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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国家赔偿法修改:意欲名至实归
作者:赵 凌

《新华月报(天下)》 2008年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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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阻碍重重,所获赔偿又少得可怜,国家赔偿法曾被人戏称为“国家不赔法”。这部被寄予“大修”期望的法律,终于迎来了全国人大的首次审议,产生了一些被人称许的变化。
       在得知国家赔偿法有望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后,佘祥林对记者说,我已经没有机会了,但我为那些还在里面可能被冤枉的人高兴。
       2005年佘祥林杀妻冤案震惊中国,平反后佘祥林提出437万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损失385万。因于法无据,佘祥林最终得到45万国家赔偿。佘案也因此成为国家赔偿法急需修改的例证之一。
       现实中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阻碍重重,所获赔偿又少得可怜,国家赔偿法一直被人戏称为“国家不赔法”。这部被寄予“大修”期望的法律,终于迎来了全国人大的首次审议。
       “精神”赔偿争议余音未绝
       从草案可见,这次国家赔偿法的核心修改主要有三:一是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二是取消赔偿机关“确认”侵权的程序,加速赔偿效率,三是将赔偿机关先向当事人垫付,再向财政申请费用的做法,变更为赔偿请求人直接向财政部门拿钱。
       记者采访证实,上述修改内容得到了学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国家赔偿亲历者的共同肯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引发了最广泛热议,舆论普遍赞许这一可喜进步,从此将结束国家赔偿“不赔精神”的状况。草案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侵权赔偿中早已确立,能否在国家赔偿中引入,一直是个问题。而现行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仅仅停留在“赔礼道歉”层面。
       了解国家赔偿法修改进程的专家承认,引入精神损害赔偿与个案推动有直接关系。麻旦旦案、无辜羁押28年的广西谢洪武案以及佘祥林案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外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
       马怀德表示,国家侵权对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相比民事侵权范围更广,程度更严重。“人的尊严在各国宪法中往往居于各项基本权利之首。对精神痛苦进行金钱慰抚,是对公民权利予以更高层次的救济。”他认为,随着我国国家财力的加强,我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负担能力。
       精神赔偿到底赔多少合适?在草案审议期间,部分代表提出是否规定上限,便于实际操作。而一位人大官员解释,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践作出具体解释。
       马怀德则建议,精神赔偿数额可以综合考虑几个因素,侵权机关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
       按照草案,“造成严重后果”才予以精神赔偿,这一前置条件也遭遇不同意见,有人担忧这会成为行政或司法机关拒绝赔偿的正当“理由”。一位专家组成员向记者表示,专家建议并未提出“严重后果”,这应该是吸收了其他部门意见的结果。
       改造“自证其罪”的赔偿机制
       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必须先由侵权机关自己确认是否属实,换句话说,佘祥林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他如果要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先获得检察院的确认——“是的,我们错了,我们可以赔”。这一侵权机关自行确认“侵权事实”作为国家赔偿前提条件的做法,有专家称为“与虎谋皮”。
       被喻为“河北佘祥林”的张新亮,2005年12月无罪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整整两年后才得到邢台市检察院和邢台中级法院的确认。实践表明,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受害人常常以为拿着一纸无罪判决就能顺利得到国家赔偿,但现实是他们必须面对一道又一道确认程序。
       一位北京区级法院法官告诉记者,他们院每年200多宗案子,国家赔偿不到20宗,多是向公安索赔的治安类案件。但出于“不愿赔”的“自保”心理,最终公安和法院均予确认赔偿的也就三、五个。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计划废除赔偿机关这一“自证其罪”的环节。修改后将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受到申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不予赔偿,申请人可直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这等于降低甚至完全拆掉了申请“门槛”,加速了赔偿进程。
       现实中,好不容易申请到国家赔偿但拿不到钱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河北佘祥林”张新亮去年11月终于被河北高院认定了18万余的国家赔偿,但至今未得分文。邢台检察院和法院都很无奈地对他说,办公经费紧张,没钱。
       现行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申请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销赔偿费用。有的地方甚至要求赔偿机关先处理责任人并追偿后,才能向财政申请核拨。
       国家赔偿法草案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表示,经费支付方式的改变将部分地解决行政或司法机关“不愿赔”的逃避心理,更是从“机关赔”向“国家赔”的实质转变。
       一位北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坦承,这一变化会大大减轻案件承办人和检察院的双重压力。他举例介绍,他所在的检察院因对一位当事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此人因而以“错捕”要求国家赔偿。检察院拖了四年后才赔,一是因为上报确认程序复杂,二是心里别扭,个人受非议,单位还要拿钱,多少是个“负面新闻”。
       专业人士分析,取消“确认”和改变支付这两大改变将成为解决国家赔偿法运转不力的“超级润滑油”。
       扯断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的联系
       一直以来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法“不灵”的罪魁祸首,是其背后捆绑的可怕的“错案追究制”。“谁也不愿承认有错,更不愿为此承担责任,原本用来救济受害人的国家赔偿,就因可能触及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个人责任最终落空了”。马怀德认为,只有将支付赔偿金的职责固定于统一的财政或者基金组织,扯断国家赔偿与错案追究之间的不当联系,才有可能拯救国家赔偿制度。
       在这个核心问题上,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未能作出重要改变。姜明安教授认为,未来修改只要将赔偿法中“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中的“违法”二字去掉,这个问题将迎刃而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赔偿办主任刘志远并不同意外界对国家赔偿法“口惠而实不至”的批评。他以几个数据向记者证明了检察机关在国家赔偿方面取得的进展。他披露,过去几年,检察机关的决定赔偿率一直以十个百分点的速度递进,去年赔偿率达到了70%,支付赔偿金两千多万元。
       一位司法系统内部人士表示,在国家赔偿方面不能赋予司法机关“推卸责任”的刻板印象。他认为实践中很多情况很难以“违法”归责,如果被扣上“错案”帽子要求机关承担赔偿、个人承担责任,确实不够公平。比如说,因为拘留、逮捕的标准不同于起诉判刑标准,不能因为不起诉、判决无罪就反推原来的拘留、逮捕错误。因此,他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在一些原则上尚显机械和模糊,有进行修改的必要。
       比较集中的建议还包括,建立一个超脱统一的国家赔偿机构,可以考虑将其设置于全国人大、司法部或财政部之下,彻底将“机关赔”转化为“国家赔”,同时彻底解决基层财政支付赔偿的困难状况。
       在赔偿标准方面,提高赔偿标准的呼声一直很高。按现行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以佘祥林冤案赔偿为例,佘祥林蒙冤坐牢4009天,2004年度职工平均日工资为63.83元,佘祥林因此获赔25.58万元——这是一个荒诞的赔偿公式,舆论评价说。
       (摘自10月30日《南方周末》,作者为该报记者)