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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徇私枉法罪行为构造研析(摘要)
作者:何承斌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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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正确界定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对于司法实务中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尤为重要。首先,关于“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是指在没有或缺少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无罪的人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以及进行审判等,以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目的。其次,关于“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过对犯罪的证据和事实施加直接影响以达到不使其受追诉这种枉法的目的。再次,除作为外,不作为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
       关键词:徇私枉法罪;有罪的人;不作为;徇私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4.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6)01—0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