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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流域立法新探(摘要)
作者:陈晓景 董黎光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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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流域生态系统日趋脆弱使流域立法已经成为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流域的特性要求流域产法理念应在可持续发展精神的指导下,以系统的、开放性的、可持续的思维模式来设计流域立法的制度框架结构,以义务为立法本位来规范限制流域各资源环境要素,又涵盖对流域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流域社会经济要素。流域立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流域规划制度、流域环境响评价制度、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分配制度、流域产业发展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及生态恢复与重建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关键词:流域立法;义务本位;流域综合法;综合法
       中图分类号:DF461
       文章编号:1001-8204(2006)03-006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