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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我的索赔马拉松
作者:小 郭

《中华散文·我的故事》 2008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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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上一年的8月29日,我来到珠海HJ店,目的是采购电器产品。
       因为我所在的单位是一所语言学校,平时要用到大量的电视机、收录机、DVD机等电器产品,一般都是由我来采购。我一般会固定在某一家电器商店购买,主要是时间长了,与店员和经理都熟悉了,比较方便。之所以选择HJ店,没有什么特别原因,主要是来珠海后本人的第一件家电产品就是在这里买的,久而久之,形成了购买习惯。
       到了店里,店员们笑脸盈盈地迎上前来,让我顿时有了上帝的感觉,心里好不受用。环顾一周,长虹品牌正在促销,于是买了一台长虹34寸电视机,顺带还买了一台深圳产ZL牌型号为100E的DVD机,该机标价为398元,经讨价还价,以300元的优惠价格成交。
       交款,提货,一切顺利。对店员们的热情服务,我颇为感动。
       从此,两件产品开始在学校发挥教学作用。
       二
       转眼到了来年的3月份。老师反映这台ZL牌DVD机有问题,我测试了一下,确实有些碟读不出来,而且越是读正版的碟问题越大。而播放盗版碟却是生龙活虎,显示正常。嘿,这台机器有点意思!
       我翻出收据和保修单,一看还在保修期内,我就放心了。3月30日,带上所有东西,来到HJ交涉。接待的经理还是一个熟人,测试了一番后,决定为我换台新的。翻箱倒柜之后,发现该产品没货。(哈哈,这产品卖得还挺快。)查了查库存,得知HJ新香洲店还剩余几台同型号的。于是开着我自己的车,载上经理,来到新香洲店。
       进了店里,找了台新机,测试,哈哈,神了,一模一样的毛病又出现了。店员解释,可能是某些芯片有些问题。好吧,连换数台测试,呵呵,我“芯”依旧。
       怎么办?修呗,反正在保修期内,修好就行了。为了不影响使用,我又回到HJ店购买了一台另外品牌的DVD机。(怎么样?我这顾客的忠诚度还可以吧?)
       第二天,一通电话打过去,联系上了HJ的维修部,接线小姐声音很甜,要我赶快过去,让我有点心猿意马。维修部在香洲,我开车从拱北飞奔过去。(后来上网查询,记载我的车这天在隧道北超速。又一台DVD机没了,唉,我欲哭无泪。)
       好不容易找到躲在角落里的维修部,见到电话里的小姐,我大失所望。算了,还是办正事吧。开了维修单,说是要送到广州去修,来回要10天左右,临走时,还留下我带来的正版碟片,用作测试。
       回去后过了几天,就把这件事给忘了。时间到了4月23日,那个甜甜的声音又在我的手机上响了起来,让我去取厂家给换的一台新机。虽然时间拖得久了点儿,毕竟是给解决了,于是满心欢喜再去一趟,只不过这次目的比较单纯啦。
       到了一看,果然是一台新机。打开包装,又进行第N次测试。结果你猜怎么样?不用说,你猜到了。因此继续将该机保存在HJ的维修部,等待处理。工作人员答应这次效率会高一点儿,一个星期后给我答复。
       一个星期后,没接到任何电话。只好打电话过去询问进展情况。翻来覆去交涉了几次,到了“五一”节,还没结果,算了,出去旅游去也。
       旅游归来,休整到5月9日,想起了DVD机的事儿,就开车来到HJ的维修部。得到厂家技术人员的正式告知:该机存在设计缺陷,无法维修。(列位看官,这次是厂家承认存在设计缺陷了呵,不容易啊!)
       具体的设计缺陷是这样的:该型号DVD机设计的读碟间隙较小,某些正版碟较厚,因此不能读出。而盗版碟因为偷工减料,反而比较适合。因为一次维修,我无意中帮助厂家找到了技术缺陷,功不可没啊。
       剩下的事怎么办?退货呗。
       三
       DVD机虽然修不好了,但是厂家同意免费更换其他机型。也行呵。
       几分钟后,我已经拍马赶到(应该是拍车)HJ店,找到经理。原来的那个熟悉的经理已经调走,于是又耐心地将故事的来龙去脉叙述一遍。这名经理开始变得不爽快了,哼哼哈哈地拖了一个下午。最后终于同意更换其他机型,但要求补齐最少99元差价。我的意见是无条件退款或免费换一台其他的机型,交涉未果。
       第二天,就是5月10日,我再次光临HJ店,还是这名经理接待,反复交涉,仍然未果。
       为了一台价值300元的商品,已经耗去了我近两个月的时间,还得不到解决。我靠,非得出出这口恶气不可。为此,我上网下载打印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列位看官,你说我是不是够累的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还有,HJ店销售的ZL型号为100E的DVD机存在设计缺陷,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销售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有了法律在手,我感觉成竹在胸。5月11日,我向珠海消费者协会投诉。一名工作人员兼律师接待了我,态度还不错。办完手续后,让我回去等消息。
       我想:这事总算有人管啦。就等着商家给我打电话啦。
       四
       等了一个星期,没盼到任何电话。好吧,你不来?我去吧。
       第N次光临HJ店,找到那名不阴不阳的经理。
       问:接到珠海消费者协会的电话了吗?
       答:接到了,怎么着?
       问:那你们准备如何处理啊?
       答:跟原来一样。
       嘿,算你狠,我还真拿你没招。
       5月19日重回珠海消费者协会,恰好那律师还在。如实反映了一下情况,并将那名经理的恶劣态度描绘了一遍。这律师也有点生气了,操起电话,当着我的面接通了HJ店经理。严厉要求对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给我退货。放下电话后跟我说:“你再去找他,看他怎么说。”我一看有门,赶紧说是不是得再多赔一倍啊?律师让我去谈谈看,实在不行,退款就算了。
       虽然心有不甘,但想到人家政府部门已经给足了我的面子,“得饶人处且饶人”,咱也不能要求太高啊。
       过了五分钟,第N+1次来到这个店(我都懒得讲它的名字了),这经理还是不认账,珠海消费者协会给你发话也不听,够牛的了!真是佩服。现在不是谁饶谁的问题啦,此店根本没给我一个放它一马的机会!
       没办法啦,打个电话给消协吧。律师回复说他们也没办法了,消协只是起一个调解的作用。剩下的办法有两个,一个是打官司,另一个是将此事交由所在地的柠溪工商所处理。律师一个劲地鼓励我打官司,说这个官司100%能打赢。打官司?算了吧,才300元的东西,赢了又如何?这件事拖累得太久了,可不想再耗时间了。我因此选择了第二种办法。
       拿回资料,消协写了一个通知单,转身又去柠溪工商所。
       哈哈,够折腾的了吧?且慢,精彩的故事才刚刚开始。
       五
       第一次走进工商所的大门,我的心里忐忑不安。
       在中国,每当我与穿制服的国家工作人员打交道,都怀着一种莫名的敬畏的心理,从来都无法做到“理直气壮”。
       现在又是第一次与工商执法人员面对面,我的一举一动都是小心翼翼,礼貌有加。这次与以前在工商局办营业执照时还不太一样。
       走进庄重而神圣的大门,盼着能遇到一个“青天”式的人物,拍案一怒,能帮助我立刻解决问题。你能理解为什么中国的老百姓有了麻烦总是期待清官的出现,而非期待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吗?现今的中国已经有了这个法那个法,关键的问题是这些法律还是要靠人来执行的。可是有多少执法者会真正为平民百姓执上一回法呢?
       
       还是回到事情本身吧。
       一群工作人员在一楼聊天,我拿着通知单,上前问道:“这个该找哪个部门呢?”其中一人扫了一眼,回答了简洁的两个字:“二楼。”爬上二楼,终于找到该找的人。一名工作人员看了看通知单,收下,回复:“等我们去调查一下,你先回去。”我问:“等几天?”回答:“我们现在人手少,等抽出时间会去调查的。”我不为所动,还是坚持要了一个回执。回执上写清楚了最后的处理期限。事后证明,我的这一坚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离开了工商所,开车快到隧道了,突然接到工商所的电话,要我立刻去HJ店,他们随后就到。放下电话,心中顿时充满了感恩和感动,没想到幸福来得如此之快!
       先行一步来到店门口,坐在台阶上,点上一根烟,慢慢地等,同时慢慢地回味由天而降的幸福滋味。大约十几分钟后,一辆工商所的执法车驶过来,下来三名工作人员。一下车,商店经理就迎上前去,热情寒暄,原来工商人员与所辖的主要商店的经理们都是很熟的,我心中感到有些不妙,不过真理在手,我还是很坦然。
       经过工商人员当场测试,故障依然。大家于是坐下协商,工商人员劝那名经理:给他退款就算了。谁知那经理油盐不进,概不答应。说了一阵,工商人员看看快到他们的下班时间了,于是让我先回去,等他们通知。然后这几人开始在店里东瞅西看,研究起各种新款电器来。你说我能怎么办?回吧。
       在这里补充一点,在协商时,我威胁店方说要找记者来报道此事,店方无动于衷。可其中一名工商人员却说:“对,你去找记者,让媒体曝一下光,他们就怕这个。”嘿,这事够绝的!身为执法人员不解决问题,却让我去找记者,这不本末倒置了吗?
       等了几天,眼看回执上的期限要到了,也没有人通知我关于处理的结果。准备再次去工商所之前,我还真去特区报找了记者,两位女士还挺负责,约定第二天去店里现场调查,一旦情况属实,坚决在报纸上曝光。其实这记者是我通过一个哥们介绍的,所以很买我的面子。
       毫无预兆地,幸福再次降临。
       六
       第二天一早再次来到柠溪工商所。有了第一次的经历,这次熟门熟路,心里也不再战战兢兢。找到劝我找记者曝光的那位老兄,询问事情的进展,以及是否有了结论。他努力地看着我,过了数秒,终于恍然大悟,原来他们将我的事情早就扔到爪哇国去了。为弥补他们在工作上的失误,他决定将我引荐给主管的副所长。于是再一次从头到尾开始我的叙述(我自己都感觉像祥林嫂似的),其间因对方接了几个电话被打断。副所长听完之后,做了指示:那你们再去处理一下吧。
       10点左右,来到该店,而记者们也如约来到。我心里有几许兴奋,因为期盼多时的一场好戏即将上演。(哈哈,心态是不是有些问题?)
       两名记者、三名工商执法人员、商店经理加两名随从,还有我。众目睽睽之下,好一番唇枪舌剑,大家看过央视的“大专辩论会”吗?比那场面热闹多啦。此时此刻,我已经完全是一种看戏的心态,之所以愿意折腾到现在,最终结果怎样已经不重要了。
       争论的结果是:店方同意更换其他机型,顾客不需补齐差价,但顾客要退还原机、遥控器、AV线、说明书、包装盒。此举看似店方做出了让步,实则无法实现,因为很少有顾客会将电器的包装盒一直保存,而我的包装盒早就不知丢到哪里去了。
       记者们也认为归还包装盒的要求有些过分,几位工商执法人员也不清楚是否有退货要归还包装盒的规定。对这个意见我当然拒绝,而且我还强烈要求店方提供双倍赔偿。我郑重向工商执法人员提出我的这条意见,并且特意说明是消法规定的。一名工商执法人员不解地问:“消法还有这一条呵?”此语一出,让我当场眩晕(恍惚中时光倒流至公元一九四九年前)。
       我拿出打印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向该同志认真解释起来。这个场面尤其滑稽,脱下制服,你会搞不清究竟谁是工商执法人员,谁是消费者,反正我的心情就是两个字:好玩!
       我坚决认定该DVD机是不合格产品,而工商执法人员的意见是: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应由国家质检部门说了算。我说证据是显而易见的:DVD机的功能就是用来看影碟的,不能正常播放正版碟还算是合格产品吗?
       争来论去,毫无结果。转眼到了午饭时间了,于是众人作鸟兽散。
       七
       第二天上班,翻阅《珠海特区报》,还真有一篇报道。内容大概是:某顾客与HJ店就商品退货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各执一词,一时没有结果。基本上一百多字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意思。看来记者的参与也是到此结束了。
       因这次索赔耽误了许多时间,损失早就超过商品本身的价值了。那就算了?我有心让这次索赔事件成为国家法规的健全程度和执法人员公正和效率的试金石。所以,继续。
       第三次来到工商所。工作人员给我出示HJ店的书面处理意见:认为该品牌机与其他品牌机的解码技术及范围不同,属于正常,如退机,要求顾客支付40元折旧费和30元外包装费。这是店方经过仔细研究后出台的新方案,矢口否认该机是不合格产品,只是辩解“该品牌机与其他品牌机的解码技术及范围不同,属于正常”,基本上是老调重弹。
       我已不想在这些细节上纠缠不清了,转身找到副所长同志,郑重提交一份举报信。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督请给予店方处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领导看完我的举报信,感到大出所料。不过他反应极快,说:“处罚工作应该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这个皮球又踢给了质量技术监督局。事情愈加复杂化了。
       开车来到南香里十字路口,一个大大的广告牌特别醒目,上面写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举报电话,仿佛在欢迎我这样的消费者前来举报。据说举报还有奖励,哈哈,兴许还有一笔意外之财等着我呐。
       八
       走进质量技术监督局大楼,一帮同志在聊天。我兴冲冲地前去:“我要举报。”没想到人家的态度冷冰冰的,好像看着天外来客似的打量我半天,最终总算有一个人勉强愿意接待一下。递上举报信,这小子连看都懒得看一下。反过来问我一些问题。
       问:“你凭什么说这家店销售的产品不合格?”
       答:“因为DVD机的功能就是用来看影碟的,不能正常播放正版碟还算是合格产品吗?”
       问:“那你也不能因此就认定那是不合格产品啊。”
       答:“所以我来找你们啊,你们不就是管这个的吗?”
       问:“那我们也不能随便来个人举报,我们就去查处啊?那我们还干不干别的事情了?”
       答:“那也是。那你说怎么办啊?”
       问:“要认定是否是不合格产品,是要经过检测的,你可以先交2000元钱的检测费,等结果出来再说。”
       答:“还要让举报者出检测费啊?那谁还会来举报啊?得了,举报奖金没戏了,还要搭进去一笔检测费。撤吧,还有必要说下去吗?”
       而这小子还不依不饶起来:“我们质量技术监督局只负责监督生产领域,流通领域是由工商部门负责的。”皮球又准确地回传给了工商部门。传球水平极高,入选足球“龙之队”也当之无愧。
       
       离开了质量技术监督局,我遥望苍天,举目茫然:“青天大老爷啊,你在哪里?”
       九
       第四次来到工商所,将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意见转述给副所长。该领导若有所思:“噢,流通领域归我们管啊?”然后问我将DVD机送去检测没有,我的态度也强硬起来:要检测也该你们工商所出检测费,我只是举报,你们有执行的义务。该领导让我再回去等消息,说他们要联合执法大队,研究研究再说。我靠!还要再研究?用一句网络用语叫作:I服了YOU!
       转念一想:人家是得研究研究再说,这大致等于让店方想好了对策再说。
       等了数日,也不知研究得怎么样了,我还等着看这出戏的结局呢。
       在此期间,我与“王海在线”联系了一次,想从王海这个维权英雄那里得到一些帮助。“王海在线”回复得还挺快,回复中首先对我这种大义凛然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敬意,并鼓励我:如果工商和质量监督部门不处理,就可以告他们一个“公务人员行政不作为行为”。要想获得更多的帮助,就得出些钱了。
       不过,“王海在线”给了我一点启发,明天再理论一番,看看结果如何。公道自在人心,明天不管如何,不再玩下去了。
       十
       三天后,第五次来到工商所的所长办公室。严肃指出规定的处理期限已过,请他们立即执行,否则我将以“公务人员行政不作为行为”向上一级部门投诉。列位看官,你看我这事儿闹的,树敌越来越多,看样子不想在珠海混下去了。我还真是这样说的:“这事我会一直投诉到底,大不了将来不在珠海混了。”听我说完这句话,副所长立刻变得慈眉善目起来,看来,要是“横下一条心”,别人还真得让上三分。
       于是该领导马上安排人,让商店经理立刻来工商所会议室解决问题。我于是坐在所长办公室的沙发上,手上拿着领导的名片,喝着领导倒的茶水,抽着领导给的香烟,两个人神聊起来。
       期间他不断对我的执着行为表示钦佩,并愿意与我做朋友。还亲自给市局执法大队的中队长打电话,请他过来处理我的事情。果然过了一会儿,中队长也来了,很热情,也很真诚,不停地给我解释,倒让我不好意思起来。
       过了好久,商店经理的两个助手姗姗来迟。于是全体人员在工商所会议室开会,还有人做笔录,议题的核心还是调解。我一再坚持除了给我双倍赔偿外,还要给商家以处罚。说到这些,助手依然态度蛮横,而且满脸的不屑,嘴角露出一丝嘲讽的意味。我看着工商人员不停地劝我算了,心里已然明白,不会再有什么更好的结果了。
       列位看官,你说这样一场耗时长久的索赔究竟值不值得?其实退一步海阔天空,我最初的退货要求经过如此曲折的过程终于达到,双方都有很大的损失。这家电器商店从此从我及我的朋友的采购名单中划掉了。我却因此收获了一种生活体验,更多地了解了生活中的种种险恶。
       商家的行为不让我感到意外,因为不管何时都会有不法的商业行为。某些国家公务人员的拙劣素质和许多行为也在我的意料之中,只是这次再一次体会而已。
       有朋友问,再遇上这种事,还会这样执着吗?还用问,当然不会啦,这样的经历一生有一次,足矣。
       事情过去大约一周后,收到HJ店打来的电话,要我前去退货。我微微一笑:没有意义了,就留着我的DVD机专门去读盗版碟吧。只是后来,这台DVD机最终还是没能逃过寿终正寝的命运。
       写完这许多文字,感觉一身轻松。走出户外,看到天依然很蓝,尽管有几片乌云暂时遮住了太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