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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史学与少数民族史料(笔谈)]略谈中国少数民族史学史的定义、研究对象及史料范围
作者:罗炳良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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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少数民族史学与少数民族史料(笔谈)
       编者按: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史学研究已开始得到越来越多学者及有关专业研究机构的关注和重视。2007年9月,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中心和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共同组织的“中国少数民族史学与历史学多学科研究方法”学术研讨会,将全国有关学者召请在一起,共同探讨少数民族史学研究的相关问题,取得了丰硕成果。由于中国少数民族史学研究目前还很薄弱。尤其是对于少数民族史料的理论分析以及史料分类、使用等方面还有许多空白的课题,故本刊特以《中国少数民族史学与少数民族史料》为题,精选出与会学者的四篇优秀文章发表,以期引起学界的关注及进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中国少数民族史学史;藏族史学;回鹘文献;非文字史料
       中图分类号:K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1-0115-10
       略谈中国少数民族史学史的定义、研究对象及史料范围  罗炳良
       1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秦汉以后更成为不断发展的统一多民族国家。中国历史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历史,因而记载和研究汉族以外各民族历史的少数民族史学发展也具有悠久的传统,成为中华民族史学宝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史学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著名历史学家白寿彝先生就提出建立中华民族整体史学史的构想。他指出:“就中国史学讲,现在中国史学史的研究实际上还逗留在汉族史学史的研究阶段。有的书里,也讲了《契丹国志》、《蒙古秘史》,那太有限了,中国的五十几个民族,不能说每个民族都有它长久的史学,但有不少的民族确实是在这方面有很多积累,像蒙古族、维吾尔族、藏族、壮族、白族,历史储藏很富,研究还很不够,现在还刚开始。……兄弟民族的史学史工程很大,内蒙、新疆的研究工作有一定成绩,可彼此没有联系。西南也有一些,云南、贵州是多民族的地区,也要进行这项工作。我们史学史将来要发展成全民族的史学史,应该把进行少数民族史学史的研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科目加以提倡。”二十多年过去了,国内外对中国少数民族史学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也应当看到,迄今为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研究力量与研究成果不均衡。对于藏族史学、维吾尔族史学、回族史学、蒙古族史学、彝族史学研究相对较好,其他如满族史学、白族史学、壮族史学等,目前积累的成果较少,有的甚至是空白。(二)缺乏少数民族史学史专著。史学史工作者都是在研究和表述各个朝代的史学成就时涉及少数民族史学的内容,而且主要体现在以少数民族为核心建立的北魏、辽、金、元、清等皇朝中。这只是作为皇朝史学成就的组成部分,而没有辟出专门章节集中论述少数民族史学成就,突出少数民族史学地位,更没有撰写出《中国少数民族史学史》一类专门著作。(三)关于少数民族史学史内涵的认识存在分歧。目前史学界对少数民族史学史的定义、研究对象和史料范围具有不同的看法,在理论认识上无法形成一致的意见。由于思想认识的不同,对少数民族史学史上的一些关键层面,学者之间还存在不少的歧异和争论。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少数民族史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对建立全民族史学史体系形成了制约局面,这种状况亟待尽快改变。
       2 中国少数民族史学史的拓展与深化,首要任务在于明确界定其概念、研究对象以及史料范围,争取在研究者取得普遍共识的前提下讨论问题,这将有助于研究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在少数民族史学史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方面,研究者分别使用了“民族史学”、“少数民族史学”、“少数民族史学史”等概念。一种意见认为,中国民族史学研究指的是史学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所研究的对象是中国史学中的民族史学,包括少数民族史学及汉族史家的民族史撰述两个部分,其研究任务是探讨民族史学发展的进程、成就与规律。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国民族史学是研究中国古今各民族历史的学科。有的学者对少数民族史学史的具体内容作了细致考察,还有的学者界定了少数民族史学研究的范围。上述研究成果,无疑大大深化了对少数民族史学史内涵的认识。同时因为使用的定义不同,也造成了在概念和研究对象的界定方面存在歧异。“民族史学”的定义比较宽泛,汉族史学也可以称之为民族史学,应该明确使用“少数民族史学”的定义。其实上面几个概念的内涵与研究对象不同,使用时不能混淆。其概念名称和研究对象的对应关系应当如下表述:少数民族历史→少数民族历史研究(少数民族史学→少数民族史学研究(少数民族史学史)→少数民族史学史研究(少数民族史学史之史)。过去人们在用词上往往把概念表述同所指研究对象混为一谈,导致定义使用的分歧。按照上述定义,中国少数民族史学史的对象主要应当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记载和研究中国境内现存各少数民族历史的史学成果,如藏族史学、蒙古族史学、维吾尔族史学、回族史学、彝族史学、满族史学等;(二)记载和研究中国境内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少数民族历史的史学成果,如匈奴族史学、突厥族史学、回鹘族史学、契丹族史学、女真族史学、党项族史学等;(三)记载和研究各个历史时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会历史发展的史学成果,如对古今各个时期中央政权管理下的周边少数民族历史的撰述;(四)20世纪以来的民族史撰述成果,如对撰写各民族发展史、中华民族形成格局和凝聚力、民族精神与历史文化认同等方面历史著作的研究。
       关于少数民族史学史资料的定义和范围,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包含文字史料和非文字史料两类,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包括少数民族文字史料和记载少数民族历史的汉族文字史料。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少数民族史学史研究的资料,应尽可能包括:少数民族口传史、民歌、说唱,少数民族的史诗、史书、史论、碑铭、谱牒,地方和少数民族典志、档案、文书、契约、文物,汉文及其他文字(如西文、日文等)关于少数民族的历史、记述、调查、问询,少数民族史学家对本民族的史学或中华各地各时代史学的记载和研究成果等。还要进行一定的社会调查,充分吸收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综合各家观点,并且对应上面关于少数民族史学史范围的界定,那么少数民族史学史资料也应当包括四个主要方面:(一)今天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口耳相传的记忆和文献资料,如藏文《红史》、《西藏王统记》、《闻者喜宴》、《汉藏史集》等,蒙文《蒙古秘史》、《阿勒坦脱必赤颜》(《金册》)等,僰文《白古通记》等,满文老档等。(二)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少数民族留下的文字史料,如古回鹘文史料、西夏文史料、契丹文史料、女真文史料等。这类史料有的能够被今天的学者所认识,有的已经成为死文字而暂时无法利用,但也应当整理和保存,以便留待将来解读和研究。(三)汉文史籍中记载少数民族历史的史料。这方面内容极为丰富,对于撰写少数民族史学史非常重要。如《左传》、《二十
       四史》、《通典·边防典》、历代地方志、清代《方略》等,都包含着大量记载各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史料。(四)20世纪民族调查资料与民族史撰述成果。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持和组织编写的《中国少数民族》、《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五套丛书,为撰写少数民族史学史提供了丰富的文献资料。另外,20世纪撰写的研究中国民族史专著和研究中华民族凝聚力的专著,也是少数民族史学史的编撰基础与学术资料。上述几方面内容,涵盖了中国境内古今各个少数民族的史学研究资料,是建设中国少数民族史学史体系的基本史料。
       3 探讨少数民族史学史的定义、研究对象及史料范围,既要作深入细致的考察,更要注重从理论上宏观把握。只有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才能建立整个中华民族史学史的学术体系。
       第一,指导思想与史料运用之间的关系。研究少数民族史学和创建整个中华民族史学史,离不开少数民族史料做基础。但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是汉族史家对于少数民族历史的记载与评价,还是少数民族史家对于本民族历史的记载与评价,以及两者对于各民族之间相互关系的记载与评价,在封建时代的史籍中都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今天的研究者既不能完全局限于封建社会史家的历史认识水平,更不能偏向于一方而不顾及另一方的思想和诉求,这样就会造成研究结论的偏颇。必须确立以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民族史观为指导,站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立场上,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角度评价少数民族史学的成就和不足,正确分析和恰当运用史料,其结论才会符合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才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二,少数民族史学与汉族史学之间的关系。把研究少数民族史学作为中国史学史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史学史学科建设的需要。缺少少数民族史学史内容的中国史学史,无疑不是整个中华民族史学史。当前,加强中国少数民族史学的研究,把少数民族史学史作为中国史学史总体的一部分,进而撰写出中华民族整体的史学史,是史学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这方面的研究中,应当特别注意考察少数民族史学和汉族史学之间的互动关系。例如历史上的契丹、女真、党项、蒙古、满族等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翻译汉文史籍,借鉴汉族修史机构的体制撰修少数民族文字的史书,其史学成果已经成为少数民族史学的内容。反之,汉族史学中也吸收了少数民族史学的成分,这是少数民族史学对中华民族史学做出的贡献。考察和研究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关系,对于建立中华民族有机一体的史学史非常重要。
       第三,少数民族史学与少数民族皇朝史学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历史上,北魏、辽、金、元、清几个封建皇朝,都是以少数民族为核心建立的皇朝,它们不但在政治、经济方面为中国历史发展做出了贡献,而且在史学方面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有的学者把上述几个皇朝中记载其政治实体以及全部史学成果都作为少数民族的史学内容,未免失之过宽,有必要加以区别对待。大体说来,这些皇朝继承汉族史学传统而来的史学成果,尤其是汉族史家撰写的史学著作,尽管是在少数民族为核心的皇朝编撰成书的,也不能视做少数民族史学。在这些皇朝的史学中,必然包含着少数民族史学成分,增加了少数民族史学要素,这部分内容无疑应当属于少数民族史学史的范畴。恰当区分两者之间的性质,对于正确评价各民族史学成就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