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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从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多边贸易体制整合看中国区域贸易合作路径
作者:李朝鹤 温 悦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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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区域贸易协定的增加,21世纪多边贸易与区域贸易并行发展的局势更加明朗,问题也更加严峻,如何使两者相得益彰成了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于此情形,中国何去何从也显得尤为重要。中国应该奉行“走出去”战略,改善中国对外贸易环境;创建东亚自由贸易区,促进亚洲经济发展和持久和平;完善区域经济体制,实现国家统一和两岸一体化;注意区域贸易协定体制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
       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WTO;多边贸易体系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1-0070-04
       自20世纪90年代早期以来,随着经济利益的驱使及政治安全政策的需要,区域贸易协定一直呈现着增长不衰的趋势,这些区域性组织的存在对于WTO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是一种促进还是阻碍便成了最受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区域主义在WTO体制下,其被赋予了更为广泛和独特的意义,本文拟从WTO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系的关系出发,阐述中国区域贸易合作的前景和路径。
       WTO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1947),其将区域贸易协定分为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及为成立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所缔结的“临时协定”等三类。这些作为区域贸易协定法律基础的文件,其核心内容就是认可区域主义的存在,但同时为避免区域贸易协定膨胀带来的政治和经济方面的负面影响,又要为其存在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以加强对关税同盟区、自由贸易区及临时协定的监督力度。
       一、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在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各成员方承认了区域贸易协定对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强调了多边贸易和区域进程之间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认为应对区域机制实施更为有效的控制,减少区域贸易协定日渐推进所带来的风险。
       (一)区域贸易协定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损抑
       区域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及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消极影响是毋庸争辩的事实,甚至对多边贸易体制本身造成了史无前例的冲击,而且这种负面影响将长期存在于新的千年之中。首先,作为多边贸易制度基石的、在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得到反复确认的、已经成为WTO法理学精髓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已经为双边的、诸边的和区域的优惠贸易协定侵蚀得千疮百孔。随着区域贸易协定数量的激增,其实际地位和作用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作为“例外”的法律定位,使最惠国待遇原则大打折扣,甚至可以说成了其最大的“隐患”。另外,普惠制原本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非对等的优惠贸易制度,是多边贸易体制确立的一项具有时代进步意义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制度,目前却成为区域贸易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也往往成为区域贸易协定成员之间偏离多边贸易制度的借口。区域贸易协定毕竟是一种背离非歧视原则的安排,无论是数量的增加,还是领域的扩展,都势必导致非歧视原则适用空间的逐步缩小;原本作为多边贸易制度一种例外的贸易优惠安排在区域贸易协定内部成员之间就会演变成实际上普遍适用的原则;而一直作为全球贸易秩序的基石的非歧视原则,反而变成贸易优惠原则的一种实际上的“例外”。其次,随着区域一体化的膨胀,21世纪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必呈现两种新的发展趋势:一是随着区域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持续增多,贸易保护主义从过去由个别国家的单个或分散方式转向集中或集团方式;二是随着区域间或同区域内不同贸易集团之间各种层次的区域一体化的出现,势必形成一种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网络”,使WTO多边贸易体制多年所追求的全球贸易自由功亏一篑。甚至有学者认为:从长远来看,全球范围内多层面、跨国界、跨地区、跨大洋的区域贸易协定网络的形成,实质上就是全球范围内多层面的歧视性贸易网络的建立。这就意味着:区域贸易协定和最惠国待遇分别在多边贸易法律秩序中的“例外”和“基本原则”的法律定位,越来越变得只具有法律文字和理论上的意义,而现实却越来越反映的是二者的倒置趋势。
       (二)区域贸易协定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促进和发展
       如APEC第十六次会议资深官员所言:APEC协定不仅与区域目标一致,与WTO多边贸易体系目标也是相吻合的,有些领域甚至还超越了WTO的承诺,以其更为包容的姿态为各成员带来最大程度上的经济利益,也推动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首先,在WTO业已涵盖的领域,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即以此为基础承担义务,在那些WTO尚未涵盖或者只是部分涵盖的部门,区域贸易协定成员也会在与贸易和投资相关的领域做出承诺,因此,在这些问题上,区域经济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WTO未来多边协商的先导。其次,区域贸易协定成员的一致性行动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多边贸易谈判的进程。由于多边贸易体制成员数量众多、成分复杂、经济实力悬殊、利益要求差别较大,要在经贸关系的各领域达成一致的多边协定较为困难;而区域贸易协定成员数量少、经济实力相当且经贸利益互补性强,要在特定领域形成协调意志则相对容易,而且其可以减少成员之间包括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的贸易、投资壁垒以及服务贸易壁垒,在一些敏感领域的关税和配额过渡期逐渐达到最小化等均为多边体制下贸易的自由化提供了契机,推动了多边贸易谈判的进程。再次,当区域一体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在其成员间形成一股强大的凝聚力,并在多边贸易体系中成为抗衡经贸超级大国的区域贸易集团,从而防止和避免21世纪多边贸易体制成为超级大国称霸的工具,可以平衡各集团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力量,有利于形成照顾各方利益的多边贸易体制。而且,21世纪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不平衡现象仍将十分突出,如何促进和加快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仍将是各国政府、各种国际体制和人类面临的最棘手问题。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来看,继续坚持和切实贯彻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优惠待遇仍然是解决这一难题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实践证明,多边贸易体制在实施这一原则方面往往不能到位,而以欧共体为代表的区域组织却成效显著。可以断定:各种区域一体化组织,特别是发达国家或区域贸易集团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优惠贸易安排和特别优惠措施,将是解决发展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此外,在WTO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挑战,如“多哈议程”的进展缓慢,引起了各缔约方退而求其次,发展出多种形式的区域性贸易组织,从某种角度来看,也是缔约方希望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次优解决方案,而且区域贸易集团还可以为多边贸易自由化安排探索一些新的更有力的规则。因此区域贸易集团作为一种手段,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已经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WTO最终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区域贸易集团的推动和促进。甚至有人认为,允许和鼓励区域贸易集团的发展已经成为
       WTO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一种必然选择。
       (三)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整合及共存
       如前文所述,区域贸易协定作为WTO框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最大例外,对于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实现有利有弊。甚至初看起来,二者似乎还是相互冲突的,但实际上,区域贸易协定对于WTO多边贸易体制着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所规定的服务、知识产权、环保标准、投资及竞争政策等问题都为将来在WTO框架下的讨论作了很好的铺垫。因此,在目前以及长久的将来,二者同时并存的局面无疑会持续下去,在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使区域贸易协定在自己有限的轨道上发挥更好的作用,进而使二者能以恰当的姿态相得益彰、互利共存。笔者认为,区域贸易协定本身必须要严格遵守WTO各协定为其设置的种种条件。更重要的,WTO多边贸易体制也应努力克服自身长期以来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不断加强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审议和监督力度,进一步树立WTO对区域贸易安排的权威。同时更要逐步统一和完善对区域集团审议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审议速度、审议效率和审议质量,确保WTO规则的效力优先于各成员方的国内措施和各成员方之间达成的各种区域贸易协定。
       必须强调的是,无论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完善对于推进21世纪全球贸易自由化是多么重要,各种区域贸易协定的继续发展仍是多边贸易体制实现其宗旨的必要补充。同样,无论区域贸易协定在21世纪的纵横发展是何等迅猛、富有活力,也都须自始至终在多边贸易法律框架下运作。因此,我们必须坚信:不论全球贸易自由化道路在21世纪是多么坎坷,都应该把多边贸易体制视为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目标的“主干道”来建设,而把各种区域一体化视为相伴而行的“支流”予以引导和扶植。
       二、中国区域贸易合作的现状、前景及路径
       (一)中国区域贸易合作的现状及特点
       中国对区域贸易协定经历了从怀疑、谨慎乃至排斥到积极参与的转变。现在中国几乎全部参加了亚洲的40多个区域和次区域的合作机制,并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如此,中国还率先与东盟达成并积极筹建自由贸易区,第一个以非东盟成员国身份加入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首倡研究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和中亚自由贸易区。这意味着中国贸易自由化的实现不再局限于WTO的多边体制,而是还扩展到了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议中来。而且,中国与东盟率先达成的共建自由贸易区协议更是对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起到了激活作用:美国、印度、俄罗斯、日本等大国随后都加大了对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特别是建设自由贸易区的投入力度。鉴于已有新加坡、印度、巴基斯坦、南非、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海湾合作委员会、安第斯共同体等多个国家或集团希望与我国达成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建立自由贸易区,中国正本着由近及远、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针,与上述国家有选择地展开双边自由贸易谈判,尽快构筑起以自由贸易区为起点的区域经济网络。
       针对我国一国四地的状况,内地还分别于2003年6月和10月签订了中国内地与香港和中国内地与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这是一国两制体制下中央政府(中国内地)分别与其两个独立关税区(香港和澳门)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作为主权国家内部加强制度性经济合作方面的重要尝试,CEPA对国际社会地区性贸易安排的机制创新无疑将产生有益的启迪。
       中国对于区域贸易协定的态度的变化表明中国对外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和贸易水平的快速发展。并且,还体现出了起点高、涵盖范围广、难度大、地缘性强、灵活度高、具有一定灵活性等特点,当然也存在着起步晚、整体水平低、启动速度慢等问题。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既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又要不断探索新路径,争取在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整合中实现“双赢”目标。
       (二)中国区域贸易合作的前景及发展路径
       在区域贸易协定体制和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双向推进模式中,中国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协定体制的后来者,首先必须要学会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基本方针。笔者看来,努力方向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1 奉行“走出去”战略,改善中国对外贸易环境
       实际上,区域贸易协定体制在为各成员提供更高水平市场开放程度的同时,也要求其作出相应的主权让渡。虽然中国“人世”已有五年,但是伴随着经济贸易规模及地位的快速上升,针对中国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也与日俱增,借助于区域贸易协定体制改善一下中国的对外贸易环境已成了当务之急。
       而目前,中国的区域合作一般仅限于周边范围之内,主要就是东盟及香港和澳门地区,这使得区域贸易协定的优势地位大大缩水。实际上,我们可以在逐步积累有关区域贸易方面的经验之后,考虑较远距离的区域经济合作,甚至可以仿效日本和新加坡,通过与某一区域组织的重要成员签订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进而打开该区域的大门。最起码,我们应该把目标定位在亚太经合组织这一大舞台上,这些对于改善我国的对外贸易环境、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增强自身的反倾销力量以及消除某些国家反倾销威胁等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2 创建东亚自由贸易区,促进亚洲经济发展和持久和平
       我们知道,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是推进东亚经济合作的重中之重,其“互利双赢”的目标为双方的深层联络及经济领域的持久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随着日本与东盟新伙伴关系的构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与日本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果建立的话)似乎要在将来共存上一段时间。或许对于东盟各国来说,这两个自由贸易区并存比其合并成一个单一区域要好一些,至少他们可以不让来自日本和中国的共同呼声占据主导性优势。但是,实际上,把东亚建设成一个包括日本、韩国、中国以及东盟各国在内的一个单一的东亚自由贸易区要更好一些。日本和中国在同一把“伞”下的相互合作对于整个亚洲经济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东亚经济的良好发展将会带来该地区的持久和平。而且目前,欧盟已经扩及到25国,美洲大陆各国正在为美洲自由贸易区协议(FTAA)而奔波,亚洲也应该有自己单一的自由贸易区,以现有的中、日、韩和东盟的对话机制和货币合作机制为基础建立东亚经济合作组织框架是有可能而且是很有必要的。
       3 完善区域经济体制,实现国家统一和两岸一体化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港澳台已经成为大陆的最重要贸易伙伴,内地与港澳台的货物与服务贸易额已经占其对外贸易额的首位;港澳台已经成为内地最重要的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地,对内地经济增长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内地与港澳地区各自订立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服务协定终于生效,表明高层次的制度安排终于跨出了一步,也为其持续的深化和发展提供了保障。此后,两岸贸易的
       进一步自由化以及经济的更深入一体化深刻表明,建立由中国内地、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等一国四方组成的地区性贸易安排的实践是很成功的。但从本质来看,其核心内容只是贸易优惠安排,而且实施时间较短且实施涵盖面又很窄,与欧盟等历经了数十年、一体化水平相当高的组织相比,我们的自由贸易区尚属较为初级的区域经济的起步阶段。因此,我们必须顺应经济发展规律,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进一步推动四地经济一体化向纵深发展。同时还要扩大两岸文化交流与人员往来,实现直接“三通”,创造一个稳定发展的两岸关系,以“一国两制”方式推进两岸和平统一进程,早日完成中华民族统一大业。
       4 注意区域贸易协定体制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
       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区域贸易体制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而且其在国际贸易法律秩序中的合法地位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就应该顺应这种潮流确保中国一东盟的框架协定及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的区域安排成功实施,并以此为基础,扩大视野,积极探索与亚太经合组织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谈判和缔结类似区域贸易协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认识到WTO及其多边贸易谈判的根基性地位,应该积极地参与其中,通过全面履行自身的承诺和义务尽早树立起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有力推动者的形象,提升自己在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中的“亲贫”地位,不断增强与发达国家成员合作与斗争的能力与水平。只有如此,中国才能真正适应区域贸易体制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并行发展的态势,在两条主次分明的发展轨道上实现“双赢”的最佳目标。
       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对于中国而言,区域贸易体制的发展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我们既要在区域主义与多边主义的并进势头中主动迎接和克服双重挑战,又要根据其新的变化,不断作出策略上的调整,以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另外,还要完善我国的“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及对外贸易立法,加强我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组织与协调能力,根据区域经济合作内容不断扩展的新需要,建立相应的高层组织机构,统一分工并组织协调各政府部门、研究单位及企业参加工作,特别是加强政府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联系、具体谈判工作与企业及时跟进的相互配合等等。只有逐步形成一种有效的工作机制进行高效有序的合作,才能推进我国在双重挑战中的顺利进程。
       (责任编辑 朱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