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历史学研究]明成化至正德时期北方边粮供应的变化及其影响
作者:田 冰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 第05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摘要:明初军粮供应的主要方式是军屯和商屯。由于官豪势要侵占屯田、屯军服役沉重、土地兼并和官豪势要搀和中盐等原因,最终导致军屯、商屯退出北方边粮供应体系。成化至正德时期,边粮主要倚重北方几省的民运供应,进而发展到折银供边。北方边军供粮方式的每一次变革,必然导致数量庞大的劳动人民被抛出原来的生活轨道,直接的后果即为大量农民背井离乡成为流民,他们不得不寻求新的出路,促使各种社会经济模式普遍发展,促进了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失去生产资料的流民也为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了自由劳动力。明初建构的一整套小农经济体系被新的经济模式所侵蚀,也是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结果。
       关键词:明成化至正德时期;边粮供应方式;变化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7)05-0088-05
       明成化至正德时期的社会较明初已有很大变化,社会风尚由俭朴转向奢华,人们崇尚钱财、追求财富。一些贪官污吏把敛财触角伸向北方边粮供应领域,导致了北方边粮供应方式的变化。这种变化对明代国家财政、北方几省人民生活以及明中后期社会经济都有重大影响。然而,史学界对这一问题尚无专门研究。本文拟就成化至正德时期北方的军屯和商屯、民运及粮食折银变化进行探讨,以期说明北方边粮供应方式的变迁及对明代社会产生的影响。
       1
       明初军粮供应的主要方式是军屯和商屯,这种供应方式对保障军事供给和减轻百姓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
       (1)军屯为明政权确立和巩固奠定了物质基础。朱元璋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就大兴屯田。当时镇守江阴的吴良兄弟,兵不满五千,他们“大开屯田,均徭省赋”,“在境十年,封疆宴然”;和州总制郭景祥因“广屯田,练士卒”,故“威望肃然”;都水营田使康茂才“所屯得谷一万五千余石,以给军饷,尚余七千石”,确保了军粮供应。这些事实都增强了朱元璋“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的思想。因此明政权确立后,朱元璋继续实行军士屯田,“以军隶卫,以屯养军”,且收到良好效果。朱元璋曾得意地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所言虽未免夸张,但反映了明初军屯成绩显著,军粮大体上能由军队自给,百姓输运边饷数量是很少的。“永乐时,屯田米常溢三之一,常操军十九万,以屯军四万供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边外军无月粮,以是边饷恒足。”当时粮储户部郎中毛泰说:“边有积储之饶,国无运饷之费。”军屯在洪武、永乐年间是支撑北部边镇粮食供应的主体。辽东都司军屯发展很快,“明初,各镇皆有屯田,一军之田,足赡一军之用,卫所官吏俸粮皆取给焉”;西北甘肃镇甘州左等十五卫屯地于国初“足供军需”;北边大同镇国初军饷“止仰给屯田”;“他镇报告,亦相若。”军屯使得边军用度充足,减轻了国家财政和百姓转粮运饷的负担。
       然而好景不长,自宣德以后,军屯就逐渐衰落。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屯田籽粒额减少。屯田籽粒就是耕种屯地的军士将其土地的收获物上交卫所屯仓,也叫“税粮”。永乐元年(1403)的屯田籽粒是二千三百四十五万多石,成化元年(1465)降至三百八十一万多石,至正德元年(1506)降至一百零四万多石。由此可见,屯田籽粒征收量在持续减少。第二,屯地数量减少。明初原额屯田大约有六七十万顷,多可达八九十万顷;到了成化二十三年(1487),只剩了二十八万五千多顷;弘治年间数字稍增,达到了三十多万顷;但正德间又猛降十六万顷。弘治年问兵部尚书马文升说:“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废,册籍无存。……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无实。”
       究其史实,军屯衰落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是:第一,官豪势要侵占屯田。强占屯田的官豪势要多半是那些管军、管屯、镇守总兵等官,他们“监守自盗”。宣德初年,屯田被占开始显露,到正统以后,已被官豪势要明目张胆地据为已有。史载:“自正统后,屯政稍弛,而屯粮犹存三之二。其后屯田多为内监、军官占夺,法尽坏。宪宗之世颇议厘复,而视旧所入,不能什一矣。”当宣德中“屯法大行”之时,“边士一切用度,多以粟易”。即使到了天顺中,叶盛巡抚宣府,还能修复官牛官田法,广益屯田,“积谷益多,以其余易战马千八百匹,修筑屯堡七百余所”。由此推知,屯政大坏应始自成化前后,此可从宣德到成化、弘治、正德年问官豪势要侵占土地情况予以证实。宣德年间,陕西参政陈琰奏报,宁夏、甘肃“二处膏腴之地,皆为镇守官及各卫豪横官旗所占,俱不报官输粮”,而将“卑下瘠地”分给屯军,致屯粮亏欠。此时屯军还有可耕之地。而到了正统以后,王公贵族、功臣豪右竞相占夺屯田。“正统之初,陕西边将占垦腴田,有至三四千亩者。”愈演愈烈的土地兼并,使大量屯田落入权贵之手。成化时,“各处卫所屯田,多被势要官军占为己业,军丁逃亡,子粒不行上纳”。弘治时,“辽东屯田旧为镇守、参戎诸势家所占者,多至三、五万亩。岁役卒收其租,屯田顷亩惟寄虚名”。陕西榆林地区管屯官,“侵占屯田,隐占为业,祖孙相继,盘踞自如,凡应纳粮,悉置诸度外,其余官舍,彼此效尤,用强霸耕,不纳子粒,往往均摊于诸卫,或捐月粮扣补,或变家包赔”。实际上,明政府对屯田实行了严格管理、禁止私占等措施。明初洪武时规定严禁豪强占用屯田;宣德时朝廷选派罗汝敬督理陕西军屯田,柴车等督理山西北部三关屯田,而“内监”、军官占夺屯田之势并未得到遏止。正统时,由柴车负责清理甘肃屯田,查出官豪占者多达6万亩。弘治皇帝也曾令:“各处屯田请令管屯方面官从实清查,果有势豪占种、累人陪纳子粒等弊,指实具奏究问。”正德时,“刘瑾擅政,遣官分出,丈田责逋”。结果不但不能追回被占夺之地,还加重了边卒的负担,“伪增田数,搜括惨毒,户部侍郎韩福尤急刻。辽卒不堪,胁众为乱,抚之乃定”。尽管朝廷三令五申,然而侵占屯田之弊始终未能削减,一直延续到明末。这直接造成“富豪者种无粮之地,贫弱者输无地之粮”。第二,屯军服役沉重。屯田军士要向地方政府和所属卫、所交纳屯田籽粒。屯田籽粒的征收在洪武年问没有统一的标准,到建文、永乐之际才确立定额征收制度。建文四年(1402)规定:“每军田一分(肥者30亩,瘠者100亩),正粮12石,收贮屯仓,听本军支用,余粮12石,给本卫官军俸粮。”由于征榷过重,屯军难以完纳。洪熙元年(1425),仁宗诏免各都司卫所艰难办纳不敷的屯田官军余粮的一半,规定“今后除自用十二石之外,余粮免其一半,上纳六石”。正统二年(1437),“令每军正粮免上仓,止征余粮六石,科则至是始定”。从此,天下各都司卫所屯地应纳籽粒六石上仓,没有正、余粮之分。这与建文四年规定的正、余粮二十四石相比减少了四倍。然而,也就是自正统之后,屯田被占种之势越来越严重,这与屯田籽粒减轻也是有关的,实因是豪右强占屯田的结果。
       屯军不仅承担了屯田籽粒,而且还有屯草、赔补逃亡屯军的屯粮等种种沉重负担,同时还有其他差徭,这实与明代
       规定严禁私役军人相悖。一些军官动辄强迫屯军充当养马、修路、运输等公差和炼铁、伐木、贩货等私差,常使屯军无暇顾及农田。“英宗时,一个算不了什么大官的中都留守和副总兵就私役军士300人,一个贵戚私役军士1000多人。大同一个镇一次就清查出役占官军1万多。”几乎达半数的屯军被私役,如此削弱屯军实力、破坏屯田生产力,军屯没有不衰之理。明初朱元璋于洪武二十年(1387)规定免除屯军一切官派差役;永乐三年规定“一钱不许擅科,一夫不许擅役”;宣德十年又下诏重申“各都司卫所官军,今后除哨嘹备御及屯种操练,并有敕旨及明文差调外,其余一军不许私役,一毫不许擅科”。但上述禁令形同虚设。
       军屯破坏、屯军赋役过重,继之而来的是“屯军多逃死,常操军止八万,皆仰给于仓。而边外数扰,弃不耕”。屯军的逃亡使得粮食产量大大减少,常操军乏食,再加上军官克扣粮饷,常操军也大量逃亡。以北方军事重镇延绥为例,该镇原额马步骑官军58,066名,弘治八年(1495)实在25,423名,正德十三年(1518)又减为24,589名。不止辽东一地,其他边地也是如此。
       (2)商屯是在开中法实施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军屯的一个重要补充,也在北方边粮供应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明中叶的土地兼并和官豪势要搀和中盐,最终导致商屯退出北方边粮供应体系。
       明朝初年,辽蓟至甘肃“九边”之地的大量军队需要庞大的军需供应,朝廷为补军屯和税粮之不足,利用商人输纳粮草充实边储。这就是开中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采纳山西行省建议:“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召商人粟边境以换取盐引的开中法,于朝廷既节省了运输费用,又充实了边储。由于它适合明初边防需要,在洪武年间得以迅速普及和推广。商人为就近纳粮开中,就长期固定开中地点就地雇人种粮以换盐引,于是独具特色的商屯出现了。史称:“初太祖时,以边军屯田不足,召商输边粟而与盐,富商大贾悉自出财力,募民垦田塞下,故边储不匮。”商屯与军屯相表里,共同担当起供应军粮的重任。永乐、宣德后,商屯使“边地尽垦,而塞下粟充溢露积,饶于中土,屯军也因其保障,守望相助,得力耕。当此之时,各镇军饷就其地足给,无有所谓太仓年例者”。正是开中及商屯的发展,九边积谷为多,边民生活安定,利民利商更利国。
       然而,开中法实施一个世纪之后,由于诸多原因而遭到破坏,由开中而来的商屯也随之而废。明初,朝廷禁止权贵之家参与开中。洪武年间有令:“公、侯、伯及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令家人奴仆行商中盐,侵夺民利。”违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但边境多事,军旅屡兴,迫使明廷放宽限制,致使豪富勾结权贵,通过超经济强制手段,把明初以来政府经营的盐业占为私有,谋取暴利,致使盐法与边储脱节,开中法名存实亡。永乐时开中京卫,不论官吏军民皆许中纳,结果“勋贵武臣多令子弟家人行商中盐,为官民害”。景泰年间因北边多事,遂令“不分军民官校之家,许于口外缺粮仓分开中淮浙长芦运司引盐”。这些措施虽属临时权宜之计,明廷在法律上还不允许权贵纳钱粮买盐,但已为权贵纳中敞开了大门。到成化时,阉宦掌权,“奏讨占窝”之风大盛。富人吕铭等八人投托势要,以运米辽东为借口,奏淮盐55000引;御马监李棠也以此理由要求中盐万引,户部尚书马昂等虽力争不可,宪宗却中旨允之。弘治时期,权贵侵夺盐利更为猖狂。他们将大量好盐冒称“残盐”奏讨,以免纳盐课,低价开中。外戚周寿、张鹤龄各令家人及商人谭景清等奏讨长芦、两淮盐180万引。权贵势要侵占盐利,许多盐商长期守候不得支盐,对商屯渐失兴趣。弘治五年(1492),户部尚书叶淇奏请实行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史载:“迨弘治中,叶淇变法,而开中始坏。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米石直银五两,而边储枵然矣。”叶淇变法之后,商屯废弃,连那些“山陕富民”本身也多为中盐徙居淮浙,使商屯完全退出了边粮供应体系。
       军屯的破坏、商屯的废弃,使沿边许多垦地日益荒芜。屯田粮的减少势必将加重民运粮在边粮供应体系中的比重。
       2
       军屯和商屯破坏后,北边军粮主要依靠民运粮及粮食折银供应。明初不是完全没有民运和折银,而是民运和折银在全部军粮供应中所占比重较小,折银更是微乎其微,仅限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或因灾无粮可供之地。
       (1)前已述及,军粮民运粮在国初是屯田的辅助形式,“民运”是将从“民田”上征收的税粮运去供应军需,起运北边的民运粮主要来自河淮以北的北方诸府州县。“民运者,屯田不足,加以民粮、麦、米、豆、草、布纱、花绒供给戍卒,故谓之民运。”《明经世文编》载:“照得顺天及直隶保定八府,实畿内近地;陕西、山西极临边境;河南、山东俱近京师,几各边有警,其粮草马匹俱籍四省八府之民攒运供给。”自宣德以后,随着屯田与开中制的废弛,边军不能仰望屯粮,就不得不依靠民运粮。民运就从屯田的辅助方式转而成为供粮体系的主体,进而导致百姓负担加重。
       明代奉行“就近起运”原则,即按路程远近让附近省州县来承担运粮任务。实质是中央财政机关逃避进行具体细密的全国性统筹规划,而把边军消耗大户所需钱粮经费如数摊派给临近地区的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这就造成不同地区间赋税负担极不平等。不管这种制度有多少弊端,在实行之初也是有比较合理的考虑的,就近运粮使运费相对低一点。但负责运粮地区的徭役减免政策不能真正落实,渐使人民不能承受这种负担。
       以山西为例。山西地处边地,所属府州县供应边镇军需粮草,起初负担并不太重。“洪武、永乐间,自存外,仅输给大同各卫并雁门、偏头二关”。后因军事行动的原因,各地需求不同,需要相互之间调拨,这就增加了运送负担。“正统二年,令山西岁运宣府税粮,一半改运大同”。由于战事频繁,军储需求大大增加,摊派到地方的也多起来。史载:正统末年,虏寇犯边,以太原等府及泽潞等州税粮输之宣府。成化年间,“山西藩司岁计刍粟十余万预峙于朔,以应军需”。成化十八年(1482),何乔新说:“山西所属夏税秋粮计二百二十七万三千一百六十七石。”据有关学者研究,成化年间,山西民运粮为一百五十多万石。另据嘉靖初年户部尚书梁材《会议王禄军粮及内府收纳疏》统计,正德末年,宣府的屯粮是62302石,民运粮为745273石;大同的屯粮是118575石,民运粮为586475石。由此可见民运粮比重之大。正如《明实录》所载:“大同、宣府岁用甚夥,而屯田所入不及什一,馀皆仰给於民。”民运负担可想而知。但即便这样,边地粮储仍不足。景泰以后山西一省已经供应不起边地的粮食需求,直隶、山东和河南人民也不得不分担了一
       些。成化时,“畿内顺天、保定等八府与山东、河南俱近宣府、大同二边,常年军需多仰给于此”。民运给人民带来沉重的负担,并导致大量农民破产。“今延绥之地,兵马屯聚,刍粟之费,日赖资给。乃以山西、河南之民,任飞刍挽粟之役,仰关而饷。徒步千里,夫运而妻供,父挽而子荷。道路愁怨,井落空虚。幸而至也,束刍百钱,斗米倍直。不幸遇贼,身已虏矣。他尚何计?”面对这种情况,有些官员试图加以改革,采取民运粮折银以减轻百姓的运送负担。
       (2)边粮供应采取折银,始自民运,后推及军士屯田籽粒。边粮折银后,粮食籴买就更重要。辽东镇粮储有很大的缺口,入不敷出,加上紧靠京师,河北人民供应京师的负担已很沉重,无力再运粮去辽东,只能靠朝廷的年运银和开中盐课。成化十五年(1479),“辽东岁用米八十万石,其所仰给本部(按:户部)岁运银及本处屯粮可勾六十万石,其余则开中盐课以足之”。年运银大概为十余万两白银,“运京仓银十一万二千二百三十五两于辽东,以备粮储”。成化二十年(1484),“户部奏辽东岁用粮料九十六万五千三百余石,计各卫所纳屯粮并户部发银所籴止五十二万石,尚欠四十五万余石。况其地不通舟楫,既无转运民粮、开中盐粮,又无应者。请差官往广东福建会巡抚、巡按等官以盐卖银,及行巡抚江北都御史徐英以被灾府卫折银约二十万两,解部转送辽东以济急用”。辽东地区每年的粮食需求多达八九十万石,又有一二十万两的白银投放量,这是个很大的消费市场。但这也给势要之家发财致富、聚敛巨额财富造成可乘之机。
       粮食折银始于民运粮,后推广到屯田粮。成化十三年(1477),李敏为右副都御史,巡抚大同,“见山东、河南转饷至者,道远耗费,乃会计岁支外,悉令输银”,“并请畿辅、山西、陕西州县岁输粮各边者,每粮一石征银一两,以十九输边,依时值折军饷,有余则召籴以备军兴。帝从之。自是北方二税皆折银,由敏始也”。折银实行之初,人民负担确实减轻不少,折银随被推广。正德元年(1506),始全部折银,不久屯田纳粮亦开始折银。屯粮改折,使屯军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换取足够的银两上纳,有一定的自主权,这对于稳定政府的屯田收入是有帮助的。但屯粮折银,使本来已处在卖方市场的边方米粮市场上的货币投放量更大,不可遏止地加剧了银贱米贵的状况。当时社会上银根较松,许多白银都在寻求出路。谁能控制粮草等重要的物质,谁就能控制整个白银市场,获得巨大的利益。
       边地粮储不足,曾允许一部分商人上纳;粮食折银后,边地籴买就更为重要。但起初只允许个别商人参与,有很大的弊端,造成中贵子弟和武臣之家控制着粮食的收买。“太原平阳诸郡县辇金来输纳者,道雁门辄为豪家所要,谓之包纳。来者不复预事,惟俟期取文书。包纳者得金转费于蠕酗陷,输纳者或至死坊庾。官贪墨被挟,或虚给文书,事即露,获重辟。”弘治年间左佥都御使刘大夏改革,试图打破这一垄断。史载:“时敌寇云中,命兼左佥都御史,整理北边粮草。……公承命将行。尚书周公经谓日:‘北边粮草,半属中贵子弟经营。公素不与此辈合,此行恐不免刚以取祸。’公日:‘处天下事,以理不以势;定天下事,在近不在远。’俟至彼图之。既至,召边上父老,日夕讲究,遂得其要领。一日揭榜通街云,某仓缺粮几千石,每石给官价若干;某仓缺草几万束,每束给官价若干,封圻内外官民客商之家愿告纳者,米自十石以上,草自百束以上,俱准告报,虽中贵子弟不禁也。不两月,仓场粮草具足。盖先是籴买法,边民有粮百千石者,草千万束者,方准告报,以致中贵子弟争相为市,转卖边上军民粮草,陆续运至,利归势家。自公此法立,有粮草之家,皆自往告报,中贵家人,虽欲收来,无处得买也。边上军民云,自公收市法行,仓场有余积,私家有余财,三十年来,仪见此耳。”边地粮储有了保证。国家控制能力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势要之家惟利是图的做法。但时隔不久,正德四年(1509),为避免粮食收买中的一些弊病,户部专门奏批,延绥地区交纳粮食者只限于殷实的商人参加,这使得一部分富有商人又可以独占粮食市场,不久势要又故态重演,恐吓小民,逼买逼卖,重新垄断边地粮草市场,反而又造成边镇粮食供给的紧张。总之,权贵富豪是侵吞边粮的蠹虫,他们置国家边防利益于不顾,徇私枉法,使边粮无法得到持续稳定供应,边军生活失去保障,更为严重的是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
       北方边粮供应方式自国初的屯田、开中法破坏之后,依靠民运供应为主,进而发展到折银供边,这种变迁对国家财政、北方几省人民生活以及明中后期社会经济都有重大影响。
       在北方边粮供应体系中,中央财政支出逐渐加大。明初大兴屯田,使北边军士基本自给;然而屯田破坏之后,倚重民运供应边军;继之而来的是民运粮逋欠,转而只好依靠朝廷拨银籴买。万历三十六年(1608),户科给事中韩光祜就此事上言:“臣考国初九边之制,兵隶于卫,饷拱(供)于屯。屯运不足,渐取于民。民运不足,又仰给于京运。”所谓“京运”,就是将太仓库的存银提出来运去供军,也叫“年例”。户部尚书马森说:“臣查祖宗旧制,河淮以南,以四百万供京师;河淮以北,以八百万供边境。一岁之入,足供一岁之用,边境未尝求助于京师,京师亦不烦搜括天下。”自正统以后,“京运”才有请拨。“正统十二年(1447),令每岁运银十万两,于辽东籴买粮料。又令每岁运银十五万两,于宣府籴买粮料。”成化年间,京运岁额是四十多万两;嘉靖中增加到六十多万两;隆庆三年(1569)已达到二百四十多万两;韩光祜上疏陈言之年(万历三十六年),已经增加到四百九十多万两。京运数字逐渐上升,使国家财政日益枯竭,入不敷出,军备废弛,军队失去战斗力。这是明朝最终走向灭亡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在边粮供应体系中,民运粮比重加大,地方财政捉襟见肘,储备不足,抵御自然灾害能力降低。明初的预备仓制因大都没有储备早已形同虚设,无法支持国家赈灾,已出现了“徒知理国之财,而不知理民之财,损于下而以益于上。国于是有仓促乏用之忧矣,民于是有荒歉不给之患。”有时地方夏秋存粮也会被边地征调。如陕西,于成化七年(1494)多征调存留粮20万石上缴榆林仓。存留粮的减少,使当地抵抗灾害能力减弱。弘治三年(1490)“三月丙辰,命天下预备仓积粟,以里数多寡为差,不及额者罪之”。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的储备,但行政强制力很难持久,仓储整顿总体效果不佳。有时用府库银两来充实仓储会被批准。弘治十一年(1498),汝宁府知府张元瑞上报巡抚,请求用府库闲余银两购买粮食,“出银若干两分籴于农,得谷八万余石”。但是光靠府库银两还不足,只好让当地有经济实力的豪强参与到救灾中来,“复籍四方大贾之藏于其市者,授诸执事,礼之。人相为劝,又得谷二万三千有奇”。出钱帮助赈灾的义民义官很多,一县之内动辄六七十人。这样,豪强就有了“执事”这种官方身份和义民义官的身份,
       并渐渐渗入到地方财政体系中。
       边粮折银进一步恶化了普通百姓和边军生活。北方几省百姓不堪民运重负,纷纷逃亡。成化八年(1472),兵科都给事中梁璟奏:“近以延绥有事,预征山西粮草,及攒运边储已经数次;今又行催预征草豆起解秋青草束,每夫科银多或至二十两,岁旱民饥,计无所出,屡尝陈言,户部无所可否,止行侍郎陈俊处分。代州等州县、振武等卫军民逃移道路者无目无之,若太原一县五日内有三百八十余家。人心警惶,地方可虑。”成化十年,户部郎中李炯然奏:“陕西顷有边事,日支粮草动以万数,皆出于民。有一家用银四五十两者,一县用五六万两者,公私匮竭,民不聊生,往往流移他方,以一里计之,大率十去其五,其未去者惟视催科缓急以为去留。”赋役的沉重、摊派的不公致使自然经济恶化,大量农民破产流亡。成化、弘治时期,北方五省大量流民聚集荆襄山区,“陕西、山西、河南连年饥荒,陕西尤甚,人民流徙别郡及荆襄等处,日数万计。甚者阖县无人可者,十去七八。仓廪悬磬,拯救无法”。弘治十五年(1502),马文升奏说:“窃照汉中府地方广阔,延袤千里,人民数少,出产甚多,其河南、山西、山东、四川并陕西所属八府人民,或因逃避粮差,或因畏当军匠,及因本处地方荒旱,俱各逃往汉中府地方金州等处居住。彼处地土可耕,柴草甚便,既不纳粮,又不当差,所以人乐居此,不肯还乡。且今各处流民,在彼不下十万以上。”他们进入朝廷控制不强的荆湘、汉中之地,自己开垦土地,自给自足。但这些地区统治的无序性引发了朝廷的恐惧。成化时项忠平荆襄,强迫150余万人从山中迁出,“兵刃之加,无分玉石,驱迫不前即草剃之”,死者不计其数,一说达90万人。该地区被重新纳入朝廷的控制之下,北方几省流民成了社会变革中的牺牲品,无法回归到明初自耕农的生活模式下。
       折银实为解决民运粮成本过高的问题,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悖离初衷,使百姓难以承受,背井离乡,四处逃亡。边地因折银造成粮食匮乏,粮价一再飙升。明廷为转移粮价上涨带来的财政压力,把军士月粮也改折发银。按理,民运税粮折银率应与月粮折银率大体保持一致,而朝廷却以“若尽以给军,则边粮告乏”为由,“边粮折银尽当给军,管粮郎中每石扣银二钱,以待他用”,公开减量发放。按明王朝的习惯做法,边地军镇月粮折银率由当地官员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定,这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在监管不严时也会给地方官员造成压低折银率以肥己的机会,以致“羡余皆为奸贪侵扣”。按边军月饷法,“折色者六月,本色者六月,……此通边之例也”。但问题在于明王朝是在粮食成熟、市价较低时发本色,在“禾稼未登,粟价腾涌”时发折银,“米贱钱贵,则闭钱与米,钱贱米贵,则闭米与钱”,致使军士“一月折银犹不及半月之粟”,生活困苦异常,边军没有不逃之理。
       北方边军供粮方式的每一次变革,就必然导致数量庞大的人民被抛出原来的生活轨道,他们大量涌入社会,寻求新的出路,促使各种社会经济模式普遍发展。为了生存,大量农民离乡到重要交通沿线从事运输业,促进了城镇商业的繁荣和发展。如河南“邓州及所属内乡、新野二县之人,往与本省阌乡及陕西一带驿夫,更易走递”,运输粮食。还有一些流民铤而走险,贩卖私盐。“各处逃军、逃囚不逞之徒,私造遮阳大船,与贩私盐,每船聚徒百余人,张旗号,持军器,起自苏扬,上至九江、湖广发卖,沿途但遇往来官民客商等船,辄肆劫掠,所在虽有巡检巡捕官兵,俱寡弱不能敌。”有一些流民也加入盗矿行列。“近年以来,河南、浙江、福建等奸顽之徒,嗜利玩法,往往聚集凶徒,少者二三百人,多者七八百人,强采银矿。甚者,凭据险要拒敌官军,搔扰地方。”此外,流民还佃种地主土地或者走私海外等。在政府的压力下,各种生存方式此起彼伏,有的被阻断,有的被默许,有的畸形发展,有的屡禁不止。不同的方式相互激荡、相互转化,整个社会也跟着跌宕起伏。同时,有些经济模式也给社会发展注入新鲜血液,譬如,各重要交通沿线发展起来的商业城市和市镇,促进了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失去生产资料的流民也为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了自由劳动力。明初建构的一整套小农经济体系被新的经济模式所侵蚀,也是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结果。
       (责任编辑 陈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