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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20世纪中国启蒙之回眸与前瞻]贪污罪要件及共同贪污定性新论(摘要)
作者:钊作俊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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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贪污罪的行为对象虽是公共财物,但也包括非公共财物;其犯罪主体的本质在于从事公务;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以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即直接利用为原则,但也包括间接利用即借助于他人的职务便利;间接利用的成立须以利用者在职务上足以制约被利用者并且同属于一个单位为必需。共同贪污的定性宜以主犯决定说为原则,辅之以身份犯决定说和实行犯决定说。
       关键词:贪污罪;行为对象;职务便利;行为主体;共同贪污
       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识石马:A
       文章编号:100l—8204(2003)04—01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