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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道德问题研究(笔谈·下)]法治社会的和谐理念(摘要)
作者:曹 刚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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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所作的一切都是为了人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和动物不同之处在于,人是自觉地追求这一目标的。就是说人的自然的存在与万物没有什么不同,人的基于“非社交的社会性”(康德语)所组成的世界也只是一个技术的、功利的聚合,只有建立于二者之上,注入于超越性理念的文化世界,才是真正属于人的世界。因此说,超越于人的自然存在、功利存在的道德理念是人类文化实践所独有的,人类的任何一种文化实践都趋向于一个终极理念。这个终极理念,按照经典作家的表述,就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把自然历史过程赋予人的、仅仅以潜能形式沉睡于人体内的各种本质力量唤醒,使其得到尽可能的全面发挥。因此,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的本质的全面占有,就是人的各层次需要和谐的、全面的实现。换言之,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状态就是人的存在的和谐美满的状态。和谐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道德表述。我们所向往的法治社会,应该就是这样一个和谐的社会。法治社会的生活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了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