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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多元化社会的思想共识研究(笔谈)]社会公正与思想共识  
作者:魏长领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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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益”决定“思想”
       马克思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到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思想的、理论的、意识的、精神的、价值观等等主观的东西,无论看起来多么抽象和神秘,都能够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在现实的社会关系和实践活动中找到“物质的”、“利益的”根源。如果离开这些“物质的”、“利益的”根源去说明社会意识现象,离开利益、离开社会的经济关系去说明思想共识及其变化,必然陷入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潭。马克思曾经指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利益”决定“思想”,思想共识不是主观自生的产物,不是思想的自我认同,也不是道德说教的结果,而是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主观反映,由于“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思想共识归根结底就是对共同利益关系的反映。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去认识、把握、改造自然和社会,与此同时也改造人自身。“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不是“恶”,而是人的本性、人的权利。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总是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而做事,每个人、每个企业、每个阶级或每个团体都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都依自己的利益标准判定“思想”的对错是非,怎样才能达成思想共识呢?或者说,是什么把这些“从自己出发”的个人联结成一个具有共同思想的整体呢?对此我们应该从社会的经济关系特别是人们的利益关系中去把握,而不能像空想社会主义那样诉诸道德的说教。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共产主义者不向人们提出道德上的要求,例如你们应该彼此互爱呀!不要做利己主义者呀等等;相反,他们清楚地知道,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历史唯物主义最基本的原理,思想多元化是利益多元化的表现,思想对立是利益对立的反映,同样,思想共识的深层根源是共同利益。
       这里,我们以集体与个人、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为例,来说明共同利益与思想认同的关系。一方面,任何集体的产生或组成、结构和功能、性质和本质,离不开具体的个人,个体及其利益是判定集体真假的根本尺度,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区分了“真实的集体”和“虚幻的集体”。“真实的集体”必须能够代表其成员的根本利益、本质利益和长远利益,能够为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个体所不能提供的更有利的条件;而“虚幻的集体”是那些冒充的集体,它不仅不能代表其成员的根本利益、本质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且时时处处与个体作对。马克思恩格斯在对“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关系分析时明确指出,共产主义理论家突出的地方就在于,“只有他们才发现了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韵个人造成的”。在一个真实的集体中,集体利益是个人长远的、本质的利益的体现,或者说,个人的长远的、本质的利益构成了集体成员之间的共同利益。离开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共同利益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对每一个个体的利益、思想的分析,必须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放在其所属的阶级、政党、民族、国家之中,才能作出比较准确的把握。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关键倒是在于: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人既是“个人的存在”,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人的存在具有个体和社会二重性,从而决定了人的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也决定了人的思想的二重性。思想的产生就根植于人的存在及其需要和利益的二重性的本性之中。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都具有社会的规定性,因而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思想也不可避免地具有社会规定性。人们思想认同要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及其利益关系中才能准确把握。
       二、社会公正是思想共识的价值基础
       进一步的问题是:在倡导自由和民主、推崇理性和个性的时代,在利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社会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能否达到思想共识?怎样达到思想共识?达到什么样的思想共识?这一问题不再像专制、蒙昧社会中那样简单,也不再靠政治手段、宗教手段、道德说教去解决。思想共识不再是对某一利益主体及其利益的共识,也不是对只维护某一利益主体利益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行为规范的共识,它在本质上是人们对他们认为合理的利益关系、利益结构、利益分配的认同,是对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公正分配及其相关制度安排的认同,进一步说,是对社会公正的认同。思想共识离不开社会公正及人们对社会公正的认同。反过来说,社会不公正必然阻碍人们的思想共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博弈。博弈论就是研究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酌均衡问题,其实质上是研究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合作等关系问题。近些年来,博弈论不仅被运用到经济学(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就授予了三位博弈论专家:纳什、泽尔腾、海萨尼),而且被运用到社会学、政治学、哲学、伦理学等很多社会科学领域。“囚徒困境”是利益博弈的典型例子。“囚徒困境”设定,有两个囚犯由于共同作案被捕,检察官和每个囚犯单独谈话说:(1)如果都不交代,两个人都要被判1年徒刑;(2)如果谁单独交代应该被判10年徒刑的罪行,就可以只被判3个月,而他的同犯就要被判10年;(3)如果两个人都坦白交代,两人都要被判5年。选择的结果表明:在一定条件下,人们从自私的动机出发不一定就能达到自利的目的,恶性竞争的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人们的价值共识和思想共识不可能建立在每个人只为自己的眼前利益的考虑上,而是来自对他人利益、共同利益的认同。这就面临着对如何处理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的价值取向的认同,只有当人们认识到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合作比自私更有利,遵守合作规则比通过欺诈自作聪明获得少数几次不义之财更有利于长远利益,思想共识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历史和现实告诫人类:只有在公正的社会里,人们的利益才能得到普遍的实现,人们的思想才能较大程度地达到共识。
       美国著名思想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通过“无知之幕”的设定来说明正义原则的形成并且成为人们的共识。“无知之幕”是想表明,当若干平等的人聚集在一起制定社会规则时,假定他们处于一种“原初状态”(即每个人都不知道在规则制定好后自己的社会身份,
       如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经济阶层等),只知道在各种不同规则下不同社会身份的利弊得失。这样,在理性人的前提下,制定出的规则一定是不论规则制定者处于何种社会身份,他自己都可以接受的规则,如此就可以保证公正。这类似“分粥法”。“分粥法”是指为了避免主持分粥的人自私自利,规定其只能在其他人取完后,最后一个取自己的那一份。这样,在理性人的前提下,主持分粥的人一定会尽可能的平均分配,如此就可以保证公平。如果说“囚徒困境”强调了合作的重要性,那么,“无知之幕”和“分粥法”则进一步表明了合作与公正的关系,说明了社会公正与思想共识的密切关系。
       历史和现实表明,只有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合理而公正地处理,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达到均衡,绝大多数人的需要、利益得到尊重,自由、权利得到保障,人们之间的“利益共同域”不断扩大,人们之间的凝聚力不断增长,个体与集体、国家的利益更加融和,人们的价值观念才能走向一致,人们的思想才能有更多的认同。
       三、社会不公正是阻碍人们思想共识的重要原因
       如果说,在一个社会中,人们的思想共识离不开社会公正,那么,社会不公正则是阻碍人们思想共识的重要原因。在历史上,不少统治阶级想把对自己有利的政治法律思想、规章制度、道德标准、宗教信仰等,标榜为禀赋“天理”的永恒的、普世的真理,并使用各种手段使人们普遍认同、接受和遵循,结果如何呢?“异端”总是不断出现并顽强地存在,甚至和正统思想形成尖锐的对立和冲突。人类社会发展犹如一场体育比赛,如果没有公正的比赛规则,或者允许一部分人不遵守规则,或者比赛开始前就决定了谁赢谁输,对这样的比赛人们怎么能够达成共识?不公平、不平等、不正义的规则是不可能被长期遵守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公正分配的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是不可能长期被尊重和维护的。
       社会不公正突出表现之一是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甚至一方享有绝对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承担绝对的义务。这样的利益格局是不可能被普遍认可的,维护这种利益格局的思想也不可能获得人们的共识。建立在这种利益格局上的“共同体”是难以形成的,即使形成也会崩溃瓦解。正如黑格尔所说:“如果一切权利都在一边,一切义务都在另一边,那么整体就要瓦解。”[7](P173)中国封建社会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最稳固的社会结构,由于它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最终要被先进的社会制度所代替。
       社会不公正另一突出表现是机会分配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也是存在的。比如,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就严重地影响了社会公平和人们的思想共识。城乡户籍制度不统一、城乡就业政策的不平等,造成了人们之间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不平等。由于农民工的户口仍在农村,即使他们进了城,也被城市边缘化。农民工干的往往是最危险、最劳累、最脏最苦的活,工作时间也最长。尽管他们干活很卖命,却不能像城市正式职工那样有晋级升职的机会,领不到住房补贴、医疗救济,甚至连工资也没有保障。再比如,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一些社会群体为改革发展付出的代价与得到的补偿不对等。改革开放的代价主要由农民、产业工人来承担,尤其是那些失地或无地农民和下岗的产业工人。然而,这些付出了巨大牺牲的社会群体,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没有成为社会改革开放的主要受益者。而一些没有为改革开放付出多大代价的群体却坐享其成,这就必然会引发部分农民、产业工人的心理不平衡,对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是非成败很难达成思想上的共识。
       近些年来,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维权”事件,甚至出现了总理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的事情。这表明了国家领导人的人道情怀和对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视,也表明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这是历史的进步。“为自己争自由,就是在为国家争自由,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对个人权利的维护无疑具有眼下的正当性,但无形中营造了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奠定了一种心平气和的社会道义与心理基础。”要形成思想共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就必须增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不少潜在的社会利益矛盾都充分显现出来,能否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我们必须在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同时,确立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地位,公正解决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倡扬权利、保障权利公正的社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平正义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基本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贯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个方面的核心价值理念。这应该成为我国全体公民的思想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