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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短札]有关“脚注四”的一些补充
作者:谢仰光

《读书》 2006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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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书》二○○五年第九期任东来有关美国宪政史上的“脚注四”的文章(《改变美国宪政历史的一个脚注》),介绍了脚注四的历史背景、含义和作用;这里再对其写作经过稍做补充。
       尽管整体上斯通倾向于司法克制,但他一直关心这样一个问题:对涉及秩序和自由之核心的那些立法,是否也应取同样的克制态度?在卡罗琳一案中,他等到了表达其这一担心的机会。不过,这个案子仅仅涉及对商业的规制,是有关经济的立法,而转向后的最高法院已经处理了数个此类案件,很难再有供法官发挥的多大余地,因此这其实并不是一个“好”机会。但斯通仍下决心要提出他对上述担心的想法。这样,就有了美国宪政史上这一最有名的脚注。
       该脚注先由斯通的助手勒斯基(Lusky)起草。勒氏后曾任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这一草稿在大法官中传阅,首席法官休斯(Hughes)写信问斯通,对涉及“权利性质”的立法,是否应有不同的“考虑”,因为他一直更关注此一问题。休斯建议说,那些在宪法中有明文规定的权利(比如权利法案),值得司法的更多关注。斯通复信称是。由此,脚注中又加上了有关特定权利的措辞,后来成了定稿中的第一段。不过诡异的是,后来的案件中,休斯似乎反对这一想法,倒是斯通于“优遇的自由(preferred position of freedoms)”这一思路的澄清颇为致力。除此之外,定稿与草稿大体相同,即明确提出了“政治过程”和“少数人歧视”的理念。经斯通最终的修改,脚注四成了现在的模样。
       再有,脚注四写作时的国际背景或许也是值得注意的:那时在欧洲大陆,正是纳粹和法西斯主义“横行”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