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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从规范关系试论法条竞合
作者:陈庆安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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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条竞合在表面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最终适用的只是单一规范,其他规范在评价及适用上均被排除,这种现象体现在规范上的关系就是:法条竞合既有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也有犯罪构成的评价关系。
       关键词:法条竞合;逻辑关系;评价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1-0053-05
       自马克昌教授于1982年在《法学》上发表首篇关于法条竞合的文章以来,法条竞合的问题引起了国内学者的普遍关注。此后的20余年,关于法条竞合的探讨方兴未艾。此间,不少学者对法条竞合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刑法中并不存在法条竞合现象,理由是:法条竞合有悖立法精神;从犯罪性质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上看,不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我国刑法分则中不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从司法实践上看,法条竞合不符合执法必严的原则;法条竞合不可作为量刑的依据,等等。但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早已肯定了法条竞合现象的存在,学者们也就法条竞合的概念、种类、法律性质及适用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未达成共识。本文拟从规范关系的角度,对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一、法条竞合的定义
       (一)法条竞合的定义批判与解析
       关于法条竞合的称谓,学者们意见不一,有称法条竞合的,有称法规竞合的,有称法律竞合的,有称规范竞合的,等等。至于如何称呼更为合理,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学者们对法条竞合定义的理解,就如同对法条竞合的称呼一样,难以形成一致的意见。何谓法条竞合?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观点。
       其一,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通常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或者交叉的情形。
       其二,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使一个行为表面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可以适用数个法律条文,而实质上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仅有一个法律条文可以适用的情形。
       其三,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其四,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犯罪构成,而这些构成要件具有从属或者交叉的关系。
       其五,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错杂规定,致有数法规(或法条)同时可以适用,但只在数法条中适用一法条,而排斥其他,成立单纯一罪的情况。
       通过观察,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五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无一例外地认为法条竞合是以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为前提,亦即数个法条都可以对此行为进行评价和适用;对于法条竞合的法律效果,即只能适用数个法条中的单一法条而排除使用其它法条的结果,都认为是由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具体而言是从属和交叉关系)或者法律的错综规定。笔者认为,上述对法条竞合的定义值得商榷。
       1 法条竞合实质上只符合了一个犯罪构成
       (1)规范竞合的内涵与分类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竞”字有比赛,互相争胜之意;而“合”字有不违背、一事物与另一事物相应或相符之意。规范竞合,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既存在于部门法之间,又存在于各部门法内部,既有实体规范之间的竞合,又有程序规范之间的竞合。规范竞合作为法律学专门术语,是指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之要件,致该数个规范皆得适用的现象。这意味着数个规范首先在对同一犯罪事实的评价上是等价的,如此才能真正契合其竞合本意,至于对数规范在适用上的最终取舍则是另一回事。
       另外,根据法规间关系的不同,规范竞合分为冲突性竞合与非冲突性竞合两类。冲突性竞合是指数个法律规范不能同时并用,司法机关只能从中择用其一,例如,违约行为同时给对方造成损害时,不能因同一行为既适用契约法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又适用侵权行为法科处行为人以侵权责任,两者之间只能适用其一。非冲突性竞合是指数个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产生的数个法律后果并行不悖,可以共存。由此可见,规范竞合被分为冲突性竞合以及非冲突性竞合,这其实是根据对竞合规范的适用原则进行的分类。
       (2)法条竞合在规范竞合中的归属
       有学者认为,刑法中的法规竞合是规范竞合的最典型表现,指刑事实体法内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刑法中的法规竞合是随着刑事立法的发达,特别是刑法分则条文的细密化而出现的法律现象,是刑法罪名体系逻辑上非严密性的反映。刑法中法规竞合的存在导致同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刑法禁止对同一犯罪事实作重复评价,刑法中的法规竞合是冲突性竞合。
       笔者认为,刑法中的法条竞合体现了刑事实体法内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但法条竞合不是一种典型的冲突性竞合,究其原因在于刑法禁止对同一犯罪事实作双重评价。禁止双重评价不仅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对于法官而言,意味着在审理案件时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不得再作为量刑时的考虑;而对立法者而言,刑法法条之间应泾渭分明各有规制,避免在对同一犯罪事实的评价上发生竞合。从表面上看,法条竞合的法律效果也是对单一刑法规范的最终选择适用,而对其他“竞合”规范加以排斥适用,与冲突性竞合在结局上颇有相似之处;但是,从实质上说,法条竞合并无竞合之实,即“竞合”的数个刑法规范中只有一个对该犯罪事实做出了完整并且排他的评价,该犯罪构成已足以完全包含该犯罪事实的不法内涵,其他规范只是由于各犯罪构成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而疑似被竞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