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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论与评述]弥尔顿的自由表达观的世俗现代意义
作者:张世耘

《国外文学》 2006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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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批评者质疑,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使用的言论自由言辞只是在表面上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自由主义观相似,因为弥尔顿的言论自由因其特定历史和宗教背景与所谓现代“开放社会”的言论自由并无共通之点。但是,如果将历史的弥尔顿与其理论实质特点拉开距离,我们可以发现其神学色彩浓厚的言论自由观与世俗现代言论自由观的关系,也从一个角度回应对其理论价值的质疑。
       关键词 自由表达世俗性 现代意义
       《论出版自由》是弥尔顿最重要的散文体作品之一,其自由主义思想和生动有力的语言表述至今仍为自由主义者引为经典,但同时也因为弥尔顿思想以今天的眼光看来所包含的矛盾为批评者所诟病。的确,弥尔顿被引用的自由经典话语往往只是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自由主义表面相似。批评者认为弥尔顿的言论自由因其特定历史背景和浓重的神学色彩与现代所谓“开放社会”的言论自由相去甚远。但是,既然弥尔顿的言论自由概念并不具有现代意义,为什么其作为自由主义经典的地位却并不因此在人们心目中动摇呢?其脍炙人口的名言警句却时常被人们、甚至专家所引证,以呼吁和维护现今条件下的言论自由权利。是人们出于对真实弥尔顿的无知呢?还是他过时的原意在今天被赋予了本不该有的意义了呢?又或是他的话语中蕴藏了什么仍然与我们的心灵相通呢?对许多听过他的只言片语的人来说,弥尔顿的意思的确可能被误解了。但是对了解这篇著名散文更多的人们来说,他的话语在今天还有意义吗?如果有,意义何在?
       “给我自由,让我凭良心求知、发表观点、无拘束地争论,这胜于一切自由。”弥尔顿在17世纪40年代发出的反对书刊事前审查法令的呼吁对今天的大多数人来说仍然振聋发聩。而弥尔顿在文中对真理获得过程的生动比喻:“真理和认识不应是靠特许、法令、标准而垄断交易的商品”,而是“我们最有价值的商品”∞更是成为现代自由主义所谓“思想自由市场”观的意象原型。215年后,约翰·穆勒在《论自由》中,更为明确地以“自由交易”论点表述自由的价值:通过自由交易可以获得低价优质的商品。同样,弥尔顿辨别善恶的“历练”方法表现在穆勒给予谬误的特有价值,因为“真理通过与谬误的碰撞变得更加清晰,生动”。
       然而,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明确排除对天主教礼仪和“公开的迷信”的容忍。同时,如果书刊“被认为有害、诽谤,则焚烧和公共执行官将是人类防范手段中最及时和有效的补救”。弥尔顿对言论自由所设置的限制使他的自由观在今天的读者看来难以自恰。
       斯丹利·费什(Stanley Fish)在《根本没有言论自由这回事》中指出,所谓言论自由总是以限制言论为前提,对弥尔顿来说,除了他和相同心智群体的基本价值观判断之外,他的言论自由没有任何原则规范:应该“根除”的言论不仅仅是他点名指出的天主教礼仪,而且包括所有“公开的迷信”,也就是他认为的任何“损害社会自身目的”的言论和主张。同时,尽管《论出版自由》将书籍比做“理性”的化身,是“大师心灵”的“生命之血”。按费什的解释,对于弥尔顿心目中的读者来说,书籍本身与弥尔顿的论点无关,因为书籍本身既不能使人得救也不能使人堕落,而所有真理和价值的尺度源于理解圣经教义的“内心之光”(inner light),也就是新教教徒个人对圣经的理解。在费什看来,弥尔顿的所谓人文主义精神其实是不依赖外在虚假权威的内在宗教原则。这样来说,通过自由获得知识的启迪还必须依赖神赐理智光芒的指引。
       现代报刊自由史学家伦那德·列维(Leonard Levy)认为,尽管弥尔顿的论证路径具有世俗主义特点,但他著名的“给我自由”的呼吁中第一人称“我”其实具有特殊意义,因为弥尔顿所说的自由不包括他自己所厌恶的观点,而仅仅适用于在1644年时不同的清教教派之间的不同意见之争。列维通过分析弥尔顿对言论自由的实际态度和行为来论证他的自由表达观并未表现出世俗现代自由观的公允、宽容的姿态,而是完全建立在他本人狭隘的宗教立场之上,至多只是提倡对违法出版物的事后惩罚而不是事前审查。衄列维似乎将弥尔顿自由理论的意义与其本人的在特定历史环境中的特定立场作等量齐观。自然,这使弥尔顿的自由观与我们理解的超越特定宗教信仰的现代意义自由观难以相提并论。
       同样是现代自由权利专家的温森特·布莱斯(Vincent Blasi)1995年在耶鲁大学作的《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与现代第一修正案》的演说中强调,不应该将弥尔顿的思想从世俗角度来理解。首先,弥尔顿的“真理”并不是通过经验证明而确立,而是通过弥尔顿对上帝的信仰而确立的。再者,弥尔顿倡导的真理求索过程同样建立在他的基督教教义之上,是新教教徒需要经历的心路历程,以达到灵魂的拯救。另外,弥尔顿给予谬误的价值决不是世俗的真理和谬误的参照学习过程,而是抵御诱惑坚持美德的历练。因此,弥尔顿与现代世俗言论自由并无共通之处,而他对现代的意义是强调活跃心智,以防堕入愚钝和盲从。
       毫无疑问,弥尔顿的论点具有很强的神学色彩。弥尔顿的“理解”或“理智的光芒”是由上帝赐予,使人们得以驱除“愚钝的迷朦”,明辨“真理”之物。弥尔顿所说的“真理”在他看来也曾经以完美的形态和上帝一起降临世间,但是当上帝升天,使徒们长眠后,被骗子们所撕碎,随风飘散,在上帝重降世间之前再也不可能全部找回。这当然不像我们今天理解的真理。的确,弥尔顿在“寻求真理”时要求以圣经为标准,这显然与今天所谓“开放社会”要求对不同标准持中立立场相矛盾,也似乎与弥尔顿大声疾呼自由的修辞相矛盾。不错,由于时代和话语环境的不同,弥尔顿对言论自由的定义,尤其是言论自由所允许的内容与现代的定义和内容截然不同。但是,弥尔顿言论自由论的不朽魅力其实不是来自其真实含义,也不是来自弥尔顿本人的价值立场,而是其超越特定时代的现代主义精神。
       要确立弥尔顿的现代主义精神,我们必须在抱持特定宗教偏见弥尔顿本人和他的言论自由论述表达的现代特点之间留有一定距离。如果否认二者之间的距离,弥尔顿本人的自由呼吁势必无异于费什所说的“仅仅是没有[自身]独立价值的政治标的”。也就是说,弥尔顿要求的所谓自由与任何社会利益代表为其利益诉求冠名的“自由”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当然,二者关系的截然分割与否认二者之间的距离同样不可取。如果我们剥离弥尔顿神学言辞的外衣和他本人的价值偏见,我们可以在他的自由论述中发现其现代意义。
       首先,弥尔顿相关文字中表露的个人信仰和价值观立场,并不能抵消其言论自由理论试图确立的个人“理性选择”的空间。理性对弥尔顿来说显然具有与现代理性不同意义,它是基于上帝赋予心灵的智慧。但是其现代意义不在于对理性的理解而在于理性与自由选择的结
       合。理性选择不是外在权威的给予,而是对谬误与真理的自主甄别。在这点上我们无法区别现代世俗理性与所谓弥尔顿神学色彩的理性之间的本质差别。因为并不存在所谓价值中立或建立在实证真理之上的理性出发点。在言论自由领域,现代生活中的个人、社团或公共价值观立场发生联系时同样会出现弥尔顿式矛盾。现代宗教中立的政治制度安排下的自由仍然是非中立价值观立场规定的自由,或由处于动态组合的社会精英所规范的自由。费什言简意赅地指出,言论自由没有“自然”的内容,而是由人们给予它内容。
       脱离了弥尔顿理性选择的具体价值观立场内容,他的理性选择表现了现代理性选择的主要特性。首先,他的理性选择是个人以“主权者”身份自由选择,运用的工具是逻辑推理、知识和理智的洞察。尽管弥尔顿谈到理性选择是指新教精神中的每一个个人根据自己对圣经的理解而不是主教的权威,寻求个人和社会真理的扬善弃恶过程。“上帝赋予他理智让他自己选择。”但他言辞中的宗教色彩并不能改变他的论证方法现代特点一不依赖圣经文字权威,而是依赖广博的人文知识和敏锐的洞察以及严密逻辑推理的说服力。他相信个人理智能够独立达到真理,批判教条、传统思想和习俗,以理智审验不同思想观念,并且将理性选择运用到社会实践的善恶领域。其现代特点之一:自主选择而不依赖外在权威。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表现的理性探索是以假定个人一定程度上的“无知”为前提的。他将个人内心的理性“之光”用于“发现我们所不知道的事物”。“通过已知事物探询未知事物,使我们随时发现的真理相互联系(因为真理是同一和均衡的),这是神学和数学的黄金法则。”首先,真理不是在神学“手册”,甚至圣经中现成拿来的。人们在相当程度上是仍然处于“无知”状态,而必须以苏格拉底式“我知我无知”的精神通过唯一的权威——个人的理性——求索真理。特点之二:选择是一个开放的探索过程。选择可以形成立场,但选择是开放和持续的探索。沃尔夫(Don M.wolfe)指出,弥尔顿否定外在宗教权威的个人探索的困难是,不同的人在圣经中可推理出不同的结论。但弥尔顿认为获得信仰和知识的真理需要不断的探索和理智的不断运用,而圣经的“真理”是涓涓清泉的源头。在弥尔顿的笔下,真正的宗教信仰不是一成不变、确定无误的清规戒律,却更像是赫拉克利特生生不息、永恒流变的现象之河,它需要理性来把握。如沃尔夫所说,《论出版自由》“事实上倡导的是一个开放的民族心灵应对无休止的进步潮流,精英们的社会创造力,对更加人性的生活的不懈求索”。的确,如果不拘泥于弥尔顿个人的狭隘宗教立场,透过弥尔顿神学言辞外表,我们看到《论出版自由》展现的是不受权威和传统羁绊、不断前行的求知者。
       作为弥尔顿式理性探索的现代而非神学的特性佐证,他在《论教育》中倡导的教育改革包括了古希腊式世俗课程表,全面的身心训练可以使人具备正确的善恶抉择能力。弥尔顿的课程表的来源是他阅读到的古典毕达哥拉斯、柏拉图、伊索克拉底、亚里士多德的学园。在这样的学校里,孩子们“受到通才和高尚教育的培养,不仅是语法,而是所有的人文学科和训练。”通过这样的贵族精英式教育,人们可以在基督教个人“内心之光”的指引下进行理性思考,完善自身和社会道德。而对牧师和其他职业的培训学校免费教授“不同语言和技能”,使学生胜任职业要求。很难想像在弥尔顿设想的理想教育模式下培养的人才的理性探索会真正仅仅局限于完善内心宗教道德的探索。弥尔顿教育理论以个人的良知为基础,通过古典式人文教育培育的理性工具去探索“未知”的真理。
       如果不将具有时代烙印的弥尔顿言论与其言论自由理论的现代特征拉开距离,弥尔顿的自由虽然是以个人理智为权威,但他在个人心智的基础上附加上圣经的标准。的确,在一些读者看来,弥尔顿以圣经作为真理的标准,在当时的政教关系历史条件下,这无异于以正统观念的名义鼓吹思想自由,是以“自由”的名义扼杀自由。更危险的是,如果如此“自由”与官方结合,将根本没有现代意义的自由。其实,伊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著名阐释使我们看到任何自由领域都可能成为其他人以“自由”为名义的价值选择的牺牲品。而现代开放社会的自由必须保障一定范围不可侵入的“消极自由”。而现代自由正是以法治形式规范政府不得侵入的“消极自由”领域。毫无疑问,政府强权如果与所谓正统观念相结合侵入言论领域并成为标准才会对自由构成威胁。当然,非政府规定的社会主流价值标准同样妨碍言论自由,但即便当代开放社会对此亦无能为力。
       然而正是在这一点上,对弥尔顿的解读可以截然不同:一方面,历史的弥尔顿的自由有依仗正统威权之嫌,难怪,即便在弥尔顿的时代也并非无人质疑他是借自由之名,压制他人自由。但另一方面,其理论论述的实质却表现出另一个重要现代特征,即,要求公众免于国家权力的侵入。在《论出版自由》中,我们可以看到弥尔顿对政府和教会强权与书籍关系的态度。弥尔顿认为在古希腊雅典,除了亵渎神灵、无神论和诽谤言论外,官员对“诲淫诲盗、否定天道的不同教派、不同观点任何言论则概不过问”。“无论是伊壁鸠鲁学说,还是昔勒尼学派的放纵无度学说,或是犬儒学派的厚颜无耻的学说从未被法律所质疑。”(显然,弥尔顿在论证自己观点时,对证据有所取舍。他没有提到苏格拉底恰恰就是因为发表了为雅典民主政治社会所不容忍的言论而判罪致死的。)在古罗马,除了诽谤和渎神言论外,当权者对敌对者的书籍并没有查禁。除以上古人认为应该惩罚的文字外,“其他一切都可以自由争论”。其后“变成基督徒的皇帝们”对书籍的限制并不比以往严厉。直到公元800年,异端邪说均可阅读。“早期宗教议会和主教仅仅只是宣布那些书籍不值得推荐,而每个人可以根据良心自行决定是否阅读。”
       显然,弥尔顿所乐见的出版自由是官方最大限度不干预的自由。这恰恰是保护柏林的“消极自由”途径。而个人认可的正统权威标准或主流社会价值标准无论在弥尔顿称道的古典时期,还是在今天,或是在可以想像的将来都不可避免。在这一点上弥尔顿以个人理解为基础的圣经权威标准和今天的主流社会自由价值标准没有形式上的差异。
       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反对武断出版审查制度,倡导可预知法治规定对的公民自由范围的明确界定。《论出版自由》发表的时代也常称作“库克时代”。在这一时期,自1215年约翰王签署“大宪章”(Magna Carta)议会(下院)确立的自由(言论自由、豁免权、选举自由)被宣称为公民自由的保障和表现;独立于王权的普通法必要程序在民事、刑事司法中为公民提供了对抗官方压迫的自由;依据个人主义“内心之光”获得了(新教)基督徒自由(christian liberty)。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
       弥尔顿以传统和基督徒自由的名义,反对官方出版许可制的武断性。出版审查官员既然能“判定书刊生死”,他们就应该比通常标准更加“勤恳、博学、公正”,但弥尔顿论证说这根本不可能。再者,“谁能保证他[审查官员]的判断力呢?”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出版许可制法令的武断性。而对弥尔顿的共和国来说,重要的是区分何处使用法律惩处,何处依靠说服。也就是说,言论领域被界定为适用“说服”或“自我约束规则”的个人领域而区别于公共权力范围。弥尔顿的看法折射了他的时代对普通法传统的法律必要程序的崇尚和对王权所代表的法令武断性的憎恶,以及英国由政府武断权力向法治过渡的历史进程。按阿伯特·戴雪(Albert Dicey)在论述英国宪法时的说法,人民在法治下“除非普通法院曾依普通法法律手续,讯明此人实已破坏法律而不得受到惩罚……在英国普通法保护下,个人权利与普通法始终同一”。在英美普通法传统中,现代个人自由并非被现代发现和建立,而是在武断权力与普通法法律运作的冲突中以不断、渐进的方式发展。
       弗朗西斯·巴克(Francis Barker)认为,在“前弥尔顿国家”,国家权力向其子民无限延伸。“国家权力没有边界,因为理论上没有任何事物可以置身其外。……国家权力试图积极地审查话语的生产和内容,而只是在这一不慷慨的意义上,国家允许发表言论。……[国家]权威渗透一切领域——依靠惩罚。”巴克在《论出版自由》中的“弥尔顿国家”察觉到现代“国家权力机构的公共领域”与“公民生活领域”的划分;子民(尚未在法律意义上成为公民)可以在不跨越两个领域之间边界线的情况下,自由行动,而该边界由国家机构代理人负责警戒。这个“可以察觉”的公共和私人领域的划分恰恰正是柏林在20世纪70年代末论述的“消极”自由领域边界的确立——国家权力不得侵入的领域。在这一点上,弥尔顿自由的世俗现代意义无可质疑。
       显然,巴克在一定程度上认同弥尔顿言论自由的世俗现代意义。但另一方面,他将权力的概念引入弥尔顿的“自由”观中,认为“弥尔顿对社会生活的描述表现为相当程度上的自律”,从而“《论出版自由》尽管使用了自由的辩论修辞,但仍然是一个新的权力的篇章”。巴克将弥尔顿对公共权力领域和个人自由领域的区分的本身理解为“新的权力形式,其基础既是建立在弥尔顿的可控制多元主义允许的某些选择自由之上,又是建立在其更加明显的控制之上”。巴克解读的含义是,弥尔顿自由或现代公共,个人领域区分只是以一种对言论的控制替代为另一种控制——由其他控制形式替代公共权力控制形式,这也就是资产阶级国民言论发布形式的话语。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消解了现代自由的价值。
       在巴克的解读中,似乎在“前弥尔顿国家”或公共权力言论控制形式下,“自律”或其他“话语”控制可忽略不计,或必然小于“弥尔顿国家”的控制。否则,巴克的替代说难以成立。其逻辑问题是,在国家权力不允许即为禁止的“前弥尔顿”出版审查制度下,“自律”要求只可能更高,而不是更低,因为当武断、随意的国家权力可以压制任何言论时,国民必须依靠猜测理论上可涵盖任何领域的禁止范围来“自律”言论行为,而其他控制形式,如主流社会价值、社会制度、惯例、习俗等衍生的控制也只会被国家权力强化而不是“挤出”。无论弥尔顿自由主义修辞多么绝对,“弥尔顿国家”对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区分仅仅是试图将“不禁止则允许”的规则替代“不允许则禁止”的规则,将武断随意的国家权力逐出非法律禁止的个人“自由”的领域而已,而不是巴克解读的《论出版自由》所“代表的崭新控制形式”对国家权力的简单替代。至于没有国家权力侵入的“自由”是否超越任何“自律”和其他“更加明显的控制”的理想“自由”,这无关紧要,因为这样的“自由”在现实社会条件下无法想像。既然,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依赖后现代理论所说的叙事来组织和运作,即便是理论家探讨的各种现代形式的权力、宏大叙事、形象和符号对主体意识或无意识的控制或殖民,乃至现代虚无和恐惧也不会因公权力的干预而减弱,而恐怕是相反。
       弥尔顿所设想的国家既是古典的也是现代的,而他在出版领域对武断公共权力和个人自由的分野为柏林的“消极自由”提供了形式上的条件,而他对出版审查制度的抨击正是现代法治的要求。在这一点上,弥尔顿只是表达了当时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发展逻辑——法治下的现代自由。英国普通法,弥尔顿古典共和主义和以“基督徒自由”所表达的个人主义内在地与无所不及的武断国家权力相对立、冲突。前者所包含的现代自由意义也是弥尔顿言论自由思想的现代世俗意义。进而,或许我们可以回应先前的疑问:弥尔顿言论自由思想的今天保持的感召力是对他的误读吗?至少在这一点上我们没有误读:他的关切在历史局限的背后仍包含了现代社会自由观的核心价值。他打动人们的不是他的宗教热诚和并不宽容的立场,而是现代人仍渴望达到的不受武断干涉的自由心灵探求。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英语系)
       责任编辑:何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