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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摘要)
作者:高利红 余耀军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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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排污权交易属于动态之债权,其前提应该是排污权作为一种物权的确立。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造,首先的着眼点就是在法律上确立排污权的用益物权地位。本文认为:科斯在对社会成本的论证之中,是将排污作为一种权利进行处理的,这一理论的应用已经使得排污权在中国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将排污权从现有立法和实践中提炼出来,确立它的用益物权地位。这与物权法定的原则并不矛盾,也与民法对于物权的理解是一致的。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许可证;用益物权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3)03—008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