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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研究]孟子“恒产论”对解决“三农”问题的启示
作者:马朝琦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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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孟子“恒产论”思想的核心是“予民恒产”、“制民之产”,土地的长期拥有与其效用的合理利用成为孟子“恒产”论思想实现的关键,也是其“仁政”和“民本”思想的延续和发展。孟子所谓的恒产包括“百亩之田”、“五亩之宅”,具备着“事父母”、“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的功效,在一定意义上基本涵盖了小农经济发展初期对农村建设内容的基本定义,是保持社会稳定和维护人们善良之心的必要条件。立足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的特色,从孟子“恒产论”的思想出发,发挥土地的恒产效用,协调好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解决好失地和少地农民的补偿问题,是确保新农村建设工作扎实推进的根本出发点。
       关键词:孟子;恒产论;“三农”问题
       中图分类号:k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7)05-0085-03
       “三农”问题是任何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国家都会出现的问题,而我国现阶段这一问题表现得尤其突出。在中国特色的政治与社会形态影响下,中国的农业问题自有其独特之处,因此从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的特色中寻求破解这一难题的良方就显得非常必要。经济学家熊彼特说:“目前经济分析中所犯的根本性错误,大部分是由于缺乏历史经验,而经济学家在其他条件方面的欠缺倒是次要的。”春秋时期,我国著名思想家孟子关于“恒产论”的思想,在视农业为根本产业的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时至今日,这一思想的合理内核以及启示作用,对于我们现阶段“三农”问题的解决仍具有重要意义。
       一、“恒产”与农民问题
       “恒产论”是孟子政治经济学说的主要内容。《孟子》一书中有两处提到了恒产问题,一是在《孟子·梁惠王上》篇,另一处是在《孟子·滕文公上》篇。孟子说:“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梁惠王上》)他认为:“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滕文公上》)孟子所谓的恒产,是指维持每一个八日之家(包括一个男丁和他的父、母、妻及四个子女)所必备的“五亩之宅”和“百亩之田”,若干株桑树以供养蚕织帛,还有若干鸡、猪、狗等家畜。归根到底就是以“宅田”和“耕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资源。
       土地可以被理解为恒产,因为它既是农业生产的根本,也是农民长期赖以维持安定生活的基础。清代知名学者张英在其《恒产琐言》中也曾将拥有田产视为持家兴业的基本条件和家道恒久不衰的根本保证。张英认为“田产”历久而常新,又不畏水火盗贼,兼具无“覆蹶之事”,是持家、兴家最可靠、最恒久的产业。为此,他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守田不饥”的恒产思想。在漫长的农业社会,土地作为最可靠的财富,又成为豪强之家竞相占有、掠夺的目标,正所谓“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文持之”(《货殖列传》)。
       历史发展表明,农民世世代代以土地为生存手段,失去土地,就失去了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土地问题若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必然会激化农民问题,并导致社会动荡。西汉初年,针对当时“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社会现实,晁错敏锐地意识到了其中所蕴含的社会危机,他发现了“贫”、“不足”和农业生产之间的辩证关系——“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并在进一步分析后认为“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轻乡离家”,终将导致“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尤不能禁也”(《论贵粟疏》)的失控局面。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封建统治阶级往往不能从政治和经济利益上解放农民,失地农民流离失所,因无法生存被迫铤而走险,“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这就是历代流民起义发生的社会根源。明代方孝儒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使陈涉、韩信有一廛之宅,一区之田,不仰于人,则终身为南亩之民,何暇反乎?”(《与友人论井田》)
       孟子的“恒产论”思想,其核心在于稳定政治统治,使农民安土重徙,安心农业生产,以实现社会的基本稳定。但据不完全统计:从1990年到2002年,我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达4736万亩。因为这些非农建设占地主要集中在城郊和人多地少的经济发达地区,这些地区一般人均耕地不足0.7亩,每占用一亩耕地就会造成1.4人失去土地;以此推算,13年来全国共有6630万农业人口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照此速度发展,2030年失地农民将增加到1.1亿人,这将成为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现如今的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多样化,他们选择就业的自由空间逐渐增大,因此确实没必要去死守一亩三分地了。因失地或贫困进入城市的农民也开始和城市低收入者汇合,正在形成越来越庞大的城市贫民群体。与此相应,2005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明确指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大量减少农民数量,实现城市化战略。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变传统落后的乡村社会为现代先进的城市社会的自然历史过程,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但目前我国城市现有的吸纳能力和就业岗位根本不能满足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需求,而且城市化不仅包括人口城市化,还包括地域城市化、经济活动城市化和生活方式城市化,其过程应该是平稳、渐变的,并必须有个不能缩短的过程。离开土地的农民仅仅获得市民身份并不是真正实现了城市化,还应使其行为方式、思想观念、道德意识、社会交往、受教育程度、生活习惯、综合素质等方面都实现进步和改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寻求其他的解决途径,比如通过推动农村经济自身的发展尤其是农村二三产业的大力发展,就地吸收一部分剩余劳动力,改变农村地区的经济面貌,使之成为新的城市地区;提高我国城市化的质量,注重城市自身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农村地域在向城市地域转变过程中的质量以及新转化为城市居民的农民的技能和素质的提高。从实际上说,要实施上述之举及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农民对其原有土地权益的合法拥有依旧是关键所在。
       二、“恒产”与土地的权益问题
       从“恒产论”思想出发,孟子认为,私有财产权力的确立非常重要,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并长期拥有是保持社会稳定和维护人们善良之心的必要条件,是农民“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的基础和保障。
       孟子“恒产论”思想的进一步明确也正是针对当时齐宣王、滕文公等封建君主推行暴政和侵占农民土地的现实而提出的。他指责齐宣王:“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滕文公上》)孟子认为,真正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才能保证他们的生活来源,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因素。后世的民本思想家大都继承了孟子的这一思想,把土地问题视为关注民生的根本。宋代李靓说:“吾民之饥,不耕乎?日:天下无废田。吾民之寒,不蚕
       乎?日:柔桑满野,女手尽之。然则如之何甚饥且寒也?曰:耕不免饥,蚕不得衣;不耕不蚕,其利自至。耕不免饥,土非其有也;蚕不得衣,口腹夺之也。”(《卷第二十·潜书》)
       时至今日,土地依然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要素,而且是农民基本生活资料的来源,对农民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城市居民拥有一份职业,就有了一份保障;而农民拥有了一份土地,才会有一份保障。农民的社会保障、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都需要其所拥有的土地来承担。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尽管宪法明确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始终被视为类似国家所有,对于土地往往是先征用、再出让,计划色彩很浓。按照征地制度规定,因建设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都必须采用征地的方式,政府先把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然后再出让,出让时依市场价格,而征地时的价格只是市场价格的一小部分。而这一小部分又由集体与农民两方面来分享,农民实际到手的利益少得可怜。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和国家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总队联合发布的《2005年农村经济绿皮书》中指出:“农民在土地被征用以后,生活水平提高的不到10%,降低的占60%以上。”征地收益分配结构大致为:地方政府获得其中的20%-30%,企业获得40%-50%,村级组织获得25%-30%,农民获得5%-10%。
       近年来,土地出让收入一直在地方各项收入中占有重要的比例,成为政府投资的重要来源。不顾农民长远生计,强制性征地造成农民失地失业,不仅引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而且给农村稳定留下了隐患,不利于改革发展的大局,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2005年,很多地方的农民群体冲突问题60%多集中在土地问题上,其核心还是征地。围绕土地出让金分配上的冲突,有的已酿成了恶性事件,长此以往,势必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动荡。
       农民失地的背后是利益分配问题,土地农转非的增值收益向城市、工业、开发商倾斜,农民得到的太少。由于征用补偿标准低,失地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不足以创业,又没有得到合理安置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扶持,导致这些失地农民大都处于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状态。低价征用农民土地,致使失地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现已成为当前“三农”问题的一个敏感焦点。为此,参照孟子“恒产论”思想,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解决:第一,必须坚持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完善征地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化用地制度,真正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国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情况下公平、合理地进入市场流转,以保障农民拥有最基本的生活水准;第二,必须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和承包土地的私有产权性质,从根本上避免基层政府任意侵犯农民所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制定土地征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增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第三,还应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政府除合理予以货币补偿外,还应组织劳务输出;第四,必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即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恒产”与农村建设问题
       孟子“制民之产”的经济思想是其“仁政”和“民本”等思想的延续和发展。他认为:“彼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以养其父母。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彼陷溺其民,王往而征之,夫谁与王敌?故曰:‘仁者无敌。’”(《梁惠王上》)孟子强调,作为一个圣明君主不仅要减轻赋税、不违农时,而且必须“制民之产”。“制民之产”成为孟子“恒产论”的核心和实现与否的前提条件。在这一基础之上,孟子为每户农民设计出了“五亩之宅”和“百亩之田”的理想蓝图,土地效用的合理与充分利用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孟子“恒产论”思想实现的关键。
       依据现代经济学的理解,土地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其“恒产”地位的取得有赖于它所具备的三重职能:首先是生产要素职能,它是使用者或所有者作为基本的谋生和获取收入的手段;其次是财产职能,作为一种财产的土地,尽管不能像其他的生产性资产那样在地理区位上可以随便移动,但其作为财产的各种权益却是可以分割、流转、交易的;最后是保障职能,即在社会保障无法完整覆盖农村居民的情况下,土地可以作为拥有者或使用者的保险(尽管部分农村居民已经不再主要依赖土地维持生存和提供收入,但却需要依靠土地来为其提供失业、养老等保障)。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上地的不同职能,农民更为看重哪一方面职能,将对土地的产权制度安排具有直接的影响,而其经济结构的状况又直接决定农民对待土地的态度。在农民完全进入城市或者已经具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时,土地的财富功能的实现又成为所有者或使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孟子关于“制民之产”的理想能否实现,土地的“恒产”效用如何得以有效发挥显然是非常关键的。为此,我们必须从土地的这三重职能出发,切实、妥善地处理好农民和土地之问的协调关系。首先,切实保障土地“恒产”的特性,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安心生产的基本问题。如果我们现行的土地承包不稳定、土地承包期限过短、承包地块被经常调换,农民自然不会在土地上认真投入,农业经济的效率和国民经济的增长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此外,承包权不稳定还将导致土地的使用权价格被严重扭曲、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难以发育、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难以实现等。2006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将长期保持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总理的回答表达了中央政府准备进一步强化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真正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预期目标的决心。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按照温家宝总理“永远不变”的指示,各级政府应下决心把土地承包权永久地固定给广大农民,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真正成为一种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权的“恒产”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从财产职能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好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并确保足额兑现,明确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管理,并尽可能地向“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靠拢,实现农业土地资源向非农业土地资本的转化。在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确保征地后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同时,使作为“恒产”的土地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从而保
       证失地农民能够获取一份持续、稳定的收益。还应注意到,扩大农地规模、推动农业现代化经营,都不能拔苗助长,不能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能人为地制造无地农民。
       最后,从保障职能要素着手,在整合土地资源的同时,必须真正把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解决好,不致出现农业的停滞和农村的动荡。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外出打工的农民大多处于不稳定状态,这时候家乡的土地就是广大农民维持生计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农民到城镇落户未取得稳定的就业、收入保障以前,保留这部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让农民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这种“双向流动”既有助于防止大量无地农民向城市贫民的过渡和转化,也有助于促使一部分富裕起来的农民工在产业梯度转移的催生下,携带外出打工淘来的“第一桶金”返乡创业,创造劳务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孟子所谓的“恒产”在一定意义上基本涵盖了小农经济发展初期对农村建设内容的基本定义,然而其所能解决的仅仅只是简单的生存和繁衍问题。两千多年后的今天,我们新农村建设的内涵和范围较孟子时代有了质的扩展和深化。现时期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突出强调了农村经济的高速增长,同时也包括农村的文化建设、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农村的社会组织建设,是一个全面、综合、和谐、科学的范畴。它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为特征,不仅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而且也全面、综合地反映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目前的新农村建设已经成为新时期由党和国家来组织实施的新形势下的“制民之产”,新农村建设时期的“予民恒产”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孟子理想中对温饱、生存等最基本权益的要求,而是该恒产不断实现增值背后整个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的真正富裕。
       四、结束语
       同样是围绕农业、围绕土地资源,孟子理想中农村建设同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已经发生了三个根本性的不同。首先是主题的根本性不同,即孟子“恒产”论以封建帝王长治久安的统治为根本,主题是孟子所倡导的“仁政”;新农村建设则以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构建为根本,主题涵盖了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和谐与发展。其次是本旨的根本性不同,即孟子所倡导的“恒产论”是统治者“仁政”面纱下的“欲取之,必先予之”,其实质是“夺民”;如今,在全面取消农业税后,我们新农村建设在“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指导下,实现的是真正的惠农和利农。最后是主体的根本性不同,即孟子的“恒产”是以“制民之产”为前提的,是自上而下的,因此其行为主体和获利者是作为封建统治者的君主帝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则以广大农民群众为行为主体,他们既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承担者和建设者,也是最终的受益者。
       现阶段解决“三农”问题是一项长期繁重的历史任务,同时也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农村各项产业不断实现收益扩展和效益增值的有效结合。在这一历史任务的伟大实践中,恒产拥有者的恒心更应转化为持之以恒、长期奋斗的决心,转化为对“三农”工作整体推进、协调高速发展的信心,从而体现为一种强大的合力和推动力,把新农村建设推向扎实、深入。
       (责任编辑 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