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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民初平政院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制度尝试论(摘要)
作者:李唯一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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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在近代法制移植过程中仿照大陆法系建立了二元司法体制,于民因初年设立平政院,并在原本行使行政法院职能的平政中加入行使最高监察权的肃政厅。肃政厅直接对大总统负责,独立于平政院各审判庭,既可通过纠举弹劾官吏和监督平政院裁判的执行情况等方式是才行政监察,又通过提起行政公诉的监督方式维护公共利益,结合审判审理被纠弹官吏的特殊职能,平政院体现了将中国传统监察制度和近代西方先进行政监督体制相结合的特色。尽管它也存在着如过度受制于大总统等诸多弊端,但作为草创于民国初年的一个制度尝度,平政院对中国近代行政监督体制的形成不无积极意义。
       关键词:平政院;行政监察;制度尝试;肃政厅;审判庭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6)03-006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