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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学·情报学]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侵权纠纷及其救济新探
作者:易 成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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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网络出版物应受到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保护,但目前网络出版物却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网络出版物著作权具有经济属性,其各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冲突,而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做出了经济补偿的规定,这些成为了侵权纠纷的驱动因素。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救济与保护措施来规避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侵权问题。这些措施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实行集体管理制度、加强版权技术保护、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创建合作共赢模式。
       [关键词] 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侵权;救济
       [中图分类号] G25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881X(2007)04-0559-06
       一、网络出版物著作权的法律界定
       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也可称为网络出版物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的权利。
       对于网络出版物著作权的法律界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条约不仅规定了在网络环境中,作者就其作品、表演者就其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其录音制品所享有的权利,而且规定了与上述权利相关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与信息技术、网络出版发展相适应,我国与网络出版物有关的法律法规相继修改或出台,对网络出版物著作权进行了比较严格的界定,并构成了一个相对比较完整的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等人身与财产权利。网络出版物一般都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具有独创性,也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的保护作品的含义,因此,应受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保护,包括其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这几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随后,我国相继制定或修改了系列配套条例,有力地促进了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保护工作。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3年12月23日进行了修正,该司法解释第一次以法条形式明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数字化形式,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为网络出版物实行集体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于2005年5月30日起实施,从行政保护的角度对互联网著作权进行了相关规定。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做了全面而翔实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二、网络出版物已成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互性、即时性、快捷性、开放性和技术易进入性,任何人都可以未经权利人许可借助网络对网络出版物施之复制、修改、传播等行为,网络出版物目前已成为著作权侵权纷争的高发地段。从有据可查的角度来看,近几年在业界引起较大轰动的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有:
       1999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侵犯其作品著作权一案,这是我国第一起互联网著作权案;2002年6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案作出判决,这是我国首次对数字图书馆作品的版权归属作出判例;2003年9月,华纳等唱片公司将天虎音乐网推上了被告席,并向其索赔37万元人民币,此案以天虎音乐网败诉告终,这是中国国内首例宣判的网络音乐侵权案;2005年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上海步升音乐诉百度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2005年9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国际五大唱片巨头起诉百度音乐侵权案;2006年3月,博客秦涛为了维护自己的博客著作权起诉搜狐公司,这是全国首例因博客文章受到转载而引起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堪称国内博客第一案;2006年6月,娱乐基地同时向新浪、雅虎(中国)、百度三大国内著名网站发难,称网络歌曲《下辈子不做男人》被侵权,索赔金额达1500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国内索赔金额最大的一起网络歌曲著作权侵权案。
       国家版权局在2006年2月中旬举行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透露说,截至2005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共收到涉及文字、音乐、影视、软件、游戏等各类作品被侵权盗版的投诉举报信息1042条,并通报了“‘云霄阁’网站非法转载文学作品著作权案”等十二件网络侵权盗版重大案件。
       其实,此上事件只是冰山一角,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的完整权、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在互联网上受到了强有力的挑战。
       三、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侵权的经济学动因
       透过现象看本质,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断,其原因除了技术的便利性、网络的两面性、心态的好奇性、道德的落后性外,更多的是人们的逐利性使然,即追求著作权所代表的网络出版物的经济利益。可以说,基于经济利益的不一致和不对称,是引发网络出版物著作权纷争的主要动因。
       (一)网络出版物著作权的经济属性
       关于著作权的属性,法学界有两种理论。一是人格权论,认为著作权属于人身权。这种权利来自个人创作的事实行为,作品是作者思想和愿望的表现形式。二是无形财产权说,认为著作权是无形财产权。这种理论强调著作权的经济利益,认为著作权立法的目的是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著作权的经济属性愈来愈引起世人瞩目,而且逐渐形成一种新的产业——版权业。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相关原,某一物品的经济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二是具有商品与财产属性。
       1.网络出版物著作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性
       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经济学理论认为,产品价值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产品生产投入的劳动、资本(包括土地)、利润。与物质产品相同,网络出版物著作权的生产过程也是消耗劳动与资本的过程,只不过其生产出的产品不是物质产品,而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智力产品。著作权产品是智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共同产物,其生产需要消耗的不仅仅是体力劳动,即进行技术研究与认识自然的过程所投入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消耗这些人员的脑力劳动,即智力活动所投入的精神劳动,而且消耗的脑力劳动要远远大于物质产品生产的耗费。作为人脑复杂劳动的结晶,著作权产品的价值首先是建立在劳动价值基础上的,同样凝结了一般人类劳动,因而具有价值。因此作为著作权产品实体形式
       的著作权也就天然地继承了著作权产品的价值属性。
       使用价值是指物品的效用或有用性,即商品的价值大小由其被社会认可的程度或满足他人需求的程度决定,而不论投入了多少劳动,耗费了多少物质资料。著作权产品的具体内容多为新技术和新知识,而技术和知识的效用性和有用性已得到世人公认,通过学习技术和知识,能够提高劳动者的技艺和工作能力,以及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效率,还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开发新的资源,形成新的产品,促进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知识和技术也就具有了使用价值。而著作权产品正是这些技术与知识的表现形式和载体,自然也就具有了使用价值的属性。
       2.网络出版物著作权的商品与财产属性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体。网络出版物著作权的价值必须通过网络出版物的自由交换才能得到实现。因此,网络出版物首先需要形成商品,才能进行自由交换。著作权产品实现了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并通过著作权制度来保护其自由交换,因此,著作权产品是一种通过一定载体来表征的无形商品。
       财产是人类劳动的结果,神圣不可侵犯。实物产品是生产者劳动、资本投入的产物,自然就是生产者的财产;网络出版物既是智力劳动的成果,当然也是一种财产。与传统的物质财产是指由物权制度保障的物品有所不同,著作权则是抽象化、非物质化的财产类型,而且这种非物质化的财产必须通过外在的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这个外在的载体就是著作权。著作权产品是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结晶,具有有用性和稀缺性的特征,使之成为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网络出版物著作权既然具有了价值与使用价值、商品与财产的属性,自然就进入了经济的范畴,经济属性便成为它的基本属性。
       (二)网络出版物著作权的经济利益博弈
       以著作权为基础,目前世界上已形成了强大的版权产业。版权产业指与复制、发行、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行业和收集、储存与提供信息的信息产业。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版权产业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快速提升,正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强有力的支柱之一。“版权产业对GDP的贡献可达4%-1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副总干事俞寿谷在2006年9月5日北京举行的“2006国际版权论坛”上表示。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新编写的《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中文版)有关统计,美国经济中的核心版权产业在过去24年中(1977年至2001年)占GDP份额的增长速度是其他经济部门的两倍以上(7%对3%)。我国网络出版产业方兴未艾,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有预测数据显示,到2020年,我国网络出版的销售额将占到出版产业的50%,而到2030年,90%的图书都将是网络版本。
       在这样庞大的、令人鼓舞的数据的背后,则是网络出版物价值链之间的经济利益博弈。整个网络出版物的价值链包括创作者、服务者、使用者和社会,存在着多个利益主体。既然不同的利益主体从自己的立场、自己的目的追求着不同的利益,并使之最大化,因此,其利益冲突就不可避免。具体而言,网络出版物著作权的作者追求对作品的垄断,实现对自己创作作品辛勤劳作的最大经济回报;而网络服务者寻求传播作品的方便、快捷以及垄断,以实现投资回收的最大化;使用者则追求对作品的自由享用;社会寻求公共利益。网络出版物著作权的不同利益主体对不同利益的努力追求,必然导致他们之间的利益相互碰撞、冲突。
       与有形物相比,网络出版物创造成本相对较高,但复制成本极低,故在著作权制度下,正常的网络出版物的生产成本中有关著作权的交易成本占了很大部分,因此,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必然会存在采取各种手段(包括非正当手段)来降低甚至不支付著作权的交易成本以获取最大利润的内在冲动。而另一方面,虽然著作权是无形的,但网络出版物的创造需要大量艰辛的劳动,却很容易被仿造、拷贝、传播,很容易被不付酬地使用。网络出版物的这种特点毫无疑问又加剧了市场主体的上述内心冲动。
       可见,包括著作权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本质上是一种非常态的市场逐利行为。因此,这些行为典型地体现出经济人的理性的利益权衡和计算。
       (三)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侵权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侵权纠纷能愈演愈烈、越来越多,这也与我国法律关于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以后,必须进行相应经济补偿是离不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对此还进行了补充: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法规条文,无疑为著作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了准绳,当其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就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救济
       由于互联网覆盖范围广、传输速度快、信息传播量大、操作简单同时又具有链接、复制、互动、自动提交等功能,网络出版物侵权较之传统侵权行为更具有了影响范围广、危害性强、危害后果更严重的特点。因此,为了尽可能避免因网络出版物著作权而引发法律纠纷,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救济与保护措施来规避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侵权问题。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目前对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保护的适用法律法规主要有:一是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二是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六是《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虽然这个法律体系表面上相对完善,但一些具体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时在适用法律上经常是捉襟见肘。为此,首先,我国在充实、完善著作权法时要遵守WTO规则,注意与本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相衔接,不能与之相冲突,更不能采用双重保护标准;其次,根据我国的国情,正确定位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高度;最后,重视司法实践的重要
       性,要不断探索、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司法实践将为我国进行网络时代的版权立法提供良好的素材。通过完善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使之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努力寻找新的最佳平衡点,早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对加强网络出版物著作权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实行集体管理制度
       集体管理制度是有效实施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运作已有近两百年的历史。集体管理在实现和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作品使用人提供了使用作品方便畅通的渠道,同时也有利于作品正常便利的使用和文化艺术广泛迅速的传播。可以说,集体管理制度在广大的著作权人和众多的作品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搭建了顺畅便利的桥梁。网络出版物在网上多如牛毛,要想找到某个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很困难,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途径是建立集体管理机构,即由一个机构来统一管理所有作品,充当在版权人与用户之问起沟通作用的第三者,这样既方便了用户,也维护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更减少了不必要的版权纠纷。令我们欣喜的是,我国已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表演者权益保障中心、上海文艺界著作权协会、中国软件同盟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而中国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也在筹建之中。
       (三)加强版权技术保护
       对网络出版物著作权的保护,法律仅仅可以做到第二层防卫,即事后救济,对侵权人处以罚款,要求赔偿原告损失;而一线保护只能依靠网络自身的数字化版权保护技术。目前常用的网络版权保护技术主要有:(1)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它是通过加密技术对电子书等网络出版物及音频等信息媒体施加保护,防止数字信息被非法下载、拷贝、非法使用和无限制复制与传播;(2)数字水印技术,通过在数字信息中嵌入一个隐藏的标识版权的防伪信息,从而实现版权保护;(3)密码技术,通过对网络作品进行可视性加密,即网络作品在上网阅读的状态下,不可被他人随意下载、拷贝;(4)闪联版权保护技术,是在“内容+网络运营+设备+新型应用模式”的全新网络架构下,将数字内容版权保护、网络及设备认证有机地联系在一起。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技术保护措施过程中,应兼顾各方利益的价值取向与利益平衡,包括:版权人与技术设计、制造、开发行业的利益平衡;版权人与使用者利益的平衡和协调;版权人与政府部门、版权人权利与公权利之间的平衡;版权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四)加大法制宣传教育
       缺乏尊重他人著作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和能力,对国际规则了解不够,运用著作权保护法律法规参与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等是造成网络出版物侵权和违法行为的原因之一。因此,使用者、生产者、管理者、经营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和支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意识,不仅仅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其行为更应体现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一是提高版权人的维权意识,二是提高使用者尊权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的社会环境。在宣传中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让公众遵守法律、尊重知识产权、尊重著作权,更不能主动侵犯版权。
       (五)创建合作共赢模式
       网络出版物作为网络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一次性生产、无限次使用”、且边际效用不变的准“公共物品”特性,其一经创作出来后,只有经使用者使用,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网络出版物价值链的各构成主体,应寻求新的发展道路,实现合作共赢。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以下几种方式值得网络出版物价值链构成主体推广和完善。一是集体采购,由使用者组成联盟,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商谈后达到交易,既可以降低风险,如果批量采购,还可以降低成本,也可以避免一些黑代理机构蒙骗版权人,谋取非法利益,从而打击网络盗版。二是版权授权,即以“授权要约”的形式,由著作权人在网络出版物中直接刊载版权声明,使版权使用者在浏览出版物时可以知道他可以以何种条件获得该出版物的哪些版权。三是共建平台,由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共同出资建立网上服务平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四是实行补偿金,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后,分配给著作权人,以补偿著作权人因私人复制行为受到的经济上的损失,既维护了权利人利益,又方便了使用人与权利人的沟通、协商。
       责任编辑 涂文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