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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回顾、反思与改造
作者:张德瑞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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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1996年开始实施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经过10余年的试点至2006年底全面转入正规化。法律硕士教育在我国的法律生活中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普及与传播,并在我国的法学教育界与司法实务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教育理念和培养模式的模糊,法律硕士教育在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从澄清教育理念、完善监督管理和改革教学实践环节等方面入手,改革我国现行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律教育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1-0066-04
       “法律硕士”这个概念在我国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律教育制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1995年获得批准并于1996年正式实施,迄今已走过了10多年的历程。可以说,“法律硕士”这一概念在我国的法律生活中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普及、传播,并在我国的法学教育界与司法实务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然而,正如我国最早关注这一问题研究的学者之一王健教授所言,时至今日,人们对法律硕士教育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教育,仍然存在着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的内涵甚至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或争议。这不仅影响着目前法律硕士教育的组织者、举办者和管理者在实践中的操作,更影响着倡导者能否获得最初设计这种教育项目时所期待的种种益处,以及法律硕士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基于这种考虑,在法律硕士教育实施10余年之际,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进行理性的思考,对这种学位教育进行回顾、反思与展望,对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结束试点并转入正规化阶段应该说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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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4月1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上 《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中这样写道:“为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改变法律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格比较单一的状况,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全面总结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并经专家充分论证,拟在我国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95年第13次会议批准设立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并决定由中国人民大学等8所高校为首批试点单位。此后,从1998年开始,又面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可以说,在当时的背景下,设置这种学位,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首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初步建立起新的经济体制的奋斗目标,并提出了20世纪90年代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制经济,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必然进一步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变革与发展,客观上需要造就大批复合型法律人才。其次是政法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根据调查,截止1993年底,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中,研究生层次(博士、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分别为711人(其中法律专业的628人)和247人(法律专业200人),分别占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干部总数的0.28%(法律专业占0.25%)和0.14%(法律专业占0.11%);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中本科毕业的分别为2.09万人(法律1.4万人)和1.31万人(法律0.77万人),分别占队伍总数的8.40%(法律占5.60%)和7.40%(法律占4.32%);全国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系统三家每年自然减员人数达4.3万人,这个数字比1993年全国普通高校全部在校法科学生总数还多。政法队伍高规格应用型人才缺乏的状况,要求必须及时开展法律硕士教育。再次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然选择。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关系,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需求看,一方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司法部都分别制定了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到2000年队伍建设目标,并在此后分别以《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了任职条件和准人标准;另一方面,立法部门、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法律监督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中设立的法律事务部也都需要大批复合型、外向型高层次法律人才。从供给的角度观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受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基本定位和传统布局结构的影响,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任务长期以来都明确规定为教学科研部门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缺乏研究生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渠道和制度设计;(2)受传统习惯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政法实际部门除政策研究室需要少量研究生外,其他的职业岗位最高到本科为止就行了。因此全国法学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在1993年之前,长期维持在每年300人左右,直到1993年才增加到600人,这种招生规模连补充教学科研人员都不够;(3)现有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长期囿于学术类人才培养的特点、规律和要求,难以适应社会转型的要求;(4)从当代各国法律人才的培养规律和培养模式看,学习法律的最佳时机和年龄段应当是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生活经验以及接受过一个完整的专业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之后。而以大陆法系为基础的中国法律教育,此前则是以应届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对象的。基于上述原因,可以说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创立,是在深化对法学教育性质、任务、要求和培养规律等重大问题认识的基础上,借鉴两大法系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长处及制度设计,尤其是美国J.D.教育的成功经验,适应我国法制建设对培养高层次应用类法律人才的需要,根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做出的一种必然选择。
       就法律硕士的性质来说,它是一种研究生层次的教育,同时,又是一种以法律职业为背景的法律专业教育。它与法学硕士相比较属同层次、同水平但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正是因为教育类型的不同,培养的人才类型不同,专业背景不同,培养口径不同,因此,也就决不能简单套用学术类人才的培养标准和模式去评价应用类人才的培养工作。法律硕士教育的任务是培养高层次的应用类法律人才,具体来讲又分为高层次的实践型法律人才和高层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法律”是指职业领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它是一种专业学位。它虽然与法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类型不同,各有侧重。根据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和管理岗位的专门人才;第二,它是以法律为职业领域的,或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这使得它不同于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或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等其他职业领域的
       专业学位;第三,它是一种高层次的学位。这是由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的,这个学位的培养目标就是以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为基准。要达到“实践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这就是说,其人才培养目标不同于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是高层次的、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的一种学位。
       我国从199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八所高校首批试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到2006年国家已批准50所高校有权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从区域分布上,基本上覆盖了全国各个省会与主要城市。经过10余年的发展,这50所院校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共有18102人获得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和输送了以“时代的先锋”宋鱼水法官为代表的大批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应该说,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教育成效。从法律硕士教育当初设立的目的来看,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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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律硕士教育工作,我国有许多学者从不同方面开展了研究。国内研究法律硕士教育的人员,有国务院学位办和司法部直接从事法律硕士教育的一些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他们因为直接从事这方面教育的决策、指导工作,起草了大量的文件与报告,这些文件与报告有许多虽然没有公开发表,但无疑都是一些很有价值的资料。这些部门的领导与专职工作人员,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集中表现他们劳动成果的,是由法律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一书。除了他们之外,学界对法律硕士学位教育开展研究的,按照论文发表的先后为序,主要有这么一些学者:西北政法大学的王健教授,他在国内首先开展了对法律硕士学位教育的比较研究。此后,他还对法律硕士教育的性质进行了深入地探讨。霍宪丹教授作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最早的参与者,多年来始终关注我国的法律教育工作,对我国法学教育、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化问题,从理论与实证的角度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发表了一系列有独到见解的论文。贺卫方教授作为我国著名的比较法问题研究专家,对法律教育问题也情有独钟。他在我国开展法律硕士教育不久,就主编了国内关于法律教育比较研究的著作《中国法律教育之路》,把国内外一些从事比较法研究学者的论文收入他的书中。他本人对我国法学教育问题也多有见地,许多观点在我国法学界都引起了较大的影响。2001年他在与霍宪丹教授共同主持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报告:建构统一的中国法律教育模式》中,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概念和性质的界定,作了进一步的肯定和阐释。尤其是最近,他又对我国法律教育转向的问题,提出了颇有深度的思考,建议我国应该把法律硕士教育作为我国法律教育的主渠道。刘恒教授、何跃春、戴莹等学者的论文,也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索。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教育理念不够清晰。办好法律硕士教育,要有一个体现自身规律的先进理念来指导。但回顾过去的实践,我们对法律硕士教育理念是什么并不是十分清晰。教育理念的模糊往往导致教育实践的盲目。“当前,在学科建设发展上,一些试点院校往往没有给法律硕士教育确定一个清晰、长远的发展定位,在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硕士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之间不能建立一个和谐的差序格局。对待法律硕士教育,各试点院校更多地沿用了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甚至是法学本科的培养方式,从而导致法律硕士教育与其他法学教育混同,导致法律硕士教育的设计初衷与现实之间存在巨大落差。”法律硕士教育实践中出现这么多问题,应该说与我们对法律硕士教育理念认识不清有关。法律硕士教育是为适应我国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以促进法律职业的发展为其使命和目标。“法律硕士教育所要培养的法律人,不是一般的具有法律知识的人,而是‘理实兼备’、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特定意义上的法律人。它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工作岗位为其直接的服务对象并促进其发展,它所培养的人才类型重在‘应用’、‘实务’或‘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方面。”这种使命与目标,要求我们在实施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入学条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学位论文要求等方面都必须予以体现。而在我们的教育实践中,一些主办院校在师资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却不断地连年扩招,把法律硕士教育单纯地当作扩大创收的手段,这显然是没有把握数量与质量辩证统一的教育理念,同样是由于对法律硕士的教育理念与性质认识不清,一些非常擅长于给本科生或法学硕士生上课的老师,却无法胜任给法律硕士授课。这种因理念不清导致行动错位或盲从的例子,在法律硕士的教育实践中还有许多。
       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动指导与监督管理不够。就全国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方案来说,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不完善,缺乏现实指导性。如在培养目标上,法律硕士教育是以培养复合性及应用性的法律人才为己任的,但复合性和应用性的具体内涵是什么?考评的指标有哪些?这些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即使有的话,也多是一些模糊抽象的词语堆积。法律硕士教育培养对象有全日制和在职两种,但却只制订一个培养方案,显然没有充分地考虑生源特征问题。还有在学制方面,是3年还是2年,还是2至4年?应当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因为对于一个非法律专业背景的本科毕业生,要将之培养成为一个具备法律职业知识、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伦理等方面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无疑需要一定的合理时间去学习。因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学生生源原本为非法律专业,入学后出于对法律知识的渴望,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很强,非常需要对法律专业的“入门”引导,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组织者就应当考虑提供什么样的平台给予引导。另外,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是规模性、群体性的,作为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应当探究在管理中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硕士的自律性作用并构建相应的交流机制。
       法律硕士教育实践环节存在的问题突出。主要是:(1)法律硕士教学方式与课程设置亟待改革。从各试点院校实际做法看,对于法律硕士主要存在三种教学方式:一是以课本为主的法学本科教学方式,二是采用适用于法学硕士对象的专题教学法,三是一种为迎合司法考试需要的培训式教学法。这三种模式被广泛采用可以说有其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采用以上三种方式显然不能实现法律硕士教育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教学方式的陈旧性与法律硕士教育制度所要求的创新性,法律硕士对于教师教学方式突破的期望与教师对法律硕士教育教学方式的困惑,是当前法律硕士教育教学亟需厘定的问题。“在课程体系设置方面,存在两种模式:一是认为法律硕士虽为研究生层次,但考虑到报考者为非法学专业考生,就按照培养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模式来设置课程;二是认为法律硕士既属研究
       生层次,就按照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结果这两种模式都偏离了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影响了实际的培养质量。另外,在课程设置上往往缺乏对各试点院校自身学科优势和学生的研究兴趣、偏好等因素的考虑。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硕士教育有着密切联系,但在课程设计上对与司法考试制度的互动性实现方面也欠缺与时俱进的思想。”(2)一方面,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社会需要之间出现脱轨现象,在实践中表现为脱离司法实践的关门办学。现阶段的法律硕士办学只管培养,不问是否适应现实需要,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机制,没有建立起与法律部门相适应的协调机制和共同办学机制,导致出现了一个现实的矛盾:法律硕士是培养法律实践部门人才的基地,但在我们的社会现实中,公、检、法、司与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却更多地将选拔人才的目光聚集到法学专业研究生、本科生的身上,对法律硕士生却另眼看待并拒之门外,这些部门认为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理论基础更扎实,专业知识储备量更大。法律硕士培养目标是向司法实践部门输送人才,但现实却没有与他们的人才选拔制度相接轨。另一方面,法律硕士研究生原来所具备的行业专业知识技能在法律硕士专业领域里没有施展的空间。全日制的法律硕士研究生都来自非法学专业,他们原来所学的专业涉及英语、计算机、中文、经济、医学、机械等各个领域。但在实际培养的过程中,学生的行业专业知识却没有与法律知识充分地结合在一起发挥优势。(3)各高校对于法学硕士的教育管理是一种“放羊式”的管理,主要目的是给予法学硕士充分的时间和空间以更好地开展学术研究。但对于法律硕士的教育管理也去搞这种“一刀切”的模式,应该说是不妥当的。从各招生院校的实际情况看来,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的法学硕士教育模式很大程度上移植到了法律硕士教育中来,大多数学校采取的教学方法仍为传统的知识传授,对现有法律条文的分析解释,而案例教学、辩论教学、法律实践调查等实践性课程开设不够,没有注重学生司法实务能力的培养与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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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都必须走向一种相对统一的模式,而不能够将所有的看起来良好的制度都同时吸纳到一国的教育体系之中。专家们建议,在未来的一个不长的时间段里,逐步稳定或压缩法律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在10年左右的时间里,确立法律硕士教育在我国法律教育中的主渠道地位,从而理顺我国的法律教育体制和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毕业生与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教育毕业生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PA)教育的毕业生一道,将共同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三大支柱性人才,而“3M”教育也将成为支柱性的教育制度,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三驾马车的人才库、智力库和思想库。为实现上述目的,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在走过10余年的试点阶段转入正规化之后,亟待我们从办学思想、办学模式、办学机制、教学模式、课程体系与评价标准上,都要有所改革和创新。
       完善对法律硕士教育的组织建设,强化对法律硕士学位教育的调查研究与监督管理。我国法律硕士学位教育尽管从一开始就确定了教育主管部门、法律主管部门和专家共同组建的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将教育主管部门、法律用人部门和培养单位整合在一起,并将秘书处设立在司法部(这在全国十几个专业委员会中也少见的),这些都是十分可贵的。但尚需进一步强化。就高层来说,作为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的秘书处,专职人员过少,除了应对正常的工作之外,根本没有精力开展别的工作,建议在司法部成立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司,下设办公室、研究室、教育督导等职能处室。亟待开展的工作,如为各主办院校提供法律硕士教育的经验交流平台,为解决法律硕士教育教学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应设立相应的科研项目,为保证法律硕士教育质量,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估执行制度等。就主办院校而言,应该有一个起宏观指导作用的校、院级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有一个极具法律硕士教育理念和富有创新精神的专职主管院领导,有一个负责法律硕士教育日常事务管理的办公室,有一个组织法律硕士教学研究的教研室,有一个能充分发挥学生自身作用的法律硕士协会,有一个能反映校内外法律硕士教育动态与成果的法律硕士网络论坛等。
       必须厘清法律硕士教育的理念与培养目标。应该说,在制度设计上,法律硕士教育最集中地体现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内在联系,最大程度地反映了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但这种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被异化了,尤其是主办院校并没有秉承这一理念去实施法律硕士教育。许多主办院校置法律硕士教育对传统法律教育弊病的面目革新、风气创新等方面的意义于不顾,以一种极端狭隘的思想,片面地追求教育经济效益。要树立真正的法律硕士教育理念,“首先,参与者一定要具有办好法律硕士教育的神圣使命感与责任感,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把法律硕士教育的巨大意义得以弘扬,才能树立正确的法律硕士教育理念。其次,还要对法律硕士教育制度了然于胸,重视联系和比较。在比较的对象方面应当包括我国法律教育各层次、其他专业学位、美国的J.D.教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教育等。在比较的内容方面应当涵盖培养方案的各项内容。只有对它们做出全面的联系并清晰地予以区别时,方能孕育生成法律硕士教育理念。再次,举办者一定要大胆地跳出传统法律教育制度的框架,依据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精神,在法律硕士教育的各运行环节走出一条自有之路。”
       完善法律硕士教育的教学实践环节。法律硕士是以法律职业为背景,以从事法律职业为导向并以促进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建设为其使命的。从教育任务上看,如果说作为通识教育的法律本科教育主要是以培养法律通用人才为主,法学硕士、博士主要以培养教学、科研人才为主,那么法律硕士教育就是以培养“法律人”或“准法律人”为己任。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有两个确定指向,其一是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即法律职业共同体(或法律人),其二是指法律职业部门或社会其他行业中法律实务岗位所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按照这一要求,(1)在学制方面,按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培养目标的要求和多数专家的意见,应该以3年为宜。第一年开设法学14门核心课程(用专门为法律硕士学位教学所编写的教材),主要按课本的知识体系进行讲授,以夯实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第二年进行专业方向知识的纵深学习和业务实习,以专题研究教学方式和案例教学方式为主,还可以利用观看庭审、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等实践方法,来进行职业思维、实务能力训练,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以让学生自己动手储备教学案例,在课堂案例教学中师生共同交流探讨。开设包括立法、执法与司法最新动态的法学研究前沿内容的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有人
       建议根据实践中法律工作者行业的分工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作出专业方向划分,大致设置: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工作者等几个方向。学生在第二年的学习过程中,可以选择以上几个方向,在特定方向深入学习理论知识并进一步提高法律实务能力,更有针对性地向社会输送复合型的法律人才。笔者认为这不失为好的建议,可以在教学实践中加以尝试。第三年主要通过完成毕业论文来进行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和知识复合能力的训练,从而达到法律硕士教育的复合性、应用性、研究性的人才培养目标。(2)完善现行的法律硕士导师制度。我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因是规模招生,所以人校以后并不为每个学生指定固定导师,只是在论文选题确定下来以后,才确定论文指导老师。在教学实践中,中国人民大学从2004年开始,为每个人学后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定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则是采取由离退休的教授作为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指导老师。还有些学校实行导师组进行集体管理的制度,但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导师组带来的形式效果是“人人皆有导师,人人皆为导师”,而其结果是人人皆无导师,因为导师组里的导师往往没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且许多导师还兼顾了博士生、法学硕士的指导,本身科研任务又重,实践中容易导致导师组的培养方式流于形式。因此。从事法律硕士教育的教师应当具备何种资格与知识构架等问题,导师如何避免用培养法学家的方式去指导未来以成就法律家为目标的法律硕士的问题,都是现阶段法律硕士教育需要重视并给予解决的问题,在现阶段,可以实行由主办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共同培养的新机制,并具体落实到在导师组里。如在学生入学后,可以确定双导师制,由主办院校确定1名导师,由司法实务部门确定1名导师,并明确双方的职责,以加强对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这应该是提高法律硕士业务能力、专业素养的有效渠道。还可以考虑将司法考试纳入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中来,并将其作为法律硕士进入司法实务部门的一个绿色通道,实现法律硕士与司法考试、学生就业的良性互动。(3)构建法律硕士教育质量保证体系。法律硕士教育由试点转入正规之后,主办院校与招生规模都得到较大的扩展,我国法律硕士的人员数量大幅度上升。要切实处理好实践中规模与质量、特色与水平等方面的关系,就必须构建一个有效的评价体系。首先是建立完善的申办院校资质评价体系,建立一套对申办院校包括基本指标、认证流程以及专家组实地考察等内容的资格认证制度,把好法律硕士教育的人口关;其次是主办院校要建立科学的自我评估体系。各主办院校应当按照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要求,设立合理的自评项目,并定期组织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的学生、授课老师和相关人员认真做好自我评估,并将自评结果及时反馈至主管机关或公布于众;再次是建立由第三方主导的培养质量评估体系。第三方对主办院校进行定期评估,对保证法律硕士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十分关键。在培养质量体系指标方面,可以包括招生、课程教学、学位论文、办学特色与效果等指标内容。总之,法律硕士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应当以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推动教学改革、促进协调发展、激发创新动力并能适应和满足社会需求为原则。
       (责任编辑 朱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