教坊管辖而实施的一个重要举措。而钤辖教坊所掌有管理教坊的实际权力一事,也有《宋史》卷一百六十四“太常寺”条可为明确之例证:“教坊及钤辖教坊所,掌宴乐阅习,以待宴享之用,考其艺而进退之。”钤辖教坊所作为教坊管理机关在教坊履行其演奏职责的宴飨活动中,也表现得甚为明显。参加集英殿大宴中的演出是教坊的重要职责之一,按惯例,在大宴中祗应的各服务机构的管理机关都会被确定人“人殿人数”之中。据《宋史》卷一百一十三:“熙宁二年正月,阁门言:‘准诏裁定集英殿宴人殿人数:中书二十二人,枢密院三十人,宣徽院八人,亲王八人,昭德军节度使、兼侍中曹佾三人,皇亲使相三人,皇亲正刺史已上至节度使并驸马都尉各一人,翰林司一百七十八人,御厨六百人,仪鸾司一百五十人,祗候库二十人,内衣物库七人,新衣库七人,内弓箭库三人,钤辖教坊所三人,……’是岁十一月,以皇子生,宴集英殿。”在教坊参加的集英殿宴,钤辖教坊所中的三人,作为其管理者被“裁定”列入“入殿人数”。可见,钤辖教坊所作为教坊管理机构这一事实也是为体制所认可的。
       钤辖教坊所管理教坊的职责具体由钤辖负责,而有关钤辖的情况现存资料中并不多见,现将笔者仅见的一条关于教坊钤辖的生平资料详录如下。《松隐集》卷三十六《董太尉墓志》:
       乾道元年七月九日董公终于私第。皇帝闻讣惊悼,赐水银龙脑,以殓。太上皇帝加赐秘器赙赠等,人以为哀荣。公讳仲永,字德之,世为开封人。曾祖居正,故赠左金吾卫将军。祖之纯,故任中卫大夫,康州观察使。祖妣安康郡夫人任氏。父舜臣,故赠宁速军节度使少保。妣福国夫人郑氏。公幼而端谨,不为儿嬉事,便若成人。父母待之,不与诸子等,特所钟爱。宁远君经郊恩奏,授入內内侍省左班殿直。年在髫齓,连丁家艰,哀恸过情,形体骨立。亲旧勉以门户大事,方且在已,何至毁瘠若此,始就苫次。政和二年服除,入直禁省,时方十四岁。就职未几,会禁掖火,公挺身扑护,人甚壮之。功最,迁右侍禁,钦宗覃恩,转西头供奉官。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御图于应天,转东头供奉官。建炎二年,扈从阙至維扬,转修武郎兼睿思殿祗应,奉殿中。益自刻励,蚤夜不懈。渡江而南,劳能为多,迁敦武郎。绍兴初,干办延福宫,腾踔之基皆自公始。公乃谦以自牧谓耆宿在其后丐闲归吏部铨寓居苏台。后二年上思其屡试繁剧,除干办后苑,以起之。次年迁天章阁兼翰林司驰坊经奉,上显仁皇太后册寶,典司内中仪范,迁官一等,继修制中宫册宝及受册恩并迁至武功大夫,遥郡刺史改干办钧容直。时乐府草创,公整齐钧奏,绵葩庆礼,箫韶悉备,律吕和雅。上喜其克谐亦迁秩焉。后因专发机速邮递既不稽迟又无差舛,特转团练使改钤辖教坊。寻擢內东门司,主管嗣圣潜邱迁承元殿神御,赴景灵宫,第赏居多,亟升横列,再经中宫谒家庙转左武大夫,年劳增御侮再升廉察。又三年干办御药院,四年除昭庆军承宣使,实绍兴二十六年也。
       董仲永,曾任钤辖教坊之职。出身为宦官,长期供职于人内内侍省。由于“劳能为多”、办事“无差舛”等原因,逐级由左班殿直、右侍禁、西头供奉官、东头供奉官、干办钧容直屡迁至钤辖教坊,后以太尉终。根据此段材料,我们可对钤辖教坊一职做更多了解。钤辖教坊一职由宦官担任,属人内内侍省的差遣之一。董仲永任钤辖教坊一职的时间大约在宋高宗绍兴年间,说明南宋教坊恢复了此一职务。董仲永在任钤辖教坊之职以前,曾迁武功大夫,在由钤辖教坊一职擢升以后,曾转左武大夫,又据,宋代官制定武功大夫为武职正七品。左武大夫为武职正六品之事实,则钤辖教坊一职应由大约相当于从六品的内侍官担任。由于相当于从六品的钤辖教坊比相当于从八品的教坊使官品为高,进而可推知,钤辖教坊在教坊机构中应有着相当的领导权。
       根据上述材料我们可以证实钤辖教坊一职有着高于教坊使的品秩,而钤辖教坊又是入内内侍省的差遣之一,则宫廷内侍机构必然对教坊负有一定的领导之责。又据岸边所引之《宋会要辑稿》“大晟府”条:“其所辖则钤辖教坊所及教坊”在大晟府成立期间,仍有钤辖教坊所之机构存在。表面上看,钤辖教坊所与教坊同为大晟府所辖之机构之一种,实际上它的存在恰表明了在大晟府成立期间,宫廷内侍机构还通过钤辖教坊所对教坊行使着一部分管理责任。又据:“绍兴十四年二月,钧容直所言被旨,条俱祖宗置教坊以来典故。旧有钤辖教坊所官钤辖二人,系人内内侍省奏差。本省供奉官以下充吏额:点检文字、前行各一,后行三人,贴司二人,教坊手、分贴司二人。”在南宋教坊建立之初,根据“祖宗置教坊以来典故”(与当时时间最近的“祖宗置教坊”典故就是徽宗宣和年间的教坊设置情况,而这一时期的教坊又恰好隶属于大晟府),由人内内侍省差遣的钤辖教坊所官——钤辖教坊有二人,另有吏职九人也都由人内内侍省供奉官充任。据此我们完全可以推知,在大晟府辖有教坊期间,宫廷内侍机构也对教坊行使着相当的管理权力,而由上述材料中反映的以内侍充任吏职的情况,也可进一步推知这一权力包括有教坊的日常管理权在内。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岸边之所以认为“大晟府并未管辖教坊”,实际上是因为教坊所接受的乃是分别来自大晟府和宫廷内侍机构的双重领导,而并非他推测的教坊“在形式上复归太常寺管辖者”。
       总而言之,在大晟府建立期间,教坊归大晟府管辖应是不争的事实。而由于教坊的宫廷宴乐机构性质,使大晟府与内廷机构同时对其负有相应的管辖权,这是使人们产生教坊不属大晟府管辖的错觉的原因之一。总结上文,我们还可以得知,内侍机构对教坊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人事及日常事务的管理方面,而诸如大晟府等教坊的管理机构对教坊的管理权则主要体现于业务指导以及置籍管理等方面。
       (责任编辑 党春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