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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理性妥协与社会和谐
作者:张卫明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8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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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罗尔斯的理性妥协思想把握了时代特点。他提出在政治上追求“重叠共识”,使不同的价值体系之间保持一种张力平衡;在经济上主张在社会合作体系中“每一个人都获利”的“中道”原则——差别原则,从而求得稳定、正义的良序社会。前进中的中国社会面临着与罗尔斯相似的课题,正确认识其理性妥协思想,借鉴其合理内核,对我们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关键词]理性妥协;社会和谐;重叠共识;差别原则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8)04-0407-05
       当今时代,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不争的事实是政治思想上价值体系理性多元,经济上平等、独立的主体在合作体系中的利益共存与纷争。面对这一现象,各思想家都依据自己的理论,纷纷提出解答办法,以促进和维护社会的最优发展。
       罗尔斯是当代美国著名哲学家,尽管他谦逊地说其理论“不涉及任何现实的社会制度和政策,探讨范围仅限于一种法律被严格服从的状况,限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但作为一位有良心和责任感的哲学家,他的理论无处不与现实相衔接。他基于美国的现实,将在“原初状态”中挑选出米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运用于主要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提出以理性妥协为出发点构建良序社会的理路。
       目前,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时期。一方面,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沿着既定的轨道持续稳定地前进;另一方面,发展中存在的固有矛盾和冲突日益凸显,利益分化和对立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稳定和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挑战。由此,我们亟需有效的政治、经济策略来调整社会内部矛盾,以利于形成各阶层、各利益主体共赢的社会和谐态势。
       罗尔斯的理性妥协思想是对当代西方社会政治、经济问题的现实反思,带有深刻的制度烙印,当然不可能完全适合于具有不同历史文化背景的中国。但是,由于罗尔斯所希冀的社会稳定、正义与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公正、和谐具有某些相通之处,故其面对现实问题的理性精神和应对思路对我们构建稳定、正义的社会和谐局面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罗尔斯的理性妥协思想
       “妥协”,在汉语中意味着“用让步的方法避免冲突或争执”。从英文词源学的角度说,“妥协”(compromise),意为“宽容”、“中道、折中、和谐”,它不是无原则的让步或屈服,是“为了更好地一跃而后退”,是一种对社会事实、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精神,一种理性的反思的结果。
       罗尔斯遵循妥协理性的指导,对社会政治、经济现实进行考察,坚持在政治上主张政治正义的“重叠共识”,使不同的价值体系之间保持一种张力平衡;在经济上主张各独立的利益主体在社会合作体系中“使每一个人都获利”的“中道”原则——差别原则,从而追求稳定、正义的良序社会。
       (一)政治中的理性妥协:“重叠共识”
       面对当代民主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互不相容却是合理的综合性学说这一事实,如何确立一个全体社会公民都能够遵守的公共规则体系,保证公民之间的各自利益以及相互冲突的各种观念之间的争端得到有效的解决,罗尔斯认为,在民主社会下,“社会的统一建立在对政治观念的共识之基础上”,其理性精神主要体现为政治正义的“自我站立”。人们通过透视各种现有利益和要求,力图找到一种全体的或绝大多数支持的融合性、妥协性政策,这种融合性、妥协性政策就是“政治自由主义寻求的政治的正义观念”,而且,“我们希望这一观念在它所规导的社会中能够获得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以及道德学说的重叠共识的支持”。
       罗尔斯从康德的自律性概念出发,认为全体成员按照共同的理性形式,无需先验哲学的背景支持,通过“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就可以得到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认可的政治正义规则,“公民本身在实践其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并审视其完备性学说的范围内,便把政治观念看作是从它们的价值中推导出来的,或是与它们的价值相吻合的,或者至少不与它们的价值相冲突”。他认为,由于现代民主社会的统一不可能建立在完全相同的价值观之上,一个社会必须以妥协的精神容忍不同的价值观,在不同的领域采取不同的策略,这就需要允许公民在个人事务和个人所属社会或社团的生活中可以存有和政治领域完全不同的价值取向,在公共政治领域则运用公共理性进行民主协商,就公共政治问题相互交换看法,取得共识,寻找政治正义原则的“重叠共识”,这样,由市民的政治自律与道德自律共同衍生的政治的正义观念所规导的社会将是一个稳定、正义的社会,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
       (二)经济中的理性妥协:“使每一个人都获利”
       正如阿瑟·奥肯所说,“在讨论平等与效率的时候,核心的问题是妥协。如果平等和效率都有价值,而且谁对谁都没有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是可能是为了效率而牺牲一些平等,也可能是相反。但是,这种牺牲必须是公平的。”罗尔斯的“使社会每一个人员都获利”的公平经济分配思想遵循着妥协理性的指导,是在批判流行的观点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体现着良序社会对经济领域的要求。他认为,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每个人的福利显然决定于社会合作的安排,没有这个安排,任何人都不能过上美满的生活”。因此,我们既不能只顾及能力高者,一味追求效率而实行“流行”的自由市场观点,也不能出于所谓“公平”而接受平均主义思想,我们要从事实的、道德的层面出发,实行双赢、共进的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妥协原则——“差别原则”。
       “流行观点”诉求“机会平等”的理念。它认为,当且仅当存在着获取职务和地位——它们会带来相应的收入和名望——的公平竞争时,收入和名望的不平等才被认为是合理的。这里暗含着不论较不利者是否从这种不平等中收益,这种不平等收入都是公正的。罗尔斯认为,这个观点确实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它破除了社会的不平等带来的恶果,也给社会带来了效率,但是,自然的不平等被这种观点所忽视。自然天赋与社会境况都只是纯粹的运气,人们的道德权利不应该依据纯粹的运气拒斥“不利者”而丧失公平。罗尔斯认为平均主义的观点也是不可靠的。片面追求结果的平等也不是正义社会的要求,它不仅直接对立于产生效率的“机会平等”原则,而且也违反市场经济的本质,导致社会正义的物质基础荡然无存。罗尔斯运用他独特的社会契约论方法,发展了他自己“中道”的妥协原则,即差别原则…一既承认“机会平等”原则的自然的不平等,保证能力高者的权利,又关注少数社会最不利者的福利,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1)最有利于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即社会弱势群体),而且(2)社会所能提供的一切职位和机会应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强调,如果自然的不平等能够有利于每一个人,某些人受益于自己的较高天赋的同时又能够在“自然的博彩”中促进较不利者的利益,这就不是不公平的。因为在社会合作体系中,较高天赋者无法脱离天赋较低者获益,故较低天赋者有权利从合作体系中获益,而不是接受较高天赋者的施舍;天赋较高者只有为社会创造
       更多,才有可能同时获取更多,他们的获益不是建立在损害天赋较弱者的基础上,而是一个共进、双赢的过程,这样的社会才是稳定、正义、和谐的社会。
       二、理性妥协思想的启示意义
       毋庸讳言,政治思想等方面的理性多元,经济利益的冲突与矛盾是当代任何一个追求稳定、和谐的国家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罗尔斯理性妥协思想中政治正义的“重叠共识”的阐释为我们解决现代民主社会如何实现政治民主,确保稳定与统一的政治局面提供了解决思路;“使每一个人都获利”的差别原则所表现出来的公平经济分配愿望,对于协调、解决各阶层、各利益主体的冲突和矛盾所具有的现实意义也不容我们忽视。
       (一)理性妥协与政治民主
       政治民主是社会和谐在政治领域的基本要求,是促使社会和谐运行最有效的方式。理性妥协思想的形成是政治民主的理性基础,没有理性妥协,政治民主将无从谈起;理性妥协的制度化是政治民主的根本保证;同时,理性妥协拓展了我国协商政治的发展空间。
       1 理性妥协是政治民主建设的理性基础
       政治民主的正常运转,社会和谐的建构离不开社会成员理性妥协意识的形成与发展。首先,民主社会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特性决定了理性妥协的基础性地位。在民主政治体制下,由于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整个社会必然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取向多样化、利益差别扩大化、利益矛盾尖锐化的特点。民主社会赋予每个个体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但又限制任何个体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自由。这样,当社会成员发生利益冲突和矛盾时,就必然要求冲突各方不持偏执,而须各让一步,以求得各自都能获得部分利益满足,从而避免两败俱伤。其次,民主社会公民自由权利的广泛性奠定了理性妥协的基础。在民主法治社会,公民享有包括选举、言论、信仰、结社等广泛而充分的民主自由权利。为了保证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受无理侵犯,公民之间就要互谅、互让、瓦相尊重,不能强行一致。国家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要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也要奉行“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和保护少数人的权益”的原则,使少数人在遵纪守法和不危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有保持自己意见、发表自己见解的权利和机会。在这里,少数服从多数,实际上就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妥协;多数尊重少数,实际上就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妥协。
       2 理性妥协制度化是政治民主的根本保证
       在我国,政治民主的最有效的形式是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是严格的程序性安排,即我们所熟知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现代政治民主时代。“集中”不是集中到某个人,而是集中到法律和制度规范下的公众理性妥协所表现出来的公共意志。这种公众意志的表达来源于每一个人自由、平等的参与,献计献策,积极进言。人们通过对话、交流形成公共领域,公共领域进一步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而这一切对于政治民主的建设十分关键。在一定程度上,市民社会、公众团体的成熟、发展大大加强了对政治运行的监督,它也能促进政治体制朝着高效、快捷、便利等良性方向发展,同时,它也有利于发展与稳定、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效率等政治张力和冲突在和谐中得到有效整合。
       民主与法制如影相随。我们知道,法制在起源意义上说,并不是在于法律的多寡,甚至有时候也不在于法律实现的状况,而在于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决定着法律的“合法性”,而法律的“合法性”则直接影响或决定着它的效能。只有公众认同为“合法”,公众才会从内心去接受它并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去自觉遵守和维护。只有切实对待公民权益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对它的信赖、尊重、支持和遵守。在政治民主社会中,国家的政治权力一方面来自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源泉,另外一方面则又被分解为公民的政治权力,于是在民主制度下,每一个公民享有法定的政治权利并承担着相应的政治义务,国家权力的和平转移,政权机关的组建,都是公民按照既定的制度程序行使政治权利的结果,国家权力是在公民的参与和制约下依法运行和操作的。
       3 理性妥协拓展了我国协商政治的发展空间
       詹姆斯·博曼认为,“协商是民主的,在一定程度上,它以自由平等的公民实现理性一致为基础”,即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中特定主体通过对话、讨论、商谈、妥协、交易、沟通和审议等协商性的方式及机制参与政治的一种民主类型,其基本蕴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协商主体的自主、平等性。政治共同体中的协商主体是平等的、理性的、自由的,其行为一般不受制于外在的权威,完全基于理性审视做出公共判断。其次,协商过程的公开、程序性。主体通过公开、透明的对话、商谈、辩论、沟通和审议等协商方式参与政治,遵循程序化的游戏规则,在公开的场合检验不同意见和理由,相互妥协达成理性共识。最后,协商结果的共识、合法性。通过协商达成的决定或意见最终应为协商各方认同和遵循,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和责任,还必须就所形成的政策和决定对社会有所交代,以提高民众对协商结果的认可程度,提升公共政策的政治合法性。
       我国是一个民主传统缺失的国家,专制主义和官僚主义根深蒂固,宗法伦理与身份等级制度盘根错节,严重地制约甚至阻碍着我国政治民主的发展。现行的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之间还存在差异,“政治协商不等于协商政治,因为政治协商从本质意义上讲,是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内主体政治力量与次主体政治力量之间的合作、协商和联合,虽涉及社会各阶层、各团体的建设者,但其运作的主体是党派与组织。我国现行民主协商政治体制是建立在自身制度尚不健全、竞争性民主发展滞后以及制度缺失的基础之上,因此这现实地为我国发展协商性政治民主预留了广阔的空间。
       (二)理性妥协与经济分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一方面由于经济主体获得了解放,促进了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共通性,我们也不得不面临罗尔斯式的分配难题。目前,城乡差距、地区差距、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差距问题日益明显,出现了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罗尔斯的既保证能力高者获益从而保证效率,又关注社会不利者福利从而保证公平的妥协性“差别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我们应该借鉴的有益理论资源。
       1 按劳分配是理性妥协的价值选择
       按劳分配理论是一种承认自然的不平等的“机会平等”的按贡献分配的“模式分配”(诺奇克语)。按劳分配的公平性首先就在于它预设了具有自我独立性的劳动主体均处于健康、理想的平等的市场经济条件之下。任何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或劳动者)在参与竞争时,他们同时受制于不确定的市场。也就是说均覆盖着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且享有平等的“原初地位”。任何靠政治特权的参与使自己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现象都将由理想的环境所排除。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平等的机遇不一定产生平等的结果。其中,主体对机遇的把握就需要主体的知识水平、信息分析判断能力甚至决心、勇气等心理素质的参与。因此,劳动主体的天赋能力及后天习得的技能在分配中就具有合理性,由此而导致的劳动贡献的差别自然
       也就具备合理性。换言之,按劳分配在财富分配的意义上就是承认不平等的应得的公平合理性。其次,按劳分配的公平性还体现在等量劳动等量分配,不等量劳动不等量分配。它不考虑劳动者因出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先天生理和后天身体发育所导致的劳动能力的不同,而仅仅以社会贡献的量的大小作为分配标准。个人应得的社会财富是他个人的劳动所得。因此按劳动贡献进行分配,拉开收益分配上的档次,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在劳动成果所得上的不平等,从而激发劳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高效率的社会生产力,就是题中之义了。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公平的按劳分配原则时,我们不能无视诺奇克的挑战。他认为,“有些产生这种贫富悬殊结果的过程是合法的,各方对他们各自的持有是拥有权利的。如果这些分配事实确实是由一个合法过程产生的,那么,它们本身就是合法的。”根据诺奇克的论点,按劳动获取的或按市场获取的都是不可剥夺的。诺奇克的合理之处在于确立了合法的个人占有权的不可侵犯性。但是,诺奇克的理论包含无法化解的逻辑矛盾。他表面上维护的是人人具有的普遍权利,实质上是为强者寻找道德理由,无视弱者的普遍生存和发展权利。这样,只会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最终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为,“发展的最终目标必须是为了个人的福利持续的得到改进,并使所有人都得到好处。如果不正当的特权,贫富悬殊和社会不公正继续存在下去,那么就其基本目的来说,发展就是失败。”
       2 共同富裕是理性妥协的最终旨归
       如上所述,按劳分配理论是建立在理想、健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也就是说是处于罗尔斯“无知之幕”下的分配理论。然而,社会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并不仅仅是由于我们所提倡的按劳分配所导致的占有的不平等,现实的市场分配包含着太多的非市场因素。一方面,尽管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废除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在形式上的社会不平等,但是实质的社会不平等仍然存在,并且在持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自然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社会总财富分配的道德理由。不公平分配的道德理由和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这不但是罗尔斯所坚决反对的,同时更与社会主义本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原则和共同富裕的目标相背离。
       在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中,人们的家庭、经济收入、社会地位与威望、职业、职位等方面的因素各不相同,人们只能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上生活;而生活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上的人们必然会形成不同的阶层,每一个阶层也一定有着不同于其他阶层的利益和需求。其中,并不存在某些社会阶层的利益天然的正当,某些阶层的利益天然的不正当。任何人都是社会生活中平等的一员。任何人的成就和贡献都离不开社会,都是在社会合作中获得的。正如罗尔斯所认为的,社会体系是一个合作体系,任何人仅靠个人自己的力量都不可能获得成功,而他通过社会的分工与合作,又可以获得比仅靠个人所获得的利益更多的利益,这种利益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协作的产物,而不仅仅是对个人努力的报偿。个人所获越多,其中由于社会群体的效率提高所获得的利益(即财富的增长)也就越高。因此,在个人“应得”的份额内,实际就包含了社会所给予他的东西,也就是包含了他人的努力。一个公正的社会当然需要承认按劳分配而体现出个人的自主、独立,但也没有理由否认社会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社会合作带来的共同利益不能独占,必须共享、双赢,共同富裕。通俗的说法就是:“使所有人都得益”,“日子普遍好过”。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的特殊性,出现了社会分配的较大差距以及所谓强势与弱势人群的分层。对于阶段性现象的社会弱势群体,我们应该清楚,国家有义务以调配的形式对他们进行补偿,而且,他们有权利要求、享受补偿。之所以说国家有义务对他们进行补偿,是因为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国家的职能就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的努力获取所需,使身心没有缺陷的正常人通过有用的劳动使他们自己和他的家庭生活有所保障,使社会最不利者能够享受社会福利,如失业救济金、城市最低生活补贴。国家这样做时,它并不是以救世主的姿态为社会成员谋福利,而只是在行使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能。之所以说弱势群体有权利要求、享受补偿,是就他们作为社会合作体系中权利平等的组成成员而言。本来,改革的成本或代价理应由全社会来分担,但实际上绝大部分或主要部分由弱势群体在承担;同样,社会进步的成果理应由全社会来分享,但实际上是由强势人群在享受或首先享受;这样,处于弱势群体中的个人与处于强势群体中的个人对社会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认同感较差,容易对社会、对强势人群产生不满甚至仇恨情绪,这构成了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严重威胁,因此,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性关注不仅仅是可以减少社会冲突,促使社会稳定,而且更多的是能体现社会的纠错功能和构建和谐、公正的社会理想。因此,对于现实的过于悬殊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我们必须在特定意义上对它进行否定,即以社会公平的原则调整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占有状况,既要坚持应得财富的不平等,又要控制那些与一般水准有巨额差距的收入,并补偿收益最低者或无收益者,以动态平等达到社会效率和社会的公正、和谐。
       综上所述,罗尔斯理性妥协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我国构建社会和谐有重要的启示,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理论的内在矛盾。处于罗尔斯社会制度下的政治正义的“重叠共识”不是也不可能是中立的。马克思主义关于事实与价值相统一,法律的、政治的、道德的上层建筑决定于社会经济基础的论断对此已做出了科学的解答;出于良好愿望的差别原则,在生产资料私有化制度下也是不现实的,只有在没有根本性政治权利(力)、经济利益冲突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罗尔斯良序社会的理想才有可能实现。因此,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尊重客观事实的思想原则,从实际存在的现实问题出发,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目的,清醒、理智地对待罗尔斯理论,以辩证的眼光和一分为二的理论态度仔细研究、客观批判,发现其合理性,扬弃其局限性。
       (责任编辑 严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