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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栏]谈判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
作者:徐亚文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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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民主要达到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谈判则是实现社会民主和社会参与的主要方式,在社会利益不断分化、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现代民主社会,不同利益主体既有合作又有矛盾。因此,谈判是促进保障中国社会利益平衡机制正常、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主题。
       [关键词] 谈判;谈判民主;民主形式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881X(2007)04-0426-04
       民主要达到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民主内容是民主的阶级属性和实现程度,其形式则是与民主内容相适应的制度、组织、结构、机构、措施、办法等。在现阶段,探讨民主最大的意义在探索、创新民主的实现形式,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方式不断得到补充、丰富和完善。
       一、作为社会民主和社会参与的重要方式的谈判
       (一)谈判在实现社会民主和全球合作中的价值
       谈判在中文的意思里是指“有关方面对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会谈”。在《剑桥高级英语学习词典》中,“谈判”(negotiations)同“对抗”(confrontation)相对应,是指“为同某人达成协议而举行正式会谈”,是同契约、合同联系在一起的词汇。谈判既可以在群体之内,也可以在群体之间进行。它还可以解释为“在对立的观点、群体的代表之间进行的正式讨论以达成协议,尤其是在经济和政治领域”。
       最早极具创见性地提出“谈判是为民主形式”的我国学者是王希教授。在谈到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时,他认为,美国宪法从开始到现在都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体制设计。“对于参加1787年费城制宪的美国的‘国父们’来说,制宪的目的不是创造一个十全十美的、正义民主的、能流芳百世让后人和他人景仰的政治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邦的政治途径……参与立宪的利益(或利益集团)是多元的,立宪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由此产生的宪法也必然是一个多元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他所说的“谈判”是指由于利益多元化的存在,美国社会中的各种利益集团之间、部分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集团之间、所有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集团之间始终就各自利益的定义和定位进行着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和连续不断的协商。不同的政治力量依据共同认可的规则在政治层面上进行的一种“give-and-take”(给予和取得)的协商,以避免在体制中的任何一方全赢或全输。他进而指出:不同政治力量的较量有可能在规定的政治层面以外的层面上较量,并最终改变政治协商的规则。
       将谈判作为解决国内政治冲突的手段,在人类历史上屡见不鲜。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旧贵族运用妥协限制王权的典范。1628年英国的普通法院和国会联合起来同国王谈判,提出了《权利请愿书》,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走上了历史舞台,拉开了资产阶级民主和宪政的序幕。英国政治家埃德蒙·柏克在总结英国民主政治中的保守主义思想时谈到:“所有的政府、人类所有的利益与福乐、所有的美德、以及所有的谨慎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妥协互让的基础上”。将谈判作为解决全球冲突的重要手段,最近的论述可见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塞缪尔·亨廷顿出版《文明冲突论》后,英国社会学家斯特沃特·霍尔1994年在哈佛大学的一次演讲中批评指出:21世纪不同文明将以一种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和相互吸收的关系,要用“谈判”的方式来争取共存,而并非一定要诉诸毫不妥协的对抗。谈判包含着妥协,是达成协议的机制。而视妥协为民主精神的观念,西方政治学界早已有许多论述。科恩认为没有妥协就没有民主;罗伯特·达尔也说道:民主依赖于妥协,这是公认的常识。
       当代社会将谈判作为实现全球合作的实践,最典型的是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谈判。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焚烧的大量化石燃料使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和浓度日渐上升,导致全球变暖。为了解决气候变暖,20世纪后期以来,国际组织如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成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开始研究大气变暖问题,并呼吁开展全球谈判,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开始于1991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迄今为止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合作协议书,也历经挫折。在全球气候谈判过程中,“全球治理”与“谈判民主制”获得了公认的定义。在“全球治理”的观点看来,“治理”与以往的“统治”的区别在于:统治是通过中央集权的强制性来实现秩序,治理是指“由共享的目标所支持的行动,这种行动可能源自法律的或规定的责任,并不必然需要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国际社会“没有政府的治理”以谈判为基础,强调对话与协作,通过博弈建立合作机制来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治理的秩序与目标。在依赖日益加深的“地球村”里,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全球治理,就是实施和履行通过国际气候谈判建立的国际气候合作制度,解决全球公共问题。作为国际气候合作的基本经验,“谈判民主制”被公认为是实现国际合作的一项博弈规则。这项规则的要素在于:“没有一个国家有权力强迫其他国家参与国际合作或者是接受谈判的结果,而且,每个国家都可以自由退出并无须承担责任”。退出自由是指个体离开集体的自由,无须承担责任是指单方面拒绝承担成本的自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就是谈判民主制运行的例证。这种跨国民主的新形式昭示着民主已不应被狭隘地理解为一种制度或组织,而是可以被解释为一种规则,一种“在一个由独立的参与者组成的世界中,能够解决冲突、为合作提供便利或者更普遍地使集体行动问题变得容易的规则”。
       (二)谈判与民主形式的内在联系
       对西方民主政体的经典诠释莫过于林肯所言的民治、民有和民享。在历史上二,主权在民的理论、原则、制度和实践已将“民有”体现得淋漓尽致。然而,人民如何实现“民治”即自我治理而不是被人治理呢?这是弄清谈判与民主形式的关系的落脚点。
       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民主理论认为,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例如,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人们联合起来组成国家,并将自己置于政府之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他们的财产,而实现财产保护的最好方式就是投票,通过选举产生或去除一个政府。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则认识到民主政治对培育人生目的和人格的价值。柏拉图曾言:政治是关怀灵魂的艺术,公民德性而非对财产的保护才是政治的最终目的。但无论是为了保护财产,还是培育美德,社会契约取代自然法,并被视为政府合法性的理论根据,这是现代民主理论的一个革命性的环节。但我们不妨进一步追问:社会契约又是什么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谈判或议价达成的协议,谈判与议价是社会契约的精髓。在此,笔者强调社会契约的谈判本性在于试图说明:其一、契约当事人都有自己的目的,谈判是目的性行动。谈判作为利益表达是以个人利益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因为我们很难理解一个没有自己目的和利益的人会去同别人签订协议。自我利益是自治行动的基础。其二、谈判的本质是经济理性,是双方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的计算、计较与权衡,而不是寻求获得对方的理解。谈判的背后是博弈与均衡。其三、谈判是妥协、让
       步的过程,其目的是寻求不同乃至竞争、冲突的利益之间的合作而不是对抗。谈判与辩论的区别就在于:辩论是提出理由为自己的主张辩解的行动,而谈判是让步、妥协,通过讨价还价,必要时放弃自己的部分利益。因此,谈判是人民实行自治、追求自我利益的最佳方式。谈判在社会契约的形成过程中的价值表明:谈判和自治(也就是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为形成“共识”以达成合作的机制,充满了工具理性。
       而在我国学术界看来,人民实现自治的方式有民族区域自治和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等形式,其理论基础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将自治等同于选举,将国家制度层面上的民主形式移植到自治民主上来,不仅效果差强人意,“村官民选”往往被政府官员指定所取代,而且在理论上也缺乏解释力,没有跳出通过选举产生代表、由代表决定公民利益的代议制民主理论的窠臼。而代议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在于,公民对选举的参与以投票后失去对政治决策的参与为条件,这样一来,人民如何实现自我治理依然是个问题。而谈判民主要求将国家公共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把一些非政治的公共事务与职能留给利害关系人,由他们通过谈判来解决,体现了多数尊重少数的民主原则。
       二、谈判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
       (一)对“谈判民主”范畴的理论把握
       “谈判民主”一词我国学术界目前尚无界定。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该词最早见于中共中央党校李君如教授在2005年9月26日发表在《北京日报》上的理论文章《中国能够实行什么样的民主》。文章认为:世界上各种民主形式基本上有三类:“一是选举民主,这是西方一些政治家和学者同我们讨论的最多的一种民主形式,其特点是通过公正的投票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参选人的利益要求形成决议、法律或选出治理国家的人选及其政党;二是谈判民主,这是国际政治和世界许多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都常见的一种民主形式,其特点是通过谈判分配利益,以使各方都能对自己的利益要求得到相对满足;三是协商民主,其特点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由公民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通过广泛的讨论和对话,形成共识或找到最大的共同点即共同利益,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无独有偶,周本顺同志在《正确把握民主和集中两种手段的作用》一文中也认为,民主的形式基本有三种: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和谈判民主。“选举是多数人认可,协商是形成共识,谈判是分割利益”。但对什么是谈判民主均语焉不详,我国政治和法律界对此也缺乏进一步的关注。为了深入理解谈判民主的实质和特征,结合国内、国际社会已有的背景资料,笔者认为,要理解或建构谈判民主这一范畴,可以从以下两个基本方面把握。其一,利益多元格局中的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存在是谈判民主发挥作用的社会条件。由于政治本身是公共的事务,考察政治问题的出发点就显得尤为重要。就政治制度而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不但为现代国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形成了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现代政治制度,而且搭建了现代政治分析的基本路径。公共权力领域的民主关涉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工作,而市场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的民主趋向自主与自治,关涉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对市场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这些非政治公共领域,如各种非政府的组织、社团、基金会、基层组织和草根组织,我国政府目前采取的是运用法律、政策、税收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的方式,由社会自我调节、治理。截止到2003年,全国性社团及基金会达1736个,地方性社团的数量达14万个,且自律和互律构成非政治公共领域的自组织的机制。尽管这一社会形态尚不成熟,但他们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力逐渐显现。它们的存在是谈判民主得以存在的基础。其二,自愿交易、自治规则支配下的妥协、契约过程是谈判民主的固有特征。自治与他治相对,是一定区域或团体的人民按照契约和合意的方式管理自己事务,在法律界限内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自治的前提是自愿,否则,自治就成为了管理。而由参与者自定的、公正的谈判程序和谈判规则是谈判顺利进行的保障。作为一种技术,谈判意味着妥协。通常,妥协是通过软化立场或模糊立场的方法完成利益交换。
       民主在理论上被建构为宏观的,但在实践中的运转是微观的。相对于国家制度层面上的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谈判民主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策略和技术,概括出了身处公共领域中的不同利益、观点的个人或群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自治活动。谈判作为民主实践,重点还在民主。谈判民主这一理论范畴表明人们对民主的真实性、实践性的关注,民主、自治是通过谈判来实现的,谈判是一种手段或策略。尽管民主在变化莫测的世界中不断迎接新的挑战和机会,变幻形式,但对于人民大众参与讨论、决定共同未来的能力的信仰,它始终保持着根本的热忱。它并不要求我们重新认识民主的核心价值——参与,而是要把重点放在非政治公共领域,按照人民自我管理的要求,构筑民主力量,通过扩大参与来实现民主。尤其是在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领域,视谈判为国际社会的民主形式,更能增加政府间的对话能力,增进不同利益集团在民主基础上的交流与合作。
       (二)谈判民主对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理想的价值
       1.谈判民主之于人民主权的价值
       谈判民主之于人民主权的价值突出表现在它是代议制民主的重要补充形式,是社会民主的基本形式。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定位于“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理论界的基本和一贯主张,2005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对此予以系统全面的论述。人民当家作主在公共权力领域的实现形式是选举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但比较而言,在非政治公共领域,人民如何当家作主呢?现阶段,由于我国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群体利益、发表公共言论的有效途径十分缺乏,社会公众的自主决定、自由表达、积极参与的社会活动受到抑制,自主自治的活动缺乏法律保障,国家地位高居社会之上,尤其是政府依赖非正式的幕后交涉、单方面的行政命令和临时措施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不注重与社会成员在平等的立场上的交流、妥协和合作,造成了部分公众对政府的疏离、对法律的冷漠和对政治统治的信任危机。因此,为了推进民主,就必须强化国家与社会的合作,通过促进公众参与奠定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而谈判与对话不失为主要的方式。近年来,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利益集团、社会群体及其代言人频繁地向国家机关“上书”、展开对话、举行听证等新闻和社会事件已经表明,社会利益群体通过谈判和对话可以形成公共舆论,进而影响到国家行政过程,选举这一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不再是将人民利益形成“公益”或普遍意志的唯一方式。
       2.谈判民主之于社会和谐的价值
       谈判民主之于社会和谐的价值突出表现在它是利益表达和妥协、实现的重要机制。按照共和主义的观念,人民在参加团体之前,对于什么是自己的利益还只有很粗浅的概念,只有在群体中,透过与别人的交流,自我要求才能被构筑出来;也只有在谈判的过程中,个体才被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对自己的生活和他周围的环境进行控制的能力,自主才有可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不是一句空话。谈判民主对人性采取非常现实的态度,它允许利益主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讨价还价的手段实现自己的利益,不依赖于定期或不定期的、正式的集会形式。通过谈判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诉求,不仅可以带来利益主体心理的满足效应,而且也可以保护自己利益。例如,在工会与资方的磋商中,谈判是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均衡的重要手段,并可部分有效地防止罢工等严重损害经济效率和社会稳定的后果发生。当然,如同选举、协商一样,当利益主体牵涉面过于广泛时,谈判民主的效率也会大为降低乃至失败。
       在社会利益不断分化,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现代民主社会,不同利益主体既有合作,又有矛盾,甚至在一定的条件下矛盾还会激化,危及社会稳定。如果一方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实际上也是在鼓励对方用暴力解决矛盾,一个“和而不同”和谐社会必难实现。民主就是承认和兼顾各自的利益。在民主社会里,处理利益冲突、社会解决矛盾的手段不是暴力,而是谈判、磋商、说服和妥协,这一机制使不同利益群体有序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容纳不同的利益,并使不同的利益群体在谈判中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可以说,谈判、妥协是促进和保障中国社会利益平衡机制正常、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之路。
       责任编辑 车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