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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研究]唐代地方长吏的交接替代  
作者:贾志刚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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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唐政府要求前后任长官将交接替代的相关内容列在交割文书中,此交割文书在交接完成后一月内上报中央。唐代州郡和方镇是两个不同的政治范畴,其主要官员的交代也有所区别,刺史侧重于仓库、钱物、斛斗、文案、户口、职田等方面的移交,节使除了具备这些项目外,更加突出军资器械、兵马战士、军需费用等内容。唐政府确立的方镇留后、州府知州负责与新旧任递相交割的办法,既有考核的动机.也有干预地方长吏交接替代的用意,更有控制地方的意图。唐朝地方长官的交代虽注重礼仪、传统,但也不能无视法令,在交代手续、交代过程中法令可补传统习俗之不足,尤其在前后任发生纠纷时,正是以法变俗的良机。故为唐政府所关注的州郡、藩镇长吏的交接替代,有多重政治功能。
       《论语·公冶长第五》有“旧令尹之政,必以告新令尹”之语,讲到官员替代即新旧任交接的问题,这是中国古代各个时期都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也是历代地方行政制度中有特殊意义的一个问题。两汉以来,地方长官就已经出现官职久任制向限定任期制发展的趋势[1](P95-109),历经魏晋南北朝,州郡长吏的“送故迎新”逐渐形成了一些特殊的习俗[2],也引起了不少争议。对于官员交接变更所带来的问题,唐政府也有所觉察,如何既维持州郡守宰按期交代、藩镇节使限定任期的制度,又能克服地方官迁转替代所带来的损政伤民、轻忽去就的弊病,是此问题的症结。如何限约地方政府交接过程中传承已久的成规旧例?如何认识留州制度、留后制度在唐代地方长吏交接过程中的地位?州郡与藩镇不同的政治角色,在刺史与节使的交接制度上有何反映?有待通解。本文不辞浅陋,发表一己之见,就教于方家时贤。
       一、交割状
       唐代地方官员交代时,除了按历代传统要求验合符契、敕牒[3](卷8)、交接印绶和职掌外,也会涉及一些其他事务。这些事务有的已积习成例,有些属临时节外生枝,偶尔就有超出令式约束的范围。唐政府在规范地方官员替代的行为中,难免会牵涉到习惯与法令的冲突,尤其在中唐以后,这种情况明显增多。由于相关传世典章于此缺载,史传记载又相对散乱,故唐代地方官员交代问题很有专题研究的必要[4]。
       有唐一朝,官员交代要求有正式手续,这种文书或可称为交割状。唐《杂律》规定:“其主典替代者,文案皆立正案分付后人,违者杖一百(并去官不免)。”[5](卷27,P1919)按唐代律文规定,各级官员在交接替代时要办理文案移交等相关手续且留下正案。这种交接文案有时候称为册书[6](卷18下,P615)、文簿[6](卷18下,P621)或文案[7](卷68,P1205)等,但多数情况使用“交割状”。如长庆四年(824)敕:“诸道节度使去任日,宜准元和十五年(820)七月十五日敕处分,其交割状限新人到任后一个月内,分析闻奏,并报中书门下,据替限委中书门下据报状磨勘闻奏,以凭殿最。”[7](卷78,P1443)引文所言“准元和十五年敕文”今已难知其详,应该也有强调交代须将“交割状”分析奏闻之内容。文宗大和元年(827)也发过类似敕文:“诸道节度观察使去任日,宜具交割状,仍限新使到任一月分析闻奏,以凭殿最。”[6](卷17,P525)又一次重申了前揭交割状的内容。由上述可知,唐政府要求前后任使交接换届时必须写出“交割状”,且所写交割状要在新使上任一月内奏上,作为对前任官政绩的主要考核依据,不同时期的敕文三令五申,说明这种办法并不是一项临时制度。
       所谓的交割状,其内容可能因时因地不尽相同,但有些项目必须具有,如所在仓库、钱物斛斗、户口、文案、器械等方面则必不可少(详下),成为唐代地方官员替代过程的重要环节。实际上,这种交割状之类文书不仅要奏报中央,地方也要保存。如李德裕代牛僧孺任淮南节度使,因为在仓库数字上有争议,就曾找来前几任的交割状勘验,并上言:“诸镇更代,例杀半数以备水旱,助军费,因索王播、段文昌、崔从相授簿最具在,惟从死官下,僧孺代之,其所杀数最多。”[8](卷180,P5334)有唐一代前后任交接时产生争议的情况非止牛李二人,但李德裕能找出前几任的“相授簿最”即交割状来证明,亦极为生动地反映出唐代节镇交代的手续。通过交割状,新任官员可以了解当地的现状,中央政府可以了解旧任官员的政绩;同时以交割状的形式,让继任者向中央汇报前任官的政绩,可以减小前任对后任的抵触情绪,有利于交接过程的平稳过渡;即使二者发生争议,裁断权在中央政府,交割状就成为最直接的凭据。可见,这种交割文书既包含了考核的意图,更渗透着控制驾驭的目的。
       二、诸州刺史的交代
       自两汉历经魏晋南北朝,州郡长吏的送故迎新逐渐形成了一些特殊的习俗,虽屡经变革,但收效甚微,某些残余除而不去,甚至对唐朝相关方面也有影响。比如颇为历代有识者诟病的送资、迎送钱等名目仍多见于唐代,尤其是中唐以后。如大中五年(851),中书门下条奏“诸州刺史交割及初到任下担,得替后资送装事”。针对“应诸州刺史初到任,准例皆有一担什物,离任时亦例有资送,成例已久,州司各有定额”的现状,援引至德二载(757)、乾元元年(758)、会昌元年(841)制敕,提出将各地旧例“编人格令,永为常式”的建议,要求:“自今已后,应诸州刺史下担什物,及除替[资]送钱物,但不率敛官吏,不科配百姓,一任各守州郡旧规,亦不分外别有添置。若辄率敛科,故违敕条,当以入己赃犯法。”[7](卷69,P1210)对于此事,《旧唐书》卷18下《宣宗纪》大中五年九月条也有节录:“起今后应刺史下担什物,及除替后资送钱物,但不率敛官吏,不科配百姓,一任各守州县旧例色目支给,如无公廨,不在资送之限。”较上引多出无公廨不资送之条。综合二文发现,中书门下将各地旧例编人格令,体现出既顺应沿袭已久的惯例又予以规范的特点。各地虽然可以保留下担、资送之名,既不得添加,又不许平均,还要坚持自筹,严禁率敛科配。特别提出没有公廨、不可援令资送之条,显示了唐政府对各地方州郡迎来送往惯例的干预多于放任,屈法随俗的背后隐藏着以法约俗的目的。
       关于唐朝各地迎来送往的习惯,现在虽不能尽知其详,但也偶尔有此记载。《孙公义墓志》:
       吉,江左大郡也,每太守更代,官辄供铜缗五
       百万资其行费,州使相沿,以为故事。……召长吏
       与主事者语其状,却复其财而去,时为政者难之
       [9](大中54,P2290)。此即刺史离任资送之例,志主孙公义任吉州刺史任满离职,遵循惯例可以500万钱作为其送资,孙公义一反常规,委财而去,反倒让管理者为难。不仅刺史离任有资送钱物之例,其他长吏可能也有。婺州参军杜暹:
       秩满将归,州吏以纸万余张以赠之,暹惟受一
       百,余悉还之[6](卷98,P3075)。可见资送在地方并不算特殊,而孙公义、杜暹等人拒收
       或少收反而为当时少见,恰恰证明除替后资送钱物成例已久,类似于两汉以来送故迎新之风愈是禁止愈显逐渐扩大的迹象[10]。
       不但离任时有以钱物资送的惯例,诸州刺史上任还有下担什物。如永州刺史韦宙上任时,将本来属于他的供刺史钱90余万市粮济民[8](卷197,P5631);此供刺史钱实际上就是所谓的下担钱;还有崔戎出任华州刺史,“吏以故事,置钱万缗为刺史私用,戎不取。及去,召吏日:‘籍所置钱享军,吾重矫激以夸后人也’。”[8](卷159,P4963)这又是刺史上任有下担物之例证。遵循故事华州刺史到任例有万缗钱作为下担什物,崔戎上任后先不取,待去任时却取以作享军费用,他并非拒绝接受下担钱,仅仅是将其由私用改为公用,还想要以此激励后任。由此可见,前揭“诸州刺史初到任,准例皆有一担什物,离任时亦例有资送,成例已久,州司各有定额”之言,确实反映了普遍存在于各地官员的交接习惯中;虽然偶尔也有一些人拒绝接受,但多是个人行为,尚不能改变久已成俗的惯例,反而让当事者一时难于处置。
       在唐代礼典中,还有刺史交代之礼。《通典》卷130记唐开元之“上仪”,即后任者与前任行礼会见属僚、移交印授和职掌的仪式。并有诸州刺史初上准京兆河南牧初上礼,诸县令初上准万年长安令初上礼之规定[11](卷130,P3338)。在唐代前期,此种礼仪并非一具空文,现实中多有遵守。《玉堂闲话》记:“唐有膏粱子出刺,郡人迎候甚至,前任与之设交代之礼,仪无阙者。二礼生具头冠礼衣,相其宾主,升降揖让。”[20](卷262)此文记刺史交接举行交代之礼,专设有二礼生服礼服相其宾主“升降揖让”而行礼。联系前引《唐律》中替代须立正案的条文可知,唐朝地方官员的交代在仪式上要遵守礼典,在交代程序上要依照法令,在交代过程中也不愿意违背成规旧例,在遇到礼仪、法令与传统惯例不一致的时候,正是政府大行其道的良机。
       唐监察御史韩琬描述前期官员交代的变化时,提到“往官将代,储什物俟其至,今交罢,执符纷竞校在亡”[8](卷112,P4166)。如何避免新旧任交代引起纠纷呢?中唐以后,新旧刺史多非当面交割,而是选择知州完成交接。如唐文宗开成三年(838)中书门下奏:“旧制,刺史已除,替人未到……别差官知州事,待到交割,方可东西。”[7](卷68,P1207)又大中五年诏:“刺史交代,须一一交割公事与知州官,方得离任。”[6](卷18下。P629)旧刺史任期一到就停职,按令式规定新职要在10至25天内进发①,但新刺史就职多拖延一段时间,“比缘向外除授刺史,多经半年已上,方至本任”。这样旧刺史受替去任与新刺史衔命赴任常常出现时间差,因而在交代过程中,出现“知州官(管)事,惟务因循,不急于治,百姓受弊”的局面也不难理解[7](卷69,P1209)。旧刺史已卸任而新刺史未到任期间,知州制度应运而生[4](严P108-110,陈P41-65)。知州官的选择多在长史或司马之中,但也有由录事参军或他职兼领的情况[7](卷68,P1204)。中唐以后,中央与藩镇都对知州制度争相为用,节度观察使多方插手管内刺史交代、威胁唐政府利用州郡制约藩镇的策略,增加了知州制度的复杂性。
       新旧刺史的交接过程多了知州官的参与,某种程度讲,是唐政府与藩镇妥协的权宜之计,更是实际的需要。如大中五年中书门下奏:“应诸州刺史除替后,新人在远者,动经三四个月不到任,从便近处,亦或一两个月不到。”针对这种情况,要求:
       自今已后,望令应诸州刺史得替已除官者,即
       敕到后交割了,便赴任。如未除官者,敕到后,与
       知州官分明交割仓库及诸色事,如不分明交割,便
       令旧刺史离本任,不要更待新刺史到,交割公事
       后,称有小小异同,即令勘问知州官,并任行牒听
       勘问诘前刺史[7](卷69,P1210)。对于任期已满的旧刺史来说,不管是接到除书已除他职者,还是守职待阙,均要求与知州官分明交割公事。知州官须先与旧刺史交割公事,等新刺史就职,再与新刺史交割公事,才算完成其使命。如果交割中存在分歧,新刺史勘问知州官,知州官如不能答复,就需行牒勘问前刺史,但不能让新刺史直接行牒勘问前刺史,这与设立知州官的初衷相悖。于是,诏文特别申明:“如大段差谬,即委具事状奏闻,其知州官别议推。”[7](卷69,P1210)从中看出,知州官在此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新旧官员的所谓公事交割事宜,以及唐政府一再强调的交割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
       前揭敕文中要求新旧任分别“与知州官分明交割仓库及诸色事”,仓库很具体,而诸色事却很含糊。开成五年(840),户部侍郎崔蠡、大中二年(848)判户部事魏扶等相继奏请,要求天下州府钱物、斛斗、文簿,“至交代时具数申奏”[6](卷18下,P621),及所管系户部诸色斛斗,“除授到任交割后,并须分析闻奏”[7](卷58,P1013),钱物、斛斗、文簿之类虽与仓库有直接关系,但也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仓库。由此所得到的交割数据记录在交割状中,在新任就职一个月内奏报中书门下③,作为前任除授序迁、磨勘考核的依据。
       不仅仓库、钱物、斛斗、文簿要在交代之际分明交割奏报,在任期间的户口增减也是一项考察内容,“其刺史、县令得替,须代替人交割,仍须分明具见在主客户,交付后人,不得递相推注,申破税钱”[7](卷84,P1542)。所在户口数必须要交待,主客户数也在交代之际分明交割。户口是地方施政的基础,其增减成为考核地方官员的一项指标。如会昌六年五月制:
       刺史交代之时,非因灾诊,大郡走失七百户已
       上,小郡走失[五]百户已上者,三年不得录使,兼
       不得更与理人官,增加一千户已上者,与超资迁改
       [12](卷636,P7630)。唐代刺史逐渐有了固定的任期,或三考四考不等④。在任期内,按大小州郡区分、户口增减给予相应的处置,既与政绩考核关联,也是除授序迁的依据,故在交代之际要考核户口增减数目,并列入交割状中。如大历七年,穆宁任和州刺史:
       无何受代,代者冒以天宝季年版籍之额,洎即
       日所授数上闻,是时兵兴二十年矣,异日版籍,百
       无一存,代宗震惊,以为亡失在我,故有泉州之贬
       [13](卷784,P8202)。这件事具体说明中央政府如何依据后任之交割状来考核前任的事实。和州刺史穆宁因为交代时被认为走失户口而贬黜,后经其子穆赞申诉,唐廷派遣御史即州讯问,发现“初年季年,户增数倍”,后任者错用天宝户籍为基数,导致交割状中户口增减数失实。真相大白后,唐政府又对其超资迁职。此例反映出官员交接过程中政府对稳定户口的要求,户口数目增减直接影响到刺史的考绩与前途,所以交割状不能漏掉户口。
       另外,职田公田等公用财产的交割也应列在刺史
       的移交手续中,且常引起交割诉讼。如工部尚书李遵在乾元三年(760)就发现新旧任职田交代惯例有漏洞,如一律以11月1日为时限,“乃有一年之中数处合得者”,既不符合唐令式,也有违情理,以致于职田苗子成为新旧任交代时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12](卷506,P6073)。他首先提议调整时限,但因为令式未顾及闰月,所以又出现“每遇闰月,交替者即公牒纷纭,有司即无定条,莫知所守”的局面,职田再次成为引起新旧任交接冲突的焦点。唐政府针对遇闰无令可依的情况,大中元年(847)重新规定:“遇闰即以十五日为定式,十五日以前上者入后人,已后上者入前人。”旧有交代惯例的约束力因疏漏而失去,适时调整的法令则显示了更多的灵活性。
       李遵还发现唐田令只分水田、陆田,不区别春麦、宿麦的规定,没有考虑到二稔职田的现实[21](P167),有与实际脱节之处,就提议把令文规定的时限“陆田3月30日,水田4月30日,麦田9月30日”修改为“水陆田6月30日,春麦3月30日,宿麦12月30日”,到大中元年正式写入唐令。依此时限,新旧任职田苗子“已前上者入新人,已后上者并入旧人”[7](卷92,P1672),成为新旧任职田交割的依据。唐政府针对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因事制法,重定新旧任交接时职田的法令细则,不但未触动原有交接习惯,甚至还改令随俗。同时也利用解决地方官交接纠纷的机缘,以法变俗,让地方刺史的移交过程服从其大局。
       交割书限期上报制度是增强唐政府对刺史交接替代干预控制的手段,留州制度是中央政府限制藩镇插手刺史交代的措施,以法变俗、以法约俗是其将刺史交接向中央集权引导的努力,均带有唐朝明显的时代特征。
       三、藩镇节使替代与诸州刺史交割的区别
       中唐以后,唐朝诸道节度、观察使首先是使府所在州的刺史,故其交代有与刺史交代相通的一面。但对于唐政府的地方行政而言,藩镇与州郡则是两个不同意义的范畴,政府已经认识到抑制藩镇插手州郡交接的必要性,所以维持节使按期更代就带有多重意义。也正因为藩镇在唐朝中后期的特殊性,作为戎帅的藩镇节使替代当然就有一些特殊程式。如滑州刺史、滑亳魏博等六州节度使令狐彰临终前处置公事,特上表曰:“当使仓粮钱绢羊马牛畜一切已上,并先有部署,三军兵士,州县官吏等,各恭旧职,祗待圣恩,臣伏见吏部尚书刘晏及工部尚书李勉,知识忠贞,堪委大事。”[6](卷124,P3529)令狐彰所奏诸事皆与替代有关,与前述刺史交代相比,节度观察使不仅要交割仓库钱粮、羊马牛畜等事,也要处置部署三军兵士、州县官吏等事,因为唐朝一定级别的官员也可举人自代,故身为节度使的令狐彰也向唐政府举荐后任人选。那么,作为诸道长吏的节度使更替交接与刺史的交代除替有何区别呢?
       如前所论,节度观察使的交代过程,同样既须遵守法令又要合乎交代之礼,也蹈袭成规故例。首先,同刺史交代一样必须具备交割状。大中十二年(858)张潜上奏曰:“藩府代移之际,皆奏仓库蓄积之数,以羡余多为课绩,朝廷亦因而甄奖。”[14](卷249,P8071)藩镇在交代移镇之际,当然不会只交割仓库,但仓库蓄积却是朝廷最为关心的。元和十五年(820)敕日:“自今已后,新除观察节度使到任日,具见在钱物、斛斗、器械,分析以闻。”[12](卷484,P5789)初到任节度观察使要奏报见在钱物、斛斗以及器械等事项,较刺史交割状又多出器械一项。又开成五年(840),“天下州府,应合管系户部诸色斛斗,自今已后,刺史、观察使除授到任交割后,并须分析闻奏”[7](卷58,P1013)。不管是刺史还是观察使,户部诸色斛斗都列入其交割闻奏的内容。从现有文献分析,不仅中唐以后如此,唐前期已经如此。如开元二十四年,崔希逸代牛仙客为河西节度,“奏河西军资储蓄万计,遂令刑部员外郎张利贞覆之,有实”[7](卷52,P908)。前任河西节度牛仙客在任的军资储蓄由后任河西节度崔希逸奏上,正是后期同类事件的先例,也许都是在执行某条唐令。
       牛仙客因继任者所奏交割状优异而倍受奖擢。与此相反,也有继承者蓄意苛求前任瑕疵的情况。如李德裕代牛僧孺任淮南节度使,遂上言淮南府钱80万缗,交割后止40万,又为副使张鹭用其半,虽然李德裕对其前任有吹毛求疵的嫌疑,但他举出诸镇更代例杀半数的惯例,亦反映出唐代节镇交代存在法令限约之外的内容。这种半公开的秘密,让法令也无可奈何,中央政府只有在引起争讼时方可据交割状裁断是非,恐怕也不能就此煞住交代“杀半数”之风。
       其次,藩镇交代同刺史相似之点还有所谓的廉使专费[15](P220)。令狐楚徙天平节度使,“始,汴、郓帅每至,以州钱二百万人私藏,楚独辞不取”[8](卷166,1)5100)。汴(宣武)、郓(淄青)主帅上任给钱私藏的惯例不知何时形成,从其形式上看类似于前述刺史下担钱之例。无独有偶,陕州观察使也有“廉使常用之直”[12](卷689,P8220),河中镇的供节使费更多于他镇[9](Pllll)。这种风俗甚至影响到宋代。虽然很难准确说清这种情况的普及性有多高,但今日通过有限的文献记载所能发现三五镇的相关记录,肯定比实际存在的要少的多。
       唐僖宗《乾符二年(875)南郊赦》中提到:“近年以来,节度观察使或初到任,或欲除移,是正二月……先抽征见钱,每一千文令纳三四百。”[16](卷72,P404)何以在初到任或欲除移时,不顾百姓青黄不接而抽征见钱呢?恐与当时交代惯例中资送和下担钱有关,所征收者或用作离任者的资送钱或用作刚就任者的下担钱。因为作为使府所在州的刺史与本道廉使二重身份的地方大吏,节度观察使同样既有上任下担钱,又有离职资送的惯例。史籍所记唐朝诸道节度观察使去任多竭库自随、交代之际取本道钱进奉的大量事例,正可解释此种现象。
       再次,户口的交割也可算作二者的相同点。如武宗诏文日:“观察使、刺史交代之时,册书所交户口如能增添至千户,即与超迁,如逃亡至七百户,罢后三年内不得任使。”[6](卷18下)与考核刺史的标准赏增罚减全同。不仅是观察使、刺史要有户口交割,地方县令也有此项要求[7](卷69,P1221),恐怕各级地方官员的交代都程度不同地有此规定,户口是必须在交代之际分明交割、分析奏闻的内容。
       在地方官员交割过程中,新旧任刺史要挑选知州官过渡,而节度、观察等使则是由留后负责前后任的移交,这可看作是二者最重要的不同点。中唐以后,藩镇移镇交代之时设立留后的情况屡见不鲜,其职能应当另辟专题,而最为主要者当是衔接新旧使的交代。一般情况是,“使府得代,诏至,署留后即行”[8](卷160)。此留后要与前后节度、观察使递相交割,成为藩镇交代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如贞元三年(787),浙西观察使王纬上任,留府吏何士干请求征收前使韩混所设立的滥罚钱,以为进奉
       [12](卷160,P1928)。在这件事中,浙西的滥罚钱也作为移交手续的一个项目,经留后的交割,从旧节度使韩混转移到新节度使王纬手上,结果新节度使却奏停其事,这种程序应当是方镇交接的一般模式。
       重大策略通常情况是要待新使来做出决定,但留后在执政期间自作主张者也不在少数。众所周知,宣歙判官严绶掌留务竭府库以进奉的事例[14](卷235,P7572),陈明光先生否定其为判官进奉之始的说法,指出刘赞以方镇留后的身份,而非以宾佐向朝廷进献[17],颇有见地。再有,李质权知宣武军州事,得知韩充即将到任,自作主张去掉日给衙兵酒食的惯例,理由是“若韩公始至,顿去二千人日膳,人情必大去,若不除之,后当无继,不可留此弊以遗吾帅”[6](卷156,P4138),遂处分停其日膳,而后迎新节度使韩充上任。这反映出在新旧任交接过程中,留府或留后起到了前后衔接的作用。如果留后处置不当也有引发冲突甚至变乱的时候,如宣武节度使董晋死,陆长源知留后事,因为不愿“以钱买健儿取旌节”,而引起军土哗变[6](卷145,P3937),致使过渡失败。
       一般情况下,方镇交代要有留后参与,但也有不借助留后的情况。如浙西观察使李翛“始请留故使交政”,得到许可,恰巧浙东观察使孟简卸任离职,半道追回,直到与新任当面交割使事后才听赴任[8](卷160,P4968)。这与旧例不同,说明留后制也有反复的情况。至于留后转任节度使的情况,本来就是中央与藩镇力量对比的产物,内重外轻时体现制衡,反之,则又传递姑息,大体上与设立留后的初衷并不矛盾。
       节度使与刺史交代又一个不同点是,唐朝藩镇多开幕府辟召幕僚[15](P181—199),而不带使职的刺史一般是不置幕僚的,故节度、观察使交代之际,自行辟署的幕僚(非吏部任命、非敕授者)多牵涉到人事变动问题[7](卷68,P1201)。大和三年(829)赦文中指出:“方镇刺史在京除官所须收补随从人数,有司即为节限,他时替罢,仍令随使停解。”[7](卷71,P398)赦令重申了地方节镇自行补署聘用的僚属到交代之际随使停解的原则。会昌三年(843)敕:“比来节将移改,随从将校过多,非唯妨夺旧人职员,兼亦费用军资钱物,节度使移镇,军将至随身不得[过]六十人,观察使四十人,经略都护等三十人。”[7](卷79,P1449)针对新使就任多携带随从将校的情况,唐政府既予以承认,又在人数及职级上有所限定,特别是做出任其随使停解的规定,也就显示了中央政府与方镇在用人制度上的微妙关系,所以方镇交代之际的人事变动某种程度上可反映出中央与方镇的权力消长变化。
       限制新上任随从的人数,并勒令其随使停解,当然更加有利于新旧任使的交接工作,同时,要保证交接工作的有序性,对留后官自行补署的禁限也显得非常必要。留后官的职责是保证旧使得替与新职到任的顺利交接,而非责成事功。大和三年赦文接着强调:“其方镇交代之时,及知留后官,不得辄有补署。”不得乘交代之际辄有补署,更不准借机对军府职员停省改易。如元和十三年(818)诏:“诸道新授节度、观察、经略等使自敕出后,使未到以前,或前使尚在本镇,或已发差知留务军等官,其军府职员多停省改易,自今已后,切令禁止,纵先有此色,新使未到,并令仍旧。”[7](卷78,P1441)交代之际多伴有人事改变,诸如旧府职掌的随使停解、新到节使的辟署聘用,如果再容许留后官的停省改易、辄有补署,那么交接过程就很难平稳有序,加以制止是施行留后制度的重要内容。可见,设置留后同样是唐政府要将方镇交接置于法令监管下的举措之一,显示了唐政府对于方镇交代决不置身事外的一贯态度。
       节度使与刺史交代的不同还在于军事方面的内容。中唐以后,方镇的军事地位即使在唐宪宗调整刺史领兵权之后[18](P61),也与州郡不同,所以诸道节镇交代时对军事方面的交割也不可或缺。如大和九年(835)就要求新授节度使,“到本州县后,交割兵马,诣实申奏”[7](卷79,P1447)。不仅是兵马要交割后奏闻,甲仗器械同样要列入交割状。前引元和十五年敕日:“自今已后,新除观察节度使到任日,具见在钱物、斛斗、器械,分析以闻。”[12](卷484,P5789)把器械与钱粮之物并列,说明节度使交代要交割兵马器械事宜,再联系前引令狐彰交代状言及三军兵士、仓库、马畜等内容,显见方镇更代要牵涉到军需战士的交割,涉及军卒战士肯定会增加交代的复杂性。
       中唐以后,节度使的主要角色是戎帅,不仅将士战马军资器械要分明交割,军费的使用也在节使交割项目中。如大和七年(833)敕:
       诸道戎帅除替后,仓库便属后人,赏设三军,
       须待新使。近日皆有留别赏给,自行私惠,颇紊朝
       章,向后诸道节度观察使除替后,并须待新使赏
       设,不得更有留别[12](卷160,P1932)。诸道节度使新旧交替时有所谓的赏军宴设,但实际上既有去职的留别赏给,又有新使的上任犒赏,二者均会耗损地方财力。对此,唐政府并不是一概废止,而是有所选择地停掉旧使的留别赏给,保留了新使的就职犒宴。法令与习俗又一次发生了冲突,冲突的结果是,法令对原有替代习惯既有让步也有限约,体现出唐政府随俗又约俗的一贯态度。实际上,仅凭屈法随俗并不见得就能完全制止旧有习俗。大中三年(849)敕文又有禁诸道留别赏给的内容:
       藩镇改移,见在仓库钱谷,既已得替,便属新
       人,向前曾有敕文。更给留别,岁月深久,官吏因
       循,苟徇军情,不守朝典,自今以后,节度观察使除
       替改更,不在给留别限[7](卷79,P1452)。唐政府一直争取用法令规范各地官吏的交接惯例。就文献记载反映出的情况来看,实际执行中显然存在着法令与习俗的冲突,尽管这些冲突有多种表现形式,其过程也可能出现曲折反复,但唐政府力求控制地方官员交代的内在用意一直未变。
       与历代官员送故迎新过程中积弊丛生的现象相比,唐朝也遇到类似问题。实际上,唐代官吏的新旧交接仍旧存在着“资送”、“下担钱”、“刺史钱”、“廉使专费”等名目,仍旧体现出各级官吏的一种经济、政治特权,且政府干预地方长吏交接的法令常遭到陈规旧俗的阻碍。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唐政府抓住交割产生纠纷之机,实施既纵容常规又干预常规的策略,逐渐达到以法变俗之目的。同时,确立地方长吏的交割状限期上报制度,从交接过程中把诸州与诸道的地位有所区别,确定州郡抑制方镇的策略,针对州郡创立了知州制度,针对方镇设立留后制度,利用刺史、节度观察使交接替代之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监督和考核。如此施政不仅是对传统治理模式的变革,也影响了宋以后的地方行政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